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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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甘建价〔2018〕614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建设工程合同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614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7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1]599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凡使用本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应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有效文件编制和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第五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应先登录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61.178。

32.165/GSJZJG/login.ASPX),按要求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文档);(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五)投标文件(附电子文档);(六)编、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单位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咨询合同原件.第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备案意见。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甘肃省建设厅注: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氢弹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保管,一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单位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竣工验收时间:甘肃省建设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站: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拟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组织验收,具体日期由你站确定,并及时通知我单位,以便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请你单位派人予以监督。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送达质检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注:①注明组长、副组长;②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由建设单位送达质检站。

勘察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此报告有勘察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后,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

设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此报告有设计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后,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栏由监理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组织规划、消防、环保人科技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栏由建设单位填写。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此报告由监理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后,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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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申请
甘肃能源监管办:
根据《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报送(项目名称)备案材料,请予以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管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书
填写说明:
1、工程类型:电网工程填写输、供电;发电工程填写燃煤、燃机、风电、光伏、
抽水蓄能等。

2、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改或其它。

3、工程规模:发电工程规模填写机组台数、容量(MW);输变电工程填写电压等
级(KV)、线路回数和长度(KM)、变电容量(MVA)。

4、经济类型:国有、集体、民营,全资、股份或其它。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

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

甘肃地区建筑项目工程资料管理方案规章

甘肃地区建筑项目工程资料管理方案规章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甘肃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甘安监管一〔2005〕29号关于下发《甘肃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有关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下发你们,请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二○○五年三月八日甘肃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本细则。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在立项或者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重点对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是否先进;工程水文等地质是否满足建设要求;周边原有老空、已采空区对建设项目安全影响;相邻矿山间是否满足安全距离;建设项目使用、产生的危害因素对周边人员及建、构筑物的安全和危害影响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其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订)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修订)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市(州)、县(市、区)工作分工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适宜、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已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等可通过系统采用电子化方式送达,建设单位确需书面意见的,受理单位可制作书面文书。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2-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

凡使用本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应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有效文件编制和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应先登录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61.178.32.165/GSJZJG/login.ASPX),按要求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文档);(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五)投标文件(附电子文档);(六)编、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单位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咨询合同原件。

第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备案意见。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甘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兰州新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分类立卷;(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六)人防各专用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检测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七)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篇: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总则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的依据、条件2.1 验收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 验收条件初验应具备的条件: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1 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 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3.1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3.2 竣工验收内容如下: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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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七)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八)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九)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 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 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

(二)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到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四) 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五) 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 立项批复;(二) 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三) 施工许可证;(四)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的试生产情况报告;(五) 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六)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八) 公安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九)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 商品住宅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一)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一) 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三) 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四) 竣工验收入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程概况;(二)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情况;(三)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四) 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五)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质量检验抽查情况;(六) 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七) 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八)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九)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十) 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o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所属的建设工程,无主管部门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建设,由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州、市)属建设工程,无主管部门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设,由建设单位向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权限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四) 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认可文件;(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吃。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质量监督部门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存在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还建房,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可拒绝使用o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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