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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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
督导验收方案
(修订)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年月日
申报:初评()复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2014年11月修订
说明
一、《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办法》(试行)制定的。
二、本《方案》是县(市、区)撰写本县域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七部分:(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二)公众对教育满意度的评价意见表;(三)自评报告;(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审核意见;(五)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六)督导验收指标扣分说明;(七)督导验收情况;(八)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其中,自评报告独立成篇。
四、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复评达标要求:珠三角广州等6市为A≥34、C=0,江门、惠州和肇庆3市为A≥32、C=0,粤东西北汕头等12市为A≥30、C≤2,且所有必达指标为A,同时公众满意度达85%以上(结合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公众满意度调查进行)。
《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的“等级标准”栏所有要素评定为A,则该三级指标结论为A;有1个以上要素评定为B,则该三级指标结论为B,有1个以上要素评定为C,则该三级指标结论为C。
五、本《验收方案》中的“高于”、“不少于”、“不低于”、“以上”等均含本数。“逐年提高”是指近3年连续每年比上年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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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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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对教育满意度的评价意见表(略)(三)自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审核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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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导验收指标扣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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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导验收情况记录
(八)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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