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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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保障船舶航行畅通安全,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等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公布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通航净空尺度公布应遵循公开、科学、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公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行批复标准的规定】长江干线跨河建筑物建设应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和有关设计批复文件明确的通航净空尺度,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第六条【完工后测量的规定】跨河建筑物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测绘机构对通航净空尺度进行测量,对工程范围内通航水域水下地形进行测量、扫床,并在测量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测量资料提交长航局。

第七条【不满足标准整改的规定】经测量发现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和有关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整改。

整改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开展测量并将有关测量资料提交长航局。

第八条【测量成果的规定】跨河建筑物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专业测绘机构应对测量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竣工后备案公布的规定】跨河建筑物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将通过竣工确认的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信息向长航局备案,由长航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备案资料要求的规定】跨河建筑物建设管理单位申请通航净空尺度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一)。

(二)跨河建筑物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意见。

(三)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要求见附件二)。

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

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

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航行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航速,结合海底(或河床)底质及淤浅等因素,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

在辖区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裕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0%。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六条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2007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规定》同时废止。

富余水深规定(中英版)

富余水深规定(中英版)

富余水深规定UKC regulation1.1富裕水深的定义(UKC definition)船舶在浅水区航行时,为保证船舶安全,应使水深超过实际吃水并保持有一定的安全余量。

这个安全余量通常称之为富裕水深。

In order to ensure safe navigation of the ship, the depth of channel shall be greater than ship’s draft with a safe allowance while the ship is proceeding in shallow water. This safe allowance is commonly called “UKC”UKC=H+Ht-D-SUKC:富裕水深(under keel clearance)H:海图水深(chart datum)Ht:根据潮汐表推算的当时当地的海图基准面上的潮高(The tidal height above the chart datum basis tide prediction.)D:静止时船舶的实际最大吃水(Actual shi p’s max. static draft.)S:船体下沉量(squat)4.2确定富裕水深应考虑的因素(The following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while ascertain the UKC)船长在考虑浅水水域航行时所需最低限度的富裕水深时,保证船体的任何部位都具有不会与海底相接触的安全间隙,必须充分考虑船舶的下沉量和以下因数:In consideration of the Min. UKC which the ship would proceeding in shallow water, a safe allowance is required to ensure that any parts of ship’s hull shall not be touched sea bottom. The vessel’s squat and t he following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4.2.1海图水深的测量误差,国际上测深的误差标准为:水深0-20米,允许误差0.3米;水深20-100米,允许误差1.0米;The measurement error of chart dep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depth measurement error: depth scale 0-20m, the allowed error is 0.3m, depth scale 20-100m, the allowed error is 1.0m4.2.2当时当地的基准潮高的误差;The error of local Chart Datum at that time;4.2.3大气压变化对海平面高度的影响,每变化1HP,水位相应变化1厘米;The influence to sea level height due to alternation of atmosphere pressure, in the event of 1Hp alternation, corresponding water level change to be 1cm.4.2.4航行时会导致船体的下沉;Ship will Squat during ship is underway;4.2.5海水密度的变化;Alternation of sea water density;4.2.6波浪使船体产生纵摇、横摇、垂荡而引起船舶吃水的变化;T he increment of ship’s draft due to rolling, pitching and sagging of the vessel4.2.7考虑硬性底质与软性底质的差异,富裕水深在岩石底应估算入60厘米,在砂底应估算入30厘米;The difference between hard and soft seabed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e UKC assumption shall added 60cm on rock seabed and 30cm on sand seabed.4.2.8河流、或潮流、或风浪大的航道,局部海底起伏状况会因泥沙的走动而变化;Taken into account the alternation of seabed undulation may occur due to movement of mud and sand while proceeding in river, stream or rough sea channels.4.2.9航道横断面面积;The transect area of the fairway.4.2.10考虑主机冷却水的吸入口;Taken into account the main engine cooling water intake.4.2.11为船舶能得到有效和安全的操纵而需要的富裕水深;UKC required for safe and efficient manoeuvring of ship.4.2.12其他可能的因素;Other factor as may be applicable.在确定所需的富裕水深时,以上的因素应综合考虑,而不是机械地相加。

