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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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要件

法律行为的要件

•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学界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四要件说指行为人具
有相应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标的确定 与可能。三要件说是指上述前三个要件。
• • •
•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实施所有 的法律许可实施的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 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 他法律行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 报酬等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则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4)法人可以实施法律许可其实施的法律行为。
• (2)标的可能 • 是指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民事行为
的标的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 • 若自始不能,传统大陆法及我国民法均认 为该法律行为无效。 • 但现在德国民法典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均不 再坚持此观点。

•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 (一)死因法律行为 • 死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 •
• (五)实践性法律行为 • 实践性法律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
效条件。 • 例如,借用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就借 用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 件,但借用物未交付给借用人,该法律行 为不生效力,只有当借用物由出借人交付 给借用人时,该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为原因的法 律行为。 • 例如,行为人立遗嘱的法律行为,在行为 人死亡前虽是有效法律行为,但并不生效,只 有当行为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 协议中的遗赠部分,在遗赠人死亡前虽然有效, 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
• •
(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以所附条件的成就 为生效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为法律行为所附加 的以将来是否发生延缓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某 种客观情况。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的发生或不 发生就是条件的成就。与此相反,条件内容要 求事实发生但未发生、要求事实不发生但发生 的,就是条件的不成就。所附条件成就,该法 律行为就发生效力;所附条件不成就,该法律 行为就不生效。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6·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有()。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借用合同D.保证合同E.抵押合同【答案】DE【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选项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2)选项E: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012·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答案】C【解析】(1)选项A:“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你”——遗赠扶养协议;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您“养老送终”才行,须双方达成合意,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选项B: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往往并非赠与财产的相当对价,即所附的义务价值小,赠与的财产价值大,因此,仍作无偿行为对待。

(3)选项D: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成为配偶、养父子等等),甲为乙向A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甲、乙之间或甲和A银行之间并不因此发生身份上的变动,只是A银行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已。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3.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生效要件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②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③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⑤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 法律行为” 最初为德 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胡果提 出, 德国学者温 德赛德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 。 以后 , 国学者 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 德
础 上提 出 了系 统 的 法律 行 为理 论 , 为 10 并 9 0年 的 《 国 民法 典 》 采 德 所 纳 。后 来 《 日本 民 法 典》 《 俄 民法 典 》 采 纳 了 《 国 民法 典 》 经 、苏 也 德 的 验 。 国 18 《 我 9 6年 民法 通 则》 的起 草 深 受 16 9 4年 《 苏俄 民法 典 》 响 , 影
人认为 , 法律行为成立 时生效 , 成立时处于有效状态 。法律行为的成 行 为 。 是 私 法 效 果 说 。 慧 星 老 师 认为 , 三 粱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是 以 发 生私 立、 有效与生效三者在 同一条直线上。例如我国《 同法》 4 合 第 4条第 l 款的规定: 依法成立 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不 能解释实践中存在 的合 同成立但是还未生效等情形。分离论学说分 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 法律行 为是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以产生、 更、 变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为 目的的行为 。 笔者赞同这种观 点。 法律行为不仅 仅是行为人作出的一种 意思表示 ,
为二分论和三分论 。 二分论是一些教材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不赞 同此 而且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观点。 二分论中成立生效区分论忽略了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而二分论 中成立有效区分论混 同了有效与生效的概 念。笔者赞同分离论 中三
分 论 的观 点 ,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 效 与 生 效三 者 是 不 同 的概 念 。 认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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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与⽣效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有联系。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的原则,即法律⾏为的成⽴与其效⼒同时发⽣。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是指当事⼈意识表⽰的完成,其着眼点在于某⼀法律⾏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

⽽法律⾏为的⽣效,是指法律⾏为的当事⼈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了法律效⼒,其着眼点在于法律是否对某⼀已成事实的法律⾏为的效果给予积极性评价。

那么,法律⾏为的成⽴与⽣效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为的成⽴与⽣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者发⽣作⽤的时间不同。

法律⾏为的成⽴与⽣效⼆者在发⽣作⽤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的法律⾏为才能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与⽣效同时发⽣的法律⾏为场合,成⽴与⽣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

在⼀些特殊的法律⾏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为中,成⽴与⽣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为的成⽴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是否符合意思表⽰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个事实判断,⽽法律⾏为的⽣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的法律⾏为进⾏的⼀种效⼒评价,是⼀个价值判断。

