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修改)
---------------------------------------------------------------最新资料推荐------------------------------------------------------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 3),当浓度达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 四、删除附件 3,并将原附件 4 改为附件 3,原附件 5 改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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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370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1。
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一本制度。
1。
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1.3对于接触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1.4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2 、目的与范围2。
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2。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人员.3 、职责3。
1安技保卫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
2采购部根据安技保卫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仓促物流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保管。
3.3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防护用品管理要求4。
1各部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促物流部劳保仓库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4.2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4。
3员工改变工种,凭“复工转岗”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
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的安全和健康已成为用人单位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文将介绍2018年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二、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带来的伤害、危害或不适而专门采取的安全、保护和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和要求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
2. 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进行合理评估,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3.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和维修情况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择1.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任务特点,合理选择劳动防护用品。
2.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眼部防护用品、呼吸道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等。
3. 用人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品质合格。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发放1. 用人单位应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处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留购买记录。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需求逐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完整的发放记录。
3.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确保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需求。
六、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要求1. 员工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2. 员工应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状态,如发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3. 员工不得私自更换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更换1.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制度,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基本要求】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条【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经费】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认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安监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会监督】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九条【选择程序】当工作场所中危害因素未知时,应先对产生或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危险和危害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参见附件1)。
第十条【分类】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及其他防护用品九大类。
(一)头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及冲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披肩防尘帽、防微波帽、防昆虫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缺氧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防护用品,如自吸过滤式呼吸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携气式呼吸器、供气式呼吸器等。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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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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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
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 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
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 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 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 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 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分类】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 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 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 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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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二条 【配备要求】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
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 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 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 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 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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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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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维护】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
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 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应急用品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
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 完好有效。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劳防用品管理制度(详细版)
劳防用品管理制度(详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进入公司工作场所的相关方。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戴、携带、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员工工作岗位、作业环境及作业特点,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公司应为员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回收、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员工的使用要求第九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私自拆卸、调整、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员工应爱护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将劳动防护用品转借、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员工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更换。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员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五条因员工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日常管理
原因:不佩戴时间长 现象:存在有害物暴露时不 佩戴或不正确佩戴面罩 举例:
– 操作一结束,在原地马上摘下面罩 – 两根头带中只佩戴一根头带 – 改装头带,或故意调松头带,降低呼吸阻力
佩戴时间
有害物的暴露浓度是 9倍 的职业接触限值 OEL 使用的防护面罩的指定防护因数 APF=100
8 工作时间 = 小时
安全帽不得存放在阳光直射的环境中;
3
使用后 安全帽存放不得受到积压;
安全帽不得与化学品存放在一起;
安全帽要定期进行清洁,以除去污垢、灰尘等。
安全帽必须按使用年限每2-3年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安全帽不得重新使用。
备注
安全帽不可改为其它 用途,如当作凳子、 容器及脚踏等; 不允许在安全帽上涂 抹油漆、粘合剂等化 学试剂,以免降低其 强度,形成安全隐患, 如确需在安全帽上附 加标记,应先征询制 造商的意见;
11% 89%
佩戴时间 不佩戴时间
佩戴时间的重要
实际暴露结果:
佩戴期间存在的泄漏:
[9 X OEL][89%] = 100 APF
0. 08 OEL
不佩戴期间的暴露:
[9 X OEL][11%]
1 APF
= 0.99 OEL
总暴露 = 1. 07 OEL
暴露 超标
呼吸防护用品的维护
从卫生和延长护品寿命角度出 发,应经常清洗橡胶面罩,应使 用温和的洗涤剂,不能用有机溶 剂清洗面罩;
防尘滤料随使用时间增加,过滤效率将会提高,呼吸阻力也会提高,当使用者明显感觉 呼吸阻力增加时,应更换;
使用过程中若感觉有害物气味或刺激性,及感觉头晕、恶心等不适,应立即离开污染区 域,及时更换坏损部件及已失效的过滤元件;
备注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18《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颁布时间】2018-1-15.【失效时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2018115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2024年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
2024年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1. 公司全员必须佩戴适合工作环境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工作安全。
2. 不得私自更改、拆卸个人防护用品,如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更换。
3. 每位员工必须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完整性,并主动向主管报告任何问题。
4. 禁止跨部门借用、私自调整或共用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将个人防护用品私自带离公司。
5. 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时,应按照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并遵守相关操作流程。
6. 任何发现个人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适用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处理。
7. 对于违反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进行处罚处理。
8. 公司将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进行培训和检查,确保员工都能正确遵守规定。
9. 所有员工可随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关于个人防护用品的建议和意见,以提高工作安全性。
10. 以上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2024年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于颁布后立即生效,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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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落实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有效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管理人员、访客等在企业内的活动。
三、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确保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安全主管:负责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包括检查、评估、调查事故原因等。
3.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并督促相关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员工:负责根据相关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根据生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职工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标准和数量,并定期进行检查。
2.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要求进行验收登记。
3.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使用效果。
4.对于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必须配备相应的用品,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五、检查和考核1.企业安全主管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整改。
2.对于不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
六、附则1.本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及时进行调整。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以上就是本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特此制定。
制定人:企业负责人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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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
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 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 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
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
附件3
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人类致癌物质
注:根据最新发布的《高毒物品目录》和确定人类致癌物质随时调整。
附件4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附件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单位/车间:
发放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