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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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七条[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论报告信息网上公然表一、评论报告基本状况报告编号LCAK( 现 )[2014] 第 156 号评论类型现状评论威宁县幺站镇柏应云砂石厂( 2 万项目名称评论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地理地点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采样、检测人员采样、检测时间评审专家m 3 /a 石灰岩石料)职业病危害现状风险类型严重评论贵州良诚安康职业病技术服务有限报告编制人童其旻吴佐香公司威宁县幺站镇柏应云砂石厂建设单位联系人柏应云威宁县幺站镇存案 /审察/查收威宁县安监局部门童其旻吴佐香2014 年 6 月 17 日建设单位陪伴人柏应云黄朝冷磊张涛2014 年 6月17日至 6月19日建设单位陪伴人柏应云李红杜向东周东海评审时间2014 年 11月 6日二、项目简介威宁县幺站镇柏应云砂石厂投资1000 万元成立了一条产能为 2 万 t/a 的石灰岩石料生产线,矿区面积0.0173km2 ,公司生产岗位劳动定员11 人,此中管理人员 2 人,工人 9 人。

生产制度推行中断工作制,主要推行白班8 小时工作制,年工作约240 天。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及检测结果(一)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该公司主要的职业病危害要素有:物理有害要素:噪声、高温及热辐射、手传振动、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化学有害要素: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职业病危害要素散布、根源及接触状况岗位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要素产生环节主要设备钻孔噪声正常生产由潜孔钻机运行时产生噪声5 人高温及热辐射夏天自然工作环境中存在潜孔钻机岗位粉尘正常生产由潜孔钻机钻机运行时产生粉尘发掘机 2 人噪声正常生产时由发掘机发出的噪声发掘机驾驶位高温及热辐射夏天自然工作环境中存在粉尘正常生产时装运石料物料的落差产生扬尘 装载机噪声正常生产时由装载机发出的噪声1 人高温及热辐射夏天自然工作环境中存在驾驶位粉尘 正常生产时装运石料物料的落差产生扬尘破裂机噪声正常生产由破裂机运时产生噪声1 人高温及热辐射夏天自然工作环境中存在破裂机岗位粉尘 由破裂机破裂石料时产生的粉尘高温及热辐射爆破 3噪声夏天自然工作环境中存在高温及热辐射;爆岗位破时产生噪声及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此次职业危害现状评论检测的要点检测评论因子:物理要素:噪声。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3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0E1)的;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210%OE1)的;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2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注:行业分类依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V50%0E1)的;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0E1)的;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不含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类煤矿企业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选择重点行业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然后稳步推进。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分别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1)形式适宜 (2)位置正确 (3)风量适中 (4)强度足够 (5)检修方便
擅自拆除: 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 施。
查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 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 应急救援设施并核对防护设施台账。
13
2. 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内容与方法
2.1 防护设施设置的必要性 2.2 合理性(符合性) 2.3 有效性(防护效果) 2.4 维护、保养情况
正常条件下浓度超标 ➢ 急性职业损伤-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接触限值 ➢ MAC、PC-TWA、PC-STEL、超限倍数
必要性的分析结果
评价 作业场所 单元 /地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的
超标的
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名称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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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分析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
识别
➢ 危害因素的来源、分布、影响的人员 ➢ 识别方法
38
(2)-2 局部排风系统-常见排风罩
吹吸罩
39
(2)-2 局部排风系统-常见排风罩
大门空气幕 利用高速气流送式空气幕 下送式空气幕 上送式空气幕
按送出气流温度分
热空气幕 等温空气幕 冷空气幕
40
(2)-3 排风罩的设计原则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概述
职业病
职业病危 害事故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关系
工程防护 个体防护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卫生管理
1
1.2 职业病防护设施定义与分类
定义
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1 目的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司作业场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和投发公司内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管理。

3控制程序3.1职业危害因素管理3.1.1 在生产劳动场所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劳动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害作用的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在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3.1.2 对存在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主管部门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3.1.3 责任部门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3.2.1 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2.2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等,定期检查并记录。