船舶富余水深规定及计算方法

船舶富余水深规定及计算方法

船舶富余水深规定及计算方法
1、船舶要根据海图水深和当地的潮汐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一般情况下选择涨潮通过浅水区;精确计算潮高,估计风浪、涌浪对富余水深的影响,遵守港口相关富余水深的要求,慢速通过浅水区,确保航行安全;
2、任何时候船舶的富余水深必须大于船舶吃水的10%,退潮时通过浅水区不少于船舶吃水的20%;
3、富余水深的计算方法:
富余水深=(海图水深+潮高)-(船舶吃水+船体下沉量)
4、船体下沉量与底水深度和航速紧密相关,底水深度越小,下沉量越大;船速越快,下沉量越大;首下沉量大于尾下沉量。

经验方法的出处有多种,如出自于《商船航运通告(M930)》的经验方法是:在浅水水域航行且船速较高的船舶,应避免因船体下沉而造成擦底或搁浅的危险,10kn速度应有吃水的10%的增加量。

当速度降低时,下沉量也减少。

又如出自于《英版航海手册》推荐的三个经验公式,分别为:
下沉量=10%吃水(1)
下沉量=每5kn前进速度下沉0.3m(2)
下沉量=V2/100(m),式中V为船速(kn) (3)
5、富余水深在取值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水位误差(2)摇摆增量(3)船体下沉量的准确性;由于影响富余水深的因素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要求精确测算很难作到,如果富余水深保留过多,在经济上将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因此用确定船舶过浅点、航道时的富余水深值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行之有效的。

佳酉11号。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1. 引言长江湖北段是我国重要的水运通道,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流畅,根据最新的航道管理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2. 规定内容2.1 航道划分根据航道宽度、水深和流量等要求,将长江湖北段划分为以下航道区域:- 主航道:用于大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200米,水深不得小于5.5米。

- 支线航道:用于中小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100米,水深不得小于3.5米。

- 渡口航道:用于渡船和行人过江,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 定线标识在长江湖北段各航道区域内,必须设置定线标识以指引船舶航行。

- 主航道:沿主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 支线航道:沿支线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渡口航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渡口航道的定线标识。

2.3 船舶限速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制定以下限速规定:- 主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 支线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 渡口航道:船舶限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船舶通行规则为了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制定以下通行规则:- 船舶在航道内行驶应保持适当间距,避免相互干扰。

- 船舶超车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速度,避免碰撞。

- 船舶靠岸时,应在指定的靠岸区域停靠,不得妨碍通航。

3. 监管与执法船舶定线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负责:- 监测船舶的航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 对违反航行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4. 结论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对于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行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共同维护长江湖北段的航行秩序和安全。

(一级建造师备考)长江口深水航道(15.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备考)长江口深水航道(15.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口深水航道(12。

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发布人:wangyp 发布时间:2010—5—6 14:47:46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43海里。

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设标宽度55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设标宽度500米。

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

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富余水深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五条最大吃水(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

长兴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1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进)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12.5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3.载重吨大于7。

5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12。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长江干线富裕水深研究

长江干线富裕水深研究

应性研 究是 非常必要 的,其中富余水深对合理 确定航道 水深 ,
从而科 学决策 不同航段的航道维护尺度 ,起 到很 关键 的作用
[5-7]

