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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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
一、浙江省《水法实施办法》中的法定标准
(一)大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10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l00米至300米的地带。大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
(二)钱塘江海塘(闻家堰以下)的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背水坡脚起20米以内的护塘地(险工地段适当放宽);非临水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已划定的两侧护塘地。保护范围为护塘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三)浙东海塘重要地段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
(四)省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险工地段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二、省水利厅制定的指导标准
(一)江河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堤防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
钱塘江、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8条河流的干流河段及其主要支流河段的堤防,自背水坡脚起5至10米宽为护堤地的范围,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至米的地带。
(二)浙东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保护万亩以上耕地或重要城镇的海塘,管理范围为海塘迎水坡脚起50至100米,背水坡脚起10至20米;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至20米。尚未达到标准的海塘,其管理范围的起点应以设计标准海塘断面的坡脚起算。
(三)中型水库、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丘地带。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300米地带。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至100米的地带。
其它建筑物,如隧洞进出口、溢洪道、水电站厂房、升压站等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至200米地带。
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地带。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水闸、泵站安全的爆破等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五)5万亩以上灌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米为管理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六)其它河道堤防、海塘,小型水库、水闸、堰坝、电站、泵站,5万亩以下灌区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的要求确定萁尺寸。平原地区无堤河道,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