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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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
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
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
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