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作出的⼀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的法律⾏为如果符合法律⾏为的⽣效条件,该⾏为即为有效,反之⽆效或效⼒待定。

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为的效⼒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样,那么,法律⾏为的有效、效⼒待定及⽆效的内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为其效⼒也不⼀样。

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为能⼒⼈采取欺诈的⽅法诱使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采取欺诈⼿段⽽主张该合同为⽆效。

⽽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为能⼒⼈采取欺诈⼿段签订合同的,该⾏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是限制⾏为能⼒⼈⽽⽆效。

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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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 (⼀)民事法律⾏为的成⽴ 1.民事法律⾏为成⽴的共同要件 当事⼈、有意思表⽰、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 (1)要式法律⾏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式才能成⽴; (2)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3.民事法律⾏为成⽴的效⼒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有约定,如附期限等。

除此外的民事法律⾏为⾃成⽴起⽣效。

其效⼒是表意⼈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总结】五种实践合同:定⾦合同、保管合同、借⽤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法律⾏为的⽣效 1.法律⾏为⽣效的⼀般要件:有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民事⾏为能⼒⼈独⽴的实施法律⾏为的效⼒。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实施的单⽅法律⾏为(订⽴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效; ⑤不能独⽴实施的多⽅法律⾏为(订⽴合伙协议、订⽴设⽴公司的协议),⽆效。

(2)⽆民事⾏为能⼒⼈独⽴实施的法律⾏为的效⼒。

⽆民事⾏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理⽽独⽴实施的法律⾏为(单⽅、双⽅、多⽅),⽆论是否使⽆民事⾏为能⼒⼈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效。

(3)有效⼒瑕疵的法律⾏为:可撤销的法律⾏为;效⼒待定的合同;⽆效的法律⾏为;意思表⽰有意不真实的法律⾏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当事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当事人
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为了适应调整涉外代理关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在1987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合同(应该包 括代理合同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首先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 同准据法的时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该适 用的法律,对于涉外代理合同一般应该适用代理人 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


意定代理法律关系示意图
本 人
委托关系
(内部关系)
代 理 人
代理权限内所为 的具体法律关系
(外部关系)
第 三 人
后果关系
(外部关系)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 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 领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 制度。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代理因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而被称为涉外代理 或国际代理。这种代理,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 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者代理人以本人的身 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 托,代表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它与国内代理 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节
一、时效及其法律冲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 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第三节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时效问题为实体法问题, 因而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时效所属民事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3、4、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构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关系的成败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本文就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探讨。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或一定的法律行为,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简单而又复杂的过程。

简单在于它只需要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约定和协商,复杂在于它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否则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条件:1. 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建立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的。

真实意思是指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表示了真实的意图的意思表示。

如果行为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行为只是一种虚伪的意志表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 行为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应当在满足法定年龄以及心智状况等条件的前提下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3. 行为人的合法目的与合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如果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或行为内容是不合法的,那么该行为是无效的。

4. 行为人的法定形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法定形式才能成立。

如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独立保证、担保和豁免权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表达。

此外,还应遵守各种合同的形式规定,如固定期限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并注明期限的首尾日期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行为成立之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一旦达成协议就立即生效的,它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失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失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失效与效力瑕疵2022-10-24 23:34·FreedomHL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一)有效与生效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能够实现。

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二:①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效力问题。

②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即所谓的“合法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运转。

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关系是:1.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未必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告生效。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却“未生效”,其生效的时间,是在成立之后。

2.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后果(1)“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2)“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反悔。

由于“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3.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情形(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3)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4)遗嘱行为。

【总结】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用“排除法”来加以把握:1.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时,民事法律行为虽成立、合法,但“未生效”。

2.不存在上述情形时,民事法律行为一概“成立、合法即生效”。

4.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未生效”的情形之一。

在获得审批之前,该法律行为同样具有不可履行、不可反悔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其特殊规则在于:(1)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在获得审批之前,尽管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当事人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的条款可独立生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导读:《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立法机关,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和有效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深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等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和单方行为。

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相互约束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由意思表示单独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主体资格,自然人要达到法定年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定主体资格,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表现真实意思,即确保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存在、真实、诚意表达。

如果实施过程中存在虚假意思、恶意欺诈等情况,则该法律行为成立无效。

(三)合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需要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也是无效的。

(四)合法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符合国家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不同民事行为形式的要求不一样,例如土地买卖需要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合同需要签署双方当事人的字迹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自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法定生效法定生效是指行为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大多数合同的法定生效为签署合同之日。

