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处理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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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防范改制中的隐形债务

民营企业如何防范改制中的隐形债务
性。

何 为 隐 形 债 务
欲 防 范 隐 形 债 务 .必 先 了解 隐 形 债 务。 隐形 债 务或 称 潜 纡 . 般在 改 制 一 革企兼并 、 出售 的 企 业 清 产 核 资 时 . 财 其 务 账 面 和 其 他 财 务 资 料 中 未 反 映 出 来 的 . 当 时 尚未 预 见 到 的 , “ 意 遗 漏 或 或 恶
3 .及 时用 公 告 形 式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 通 过 社 会 反 馈 途 径 了解 被 并 购 企 业 的 隐
形债务问题。 《 司法 》 14 第 3 规 定 :公 司 公 第 8条 款 “ 合 并 , 当 由合 并 方 签 订 合 并 协 议 . 编 应 并
十个 、 百 个 企 业 同 时开 展 经 济 往 来 . 几 使 得 交往 十 分 频 繁 . 往越 多 . 生 违 约 行 交 产 为 与侵 权 行 为 也 就 会 随之 增 多 。 ( ) 二 由于 政 府 对 市 场 的 管 理 不 力 而 诱 发 的 。 目前 我 国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三 、 形 债 务 的 形成 原 因 及 危 害 隐 隐形债 务形成原 因是非常 复杂 的 . 大 致 主 要 有 以下 几 方 面 : ( ) 广 泛 而频 繁 的经 济 交 往 引 起 一 由
其业 务单 位 之 间 的业 务 往 来 .查 明被 并 购 企业 有 无 违 约行 为 .查 明被 并 购 企 业 的 担 保 情 况 .及 有 无 可 能 承 担 担 保 责
司法救济的方法加 以防范。 【 关键词】 民营企业 ; 改制 ; 债务
在 国有 资 产 “ 进 有 退 ” “ 所 为 、 有 ,有 有 所不 为 ” ,大 力 发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 实 现 国有 企 业 的产 权 多 元 化 等 大 政 方 针 之 下 , 民营 资本 以及 外 资 等 其 他 非 国 有 企业 参 与 国有 资 产 处 置 可 以说 有 其 必 然

论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论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企业改 制 , 企业 产权 制度改造 ” 是 为应对 市场 的 需要而 两 种 。 即“ , 依法 改变企 业原有 的 资本 结构 、 组织 形式 、 营管 理模 式或 体制 经 等 , 其更加 适应 企业 发展 的新 的需要 的过 程 。 使 债 权改股权 是指 债务人将 债务转 为资本 , 同时债 权人将 债权 转 为股 权 的行 为 。我 国现 行法 律承认 的该 种方式 仅 限于金 融 资
务 问题 的划分 规 范和 责任承担 。本 丈拟对 现行 状 况进行 分析 归纳 , 并在此 基础 上探 讨更合 理 的利益平 衡方 式。 关键词 企 业改 制 债务分 配 责 任承担
中图 分类号 : 90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6120 10- 9(0 00.0 .2 0
企业 改制 中的债务规 避 , 立公平完 整 的债 权人利 益保护 机制势 建 在 必行 。 ( 债 务的状 态和社 会意 义 一)

二 、 行企业 改制 中债 务处理 的弊端 及其 可行性 弥补 现 ( ) 业产 权结构 的调 整对企 业债 务承担 的影 响 一 企 在改 组 国有企 业时 新 设立 公司 以转移 优 良资产 是十 分 普遍
作 第 动和 重组信 息等 ) 不能及 时公 开披 露 , 改制 过程 的透 明度 一般 不 并 由其 承接 对负债 企业 的债权 。 为购 买债 权 的对价 , 三方可 高, 这些 现状 常常 使债权 人处 于不 利 的境 地 。因此 , 极 防范在 以 以现 金或 实物 的方式 支付给 负债 企业 。 积
则 确 实 体手 段 。 在企业 资不 抵债 时 , 产 的适用 不仅 能够使 债权 人 的 破 利 益 , 要么 在过程 中加 大监 督力度 , 保公 告债务 人环 节 能得

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第一篇: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国企改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报告本帖最后由老猪哥于 2009-5-21 21:15 编辑当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及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国企改制频繁出现违规操作,国家和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现将该类犯罪情况分析如下: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手段1、借企业破产,管理混乱之机,隐匿企业应收款、卖地、卖设备和废旧物资等收入款项,不入帐,贪污公款。

