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规定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运动员经纪人是体育产业中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扮演着连接运动员与俱乐部、赞助商以及媒体等各方的桥梁作用。
运动员经纪人的职责涵盖了合同谈判、个人形象塑造、商业合作等多个方面。
而代理权管理则是指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合理地管理和保护运动员的代理权益,确保运动员获得最大收益的问题。
1. 运动员经纪人的角色与职责运动员经纪人是一位专业化的代理人,他们需要全面了解体育产业的规则和运作机制,以及各种合同的条款和细节。
在与俱乐部进行合同谈判时,他们需要代表运动员争取最佳条件和待遇,包括薪水、转会费、合同期限等。
同时,运动员经纪人还需要为运动员制定个人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运动员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吸引更多商业机会和赞助商的青睐。
2. 运动员代理权的保护与管理代理权是指运动员通过合同授权给经纪人代表自己进行谈判和签署相关协议的权利。
保护运动员的代理权是运动员经纪人的义务之一。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经纪人需要保护运动员的利益,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并避免运动员在签署合同时被剥夺重要权益。
此外,运动员经纪人还需要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俱乐部、赞助商等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权益。
3. 代理权的授权与收益分配运动员通过签署代理协议来授权经纪人代表自己进行商业谈判和合作。
代理协议通常规定了经纪人代理的范围、代理期限、报酬分配等条款。
在收益分配方面,经纪人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薪水、转会费、商业赞助收益等作为报酬。
同时,经纪人还需与运动员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为运动员寻找更好的商业机会,提升运动员的市场价值。
4. 运动员经纪人与俱乐部、赞助商的合作运动员经纪人同时也是俱乐部和赞助商的商业合作伙伴。
他们与俱乐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俱乐部的发展计划和转会政策,帮助运动员获得更好的转会机会和条件。
与赞助商的合作则包括为运动员寻找商业赞助机会,制定合作协议以及代表运动员参与宣传活动等。
自-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足球运动发展,规范球员转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以及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球员身份第三条球员类别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以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
第四条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
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具有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权。
业余球员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余球员经转会仍为业余球员的,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注册成为职业球员。
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以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后,在30个月内再次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新俱乐部不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支付培训补偿。
第六条终止足球活动职业球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资格。
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为该球员代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参加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可以在最临近的一次注册期内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该俱乐部租借球员应当返回租出球员俱乐部。
(一)由于解散、破产或因无力经营导致球队不能参加官方比赛的;(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未办理年度注册的;(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无能力参赛或无资格参赛的情形。
中国足球规章制度
中国足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中国足球事业,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促进中国足球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足球机构、俱乐部、球员、教练、裁判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所有与中国足球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足球比赛规则、球员管理、裁判管理、俱乐部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足球比赛规则第五条中国足球比赛分为职业联赛和业余联赛两大类比赛。
职业联赛包括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等各级别联赛,业余联赛包括各级别地区性和学校比赛等。
第六条职业联赛的比赛规则由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球比赛规则和国家足球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比赛时间、换人规则、点球规则等。
第七条业余联赛的比赛规则由各级地方足球协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的统一要求制定,确保比赛规则统一、公平。
第八条比赛过程中,球员、教练和裁判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尊重对手,遵守裁判指挥。
第三章球员管理第九条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两类,职业球员需经过层层选拔和评定,签约俱乐部,获得合法职业球员身份。
第十条球员签约俱乐部前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球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俱乐部应当营造良好的训练和比赛环境,提供完善的训练设施和医疗保障,确保球员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球员签约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俱乐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并为球员提供合理的转会安排。
第四章教练管理第十三条教练是足球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和指导球员的责任。
教练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教练工作。
第十四条教练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尊重球员个人发展,注重技战术训练,提升球员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教练应不断提升自身技能和水平,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教练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俱乐部应当为教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平台,提高俱乐部整体教练水平。
足球球员管理制度
足球球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足球球员的管理水平,保护和发展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足球运动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国际足球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注册的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的管理。
三、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1.俱乐部招聘足球运动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足协的相关规定,与俱乐部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足协申报注册。
2.俱乐部应当向足协提交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明细需要包含:合同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期、期限、内容等。
3.俱乐部应当认真履行与足球运动员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违约应按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4.足球运动员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足协有权对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进行管理,对转会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注册解除注册。
6.足球运动员如果想转会,应在转会窗口期申请转会,并经俱乐部和足协双方同意才能进行转会手续。
7.在比赛中,球员须遵守足球比赛规则和纪律规章制度,服从裁判指挥,不得从事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
8.俱乐部应当保障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球员在俱乐部生活和训练条件,提供良好的场地、设施和各项辅助设备。
四、球员薪酬管理1.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球员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具体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拖欠球员的工资。
2.俱乐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球员工资,不得拖欠球员工资,如发生拖欠,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支付。
3.俱乐部应当确保向球员提供合法约定的工作和劳务报酬,并支付必要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4.球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应当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俱乐部应当按规定给予球员休假。
五、球员转会管理1.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应当遵守足协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转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2.足球运动员在转会过程中应当与俱乐部及时沟通,并按足协规定的程序进行转会手续。
协会球员管理制度范本
协会球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内球员的行为,提升协会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协会内所有球员,包括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第三条:协会球员在参加比赛、训练及其他活动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球员管理第四条:协会将招募优秀的球员加入球队,并进行定期的训练和比赛安排。
第五条:球员在加入协会球队后,需签署相关协议,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协会的管理。
第六条:球员有责任保护协会的利益,不得对外泄露协会的机密信息,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球员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和训练,在比赛中全力以赴,展现出良好的竞技精神。
第八条:球员需保持良好的体育素养和团队精神,遵守球队的纪律要求,不得在比赛或训练中出现违规行为。