但长期以来 ,内河一直还没有一个为业界所公认 的、通
用 的富余水 深确 定方法 ,随着船舶大型化 的发展 ,内河船舶
的吃水越来越 大 ,对 航道水深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船 舶经过
素对 富余水 深的影响规律还不能精确地确定 , 因而截止到 目
前 ,关于富余水深 的统一标准还没 有出现。尤其是在 国内,
还没 出现 实用全 国各 港 口的统 一富余水 深方法_1。。 J。综合考
虑起来 ,以下 因素均影 响富余 水深 :波浪、纵倾 、航行 下沉 和水深 安全 余量等 。在受 限航道 , 由于 受到航道宽度 、航道

Lpp是船长 ,X厂是船舶舶漂心位置 ,由于 l厂一 般较小 ,如
果 忽略不计 ,可简化为 = tan妒( ), 称为船舶横倾
航运企业 ,科学合理 的富裕水深既是船舶安全航行 的基本保
障 ,也是保证航运效益的重要 因素 。 二 、富裕水深确定
在计算富余水深 的时候 ,了解船舶吃水变化 的因素很重
要 。从船舶操纵 方面考虑 ,水 深越小 ,经济效益越高 。因此 ,在确 定
家 战略的实施 ,内河运力逐年增长 ,船舶 的大 型化 、高速化 、
快速化趋势 明显 ,给 内河航道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l14】。然而 ,
由于 内河航道水深有 限,弯窄浅 险水 域较多 ,使得进入 内河
的船舶 载货量和船舶尺度受到较大 限制 。如何有效利用航道
资源 ,适 应 内河航运不断发展 的需要 ,开展 内河航道尺度适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附件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

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路】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航行】客运班轮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该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追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

第七条【航速】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四、水位陡涨陡落情况下的禁限航
第七条 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 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 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二)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 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 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三)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 航行。 (四)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五、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第八条 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 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最低航速。 上行航速:每小时不低于4公里。 下行航速:江阴以下水域每小时不低于8公里;江阴至宜昌水 域,当汉口水位4米以下时,每小时不低于8公里,汉口水位4米以 上时,每小时不低于12公里;宜昌以上水域,当重庆羊角滩水位2 米以下时,每小时小低于8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2米至7米时,每 小时不低于12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7米以上时,每小时不低于14 公里。
六、其他船舶的禁限航要求
第九条 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渡船夜航,汽(车)渡船22:00-次日05:00时航行,但省(市)政府核定 渡运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二)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夜航。 (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四)600总吨以下载运有毒有害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夜航。 (五)驳船总数超过10艘或总长超过250m的吊拖船队航行。船舶采用吊拖编队方式在 川江控制河段航行。 (六)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 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七)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该干 支交汇水域。 (八)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总长150米以上的 船舶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九)重庆羊角滩水位3.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62.0米以下时,或重庆羊角滩 水位5.0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52.0米以下时,总长130米以上的船舶在李渡长 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十)宜昌以上水域主机功率小于73.5千瓦(10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宜昌以下 水域主机功率小于36.75千瓦(50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 (十一)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航行计划流程与富裕水深表

航行计划流程与富裕水深表
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
≥10%×Max. Draft
Draft<5m
≥0.4m
5m≤Draft<7m
≥0.5m
9.7m≤Draft<10.5m
≥0.7m
Draft≥10.5m
≥0.8m
载危险货物
+0.1m
航速大于12节
+0.1m
长江口深水航道
≥12%×Max. Draft
珠江口水域
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
≥12%×Max. Draft
南沙港区以北水域
≥10%×Max. Draft
注: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港航道41号灯浮
靠泊中
30CM或船舶横倾1度吃水增加量,取大者。
国际或国内港口有规定时
执行国内或国际地方规则。
一些水域的富余水深规定
马六甲海峡
新加坡海峡
≥3.5米
阿姆斯特丹
鹿特丹
安特卫普
在开敞水域
≥20%×Max. Draft
在港外航道
≥15%×Max. Draft
在港内航道
≥10%×Max. Draft
江苏海事局辖区段
航行计划流程
富余水深政策
最小富裕水深规定一览表
(根据SMI0701-24附件《公司船舶富余水深政策》)
航行水域
富余水深规定
公司对船舶富余水深(UKC)的最低要求
开敞水域
≥3.5米或≥20% Max. Draft
沿岸航行及抵港航道
≥20% Max. Draft
受限水域
0.80米或船舶横倾3度的吃水增加量,取大者。