2、趁企业改制之机,采取截留手段套取大量现金存在帐外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贪污或挪用公款。

3、利用企业破产后管理后续工作之便私分、挪用公款。

有的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后,内部管理混乱,在没有帐号的情况下,由留守人员代记流水帐,有的企业对变卖设备等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出现公款私存现象,有的根本就不存入银行,肆意挪用、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

4、企业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应收款或增加应付款,企业被个人买断后贪污国有资产。

5、有的改制企业的车间主任、销售部门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乘企业停产,管理松懈之机,窃取企业产品或物质变卖,将变卖所得资金予以侵吞。

6、趁资产评估之机弄虚作假,隐匿企业资产,转移国有资产,将企业的资产占为己有。

7、变企业债权为个人债权,侵吞企业资产。

有的企业领导,故意将可以收回的“应收货款”人为地变成“呆帐”、“死帐”,待企业出售给个人后再把“死帐”变成“活帐”,予以侵吞。

8、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过程中出**有企业利益,个人收受贿赂。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主要是企业领导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占80%以上。

在查办的这类案件中,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均为国企“一把手”和财务负责人。

2、发案率上升,多为贪污贿赂犯罪。

这类案件占该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比率呈上升趋势。

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国有企业出现潜亏和财务遗留问题,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及时有效地处理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首先,解决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需要从根本上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

国有企业的潜亏与财务遗留问题往往与企业的治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

因此,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约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与权限,加强财务审核和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要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要完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专业素质,提升他们的财务管理能力,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潜亏和财务遗留问题往往与企业的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合理有关。

因此,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所有制结构的优化和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引入市场化的机制和管理手段,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此外,还应该加大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重组整合的力度,通过优化配置资源和产业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最后,加强对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的监测和预警也是重要的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的力度,防止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出现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

总之,解决国有企业潜亏及财务遗留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优化企业治理机制、加强财务管理能力、深化改革力度以及加强监测和预警。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3篇)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债务风险的增加。

其中,隐性债务作为企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影响企业稳定发展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有效化解企业隐性债务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企业隐性债务现状分析1. 隐性债务定义:隐性债务是指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表外融资等方式形成的债务,其债务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不透明,难以被监管部门及时掌握。

2. 隐性债务成因:我国企业隐性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融资渠道受限:部分企业因信用等级较低,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只能转向非正规渠道。

(2)监管政策不完善:监管部门对隐性债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违规融资。

(3)企业自身风险意识不足:部分企业缺乏风险控制意识,过度依赖债务融资。

3. 隐性债务现状:当前,我国企业隐性债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1)房地产行业:部分房地产企业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债务风险较高。

(2)制造业:部分制造业企业因技术更新、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债务风险增加。

(3)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债务风险较大。

三、企业隐性债务化解方案1. 加强监管,规范融资行为(1)完善监管政策: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隐性债务监管政策,加强对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管。

(2)提高透明度:企业应加强债务信息披露,提高债务透明度,降低债务风险。

2. 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1)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2)优化融资结构:企业应优化融资结构,降低对债务融资的依赖。

3.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1)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意识。

(2)加强外部合作:企业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债务风险。

4.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盈利能力(1)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转型升级。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3篇)

企业隐性债务化解(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其中隐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隐性债务指的是企业未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的债务,主要包括银行表外业务、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

隐性债务的高风险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给企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将从企业隐性债务的内涵、成因、化解路径、策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隐性债务的内涵与成因1. 企业隐性债务的内涵企业隐性债务是指企业未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反映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银行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担保业务等。

(2)民间借贷:指企业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借贷。

(3)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设备,但未在报表中体现债务。

(4)其他隐性债务:如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2. 企业隐性债务的成因(1)金融监管政策不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将业务转移至表外,规避监管。

(2)企业过度负债:企业为了追求快速发展,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3)市场竞争压力: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惜通过负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

(4)融资渠道单一: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风险累积。

二、企业隐性债务化解路径1. 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1)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传导。

(2)加大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 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1)推动企业债务期限结构优化,降低短期债务比例,提高长期债务比例。

(2)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盈利能力(1)完善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深化国企改革,提高国企经营效率,降低国企债务风险。

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1)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前言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最近国家明确提出通过将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来推动市场化改革,国企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债权和债务问题是一大难点。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改制,都需要解决国企原有债务的问题。