同时应设置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2.3 按照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2.4 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3.3 职业危害检测3.3.1 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作业地点空气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3.2 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和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并对检测结果在岗位显要位置公示。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与备案管理系统
欢迎来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本系统将帮助您了解职 业病危害,申报备案流程以及系统述
系统概述将介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的目标和作用,让您了解为什么这个系统对保护员工 健康至关重要。
需备案的职业病危害
粉尘
探索不同行业和作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粉尘污染危害。
化学物质
了解有毒化学物质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噪声
揭示长期受噪声污染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申报与备案流程
1
信息收集
收集作业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源、作业活动和防护设施。
2
申报
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3
备案
将申报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完成备案流程。
系统功能与特点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提供了一系列功能和特点,以帮助您更好地管理职业病危害。 • 自动化申报流程 • 多语言支持 • 实时数据更新 • 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
操作指南
1 注册账号
创建自己的账号,以便使 用系统的功能。
2 填写申报表
按照系统的指导,填写详 细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申报表。
3 提交申报
将填写完毕的申报表提交 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 案。
数据统计和分析
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以帮助您了解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并 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系统维护和升级
系统会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功能的不断优化。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某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编制说明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除煤矿、非煤矿山之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煤矿、非煤矿山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指导书另行编制。

第1章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作业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并成为职业危害评价必须遵守的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作业指导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52007】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令)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2002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3、标准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1-160.8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1-200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204-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规范》(GBZ/T211-2007)《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7)其他相关标准1.4其他相关设计类或行业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1666-1989)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18083-2000)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1.5其它依据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手册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手册

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1)4、职责要求 (1)4.1职责 (1)4.2基本要求 (2)5、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 (3)5.1 职业病隐患分类 (3)5.2 职业病隐患分级 (4)6 工作程序和内容 (5)6.1职业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 (5)6.2 职业病隐患排查 (5)6、3 职业病隐患治理 (6)6.4 职业病隐患验收 (7)6.5 职业病隐患治理台账 (7)7 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 (7)7.1、文件管理 (7)7.2持续改进 (8)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发现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加大职业病隐患治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病风险,改善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用版)《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4、职责要求4.1职责4.1.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贵州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贵州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二、项目简介贵州从江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主要从事多金属矿开采与销售;从江县多金属矿资源整合后,从江矿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取得该矿区2.307km2的多金属矿开采权;公司法人代表:冯显赤;公司地址位于从江县刚边乡加磨村。

该矿山原名为“从江县铜矿";始建于1966年,1972年正式投产,后因发电成本高、运输费用大、综合回收率差等原因。

1983年因经营亏损而停产。

1988年由于金属价格上涨,企业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发现矿山仍有开发潜力,随后启动生产;期间矿山更名为“从江县多金属矿",只有地虎矿段一个矿区,与其周边的九星多金属矿为各自独立的两个经营单位;以后该矿区几经易主、断续开采。

期间地虎矿段开采较盛,而其周边的九星多金属矿开采规模较小。

据不完全统计,地虎矿段生产坑道长11800m;九星矿段生产坑道仅2970m。

项目性质:技术改造.矿山为井下开采方式,采矿方式:采矿按照凿岩—爆破—落矿-人工装矿-运出坑外。

从江县地星多金属矿位于从江县西南约57km,隶属关系:矿区隶属于从江县刚边乡管辖。

矿山有乡村公路与县城相连,地理坐标:东经 108°36′15″~108°39′05″;北纬25°36′00″~25°37′40″。

交通便利。

生产规模:地下开采年产4万吨多金属矿。

产品方案:冶金用精矿.企业劳动定员为82人,凿岩工2人,爆破人员2人,选矿部分51人。

其中九星矿段井下工作人员为6人。

2014年3月技改建设完成全部主要生产单元并投入试运行,全年作业天数280天,每班8小时。

目前生产规模为4.0万吨/年,达到设计要求.投入试用后,运行顺利并一次成功,成品合格。

其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实现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试运行生产期间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件。

总局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总局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是指省、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工作职责:(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组织拟订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3、对重点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4、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交办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二)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负责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上报;4、组织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5、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1. 前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指在作业场所进行工作时,针对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特定时期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的管理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疾病的发生,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作业场所,并包括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 高空作业; - 爆炸性、易燃性物质处理; - 化工、制药业生产; - 采掘、冶炼等金属行业; - 热力、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 - 焊接、钎焊、电弧切割等工艺的作业场所。

3. 申报程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申报程序如下:3.1 申报准备作业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在作业场所内建立作业危害申报档案。

在申报前,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调查,分析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和程度,并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

申报前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 设立申报人员; - 编制职业危害申报报告; - 编制职业危害治理方案; -进行职工健康体检。

3.2 报告提交作业场所负责人和职业危害申报人员应当在申报前将相关报告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作业场所名称、地址、批准文号、经营者、负责人、申报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列出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治理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信息。