第九条:球员需遵守比赛规则和裁判的指挥,不得在比赛中使用违规手段,涉嫌作弊的球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球员需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定期进行体检,并保持良好的训练状态。
第三章球员奖惩第十一条:协会将根据球员在比赛和训练中的表现,对球员进行奖惩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表现优异的球员,协会将给予奖励,包括提供更多的机会参加比赛,提升薪酬待遇等。
第十三条:对于表现不佳或违规行为的球员,协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赛、降级等。
第十四条:球员有权对协会对其作出的奖惩决定提出申诉,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裁决。
第四章球员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协会将保障球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薪酬待遇、休息时间、身体健康等。
第十六条:协会将为球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球员在训练和比赛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因工作和生活原因无法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球员,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协会内所有球员。
第十九条: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协会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由协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实施。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范本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足球运动员的管理,规范球员行为,提高球员素质,促进我国足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所属各级足球队运动员(以下简称球员)。
第三条足协对球员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球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四条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富有战斗力的足球队伍,为国家足球事业作出贡献。
二、球员选拔与培训第五条足协设立各级国家队,选拔优秀球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
选拔标准包括球员的技术、战术、体能、心理等综合素质。
第六条足协加强对青训体系的管理,确保球员在年轻时接受正规的足球培训,提高球员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足协定期组织球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球员的专业水平。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足球理论、技术战术、体能训练等。
三、球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八条球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积极参加足球训练和比赛,为国家足球事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球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条球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球员不得涉及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一切有损足球形象的活动。
四、球员管理与处罚第十二条足协建立健全球员管理制度,对球员进行严格管理。
球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球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球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给予警告、停赛、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国家队队员资格。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
通过以上足协球员管理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足球协会对球员的管理要求严格,既注重球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又强调球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一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足球运动员,为我国足球事业的繁荣发展奠定基础。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2016)
足球字 2016 145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会员协会㊁足球职业俱乐部:现将新修定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原‘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足球字 2007 555号)同时废止㊂特此通知㊂中国足球协会2016年4月18日1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定义如上下文无另行说明,本规定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国际足联:国际足球联合会㊂亚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㊂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㊂会员协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由中国足协会员大会批准加入,具有中国足协会员资格的地方足球协会㊁行业足球协会和其他足球组织㊂地市级会员协会: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会员大会批准具有会员资格的,在会员协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或区级足球协会㊂有组织的足球活动:根据国际足联及中国足协有关规定,由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组织㊁主办㊁批准及备案的足球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㊂职业联赛:由中国足协组织主办的中超㊁中甲㊁中乙㊁女超㊁女甲以及五甲联赛㊂中超: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甲: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2中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女超: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超级联赛女甲:中国足球协会女子甲级联赛五甲:中国足球协会五人制甲级联赛职业球员:与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签订了工作合同,且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大于实际支出的球员㊂业余球员: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㊂注册:是指中国足协在注册期内对会员协会㊁职业联赛参赛俱乐部㊁职业球员㊁执教职业联赛参赛俱乐部队的教练员㊁具有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人员㊁经中国足协考核批准的球员代理人等相关足球组织及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及审核的行为㊂备案:是指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注册期内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会员协会㊁未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㊁业余球员㊁未执教职业联赛参赛俱乐部队的教练员㊁国家级(不含国家级)以下级别的裁判人员㊁球员代理人等相关足球组织及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后,将相关材料及数据报中国足协备案的行为㊂费用计算单位:本规定所涉及的所有费用计算单位均为人民币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注册是各级㊁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3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中国足协依章管理的基础;是中国足协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㊁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㊂为保证注册或备案工作的规范㊁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㊂第二条中国足协负责统领全国足球行业的注册工作,并负责对注册工作进行管理㊁监督㊁组织㊁指导㊁制定有关规范与标准㊁调查与学术研究㊂第三条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各级会员协会㊁足球俱乐部㊁足球学校㊁教练员㊁球员㊁裁判人员㊁球员代理人等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均须办理注册或备案㊂第四条球员及教练员注册或备案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注册或备案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受理注册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年度第一次转会的具体注册期为准,受理备案申请的截止日期为3月15日;第二次注册或备案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注册申请的截止时间以第二次转会的具体注册期为准,受理备案申请的截止时间为9月15日,更换教练员补办注册除外㊂其他相关足球组织及从业人员的注册或备案按相应条款规定的时间执行㊂有关截止时间以收到各会员协会通过 会员协会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软件远程发送的各类注册数据时间为准㊂各会员协会所提交的相关注册和备案材料,如在内容㊁形式㊁格式㊁提交时间㊁提交方式等任何方面不符合要求,未缴纳有关费用或不满足其他附随条件,均视为未提交㊂4各级㊁各类组织或人员在当年的注册或备案申请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㊁批准或管理下的各级㊁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或从事有关足球业务㊂由中国足协特别批准的情况除外㊂第五条中国足协设有注册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㊁修订与完善相关注册管理制度㊂(二)负责对中国足协注册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㊂(三)负责对会员协会㊁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㊁执教职业联赛俱乐部队的教练员㊁职业球员㊁具有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人员,经中国足协考核批准的球员代理人及相关足球从业人员实施注册管理㊂(四)负责对经会员协会核准注册的地市级会员协会㊁足球学校㊁未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㊁教练员㊁业余球员㊁裁判人员等相关足球从业人员的注册资料进行备案管理㊂(五)统计㊁整理各种注册数据,核查各级㊁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相关足球活动的资格㊂(六)负责组织会员协会注册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相关注册工作会议㊂第二章会员协会注册第六条会员协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5(一)承认并遵守‘中国足协章程“,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㊂(二)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部门,并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各项注册工作㊂(三)已制定本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㊂(四)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㊁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㊂(五)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按时进行年审并获得通过㊂第七条会员协会的注册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办理会员协会自身注册所需办理的各项事宜㊂(二)履行会员协会职责所需办理的各项事宜㊂第八条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协会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向中国足协提交本协会注册所需上报的材料,监督㊁指导及协助其所辖范围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和从业人员按照中国足协相关规定办理注册㊂(二)负责办理在其所辖范围内的(含代管部分)足球俱乐部㊁足球学校㊁球员㊁教练员㊁裁判人员㊁球员代理人及相关足球从业人员的注册与管理㊂(三)负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收集㊁统计㊁汇总其所辖范围内需报中国足协注册和备案的材料与数据,并对各类注册材料与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提交的材料与数据内容对应准确㊂严格按照中国足协规定的时间提交材料与数据㊂6(四)负责办理中国足协要求或注册工作实际需要的其他事宜㊂第九条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如下: (一)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二份㊂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由中国足协和会员协会各自保存1份㊂如系首次注册,则由中国足协颁发注册证书,此后每年需由中国足协在注册证书上进行年度注册确认㊂(二)首次注册的会员协会应提交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在年度注册时重新提交㊂(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㊂(四)提交其办公地点㊁设施㊁部门设置㊁工作人员等内容材料㊂(五)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本年度财务预算㊂(六)将其负责注册初审的组织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进行注册;将其负责注册的组织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进行备案,并将各类注册数据通过 会员协会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发送至中国足协备案㊂(七)向中国足协缴纳注册费50元㊂(八)会员协会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册材料,并通过注册系统上报相关注册数据,完成年度注册工作㊂第十条如某一会员协会注册未获中国足协批准㊁被暂停或7取消会员资格时,则该会员协会将丧失有关权力(包括对其所在行政区内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管辖权)㊂该会员协会原管辖范围内的地市级会员协会㊁俱乐部㊁球员㊁教练员和裁判人员可按地区就近选择 代管会员协会 ㊂该选择经中国足协认可后生效,被选择的 代管会员协会 不得拒绝㊂选择该 代管会员协会 的组织和人员应接受㊁服从其选择的 代管会员协会 的管理,该选择一经中国足协认可,未经中国足协批准不得撤销或改变㊂第十一条地市级会员协会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的注册与管理,由各会员协会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自定㊂第三章足球俱乐部注册第十二条足球俱乐部申请注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国家工商㊁民政或其他相关部门登记注册㊂(二)拥有1支人数不少于18名注册球员的足球队㊂(三)至少拥有1名在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注册的教练员㊂(三)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㊂(四)拥有本俱乐部的球队名称㊁队徽及相关负责人㊂第十三条足球俱乐部注册各足球俱乐部应到所在地的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手续㊂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按相关职业联赛准入规定审核通过后,到中国足协办理8注册㊂未经注册的足球俱乐部不得参加中国足协及其所属各级会员协会组织㊁主办及管理的各级各类比赛㊂第十四条足球俱乐部应按如下规定办理注册:(一)提交在国家工商㊁民政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证书㊂(二)填写‘中国足协足球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提交至属地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1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1份,批复与俱乐部1份㊂(三)足球俱乐部应与所属教练员签署工作协议,与所属球员签署工作合同或培训协议㊂教练员和球员应填写注册表,不满18周岁的球员除须本人在注册表和培训协议上签字外,还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㊂教练员和球员的注册表要有医院的体检合格印章或提交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报告㊂(四)足球俱乐部应将执教职业联赛教练员的‘中国足协教练员注册表“和‘中国足协教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以及职业球员的‘中国足协职业球员注册表“和‘中国足协职业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各1式3份提交至属地会员协会进行初审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将上述各类表报中国足协审核和注册1份,中国足协批复给会员协会和俱乐部各1份㊂(五)职业球员㊁执教职业联赛俱乐部队的教练员工作合同应为一式三份,其中球员和教练员本人各留存1份,足球俱乐部9留存1份,提交中国足协1份㊂(六)执教非职业联赛俱乐部队教练员的‘会员协会教练员注册表“㊁‘会员协会教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㊁工作合同,业余球员的‘会员协会业余球员注册表“㊁‘会员协会业余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㊁培训协议应提交至属地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并留存㊂上述各类人员的注册汇总表须上报中国足协备案㊂(七)各类电子和纸质注册表应按要求格式填写,并逐级提交,纸质注册表需盖章确认㊂连同注册表一起提交的‘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资格证 )和‘足球运动员注册㊁转会㊁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 登记证 ),应由俱乐部于每年注册期在属地会员协会进行盖章确认,职业球员的 登记证 和执教职业联赛的教练员的 资格证 还须提交至中国足协盖章确认㊂(八)足球俱乐部应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相应注册费㊂(九)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协注册时应交纳注册费500元㊂(十)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5日㊂(十一)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协注册截止日期为2月底,其他足球俱乐部在中国足协备案截止日期为3月15日㊂01第四章足球学校注册第十五条各类足球学校应在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㊂属地会员协会在办理注册时应审核如下内容,包括:体育㊁教育㊁物价等审批机构的批文㊁办学条件㊁招生与学籍㊁师资㊁运动训练保障设施㊁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㊁其他学校管理制度等㊂第十六条足球学校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一)中国足球学校填报‘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二份提交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存档1份,批复与学校1份㊂(二)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填报‘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所属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㊁教育行政部门㊁所属会员协会以及当地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文提交属地会员协会进行注册㊂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后,1份存档,1份提交中国足协备案,1份批复给所填报单位㊂(三)中国足球学校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元㊂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须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相应注册费㊂(四)中国足球学校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底;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5日,在中国足协备案的截止日期为3月15日㊂11第五章教练员注册第十七条凡报名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足球比赛的教练员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且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㊂持有未经注册确认 资格证 的教练员不允许报名参加比赛㊂第十八条教练员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后才可办理 资格证 ㊂教练员需通过所属俱乐部填写‘首次制作教练员执教资格证报表“,并由俱乐部提交至属地会员协会㊂属地会员协会审核盖章确认后,连同教练员二代身份证以及制证数据(通过会员协会注册系统)一起上报中国足协制证㊂第十九条教练员 资格证 为延续性使用证件,每名教练员只能有1本㊂证件记载有教练员执教记录㊁岗培记录以及每年注册情况㊂教练员 资格证 中的执教职位一栏,可参照中国足协有关规定,根据教练员持有的岗培证书等级来界定㊂教练员(包括外籍教练员)执教 资格证 的等级要求以所参加的赛事竞赛规程规定为准㊂第二十条执教职业联赛的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执行:(一)填报‘中国足协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并附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㊁合法有效的工作合同和教练员的 资格证 ,提交至属地会员协会进行初审注册后,再提交中国足协办21理注册㊂中国足协审核后,留存注册表1份,工作合同1份,另两份注册表批复给属地会员协会及教练员所在俱乐部,并对 资格证 盖章确认㊂(二)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2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相应注册费㊂(三)注册截止日期按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执行㊂(四)在当年赛季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应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到中国足协补办注册㊂第二十一条未执教职业联赛的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执行:(一)填报‘会员协会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二份,连同 资格证 (或所属会员协会制作的资格证)提交属地会员协会进行注册㊂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自存档1份,另1份连同 资格证 (或所属会员协会制作的资格证)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或单位,并将‘会员协会教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盖章后报中国足协备案,注册数据通过 会员协会注册系统 软件的发文功能远程发至中国足协㊂(二)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相应注册费㊂(三)注册或备案的截止日期按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执行㊂(四)在当年赛季中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应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补办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㊂第二十二条教练员应持有中国足协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31并按岗位培训证书的等级执教相应级别的足球队㊂在会员协会注册并领取资格证书的教练员,在当年的任何时间又被聘入参加职业联赛俱乐部队担任教练员的,在受聘同时必须将注册有关材料提交中国足协审核,制作中国足协教练员执教 资格证 ,补办相关注册手续,并在 资格证 相应栏目盖章确认㊂已有中国足协执教 资格证 的教练员只需补办注册手续㊂第二十三条外籍教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执教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队,应将其教练员资格证书,连同与现聘用俱乐部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工作合同㊁注册表一起由其所在俱乐部向所属会员协会提交,经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提交中国足协审核,为其办理注册,并发给 资格证 ㊂第二十四条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如在一个赛季中更换教练员(包括外籍教练员),必须通过属地会员协会为教练员在中国足协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否则不准报名参赛㊂第六章球员注册第二十五条球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足球比赛,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且持有中国足协制作并颁发的‘足球运动员注册㊁转会㊁参赛资格登记证“㊂球员持有未经有关单位盖章确认注册的 登记证 将不能参赛㊂(一)关于 登记证 :1. 