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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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质 疑 提 出 与 答复
第 八条 供应 商认 为 采购文 件 、采购 过程 、
中标 或成 交结果 使 自 己的 权益受 到损 害的 ,可以 在知 道或 者应知 其权 益受到 损害之 日起 7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向 采购 人、采购 代理机 构提 出 质疑 。 f d -  ̄ l ' 同一采 购程 序环 节的质 疑原 则上应 当一
( 四)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 少于 3 家时 , 可 以从 合格 的中标 或者成 交候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
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当 依法 另行确 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 法律依据;
( 六) 提 出质疑的 日期 。
的合 法权益 规范政 府采 购供应 商质 疑答复 与投
文件 中载 明接 收质疑 函的 联系 人、联系 电话和 通 讯地 址等 信息 ,并 作 为供应 商送达 质疑 函的 法定
诉处 理行 为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 信 息 。 定本办法。
供应 商可 以委托 代理 人进 行质 疑与 投诉 。代 理人 应当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授 权委 托书 应当载 明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 限 、期限和相 关事项 。
的法定 责任 人;采 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 采购代 理机 构是采 购人委托 事项 授权范 围 内质疑 答复 的法定 责任 人。供应 商提 出的质 疑超 出采购 人对 采购代 理机构 授权 范围 的 ,采购代 理机 构应
质疑 函 ,应 当在收 到供应 商的 质疑 函后 7个 工作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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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4f1fb2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62.png)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
三、投诉渠道
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2.直接向供应商的业务经理或采购部门进行投诉;
3.在合作平台上进行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
2.投诉调查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与投诉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核实。
3.投诉评估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将对投诉事项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
需要进行后续的处理。
4.处理结果
公司将根据投诉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罚款、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
5.处理反馈
公司将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投诉保密
公司将严格保护供应商的投诉信息,确保不泄露给任何未与处理投诉相关的人员,除非有法律规定或相关部门的要求。
六、投诉记录
公司将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相关的改进和提升。
七、监督和评估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公司还将定期评估投诉处理的效果和满意度,以持续改进投诉管理工作。
八、补偿和赔偿
对于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失误或错误,公司将负责补偿和赔偿供应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返还、赔偿款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f3f8262f60ddccda38a0a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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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监管办)负责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纠正。
第二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第四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市采招监管办受理范围的,由市采招办受理;依法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抄告市采招监管办。
第六条市采招监管办受理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
并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市采招监管办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采招监管办。
第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5741a9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e2.png)
供应商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公司供应商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供应商投诉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业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中,供应商因与公司的合作而产生的投诉事宜。
第三章投诉的范围及形式供应商投诉的范围涉及公司业务部门与供应商的合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质量、交货延迟、合同履行、支付问题等,投诉可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四章投诉的受理和处理1. 投诉受理公司业务部门接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投诉部门进行处理。
在受理投诉的同时,需向投诉供应商发送确认函,确认投诉事项,以便后续处理。
2. 投诉调查投诉部门应当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投诉调查,了解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并邀请供应商参与调查,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处理结果投诉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供应商提交书面处理结果。
若需延期,应及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延期处理。
第五章投诉的记录和管理1. 投诉记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投诉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记录,并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2. 投诉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投诉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信息的及时录入、处理流程的规范和透明,以保障供应商投诉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六章投诉结果的落实1. 投诉结果通知公司应当及时向供应商通知投诉处理结果,并在结果通知中说明公司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2. 投诉结果落实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处理结果进行落实,全力确保供应商投诉事项的解决。
第七章投诉的后续跟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投诉后续跟踪机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投诉事项的落实效果。
第八章报告与数据统计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与报告,并对投诉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为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供依据。
第九章监督和评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并及时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和改进。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8691cef856a561252d36f50.png)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e4aa024a5e9856a5612607c.png)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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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30743d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0b.png)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6d1cd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4d.png)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发布时间:2021-06-1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e3c402f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c2.png)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范文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采购质疑和投诉的管理工作,保障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性,提高采购项目执行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包括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质疑和投诉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采购过程中,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平定价,保证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
2. 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要充分保障信息公开和信息透明,加强对供应商、投标人的考察和评估工作。
3. 诚实守信原则:各方参与采购的行为应该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碍、破坏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质疑管理流程第四条质疑的提出1.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异议或质疑时,应当及时向采购机构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
2.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质疑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3. 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供应商的质疑。
第五条质疑处理的程序1. 采购机构在接到质疑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疑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 质疑的调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
