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夫妻个人债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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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诉陶xx、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本所接受和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章xx诉陶xx、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和xx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本案经充分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结合查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陶xx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共同生活、利益共享”标准,再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是否必要、用途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日常生活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大额借款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除非第三人善意的相信夫或妻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对“借款合意及未用于家庭生活”
的证明只需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并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
具体到本案,假设陶xx向章xx所借款项是真实发生的,因陶xx向章xx借款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且章xx主张的500万元的借款因借款数额巨大已属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陶xx与和xx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因陶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嗜赌成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5年6月8日陶xx与和xx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抚养权、探视权及其它事项做了明确约定。此约定中对于陶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外所借的巨额债务并未做出约定,由此应确认该债务系陶xx的个人债务而非陶xx与和xx的共同债务。现陶xx无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告知和xx并征得同意,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其与和xx的共同生活即和xx对该笔借款作出事实上的追认,陶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陶xx向章xx借款产生的债务只是其个人债务而非与和xx的共同债务。
借款人章xx作为一个意思表示健全的正常人,从社会生活经验出发,应当知道陶xx向其借款“500万元”已严重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知道在未得到和xx授权的前提下,陶xx无权以个人名义代表和xx向其借款。章xx没有善意相信陶xx的个人意思表示是陶xx与和xx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基础。章xx如果认为陶xx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是陶xx与和xx的共同意思表示,章xx应负有将借款事实告知和xx并取得同意的义务。但章xx在未将借款事实告知和xx并取得同意的前提下仍与陶xx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并借款“500万元”给陶xx,故章xx与陶
xx之间的债务只能确认为章xx与陶xx的个人债务。和xx已经举证证明了该笔债务系陶xx的个人债务,故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的余地。另章xx也未能举证证明和xx对该债务发生后有过追认的意思表示或事实上的追认,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陶xx向章xx借款并未征得和xx的同意,章xx无善意相信陶xx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其与和xx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基础。因此,依据《合同法》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章xx要求和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
二、本案最重要的点是章xx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陶xx与章xx 之间“有借有还,不然我也不会继续借给他……陶xx转给我的钱是针对上一次借条所载明的金额的还款”,根据章xx提交的银行流水统计结果显示,陶xx不但还清甚至多还了200万元,如此一来,本案就属于严重的虚假诉讼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针对章xx提交的银行流水对账单质证时,章xx本人亲自陈述双方的借贷是“有借有还,不然我也不会继续借给他”,并且陈述陶xx转给她的款项是针对上一次借条所载明金额的还款,如此一来,根据章xx提供的银行流水统计的结果显示,陶xx不仅全部还清甚至多还了200万元,远远超出借款本金,既然款项已经还清,章xx竟然还凭着借条恶意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
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
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章xx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章xx与陶xx之间的债务已经
全部结清,章xx涉嫌虚假诉讼,恳请贵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驳回
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陶xx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一)根据陶xx母亲提供给上诉人和xx的《港澳通行证》足以说明:陶xx自与章xx发生借款之日起,即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前往澳门共计x次,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 月x日前往缅甸共x次。短短的一年内,陶xx频繁赌博场所共x次,已经将全部借款消耗殆尽!
(二)陶xx在澳门办理了可享受奢华服务的名人坊-银河优越
会黑卡
银河优越会是全澳门最佳的会籍之一,该卡是集娱乐、餐饮、
住宿一体的会员卡,银河优越会黑卡会员身份显赫,并可享豪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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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及座位服务等。银河优越会员卡分为白卡、银卡和黑卡,黑卡是
会员级别最高的卡。由此也足以说明陶xx在澳门赌博及挥霍。
(三)根据陶xx母亲做所的调查笔录也证实了陶xx向章xx多
次大额借款均用于澳门、缅甸等地方的赌场赌博和个人挥霍,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