登记证 为延续使用性证件,每名球员只能有一本 登记证 和一41个 证号 ㊂ 登记证 为注册确认证件,应按页面顺序填写㊁签署日期并加盖相关注册单位章,并严格遵守中国足协规定的注册期限;2.职业球员 登记证 内注册栏目需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盖章确认,参赛资格一栏由中国足协盖章确认㊂职业球员如有转会,转入和转出俱乐部应由属地会员协会秘书长签字,并由双方协会盖章确认,注明是永久(转会)或临时(租借);3.业余球员注册㊁转会和参赛资格确认程序同职业球员,由相关会员协会盖章确认;4. 登记证 在使用过程中,应妥为保管㊂一旦发生丢失或需要修改个人信息,应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登记证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可补办新的 登记证 ㊂(二) 登记证 制作:1.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并报名参加由中国足协组织㊁主办比赛的球员才有资格办理 登记证 ;2.未办理过 登记证 且年满十二周岁的球员可由所属单位向属地会员协会申报,并再由属地会员协会向中国足协申报制证㊂会员协会应严格审核球员户口本原件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所提供的近期照片,并详细填写‘首次制作球员登记证报表“(以下简称 制证表 ),采集球员指纹,制证数据应通过 会员协会注册系统 软件发送至中国足协注册信息系统;3. 制证表 应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登记证管理规定“的要求逐项仔细填写,须有填报人签字,并由属地会员协会盖章确认后向中国足协提交,填写内容不完整㊁提交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制作;4.制证数据发送至中国足协并得到确认后,可到中国足协办理 登记证 ㊂办51理时应提供:(1) 制证表 ;(2)未成年球员本人及监护人(通常为父亲)户口本原件(如球员本人和监护人不在同一本户口上,须提供双方关系的有效证明);(3)球员二代身份证原件;(4)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张㊂5.中国足协审验制证相关材料和通过注册系统审核制证数据合格后,分配 登记证 号,制作含有球员基本信息的 登记证 ㊂ 登记证 由申请制证的会员协会负责发放;6.会员协会可根据已打印好的用于 登记证 制作的不干胶信息贴数量向中国足协购买 登记证 ㊂第二十六条职业球员注册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中国足协职业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俱乐部将球员的注册表㊁合法有效的工作合同和 登记证 原件提交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提交中国足协审批注册㊂注册表需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俱乐部章㊂职业球员和所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工作合同签署规范“进行签订,工作合同一式三份,球员本人㊁俱乐部㊁中国足协各留存1份㊂(二)批准注册后,中国足协存档1份注册表和工作合同,批复给属地会员协会1份注册表,另1份注册表和经盖章确认的 登记证 批复给球员所在俱乐部㊂(三)职业球员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2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相应注册费㊂(四)注册截止日期按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执行㊂61第二十七条工作合同到期后未进行续签的职业球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 业余球员 ,否则不予转会也不可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㊂第二十八条业余球员年满7周岁方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会员协会进行首次注册㊂非户籍所在地的球员首次注册时(在足球学校进行首次注册的球员除外),必须提供以下证明:(一)球员在首次注册协会所在城市的学籍证明㊂(二)球员的监护人在首次注册协会所在城市至少半年以上的工作证明㊂18周岁以下的业余球员注册须有其本人和监护人在‘会员协会业余球员注册表“和培训协议上签字㊂第二十九条业余球员注册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填写‘会员协会业余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球员所在培训单位将球员注册表㊁培训协议和相关证件等提交属地会员协会进行注册㊂注册表由属地会员协会存档1份,批复给该球员所在单位1份㊂属地会员协会应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向中国足协提交经盖章确认的‘会员协会业余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并将注册数据发送至中国足协注册信息系统㊂(二)业余球员和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应至少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㊁协议有效期限㊁协议终止涉及问题㊁培训补偿分配问题㊁违约责任问题等方面㊂培训协议应一式三份,由球员本人㊁培训单位㊁会员协会各留存1份㊂培训协议最长不得超过球71员18周岁生日㊂(三)业余球员应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㊂(四)注册或备案的截止日期按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执行㊂(五)业余球员注册后需转会的,可依据转会规定办理㊂转会完成后,应及时补办注册变更信息,并按程序提交中国足协备案㊂第三十条球员参加全运会㊁青运会等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注册办法另行规定㊂第七章裁判人员注册第三十一条注册的裁判人员类别:(一)裁判讲师:分为裁判技术讲师与裁判体能讲师㊂(二)裁判监督(三)裁判长(四)裁判第三十二条注册的裁判人员级别:(一)裁判讲师分为:裁判技术讲师㊁裁判体能讲师㊂1.裁判技术讲师分为:中国足协国家级裁判技术讲师A级(中超)㊁中国足协国家级裁判技术讲师B级(中甲和中乙)㊁会员协会裁判技术讲师;2.裁判体能讲师分为:中国足协国家级裁判体能讲师㊁会81。
足球协会五人制球队注册和球员管理实施细则
足球协会五人制球队注册和球员管理实施细则导读:本文足球协会五人制球队注册和球员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足球协会五人制球队注册和球员管理实施细则温岭市足球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业余俱乐部注册》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租借)规定》第五章《国内业余运动员转会》的条款,结合本会章程,作为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是温岭市五人制足球队注册和运动员转会的根本依据,目前仅限于在温岭市足球协会注册的五人制足球队(以下简称球队)和运动员,所有球队注册和球员转会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是为了维护球队和球员的权益,平衡各级别比赛的水平,使各级别参赛队水平更加接近,调动足球队和运动员的积极性,同时规范注册和转会制度,促进温岭市群众足球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球队必须在温岭市足球协会正式注册后,方能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各项五人制足球比赛及活动,温岭市政府和体育局举办的全市运动会比赛从其规定。
第五条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通过球队向温岭市足球协会注册后,方能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各项比赛及活动。
第二章球队及队员注册第六条注册程序一、球队应于每年3月25日前向温岭市足球协会申办注册手续。
原已注册球队应在本时间前统一缴纳个人会员费(50元人/年)表示继续注册;新注册的球队不收取注册费用,如其注册队员中超过3名以前年度注册过的队员,则要收取球队注册费1000元;新温岭人和外籍人士不缴纳会费,每次比赛报名时另行确定参赛费用;二、球队需同时交纳1000元纪律保证金,以确保遵守温岭市足球协会章程,服从温岭市足球协会管理。
若无违纪现象,球队申请退出温岭市足球协会注册后全额返还;三、不按时交纳纪律保证金和会员费的球队,温岭市足球协会有权拒绝球队注册资格;四、球队注册有效期为:每年4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五、运动员凭会员证和相关证件代表所属球队参赛,如会员证遗失,应及时到温岭市足球协会报失并补办。
协会球员管理制度
协会球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球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协会内球员的行为,维护协会的利益,提升协会的形象,提高球员素质和竞技水平,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协会球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协会内所有注册球员。
第三条协会球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球员的入会条件、转会情况、训练规范、赛事参与要求、奖惩办法等。
第二章入会条件
第四条欲加入协会的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在规定范围内;
2. 具备一定的足球基础和技术水平;
3. 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
4. 遵守协会纪律,无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
5. 经过试训并被协会认可。
第五条需要加入协会的球员必须向协会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并接受协会的面试和试训。
第六条通过了面试和试训的球员须按照协会要求进行注册,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协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和球员情况对其进行选拔和录用,对不合格或有争议的球员有权拒绝其加入。
第八条新加入协会的球员必须接受协会的培训和指导,并参加相关的队内活动和比赛。
第三章转会情况
第九条协会内的球员如有转会意向,须提前向协会递交正式书面申请,并得到协会的批准。
第十条经协会批准后,球员可以与其他俱乐部进行接触和洽谈,但在转会期结束前不得擅自参加其他俱乐部的训练和比赛。
第十一条转会期结束前,球员须向原俱乐部交代清楚并完成相关手续,方可转会至新俱乐部。