《长江上游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长江上游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起草说明维护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航段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开展了《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的起草工作。

通过现场调研、规则草拟、内部审查、专家审查、意见征求、修改完善等环节,目前已形成报批稿。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基本情况一)航道情况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地质大部分属于中生代砂岩、兼有石龙岩、页岩,地势坡度较大,平均坡降0.27‰。

其中黄草峡、铜锣峡、大猫峡属山区峡谷河段,航道弯曲狭窄,洪水期水流湍急,随水位上涨,河面展开幅度不大。

其余河段属丘陵地带,地势平缓,河床较开阔,且多系卵石组成,洪水期河宽300—1000米,枯水期河宽一般约300米,但大部分为宽浅型河段,边滩和江心洲较多,两岸间有石梁或石盘伸入江中,致使枯水期航道弯曲浅窄,长寿至重庆河段的最小航宽为60米(如王家滩),重庆至界石盘河段的最小航宽仅50米(如对夹石)。

受河床的几何形态、障碍物、来水流量及其它自然因素的综合作用,该河段水流情况复杂多变,呈现出回流、横流、泡水、漩水等多种流态。

李渡长江大桥至重庆羊角滩段航道维护尺度汛期为100米×3.0米×800米、非汛期为150米×3.0米×1000米,羊角滩至界石盘段航道维护尺度为50米×2.7米×560米。

年来,随着三峡蓄水和航道整治工程的有力推进,李渡大桥至重庆段航道条件有一定程度改善。

三峡水库在坝前水位175米运行时,李渡长江大桥至重庆段的通航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流速减缓,寸滩水流速度为0.2—0.3米/秒,流态趋好;江面放宽,宽度在150米至1000米间;水深增大,主航道水深在5—15米;航道弯曲半径在1000米以上。

当三峡水库水位消落至坝前水位145米时,李渡长江大桥至重庆段除个别航段弯曲、航宽较窄(在150米左右,如黄草峡),少数航段在洪水期遇陡涨水可能出现急流滩(流速在5米/秒左右,如黄草峡、铜锣峡等)外,其余航段航宽200—600米间,航道较为顺直,航道条件较自然河段有一定改善。

长江口深水航道试通航期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试通航期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试通航期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文件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发布日期]2000-7-20长江口深水航道(一期)自251到276灯浮,总长27.95海里,系人工疏浚航槽,其设计水深8.5米(理论最低潮面下),底宽300米,设标宽度400米。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交通管制横沙高潮前4小时至横沙高潮前1小时为航槽交通管制时间,其中横沙高潮前3小时至横沙高潮前2小时为进口限于吃水船舶的进槽时间;横沙高潮前2小时至横沙高潮前1小时为出口限于吃水船舶进槽时间。

航槽交通管制期间未经核准的船舶禁止由航槽端口进入深水航道。

第二条申报一、下列船舶应在每天16时之前由船公司或代理将次日船舶进槽时间、吃水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经核准后方可进槽航行:1、凡需在交通管制时间内进出深水航道的船舶;2、长度大于275米的船舶;3、吃水大于10米的船舶;4、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5、长度超过250米且需夜间进出深水航道的油轮。

二、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还须在48小时之前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吃水等船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必要时应采取拖轮伴航、巡逻艇护航等安全措施。

三、船舶须按审批的时间和顺序进入航槽航行。

第三条船舶最大吃水限于吃水船舶进港最大海吃水横沙高潮前3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小时的横沙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进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海吃水(d进)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即d进=8.5米+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富裕水深限于吃水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横沙高潮前2小时的横沙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