3. 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将其通知给供应商。
第六条质疑结果的处理1. 如果质疑事项属于重大违规行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如果质疑事项属于轻微违规行为,采购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批评,并在后续采购活动中予以约束。
第三章投诉管理流程第七条投诉的提出1.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认为采购机构的行为违法、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投诉。
2.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投诉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3. 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供应商的投诉。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5f12c15022aaea988f0f09.png)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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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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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关于采购活动质疑与投诉处理制度
![关于采购活动质疑与投诉处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5c6526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7.png)
关于采购活动质疑与投诉处理制度(一)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对有关事项存有疑问,并向采购服务部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的,采购服务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采购合同签订前,下列事项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采购服务部予以受理。
1.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限制性条款的。
2.采购文件补充、澄清或者修改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的。
3.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采购当事人之间有串通行为的。
5.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6.向采购服务部或者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三)采购服务部对超出职责权限的询问、质疑事项,应请示医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对采购服务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或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医院采购服务部应当受理。
(五)采购服务部受理的供应商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供应商是投诉采购项目的当事人。
2.提起投诉前已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未超过投诉有效期。
5.投诉事项未经采购服务部处理。
(六)受理非法定代表人的投诉,采购服务部应验证投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权限、有关代理事项和授权期限。
(七)物资采购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投诉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
3.具体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据。
4.质疑和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日期。
(八)采购服务部收到投诉书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修改后重新投诉时间不得超过投诉有效期。
2.如投诉对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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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质疑人对预中标的质疑,应当在预中标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条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书。
(1)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1.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1.3)提起质疑的日期。
(2)质疑书应当署名。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第三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招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2)质疑的内容不涉及评标过程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3)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被质疑人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供应商修改后在本办法规定的质疑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重新提出质疑日期为提出质疑日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供应商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到质疑书后,发出《质疑书签收函》,按以下程序处理:(1)本公司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符合第一条的规定等。
(2)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2.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2.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
(3)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
以口头答疑的方式消除质疑人由于误解和对招标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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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质疑人对预中标的质疑,应当在预中标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条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书。
(1)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1.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1.3)提起质疑的日期。
(2)质疑书应当署名。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第三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招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2)质疑的内容不涉及评标过程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3)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被质疑人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供应商修改后在本办法规定的质疑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重新提出质疑日期为提出质疑日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供应商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到质疑书后,发出《质疑书签收函》,按以下程序处理:
(1)本公司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符合第一条的规定等。
(2)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2.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2.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
(3)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
以口头答疑的方式消除质疑人由于误解和对招标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疑虑。
对双方沟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作好质疑受理前口头沟通《答疑记录》。
质疑人应对沟通是否满意进行评价并签字。
沟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记录转交本公司保存。
(4)经过口头沟通解答,质疑人认为满意的可撤回质疑书。
仍不能让质疑人满意且经审核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本公司在收到书面质疑后,应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正式受理,并发出《质疑书处理函》,对质疑事项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公司审批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九条质疑调查取证时,质疑人、被质疑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质疑人拒绝配合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被质疑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3.1)质疑的内容属实且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同时视情节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
(3.2)质疑内容涉及到评审专家或业主的,公司将及时报请相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处理。
(3.3)涉及公司招标操作程序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3.4)由于公司责任人工作过失(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扣发绩效奖金。
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处罚。
(3.5)涉及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规
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质疑人对我司的答复不满意或我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
(1)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2)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3)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4)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5)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6)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7)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十四条处理质疑过程中,如发生必要的鉴定费、检测费、差旅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
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