第十二条若球员擅自转会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会手续,协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一章前言第一条目的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二条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第四条适用主体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三)官员;(四)运动员;(五)比赛官员;(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第五条适用时间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第六条定义(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四)正式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五)官员: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六)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八)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第七条性别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第八条行使权利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第二章通则第一节处罚条件第九条一般违规(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第十条企图犯规(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第十一条参与违规(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第二节处罚种类第十二条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一) 警告;(二) 通报批评;(三) 罚款;(四) 退回奖项;(五) 取消注册资格;(六) 其他处罚.第十三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一) 警告(黄牌);(二) 罚令出场(红牌);(三) 停赛;(四)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五)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六)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七) 其他处罚.第十四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一) 进行无观众的比赛;(二)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三)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四) 取消比赛结果;(五) 比分作废;(六) 扣分;(七) 取消比赛资格;(八) 禁止转会;(九) 降级;(十)其他处罚.第十五条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第十六条警告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罚的作用.第十七条罚款(一)罚款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第十八条退回奖项(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第十九条警告(黄牌)(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第二十一条停赛(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因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造成的停赛,不计入以上停赛场次.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馆)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第二十五条禁止转会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第二十六条进行无观众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第二十七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取消比赛结果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第三十条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取消注册资格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第三十二条扣分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第三十三条降级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第三十四条比分作废(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第三十五条其他处罚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第三节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合并处罚(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暂缓执行部分处罚(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第三十八条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第三十九条处罚的期限(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处罚的集中管理(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第四节累计,停赛,罚款第四十一条累计黄牌(一)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中甲,中乙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第四十二条累计停赛,罚款(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五)在中超,中甲联赛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参赛俱乐部球队在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1,当场比赛累计四张黄牌后,每多一张黄牌将被罚款5000元,以此类推;,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红牌,将被罚款10000元,以此类推.以上情况如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追加处罚,其罚款数额按其中高限执行.(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第五节处罚的决定与执行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第四十四条侵犯比赛官员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第四十五条从轻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一)多次违规违纪;(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第四十七条停赛处罚期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对于因俱乐部解散,破产,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球员出国踢球等原因,无法执行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24个月内有效.第四十八条罚款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第六节纪律处罚的有效期第四十九条期限(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3条)第五十条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时效期按以下方式计:(一) 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二) 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三)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第五十一条中断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第三章罚则非道德行为及暴力第五十二条非道德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至少10,000元的罚款.(二)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5场,并处至少25,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严重犯规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15,0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暴力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拉扯对方受伤倒地运动员,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斗殴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无法判定肇事者(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第五十七条其他情况(一)运动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处罚.(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第五十八条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一)犯有非体育行为;(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三)持续违反规则;(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黄牌100元,第二张黄牌200元,第三张黄牌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从第八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10,000元.第五十九条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一)严重犯规;(二)暴力行为;(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9条第2款).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弄虚作假第六十条更改年龄参加青少年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二)俱乐部(球队):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青少年球队累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青少年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第六十一条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三)俱乐部(球队):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威胁第六十二条威胁(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腐败第六十三条贿赂(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1.运动员:停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俱乐部(球队):降级.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第六十四条赌博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运动员:停赛;(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使用兴奋剂第六十五条使用兴奋剂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细则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细则一、入队条件1.身体条件:球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身体缺陷或慢性疾病,具备进行足球训练和比赛的身体素质。
2.技能条件:球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足球技术和战术意识,能够胜任各种比赛环境下的任务。
3.纪律条件:球员必须遵守球队的纪律规定,服从教练的指挥,团结合作,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4.合同条件:球员必须签订与俱乐部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合同签订1.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薪酬、奖金、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2.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双方可在合同期满前协商续约或解约。
3.合同必须经过俱乐部和球员的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
4.球员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保证不涉及任何虚假信息。
三、训练管理1.球员必须按照俱乐部制定的训练计划和安排进行日常训练,不得擅自缺席或迟到。
2.球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教练的指挥安排,不得擅自离队或私自训练。
3.球员必须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状态,如有疾病或受伤需及时向俱乐部报告并接受治疗。
4.球员必须遵守训练场规定,爱护训练器材和设施,不得在训练场上进行不文明行为或违规操作。
四、比赛管理1.球员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和裁判指挥,不得采取违规动作或言行影响比赛秩序。
2.球员必须尊重对手和裁判,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参与任何违规和恶意伤害行为。
3.球员在比赛中必须服从教练的战术安排和指挥,积极投入比赛,全力以赴,争取胜利。
4.球员在比赛中如有不当表现或违纪行为,将接受俱乐部的纪律处罚,包括罚款、停赛等。
五、形象管理1.球员必须树立正面形象,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媒体和球迷,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形象的行为。