出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即d出=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富裕水深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进港最大海吃水载重吨(DWT)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进口最大海吃水为8.5米与横沙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维护尺度管理,提高航道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船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标准、规范、规定,结合长江航道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辖的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南京新生圩段公用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应根据有关单位实际需求确定维护尺度及维护方式,并经局审批。

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尺度的计划编制下达、信息公布、尺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

航道维护尺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局航标处为航道维护尺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编制下达、尺度研究、尺度考核;负责年度、月度、周航道维护尺度审核;负责航道探测、航标调整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局航道运行处负责年度、月度、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负责汇总实测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并参与审核;负责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疏浚养护处负责航道维护性疏浚及应急疏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计划维护尺度足够;测绘信息处负责航道维护性测量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水位和测量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四条区域航道局负责辖区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尺度检查、航标调整、尺度报告、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辖区的航道维护性疏浚工作。

第三章航道维护尺度确定与公布第五条局航标处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月度)航道尺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下达。

区域航道局根据本周探测航道尺度,结合对水情和航道变化情况的分析研判,确定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六条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包括年度水深计划、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实际航道维护尺第七条年度水深计划公布(一)年度水深计划由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年度航道水深计划,原则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船舶富余水深管理须知

船舶富余水深管理须知

1.目的旨在规范公司对船舶安全航行的管理,确保船舶在安全的富余水深的水域内航行,为船舶的安全营运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对富余水深的管理。

3.定义富余水深(UKC):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外表的垂直距离。

船舶在浅水航行时,为保证船舶安全和航行畅通,应使水深超过实际吃水并保持有一定的安全余量,这个安全余量就是富余水深;3.1船体下沉量(S):当船舶航行时,会引起吃水的增加,这种吃水的增加称为船体下沉量,浅水航道航行下沉量尤为明显。

4.职责船长:负责执行富余水深的相关规定和要求;4.1值班驾驶员:负责履行船长下达的富余水深的相关规定。

5.实施步骤一般规定5.1.1当航程中图注水深小于1. 5倍吃水或全速前进富裕水深(UKC)小于2米时,必须考虑富裕水深(UKC)。

5.1.2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航速,结合海底(或河床)底质及淤浅等因素,保存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

5.2富余水深(UKC)计算富余水深=经改进的海图控制水深(海图最小控制水深+根据潮汐表推算的当时当地的海图基准面上的潮高)-最大航行吃水(船舶吃水+横倾改正+船体下沉量)。

5.3确定富裕水深应考虑因素3.1船长在考虑浅水水域航行时所需最低限度的富余水深时,要求船体的任何部位都具有不会与海底相接触的安全间隙,必须考虑以下因数:(1)海图水深的测量误差,国际上测深的误差标准为:♦水深0-20米,允许误差0.3米;水深20-100米,允许误差1.0米;(2)当时当地的基准潮高的误差;(3)大气压变化对海平面高度的影响,每变化1HP,水位相应变化1厘米;文件号:ZH-32 页号:2/4(4)直线航行时会导致船体的下沉;(5)海水密度的变化;(6)波浪使船体产生纵摇、横摇、垂荡而引起船舶吃水的变化;(7)考虑硬性底质与软性底质的差异,富余水深在岩石底应估算入60厘米,在砂底应估算入30厘米;(8)河流、或潮流、或风浪大的航道,局部海底起伏状况会因泥沙走动而变化;(9)考虑为操作船舶而抛下的锚的高度;(10)考虑主机冷却水的吸入口;(11)为船舶能得到有效和安全的操纵而需要的富裕水深。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富裕水深(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八条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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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至江苏浏河口下游流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内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长江干线宜宾至芜湖段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李渡长江大桥以上,富裕水深不小于0.3米;
(二)李渡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2米;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第六条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五)实际吃水在10.5米及以上,富裕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0%。

(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七条船长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船舶航行长江富余水深规定(试行)》(航政监督字(88)第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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