(二)约定生效约定生效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约定规定生效时间或条件,从而获得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生效的情况下,待生效期限或条件不满足时,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二十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种类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二十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种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发生应有的法律效果),这种条件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一般的要件和特殊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是一切法律行为都应具备的要件,也就是《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点。

特殊的要件是某种法律行为是某种法律行为在一般要件之外应该具备的要件。

特别的要件在各种法律行为中互不相同。

例如要式的法律行为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同时生效,所以不必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但有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条件上和时间上有明显的不同,这时就要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例如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在依法定方式订立后即成立,但遗嘱要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成立后并不即行生效,要到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

有时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除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外,还需要国家的一定行为。

例如结婚必须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这时的登记和批准都是国家的行为,但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有三点:(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的能力(见行为能力一节),所以自然人要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就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果,因为行为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这种意愿包含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之中,所以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

关于意思表示,有两点最重要,一是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一是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合法,后一点在下面要讲。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也就是他人根据行为人的表示意思所辨认出来的意思)与他的内心意思(主观意思,行为人自己内心里认为的意思)要一致。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一、引言在民事法律领域,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或双方自愿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承诺、赠与等。

本文将围绕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展开探讨,带您了解其中的核心概念和运作机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 客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条件是指行为的客体必须合法、可能和确定。

合法是指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指行为能够由行为人采纳措施来实现;确定是指行为的内容明确且可以明确的标明。

以合同为例,合同的客体条件要求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权益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存在不确定性。

2. 主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自主承担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3. 形式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条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为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要求。

形式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和增加行为的证明力。

形式条件通常体现在书面形式、公证、注册等方面,以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和履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生效和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生效和不生效两个方面。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备约束力;不生效则是指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法律行为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和第三人都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对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公示承诺则具有绝对效力,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社会和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分析【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60-01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其为近代德国民法乃至整个大陆法系现代民法的标志性概念。

德国伟大法学家萨维尼给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

根据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前者系一切法律行为所共同的要件,即:(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后者系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要式行为须践履一定方式,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同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前者系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2)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3)意思表示须健全。

后者系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遗嘱行为则须俟遗嘱人死亡,始生效力;法律行为为处分行为时,当事人须有处分权。

[1]佟柔教授则认为,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算合法,并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1 行为人合格。

实施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资格。

首先是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但法律和习惯并不禁止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为某些细小且与他们年龄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对于法人来说,为法律行为时,应由法人的代表(或它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人章程、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法人从事某些虽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却为维持其存在和活动所必须的法律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属于处分某种权利时,则行为人应是对该项权利有处分权能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当事 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就意思达成合 意,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意志。
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国 家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予以认可,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主体
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 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Nhomakorabea1.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意思表示的生效
01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概述
概念介绍
民 事 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 因 符合法 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 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定的除外。
例如,当事人立遗嘱的行 为,这种行为在成立时并不立 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立遗 嘱人死亡这一法定特别有效条 件发生时,该遗嘱才发生法律 效力。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要真实。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0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具备一般有效条件外,还应具备法 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种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叶印洲【关键词】法律行为合法性有效性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立法定义的出现,在学理领域延续至今。

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应涵摄合法性要素,不仅反映了理论探讨中的逻辑矛盾,而且反映了现实生活和学说理论之间的冲突。

笔者认为,合法性要素不能构成法律行为的要件,理由如下:(一)承认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与私法自治原则相背发端于17、18世纪理性主义学派,最终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予以确立的私法自治原则,其以“意思表示”与“契约自由”为载体,赋予合同行为和遗嘱行为各种权利,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和财产关系的流转。

这一原则为各国民法典承继,并最终促使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则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备确立。

从这一过程来看,法律行为理论的形成与私法自治原则息息相关。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限于“合法行为”,势必使民事法律中的授权性规范形同虚设,因为有关法律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往往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如果要求行为人行为一开始就诚惶诚恐地遵守客观法上使法律行为合法的庞杂规则,显然有违私法自治原则意旨。

(二)设定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构成障碍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合法法律行为是有效法律行为,既然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就意味着所有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这与生效后的法律行为有可能存在无效、可撤消或效力待定显然存在冲突。