2.球员必须尊重俱乐部和赞助商的形象宣传要求,服从相关活动和宣传安排。
3.球员必须维护足球运动的形象和尊严,不得参与赌博、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2004-02-06 21:09:12 中国足球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足球运动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各级各类足球运动员。
第二章运动员的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第三条足球运动员每年必须在中国足球协会或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第四条足球运动员注册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只有注册的运动员才可以按中国足球协会转会规则进行转会流动;第六条凡已注册的运动员,如变更所属俱乐部(所属单位)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所属单位)比赛均需要转会;第七条运动员转会流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八条运动员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比赛许可证,只有取得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方可参加许可证准许的各级各类比赛;第三章对运动员的基本要求:第九条运动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十条运动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第十一条运动员要养成良好的集体主义作风,杜绝一切不良的个人主义行为;第十二条运动员要尊重科学、尊重知识,与一切伪科学、反科学的封建迷信思想做斗争;第十三条运动员要利用一切时间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努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第十四条运动员必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运动员不得进入职业队。
第十五条运动员要遵守国家法律;运动员必须依法纳税;第四章运动员的道德规范第十六条运动员要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社会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七条运动员在任何公共场合都要文明着装,仪表整洁,不留长发、不染发、不穿拖鞋;第十八条运动员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奉献,谦虚待人、尊重师长、敬老爱幼,杜绝一切污秽的言谈举止;第十九条运动员要遵纪守法,严禁打骂斗殴、滋衅闹事参与不正当活动;第二十条提倡健康文明,高雅的业余生活和娱乐活动。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最新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最新一、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足协球员管理制度是足协为了规范和管理足球运动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注册制度、转会制度、合同制度、纪律规定等,旨在保障球员权益、俱乐部利益和联赛赛事的正常进行。
其核心是建立健康、公平、透明的足球人才流动机制,为足球事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注册制度足协对各级别联赛的球员都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即球员只有在足协注册后才能参加比赛。
注册包括球员的身份信息、合同情况、身体状况等的登记和审核,确保球员的身份真实合法,同时也为俱乐部和联赛提供了数据支持。
注册制度是足球管理的基础,对于俱乐部和球员都有保障和监督作用。
2.转会制度转会是足球运动员在各俱乐部间转会赛事的行为,足协对转会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包括转会窗口、转会费用、合同解约等。
转会制度是足球运动员人身权和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俱乐部间竞争的重要层面。
足协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会制度,保障各俱乐部和球员的合法权益。
3.合同制度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职业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束,足协需要对合同签订过程和内容进行规范和监督,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合同制度直接影响着俱乐部和球员的合作关系,足协应该建立健全的合同执行机制,对于合同纠纷起到调解和裁决的作用。
4.纪律规定足协对球员的行为纪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程序,包括比赛纪律、训练纪律、队内纪律等方面。
纪律规定是维护球员形象和比赛秩序的必要条件,足协需要加强对球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确保球员做到规矩、守纪律,避免不良行为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三、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创新1.建立全面的球员数据库在数字化时代,足协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全面的球员数据库,包括球员的个人信息、技术数据、伤病记录、合同情况等,方便球员管理和俱乐部招募。
数据库不仅可以为足协提供数据支持和资源管理,也为俱乐部和球员提供信息咨询和人才推荐平台,促进球员的流动和职业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足球运动发展,规范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的国内及涉外转会活动。
第二章运动员类别第三条中国足协所属会员协会的运动员分为业余或职业运动员。
第四条运动员身份一、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二、运动员可报销的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不影响运动员的业余身份;三、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收取报酬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运动员的身份由中国足协核定。
第三章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第六条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的运动员,才能以职业或业余身份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种比赛。
第七条运动员应在中国足协规定的注册期内到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办理运动员注册或备案。
第八条运动员注册时间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由中国足协认定参赛资格。
一、运动员从未在中国足协以外的国家协会的俱乐部注册。
二、运动员根据中国足协转会规定从国内一俱乐部转会到国内另一俱乐部。
三、外籍运动员(指拥有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会籍,即在这些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1、从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中国足协所辖的俱乐部;2、执有原俱乐部所在国家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3、未受到国际足联或其效力俱乐部的国家足协的任何处罚;4、未有违约现象。
第四章国内职业运动员转会第十条职业运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在职业俱乐部注册为职业运动员;三、已与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十一条“自由人”一、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二、不再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如在第一次转会期结束前,俱乐部明确提出不再与运动员续约的,运动员可以在所在会员协会申请注册为“自由人”。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
六、在同一次经纪活动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
七、在其经手的有关经纪活动的每份文件中,均有其姓名、签字及委托人姓名。转会协议须载有球员经纪人的义务条款及其签名,否则该转会协议无效;
四、球员经纪人自交还《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收回保证金,以赔偿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要求。
第十条 通过考试的申请者必须在《职业行为准则》上签名,并保证作为球员经纪人遵守本准则中的基本规定。球员经纪人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将根据有关条款受到制裁。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在收到责任保证金凭证和已签署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保证书之后,向申请者颁发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关于《许可证》:
第二条 球员和俱乐部不允许雇佣未取得许可证的球员经纪人。
第三条 第一条、第二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球员经纪人是球员的近亲;
二、球员或俱乐部经纪人是国内或其永久居住国的注册律师。
第二章申报、批准与注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中国足协递交申请:
一、希望成为经纪人的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或经济违法行为;
七、若申请者不具有中国国籍,则必须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条 中国足协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并对申请合格者进行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六条 如果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存在不足,该申请将被中国足协拒绝。
第七条 中国足协将定期举办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
引言
为规范足球运动员转会活动中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为使会员协会适应足球改革的形势,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会员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会员协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中国足协章程及其它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地域内的各级足球组织和各项足球活动,最大限度地推动普及和提高,促进本地域足球运动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会员协会的核心是足球管理中心,会员协会的外围是各专项委员会,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是会员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专用的办公地点,有相应的物质设施,有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来源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第六条会员协会应设立所管辖地域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程序和会议内容等,参照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的有关条款制定。
如条件不成熟,可采用足球工作会议的方式,完成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一、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二、参照中国足协章程有关条款,会员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常委会。
三、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第八条一、会员协会的部门机构必须设置办公室、技术部、竞赛部和财务部,其它部门的设置由会员协会自定。
二、会员协会依工作需要应设立专项委员会。
第三章管辖地域第九条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负责全面管理本地域的各项足球活动,任何足球单位包括职业足球俱乐部举办任何足球活动或比赛,必须经当地足球协会报所属会员协会批准。