其间涉及到负债的继承和清算、债务担保机制的搭建、债务风险评估等问题。

下面我们来一一解决这些问题。

问题一:负债继承与清算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负债的继承和清算问题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两种方式:1.拟定重组债务清算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初步估算出国有企业原有债务的规模,再通过市场调查、债务评级等工具获得有关方面对于这类债券的认知和评级,从而进一步制定重组债务清算方案,对重组债务进行清理和管理。

2.设立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

这个方案则是通过设立一个或多个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统筹解决国企资产负债表中遗留下来的欠债问题。

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的建立既可以统筹处理现有债务,又能够承担企业改革后增加的一定债务。

问题二:债务担保机制对于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担保机制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1.设立风险准备金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通过推出债券担保基金等方式设立风险准备基金,以储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资金,为企业债务担保提供支持。

同时,还可以将这些债券担保基金通过市场化操作发行成为债券,满足不同机构和个人的投资需求。

2.建立信用保险机制。

这个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补贴,鼓励设立信用保险公司,为国企债务提供担保。

借助信用保险机制,可以实现对于国企债务的全面担保,从而保障国企改制进程中的资金安全。

问题三:债务风险评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债务风险评估是一大难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建立决策分析模型。

该模型旨在通过多元化的评估考量和分析框架,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进而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提供下一步的指导。

企业改制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

企业改制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

逃废 邑 一

这 一 行 为 破 坏 了 正 常 的 社 会 关 系 ,导 致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下 降 ,加 大 了 金 融 风 险 。 本 文 就 企
业 改 制 中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的 形 式 及 对 策 谈 点 个 人 的看 法 。


企 业 逃 废 银 行 债 务 的 形 式
பைடு நூலகம்悬 空 。 如 某 纺 织 公 司 经 营 亏 损 ,在 未 经 得 银 行
同 意 的情 况 下 ,将 一 期 工 程 生 产 线 承 包 给 私 人
臣撇 辱 | 墨墨 薰 甚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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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
QI S I l YE H  ̄
管 理 混 乱 , 不 同 程 度 地 出 现 了经 营 性 亏 损 , 都 累 计 亏损额 达 62 5 8万 元 , 产 负 债 率 高 达 1 0 资 3 %。
该 公 司 在 进 行 股 份 合 作 制 改 造 时 ,将 所 属 各 公
司全部 封 门停业 , 现有 资产进 行不合 理分 割 , 对 将 所 属 各 公 司 的 债 权 、债 务 全 部 由 总 公 司 背 起 来 , 总 公 司 实 际 上 已成 空 壳 , 本 没 有 偿 还 贷 而 根
成 立 的 公 司 ,而 原 企 业 相 应 的 银 行 债 务 却 未 得
到 落 实 ,致 使 银 行 贷 款 1 1 1万 元 ,利 息 2 6 02 11
万元被悬 空 。
3将 有 效 资 产 低 价 租 赁 、承 包 ,所 得 收 入 . 并 不 用 于 清 偿 到 期 银 行 债 务 ,从 而 使 银 行 债 权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债务转移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债务转移法律问题

