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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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6.《土地复垦规定》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采矿权申请程序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采矿权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采矿权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采矿权审批需要哪些程序一、采矿权审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程序: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提交资料----审批----通知----公告3、要件:(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A、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B、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接准登记的证明文件;D、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析图。

(2)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资料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B、法人营业执照;C、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关于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D、安监部门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E、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F、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G、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H、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I、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准图;4、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审查后,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二、采矿权审批结果公告登记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探矿权审批程序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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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名称:采矿权登记审批
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三、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资料各4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3、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当地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部分的评审意见;
5、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
9、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8108032。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清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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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4、《湖北省采矿权人年度检验办法》
二、程序
采矿权人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窗口受理-窗口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省厅审批-窗口发证
三、要件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经审定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4、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
5、矿山地质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管理机关下委托书、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文件;
8、矿山地质坏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管理机关下委托书、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9、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确认书;
11、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2、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3、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和价款备用金缴款发票复印件;
四、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中心登记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二、新办采矿权申请登记(分为两个阶段)(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一阶段)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法、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检测认定书和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拐点坐标为80坐标)。

(二)采矿权申请(第二阶段)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矿山企业5-2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检测认定书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采矿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矿区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矿区范围图。

6、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地质报告、储量检测报告的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8、有采矿权评估资质单位提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告书;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最新采矿权采矿权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最新采矿权采矿权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最新采矿权采矿权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示例文章篇一:《最新采矿权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一、采矿权申请流程1. 前期准备- 首先呢,得有一个明确的开采计划。

这就好比盖房子之前得有个设计图一样。

你得知道自己要开采什么矿,在哪里开采,开采的规模大概是多少。

比如说我想开采金矿,那我得先确定这个金矿的大概位置,是在深山里呢,还是比较靠近城镇的地方。

这时候我就得去做很多调查工作,就像侦探破案一样,要搜集各种线索。

- 还有啊,得有相应的资金证明。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采矿需要很多钱的,像买设备啊,雇工人啊。

如果没有足够的钱,那这事儿可就干不起来了。

我要是跟相关部门说我要采矿,但是拿不出钱来,人家肯定不会答应的呀。

这就像你去商店买东西,你得有足够的钱才能把东西带走,采矿也是这个道理。

- 企业法人资格也是必不可少的。

你得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就像一个小团体得有自己的规则一样。

没有这个资格,就像一个没有身份的人,谁能放心让你去采矿呢?2. 申请登记- 接下来就是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啦。

这些材料可多着呢,包括刚才说的开采计划、资金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等等。

这就像给人家交一份自己的简历一样,得把自己的情况都清清楚楚地写上去。

要是材料不齐全,就像简历没写完整,人家怎么能全面了解你呢?说不定就把你的申请给驳回了。

- 在提交申请的时候,还得按照规定填写各种表格。

这些表格上的内容可不能随便乱填,都得是真实准确的。

要是填错了或者造假,那可就麻烦大了。

这就好比考试的时候作弊一样,一旦被发现,肯定是要受到惩罚的。

3. 受理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就会开始受理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查看你提交的材料,看看是不是符合要求。

这个过程就像是老师批改作业一样,一点点地检查。

如果发现有问题,他们可能会让你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内容。

这时候你就得积极配合啦,要是不配合,就像学生不听老师的话一样,那肯定是不行的。

- 他们还会对开采区域进行实地勘查呢。

8、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8、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内国土资字[2005]543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时的评估结果备案、确认的工作程序,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评估确认(备案)的对象: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必须要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和确认(备案)。

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视矿业权人的要求,可以评估,也可以不评估,但不确认(备案)。

(二)评估受托人能够接受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三)评估机构的责任:评估机构是备案或确认的申请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对完成的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备案或确认。

二、备案或确认程序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首先应将评估报告及其相关资料送交厅资源储量处进行备案或确认的审查工作。

(一)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根据《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l 6号)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和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并提交国土资源部备案;由自治区财政单一出资勘查形成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填写《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审查责任表》(附件1)。