第十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分级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明文规定,同时结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中有关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权利与义务的说明,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既独立管理本辖区足球工作和足球活动,同时与省级会员协会也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球员转会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保障球员、足球俱乐部、球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从事与球员代理活动有关的代理人、球员、足球俱乐部。
本规定所称代理人,是指收取费用或免费代表球员或俱乐部为达成并签署转会协议或签订工作合同而进行谈判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对代理人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续约,或者介绍两家足球俱乐部签订球员转会协议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条代理人提供本规定第三条代理行为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对球队管理和教练员等人的服务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五条代理人应当忠于宪法、法律以及足球行业各项规则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转会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人应当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观。
第六条代理人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
1.对于自然人,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2.对于法人,其法人代表或至少一名雇员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通过与自然人代理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而成为法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与自然人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新的劳动合同提交至中国足协,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约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将离职证明或解约协议提交至中国足协,相关文件上须有双方签字。
若法人不再与任何自然人代理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则该法人代理人自动失去从事代理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的法人签署劳动合同。
第七条中国足协是球员代理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并审核经会员协会初审的代理人资格证申请,组织培训和考试,实施代理人的注册管理、证书暂扣、吊销以及处罚等。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范文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范文足协球员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足协球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足球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的球员行为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足球作为一项全民运动,其发展离不开足球运动员的积极参与和健康成长。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足球球员管理制度,既可以保护球员的权益,也能促进足球运动的良性发展。
二、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球员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足球职业化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球员的行为举止,提升球员素质和道德风尚。
建立和谐稳定的球员与俱乐部关系,提高球队的整体竞争力。
2. 原则: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原则包括:(1)公平公正原则:保障球员在合同签订、薪酬发放、转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挖人行为。
(2)奖惩分明原则:对于不遵守规定和纪律的球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表现优秀的球员给予奖励,激励球员积极向上。
(3)规范有序原则: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转会程序和俱乐部与球员的关系管理,确保整个足球职业化的运行有序、稳定。
(4)透明公开原则:对于重大决策和制度修改,应向公众和球员进行充分的解释和公告,保证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足协球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 运动员合同管理(1)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期限、工资待遇、违约金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2)合同期满后,球员可以选择续约或转会,但必须遵守足协制定的转会程序。
(3)合同期间,球员有义务遵守执训纪律、维护俱乐部形象,否则可被追究违约责任。
2. 薪酬管理(1)球员的薪酬应与其职业水平相匹配,合理反映其对俱乐部的贡献和市场价值。
(2)薪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俱乐部不得拖欠球员工资。
(3)球员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应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约定发放。
3. 转会管理(1)球员转会应遵守足协制定的转会规则和程序,不得进行恶意挖人和跨国转会的非法交易。
(2)转会费用应公开透明,球员的转会自愿意愿和条款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
足协球员管理制度一、足协球员的选拔制度足球队的成功离不开优秀的球员,因此对足协球员的选拔制度至关重要。
足球协会一般会设立专门的青训学校或者足球俱乐部,重点培养青少年球员。
对于青训学校或者足球俱乐部选拔足协球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选拔足协球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其他因素干扰选拔工作。
选拔工作应以球员的实力和素质为评判标准,不应受到校园背景、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2. 选拔标准:选拔足协球员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指标,例如技术能力、体能水平、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评估标准。
并且应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估,不仅仅看重球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能力,还要关注球员的品德、自律、合作精神等方面。
3. 选拔流程:选拔过程应当严格规范,一般包括初选、复试、集训等环节,确保选拔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二、足协球员的培养制度对于选拔出的优秀足协球员,足球协会应对其进行系统化的培养和训练,确保球员在技术、心理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足球协会应制定出台相关的培养计划和体系,确保球员的培养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培养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训练计划:针对不同年龄段球员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出符合实际的训练计划。
足球协会应聘请专业的教练团队,对球员进行专业训练,并配备必要的训练设备和场地。
2. 足协联赛:足球协会应组织足协联赛,培养青少年球员的比赛经验和竞技能力。
足协联赛应按年龄和水平分组,确保球员在比赛中能够获得实战经验。
3. 心理辅导:对于青少年球员来说,心理素质的培养尤为重要。
足球协会应配备心理辅导员,对球员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和心理抗压能力。
三、足协球员的转会制度足球运动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产业,在球员的转会中通常伴随着巨额的转会费。
因此对于足协球员的转会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
1. 转会费用:转会费用是足球转会中的关键问题。
在转会费用的规定上,足球协会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转会费用的公开与透明。
2. 转会期限:足球协会应规定转会期限,避免球员在赛季中频繁转会,影响球队和联赛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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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球员转会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保障球员、足球俱乐部、球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从事与球员代理活动有关的代理人、球员、足球俱乐部。
本规定所称代理人,是指收取费用或免费代表球员或俱乐部为达成并签署转会协议或签订工作合同而进行谈判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对代理人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续约,或者介绍两家足球俱乐部签订球员转会协议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条代理人提供本规定第三条代理行为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对球队管理和教练员等人的服务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五条代理人应当忠于宪法、法律以及足球行业各项规则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转会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人应当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观。
第六条代理人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
1.对于自然人,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2.对于法人,其法人代表或至少一名雇员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通过与自然人代理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而成为法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与自然人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新的劳动合同提交至中国足协,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约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将离职证明或解约协议提交至中国足协,相关文件上须有双方签字。
若法人不再与任何自然人代理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则该法人代理人自动失去从事代理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的法人签署劳动合同。
第七条中国足协是球员代理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并审核经会员协会初审的代理人资格证申请,组织培训和考试,实施代理人的注册管理、证书暂扣、吊销以及处罚等。
第八条在选择和聘用代理人的过程中,球员和俱乐部应谨慎行事。
球员和俱乐部可进行尝试性合作,确保代理人在正式签署相关声明以及代理协议后有效地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和执行协议的稳定性。
尝试性合作期不得超过半年,同时双方也应签署尝试性合作备忘录。