提 要 我国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重组改制中的债务转移问题也越来越显露出来悬空债务等问题而原有的法律我国至今未出台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债务转移的法律法规财政部等有关行政规定又存在违背法律原则的问题鉴于此对如何健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债务转移法律制度对保护国有资产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债务转移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债务转移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债务转移的概念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法理上指出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存在的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立法上和司法上以及具体操作上的具体对策ABSTRACTThe reformation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of China has been continuing for more than 20 years. With deepening of the reformation,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nvolving debts transfer appear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SOEs’ systematic reformation and reorganization, especially shirking and suspension of debts. Those problems, which could not be solved legally under the frame of the existing laws and rules, present themselves as a big threat to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creditors. Laws and rules to guide and standardize the SOEs’ systematic reformation and reorganization have not been released yet. The judiciary explan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ly reiterate the principles of the related laws. Furthermore, the concerne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Financial Ministry go against the principles of the related laws. Some new problems and situations could not be solved by the relevant laws.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hat legal research is made on how to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volving the SOEs’ systematic reformation and reorganization and standardize the procedu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state-owned assets and ensu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The thesis consists of six parts, including a summary, a comparison among laws on debts transfer, the forms of debts transfer, problems,analysis and solution. It details a nomological concept of debts transfer,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validation. A comparison is made the laws on debts transfer among the Civil Law Systems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s. The author presents problems of debts transfer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SOEs’ systematic reformation and reorganization through nomological and doctrinal analysis. Finally, the author provide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ry suggestions and concrete measures to standardize the reorganization,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and prevent the state-owned assets from losing.引 言 国有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我国有关国有企业最早的记载源于夏朝夏小正妾子始蚕女奴和她们的孩子到那里去养蚕的盛事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有企业如宋朝的官窑虽然那时并不是现代真正意义上的官有但那时的管理方式与官僚行政方式一脉相承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现象历史的看待其存在及发展1 新中国成立后并曾经走过了辉煌的历程但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体制问题越来越阻碍社会的发展至今已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的显露出来实务操作中借改制之机逃废和悬空债务的行为屡有发生据统计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占此类案件的近70%2笔者曾参与了原海南卷烟厂的重组改制均没有通知债权人才以报纸公告其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担而我国至今未出台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法律法规因此随着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不断深入规范重组改制债务转移的行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意义重大本文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通过对现有法律结合实际典型案例从法理上并对重组改制债务转移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规范重组改制债务转移1参见钱卫清李智慧著企业改制操作与诉讼实务2003年8月第1版2参见钱卫清李智慧著企业改制操作与诉讼实务 2003年8月第1版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建议一一因为涉及债务人的更换信用和履约能力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不同国家对债务转移有不同的认识故不承认有债权让与3如果要发生与债务转移在经济上的同样后果后来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以达到债务转移的目的随着罗马法对债权让与的承认无债务转移的规定英国法亦同各国均在民法中规定有债务转移的条款日本民法典但学者及判例均对此采取肯定的解释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在法理上主要有三种学说认为新债务人是原债务人的代理人此学说阻碍了债务转移制度的建立认为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因此3.要约说,认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的债务转移合同债权人应对要约做出承诺债权人不同意时4 对于债务转移的概念但基本上是一致债务转移是债的移转的一种情形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3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第80页1988年7月第1版一内容的债务这两种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将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6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移于新债务人的承担债权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即只变更债务人债务转移的特征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可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第一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债务转移是一项相对无因行为然而第三人愿意承担他人债务该原因一般存在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委托关系或者有偿承担等该原因自始无效不被追认或者解除的债务转移成立后因而债务转移是一项无因法律行为债务转移的这种无因性也不是绝对的把原因行为附加条件订入债务转移协议中从而排除债务人承担无因性的适用二按照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1991年9 月第1版6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1页2000年9月第1版8参见郭明瑞主编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5页移和并存的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转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一免责的债务转移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从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和抗辩权并存的债务转移则属于新的债务的负担因而并不及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可以与原债务人债务不同而独立进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新债务人而并存的债务转移并不影响原债务人的地位在主体的变化上只是增加了债务人而已严格地讲因而免责的债务转移又被称为狭义的债务转移第三免责的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只能独立地承担所转移的债务而并存的债务转移则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小于原债务三债务转移的实质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转移时已经消灭的也不发生效力仍然可以成立债务转移债务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事由仍可成立有效的债务转移1978年9月版10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61页被撤销或解除对于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即有权行使由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债务承担人无权行使第二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也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人承担第三这是债务转移的本质特征债务转移须经过债权人同意11债的关系一般建立在当事人之间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需要对另一方的资力对债权人来说信用等情况如果债务人不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可以任意将其所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必须提供第三人资力与信用等等情况的证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我国第84条也做此规定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可以明示亦可默示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转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定期限催告债权人可推定为拒绝同意依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方能生效债务转移不得损害国家他人的利益债务转移的形式要件应要求债务转移必须依书面协议成立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因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会反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即无使债务转移协议归于无效的必要不必11参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民商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8页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一方面在形式上易于和债的更新混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易于产生纠纷并自债权人在协议上签章同意或自债权人以其他法定方式表示同意时起生效应由原债务人负举证责任的首先而由第三人完全或部分替代了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承担人),因而受到合同的约束其次因债务转移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进行承担,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得超过原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原债务人需承担与否以及范围的大小再次从债务随之转移的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移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制 债务转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古代社会法律持否定立场债是一种法律上的锁链关系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13不认可债务转移制度为了满足贸易的需要即准许债权人的转让人作为受让人的诉讼代理人实现受让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为了保护受让人法律赋予了受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不得向转让人清偿和允许受让人在委托已撤销或委托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提起对12参见张广兴著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244页1988年版式于以某些方式进行的权利转让扩充诉讼14总的来看债的转移一般只限于债权的转让15随着社会发展和交易不断增加德国民法典才有了债务转移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债务转移可通过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产生债权人对债权的自由处分为立法所承认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承担的只有在债务人或第三人已向债权人通知债务承担时在承认前2.