1.申请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厅申请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探矿权评估报告申请备案的函(附件2);(2)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附件3);(3)探矿权评估报告一份;(4)评估机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二、程序审查—复核—审核—签批三、要件(一)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5、地质勘探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8、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或者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提交省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9、除第7项规定的情形外,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11、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新立采矿权登记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黄金矿产准采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8、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还应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9、《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11、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事项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024年采矿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2024年采矿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2024年采矿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哎呀呀,2024 年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可不能马虎哟!这流程和注意事项那是相当重要啦!
先说这申请流程,就像走一条精心规划的道路一样。

首先呀,您得准备齐全各种材料,什么矿山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哟!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武器弹药得备齐喽。

然后呢,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一步可得仔细认真,千万别出错呀!接下来就是等待审批,这过程就像等待丰收的果实慢慢成熟。

再讲讲注意事项,可千万要留神啦!比如说,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有虚假信息,那可就麻烦大啦!还有啊,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这就像开车不能闯红灯一样。

另外,和审批部门的沟通也很关键哟,及时了解进展,有问题及时解决。

您想想看,要是在申请过程中粗心大意,能顺利拿到许可证吗?当然不能啦!这就跟盖房子基础没打好会倒塌一样。

而且,注意环境保护也是重中之重,不能只想着采矿赚钱,把咱们的家园给破坏了。

总之啊,2024 年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一定要牢记在心,别等出了岔子才后悔莫及。

要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去做,这样才能顺利拿到许可证,开展合法合规的采矿活动哟!。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类别。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办理条件不同,以子项目具体要求为准。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申报资料标准不同,以子项目要求为准
五、办结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4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不同,以子项目要求为准
七、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八、咨询电话(略)
九、投诉电话(略)
十、受理地址: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采矿权设置(⼀)、设置⽅案报批前期基础⼯作(不少于6个⽉,其中地⽅政府3个⽉,国⼟资源部门3个⽉)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置理由,采矿权⼤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

(⾄少3个⽉)①⾸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会通过;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资源局开展前期⼯作。

(⾄少个⽉)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审核;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

(⾄少1个⽉)①对照⼟地利⽤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界桩;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踏勘表,提出意见。

(⾄少个⽉)①县(区)国⼟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

(⾄少个⽉)①联系和邀请专家;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

(⾄少2个⽉)①县(区)国⼟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作,测量和钻探;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设置⽅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1、设置⽅案编制和评审。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二、新办采矿权申请登记(分为两个阶段)(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一阶段)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法、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检测认定书和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拐点坐标为80坐标)。

(二)采矿权申请(第二阶段)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矿山企业5-2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检测认定书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采矿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矿区属地建设规划部门、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矿区范围图。

6、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地质报告、储量检测报告的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8、有采矿权评估资质单位提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告书;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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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时间:2012-12-05 09:10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205 次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6.《土地复垦规定》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采矿权申请程序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一)采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平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深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9、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返回。

四、通知和公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三、申报材料(3套)新设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及报盘;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5、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原件);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8、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9、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2、矿山用地的证明文件;1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14、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5、中标、竞拍或竞争通知书、合同书及交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6、发改委项目批复;17、林业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的);18、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10、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2、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5、林业部门意见(占用林地的);16、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一)(批准采矿权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6、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原件);7、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9、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1 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产设计的除外);1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4、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二)(变更矿区范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5、资金证明文件(原件);6、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8、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范围扩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矿山企业已具有矿山设计的除外)(原件);10、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1、修改后的环保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3、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14、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三)(仅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地址、不改变采矿权人)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3、工商部门关于企业投资主体不变的证明文件(企业注册信息表)(原件);4、采矿权人关于不改变投资主体、仅改变矿山企业名称、地址的说明文件(原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矿山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源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8、占用创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9、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1、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清单l份)采矿权变更申请资料清单(四)(采矿许可证原件丢失后需要补证)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采矿权人关于补办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原件);5、已登报声明原采矿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原件);6、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文件(原件);7、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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