高级中学走读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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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高级中学走读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学生安全的文件精神,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签订安全协议书.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一、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损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5、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6、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意外事故的;
7、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不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家长、学校各执一份,此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到学生在我校就读结束之日止。
班主任(签字):
走读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家长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