3.3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治理并持续改善。

监督检查的频率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治理情况进行确定。

4. 职业危害治理针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应当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包括以下内容:4.1 危害防止措施制定必要的危害防控措施,如采用有害物质的代用品或替代材料,安装排风设备等。

4.2 全员培训对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有关职业危害的培训,以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使之自觉遵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措施和规定。

职业危害工作申报流程

职业危害工作申报流程

职业危害工作申报流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许多公司都建立了职业危害工作申报流程。

本文将简要介绍职业危害工作申报的流程,并强调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职业危害工作申报职业危害工作申报是指员工在工作环境中发现或遭遇潜在的危害因素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进行解决或改善的过程。

职业危害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和心理危害等。

通过职业危害工作申报,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到工作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二、职业危害工作申报的流程1. 发现危害因素:员工在工作中应时刻保持警惕,发现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这些危害因素可能是物理的,如噪音、震动、辐射等;也可能是化学的,如有毒气体、化学物质等;还可能是生物的,如病原体、咬伤等;甚至是心理的,如高压工作、长时间加班等。

2. 填写申报表格:员工需要将发现的危害因素填写在申报表格中。

申报表格一般包括危害因素的描述、发现时间、发现地点等信息。

填写时应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跟进工作。

3. 提交申报表格:填写完申报表格后,员工需要将表格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部门或安全环保部门。

不同公司的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有明确的提交渠道和联系人。

4. 部门审核:提交申报表格后,相关部门会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他们会评估危害因素的严重性和紧急性,以确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与员工进行进一步沟通,了解更多细节。

5. 解决或改善措施:在审核通过后,公司会采取相应的解决或改善措施。

这可能包括修理或更换设备、改善工作环境、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等。

公司也会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6. 反馈与跟进:完成解决或改善措施后,公司会将结果反馈给员工,并对其进行跟进。

员工可以了解到问题的解决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也会保持对工作环境的监控,以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课件)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课件)

促进企业自律管理
加强政府监管
申报与备案制度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提高企业自 律水平。
通过申报与备案制度,政府可以全面掌握 辖区内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情况,加强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
0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介绍
系统功能
信息采集
系统能够自动或手动采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 害物质种类、浓度、接触人数等。
案例二:某化工企业的应用实践
总结词
系统助力精细管理
详细描述
某化工企业通过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精 细化管理,有效降低了职业病的发生率,提高了员工的安全保障。
案例三:某电力企业的应用实践
总结词
系统推动信息化进程
详细描述
某电力企业在应用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后,推动了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进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的 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业。
医疗机构
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 存在放射性物质和医疗废物的 场所,如核磁共振室、放射科 等。
实验室
适用于各类实验室,特别是涉 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 如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 。
公共场所
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特别是 人员密集、存在潜在职业危害 的场所,如商场、学校、办公
楼等。
04
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的实施与使用
02
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制度
申报流程
01
02
03
04
确定申报主体
明确作业场所的负责人或管理 方为申报主体,负责组织申报 工作。
收集危害信息
全面收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 信息,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浓 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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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指南目录一、申报范围及内容二、申报工作的管理三、申报流程四、变更申报说明五、注册说明六、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说明七、表二(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填写说明八、表三(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填写说明九、表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填写说明十、表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填写说明十一、其它一、申报范围及内容贵州省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均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安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精神,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为便于申报,国安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页/)。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申报表和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进行申报。

二、申报工作的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分级申报的原则进行。

具体职责分工是:(一)贵州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并具体受理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二)各地、州(市)安监局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黔单位及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以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

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级申报的受理范围,并组织好实施工作;(三)各级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将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申报表纳入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三、申报方式及工作流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申报。

按照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范(内容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室子站)要求,据实填报。

为减少失误,提高填报的成功率,具体操作中可先对照申报表填全相关内容,经核实无误后,再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录入电子申报表。

登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主页/),进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工作流程为:1.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2.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表》并上传提交;3.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4.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后,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后,报送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5.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6.生产经营单位若认为已上报的申报表数据需修改,可报告受理的安监部门退回申报表后重报。

四、变更申报说明发生下列情况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申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注册说明(一)企业注册说明1、首先选定所属辖区:企业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缺一不可;2、企业编号:应为您的组织机构编码,包括连字符“-”共10位字符。

请牢记此编号,今后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

3、密码: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6位,请牢记密码,今后登录要用。

4、企业名称: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名称填写。

企业名称中有括号“()”或“·”时候,应使用全角符。

5、验证码:按照其右边提示的4位数字填写。

6、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确定]。

注:每个企业名称只能注册一次。

如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

(二)申报主体1、贵州省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职业危害。

2、中央驻黔有关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均须向自治区安监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上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外省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进行申报。