为避免这一矛盾,有学者拟制出了“非真正法律行为” 以囊括无效、可撤消、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也有学者干脆以“无效、可撤消、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系语义的多样性与模糊性” 敷衍之,这不仅忽视了法律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区别,而且会在实务中遇到这样的矛盾,即一种法律行为有可能并不属于“合法的法律行为”,但在诉讼中,判断该行为是否有效成立时,往往要借助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规则和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

由此观之,只有舍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素”,才不致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对不合法法律行为发生作用。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为成⽴⽣效、意思表⽰不真实对民事法律⾏为效⼒的影响(1)第2单元民事法律⾏为的效⼒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4:民事法律⾏为的成⽴和⽣效(★)(P26)1.民事法律⾏为的成⽴民事法律⾏为要产⽣法律效⼒(⽣效),⾸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成⽴),即必须具有当事⼈、意思表⽰、标的三个要素。

⼀些特别的民事法律⾏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的成⽴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为的有效要件(1)⾏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2)⾏为⼈的意思表⽰真实;(3)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为⼈的意思表⽰的形式(⼝头形式、书⾯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法律⾏为的成⽴是民事法律⾏为⽣效的前提;民事法律⾏为未成⽴,当然也谈不上⽣效。

考点5:民事法律⾏为的效⼒样态(★★)(P27、28、29、31)1.⽆效(1)⾃始⽆效:从⾏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2)当然⽆效:不论当事⼈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效:绝对不发⽣法律效⼒,不能通过当事⼈的⾏为进⾏补正。

2.可撤销(1)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在撤销前已经⽣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以外的任何⼈),如果撤销权⼈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效民事法律⾏为从⼀开始即不发⽣法律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以撤销⾏为为之,⼈民法院不主动⼲预;⽽对⽆效民事法律⾏为的确认,不以当事⼈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对权利⾏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经依法撤销,⾃⾏为开始时⽆效;⽆效民事法律⾏为则⾃始⽆效、绝对⽆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使有时间限制,⽽⽆效民事法律⾏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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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摘要:近年来,就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尽管通说已经认可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划分,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但仍然很少有教材或著作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

因此,在理论是否将成立同生效区分是一回事,能否将其区分贯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是另一回事,而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缺乏足够的认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成立与生效究竟在什么方面不同,相关研究还很少,至于二者区分的原则是什么、区分的理念何在,则几乎无人问及。

本文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划分的历史考察为基垫,对现如今比较盛行的两种划分学说进行考量,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廓清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暖昧不明的关系状态,使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差别径渭分明。

笔者不揣浅陋,亦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点探讨。

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关系引言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中并未明确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学说中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形成和生效过程,在实践中则多以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要件概括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生效规则。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考量与价值取向(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考量1.罗马法上的考量在罗马法早期的各种交易形式当中,当事人的合意是无足轻重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特定的形式套语或程式。

1因此,古罗马法上的交易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契约的合意与履行该合意的物权转移行为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在观念上进行区分。

对此,梅因曾有过精彩的概“古代法中着重于附着在仪式上的言语和动作。

如果有一个形式被遗漏了或用错了,则誓约就不能强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所有形式经表明已完全正确进行,则纵使以允约是在威胁或欺骗之下作出辩解,也属徒然。

”2在这种情况下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十分困难的。

至此,王伯琦先生在对罗马法进行了一番考察之后认为,观之上述罗马法制度,法律行为……并无成立或不成立之问题纵使其在观念上可认为成立或不成立,但在法律上并无特殊之意义,成立即为有效。

不成立即为无效……故在罗马法,只有法律行为之无效,别无所谓不成立之概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页。

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7页。

念。

”3在早期的罗马时代,法律行为的概念都无从诞生,因此,更谈不上成立与生效的区分。

2.法国法上的考量依据王伯琦先生的考证,“法律行为之概念,盖始于法国拿破仑法典订立之后”。

4这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当中,根据当事人的集体情况而言,婚姻关系的存续无效便是法律上不予承认的效力,不成立则是本质上的不存在。

该种理论起初仅适用于婚姻关系,之后便又应用到了所有法律行为之中。

但这种理论在法国学术界未被普遍接受,在实务方面,很少适用的主要原因是,纵然行为不成立,其最终法律效果也与无效没有差别,因而法院一般都做无效之宣告,使用“不成立”概念的,仅一二特例而已。

5另外,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由于启蒙运动的影响,使自由观禽深入人心,民法理论中的意思自治理论因而也备受推崇、大行其道。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所扮演的是消极的“守夜人”角色,难以依公共利益的准则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控制。