第九条如果球员和俱乐部未使用代理人的服务,须在球员转会协议、工作合同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每一名球员在一个代理协议有效期周期内只能委托一名代理人办理相关转会工作,在与另一名代理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应当解除前一名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在三年内委托代理人的数额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三名代理人。
代理人应具有中国足协注册代理人资质,代理授权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如期间代理人未能通过中国足协代理人考核并完成注册,代理授权则自动失效。
球员同时授权多名代理人的,一经核实,将提交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代理人的申请、考试与注册第十一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理人资格证申请人(持有中国大陆地区护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未在行业处罚期内(足球行业或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业)。
(四)经本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服务单位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初审合格。
(五)未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任职或兼职。
(代理人取得代理资质后的整个代理期内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六)本人承诺遵守中国法律、国际足联、亚足联以及中国足协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签署《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承诺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十二条中国足协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最终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
培训与考试定期举行,考试日期、地点及相关要求将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方式和题目由中国足协确定。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包括多项选择、填空、简答、翻译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现行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协章程、相关规则及规定等,其中以注册、球员身份及转会、代理人规定相关内容为考核重点。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外语能力。
第十四条考试未通过者,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考试违规和作弊、提供虚假材料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累犯者终身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通过考试的申请人按如下程序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一)自然人代理人注册1.到本人所在地(须与提交培训报名资料时一致)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初审: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注册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注册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服务处所证明(如需要);2.向中国足协提交经初审合格的注册表、承诺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理人注册1.法人代表本人到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初审:提交注册表、承诺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代理人公司员工名册》(见附件三); 2.向中国足协提交合格的注册表、承诺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雇主要员工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代理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自然人在中国足协注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足协缴纳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且本款项只能由自然人的本人账户向中国足协指定账户缴纳,不得由他人代缴。
代理人自愿放弃或被终止代理人资格的,可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
书面申请须写明申请退还的理由、详细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签字,并同时退还代理人资格证。
中国足协在收到代理人书面申请十二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至本人银行账户。
代理人资格从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将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
第十八条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中每两年须参加一次中国足协组织的培训;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资格证将被公布失效。
第十九条被中国足协处以停止足球活动处罚的代理人将自动失去代理人资格,资格证将被公布失效。
第二十条已取得代理人资格证的代理人进入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工作后,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须向本人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提交放弃代理人资格的申请,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三章其他地区代理人注册、考试、发证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球员代理活动的其他地区代理人(持有非中国大陆地区护照),包括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有效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和未在其他协会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均须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并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进行球员代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有效资格的代理人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一)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护照内签证页复印件,签证类型须为商务或工作签。
(二)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注册表。
(四)签署承诺书。
(五)交纳代理人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未在其他协会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时,应提交:(一)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以及护照内签证页复印件,签证类型须为商务或工作签。
(二)在中国从事球员代理活动的申请函。
(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注册表。
(四)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培训考试。
(五)签署承诺书。
(六)交纳代理人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七)考试合格后给予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国际足联处以停止足球活动处罚的其他地区代理人将自动失去在中国足协的代理人资格,资格证将被公布失效。
第二十五条代理人自愿放弃或被终止在中国的代理人资格的,可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
书面申请须写明申请退还的理由、详细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签字,并同时退还代理人资格证。
中国足协在收到代理人书面申请十二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至本人银行账户。
代理人资格从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章代理协议和代理费第二十六条在球员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与球员、俱乐部必须签订有效的书面代理协议。
如果球员未满18周岁,签订代理协议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代理协议期限最长为两年,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续约,但每次续约期限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代理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各方姓名、法人单位名称、代理服务范围、协议起止时间、是否独家代理或指定代理、代理费用、付款方式、签订时间、终止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并由各方签署确认。
球员未满18周岁的,其本人和监护人须在代理协议上签署确认。
第二十九条代理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指纹(个人)。
代理人须在合同签署15天内,将代理合同送至中国足协备案。
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依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代理人和球员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代理费付款方式。
如果球员及代理人决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代理费,并且该代理人为球员所签订的工作合同期限长于球员与代理人之间所签的代理协议,那么代理人有权在与球员的代理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违约或者侵权除外)继续从该球员处获得代理费直到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三十一条球员代理人应得的代理费需以这个球员整个合同期内总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根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规、中国足球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等,执行如下标准:(一)代表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应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
(二)代表俱乐部签入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
(三)代表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此次转会费的10%。
(四)俱乐部应确保与转会有关的费用由一家俱乐部支付给另一家俱乐部,例如转会费、培训补偿或联合机制补偿等费用,绝不允许付给代理人,也不允许由代理人支付。
这包括(但不限于)拥有任何转会补偿的分成或球员未来转会价值的分成。
(五)除本条(六)和(八)规定情况以外,应只由代理人的客户向代理人支付费用。
(六)在交易确定后,根据俱乐部与球员的协议,俱乐部可在获取球员书面同意后,代表其向代理人付款,并应符合球员和代理人同意的代理费条款约定(双方应在协议中载明)。
(七)《国际足联章程》定义部分第11点描述的“官员”,其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官员将受到纪律处罚。
(八)如果球员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代理人可以向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通过从事足球活动获得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收取代理费用。
第五章代理活动的公开与公布第三十二条球员和(或)俱乐部须向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公开任何和所有的经双方同意的代理费的所有细节,包括已经支付的或即将向代理人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