3、中央驻黔有关企业负责督促组织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二级或三级单位)向自治区安监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不再汇总申报。

如二级单位作为管理层,属下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也不再汇总。

申报时不得重报和漏报。

4、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独立成建制的专业维护、安装、检修、施工等单位按照其企业属性进行申报;属于中央或自治区所属的,由上述企业督促他们向自治区安监局申报,其他类型企业向地、州(市)或县(市)安监局申报。

5、上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租凭或外包其它固定单位(队伍)长期进行生产经营作业的,由租凭或外包方按照其企业属性进行申报,属于中央或自治区所属的企业向自治区安监局申报,其他类型企业向地、州(市)或县(市)安监局申报。

6、如有多个作业场所跨地、州(市)的,或者有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地、州(市)不同位置的,由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7、企业中涉及保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不予网上申报,但须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安监局,且将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复印件同时备案。

六、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说明◆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址】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地址填写。

【作业场所地址】如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按实际作业的地址填写,须注明区县、乡镇或街道、门牌号或作业场所地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应先填写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称,再填写单位的详细地址。

如有多个作业场所且跨区(县)的,或多个作业场所在同区(县)且不同位置的,以单个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时,在“作业场所地址”栏中分别填写地址,并注明作业场所名称。

如:中山路500号(A事业部);健康路120号(B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申报主体不是法人的,填写单位(部门)负责人。

◆企业性质【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从行业、大类、中类下拉框依次选取。

只有中类选取完才算完成。

【上属公司(或主管单位)】从下拉式菜单中对应选取:国资委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

【注册类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注册类型。

从下拉式菜单中对应选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负责人】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填写。

◆人员统计范围需要填写人员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均为本年度。

【在岗职工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职业病累计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岗前、岗中、离岗体检人数】【参加职业危害培训总人数】均包括申报单位在册人员、与申报单位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及申报单位外协人员。

【农民工人数】指与申报单位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及外协人员中的本地籍与外地籍农业户口人员(不包括属于企业在册从业人员的农业户口人员)。

【参加职业危害培训总人数】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和企业自己培训的人数。

◆填报人联系电话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七、表二(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填写说明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可按照出具的相关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主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性毒物。

◆【主要中间产品】指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不对外销售,且作为下道生产工序原料的物质。

连续化、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单独储存的中间产品,可不填写。

(外购的主要中间产品需填写)◆【副产品】包括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

◆【年用量、年产量单位】主要为千克/年(kg/y)、吨/年(t/y)或立方米/年(m3/y)。

八、表三(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填写说明◆【作业场所名称】主要指生产作业人员直接从事操作或者经常停留、且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

一般具体到车间或工段。

该作业场所名称将被表四和表五调用。

有多个作业场所且跨区(县)的,或者有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区(县)且不同位置的,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时,各作业场所需注明具体位置。

如:**车间(A事业部);**装置(B事业部)。

◆【本场所的工艺描述】简要描述该作业场所工作过程中采用的工艺和方法,以能跟踪(追踪)相应职业危害产生源或发生源。

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表》备案时,后附工艺流程图。

九、表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填写说明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可按照出具的相关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1.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查找选择。

涉及115种之外的危害因素,直接填写并报送纸质《申报表》。

2.单位的研发中心需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等实验室一般无需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 混合物按其实际成分分别选择填写。

◆【危害来源】主要填写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或装置。

◆【设备状态】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的密闭情况,分为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

◆【操作方式】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选取“自动化”、“机械化”、“手工操作”。

机械化兼手工操作的,就低选择“手工操作”。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册人员、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及外协人员。

◆【现场浓(强)度】填写近1年内的最新检测结果。

现场浓(强)度的指标与计量单位按照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填写。

“指标(数值)” TWA和STEL中,如有超标的应填写超标值。

◆【工程防护设施】指用于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或装备。

名称按湿式作业、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净化装置、吸声、隔声、屏蔽等填写。

没有工程防护设施的,填写“无”。

◆【个体防护用品】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配备防护用品的情况。

名称按普通防护服(鞋、帽、眼镜、手套);防酸碱防护服、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耳罩、防声帽;防尘口罩、防尘防护服;防辐射服、防辐射围裙等填写。

没有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填写“无”。

十、表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填写说明统计人员范围均包括单位在册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及外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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