因此,法国民法理论对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认识不深刻亦属当然。

3.德国法上的考量在德国法上,首先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深入论述的是萨维尼及其弟子普赫塔,6其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7从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的定义来看,其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等同视之,认为“尽管一项行为也许不过是其他非法律目的的手段,只要它直接指向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解除,此等法律事实就称为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

之后,萨维尼及其追随者,从普赫塔到温特莎伊德从未忽略整理。

他们深信“法律秩序如今体现为一个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的制度、概念和原则的完整体系通过逻辑的因而也是科学的适用,就能获得所有法律案件的判决。

”8倘若一种法律关系不能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构成,那么它们在逻辑上就是不可能的,当事人只好自认倒霉。

学说汇纂学派的这种强调法律体系逻辑自足性的法学思维和研究方法发展到极致,就出现了所谓的概念法学。

《法国民法典》正是在这种法学思潮盛行之时诞生。

“在用语、技术、结构和概念构成方面,一连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优点和缺陷将《德国民法典》3王伯琦“法律行为之无效与不成认”,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727页。

4王伯琦“法律行为之无效与不成认”,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727页。

5王伯琦“法律行为之无效与不成认”,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728页。

6朱庆育著:《法律行为概念疏证》,载《中外法学》2008 年第 3 期,第 331 页。

7王利明著:《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5 期,第 74 页。

8【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都不失为德国学说汇纂学派及其深邃、精确而抽象的学识的产儿”。

9正是这种强调概念、体系以及逻辑自足的法学思潮,使得法律行为包括成立、生效以及履行在内的各个阶段得以区分开来,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提供了思维上的可能性。

而且,《法国民法典》制定于世纪之交,它所体现的个人本位思想其后悄悄地让位于社会本位思想。

10更加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这就迫使德国民法不得不划分私人自治和国家强制各自的领域,也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划分提供了价值上的正当性。

(二)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价值取向1.有助于加深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认识法律行为从成立到生效不仅是一个事物发展的过程,从法律角度看,也是个人意志被国家意志认可、得到法律保护的过程。

2.有助于理解成立与生效间的关系关于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至少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点认识:其一,成立是生效的起点。

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产生法律约束力,即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即不可能生效。

其二,关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判断是生效判断的前提,只有法律行为成立才能再谈其生效与否。

其三,它可以把非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制度的调整范围中排除。

3.是私法自治的载体私法自治体现了一种私法上的自由,强调人的主动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这是法律行为产生的前提;而公民要在这个自治的空间里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就必须借助法律行为这一载体,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才能够实践私法自治。

二、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两种学说(一)区分说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

董安生总结说:“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

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9【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10拉德布鲁赫指出“《德国民法典》乃处于两个时代的交接点上:它的双足仍然处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城之上,但是,它的双手却己踌绪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而能否取得法律认许的效力。

按照传统民法学者的认识,法律行为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11。

在区分成立与生效的基础上,传统理论严格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并将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将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坚持区分说的学者,他们的理由基本上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行为是事实问题,生效是法律问题,二者因性质不同,事实上就是互相区分开的,理论上的区分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然后,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没有成立不可能出现生效与否的问题;其次,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并非完全一致,典型如附有停止条件和始期的法律行为,这种不一致说明二者必须作出区分;再次,法律行为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若法律行为无效,除了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从外形上进行判断,而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实质判断的结果。

(二)统一说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学说中,虽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多不加区分,但却未见有学者专门以此立论,主张二者不必区分。

反对成立与生效作区分的学者并不多,其立论多以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必作此区分,本文姑且称之为“成立与生效统一说”(以下简称“统一说,’)。

明确提出二者不必加以区分并进行论证的,都是近些年的事。

依据订立合同法律行为为例。

杨树明等认为:“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效力体现为同一性特征。

”12“所谓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的同一化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在立法上不再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同归为一”,同时他还预测:“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分工更加具体和科学,今后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将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也将逐步趋向同一”。

13按他的表述,在合同“实质上成立”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者是合而为一的。

还有人认为,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完全统一而且是同时发生的,只有需要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例外。

此种观点认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理论存在三个缺陷:一是把合同自由留给当事人,把生效交给国家去评价,当成了合同关系的外部因素;二是误导当事人,使当事人以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三是区分的理论存在逻辑错误,因为合同成1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一184页。

12杨树明、张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载“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

13杨树明、张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载“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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