拒绝承认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指定期间催告债权人对承认做出表示的不表示承认的3.债权人未予承认的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及时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适用相同规定强调了债权人承认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同时还对抗辩权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承担人不得将原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用作抵消按照的规定一是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二是第三人得以援引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体现了公平原则也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采纳虽然原则上允许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是通过债的更新的方法来达到债务承担的目的法国民法典17对于债务转移但是在债务只能由有关财产的新所有人履行的情况下1995年版15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18-219页1999年8月第1版17参见冯大同国际商法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而转移债的更新与债务转移不同成立新的债务来达到债务转移的目的的一种变通做法二所以也就不存在债务转移在美国,作为一般规则,任何合同义务均可由承担该义务的一方转托给他人承担,除非债权人在让原有债务人亲自履行该义务方面拥有一种实质性的利益因而在由他人履行该义务与由原来的债务人履行这一义务之间有着实质性能超群变化.19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2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除非此种让与将严重改变另一方的义务或严重损害另一方获得对等履约的机会或一方在适当履行自己之全部义务后所获得的权利均可向他人让与 20美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代行债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3条规定除合同当事人另有协议债务人得通过他人代其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则债务人不能转让其合同义务21其债务转移只能通过债的更新的方法来实现221994年三1995年版19参见王军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99页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法通网债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87页2004年7月第1版23参见王军评我国新合同法上合同转让的原则载于 2004年12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的并不得牟利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我国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也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转让义务同时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74条规定的因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四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诉讼行为其分别从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出售等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转移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出台了的下面分述之1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移A.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对所转移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D.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24E.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原企业的债务F.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将原来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出资人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2该司法解释认为因企业分立引发的债务转移纠纷与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转移有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约定处理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3该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企业法人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企业售出后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告知债权人追24参见李国光主编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加责任主体出售企业时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4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出资人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应确认协议有效可撤销协议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等需要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的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的行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Array有利于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无偿划转要按照国有资产25参见李国光主编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权证26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到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债务转移形式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债务转移其原有债务由谁来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公司法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一是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产权仍然是单一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原企业改组为公司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权证26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到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债务转移形式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债务转移其原有债务由谁来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公司法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一是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产权仍然是单一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原企业改组为公司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司也不是原企业的分离或者合并公司法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也违反了的基本原则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观点也称之为出资人承担说原企业的债务是以原企业的资产作为清偿基础的企业改组为公司那么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转移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三种意见虽然注意到了我国企业改制是在一种特殊经济环境下进行的去合理分析原国有企业的债务转移问题而第二种意见则显然没有完全了解中国企业改制的现状笔者认为不仅要以我国的基本原则为依据但也要注意到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现实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改制为公司应由公司化改制的具体形式和公司的性质来决定同时股份制公司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之别各类公司的性质又有差异对原企业的债务转移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第一即企业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投入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原企业终止须将原企业净资产折股投入新公司因此公司实际所获得的资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相当于净资产中确定的债务数额的资产则与债务抵消而未计入公司资本总额中净资产出资实际潜藏的意思是对原净资产中所包含的债务额承担责任与公司所接受的相当于净资产中负债额的资产总和构成原企业债务一般担保的资产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务转移主体不仅包括改制后的公司以其承担净资产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实际上并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可能会使公司因遗漏债务而减少公司法人财产也极易使投资人变相抽回出资留下可乘之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移 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公司仍然存在28企业部分改制由于原企业法人并不消灭原企业债务一般应由原企业承担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企业在实施部分改制时具体来说或原企业就改制方案对债务转移的问题征求债权人意见新设立的公司对原企业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由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即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相应地注销或者转让原企业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体现了的法律精神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8参见李宇龙著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第244页第三是依照改制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以特殊的经营方式承担某些特殊的义务包括自来水供电邮政业军用武器生产等特定行业对外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如新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继续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也不违背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的宗旨应该讲没有争议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有企业兼并的债务转移 及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法人一是合并的各个法人的资格消灭上称为新设合并其他并入的法人资格消灭公司法国有企业兼并与公司法中吸收合并相当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即购买式兼并和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指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控股式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股权达到控股 30。

法院对企业改制逃债的解析与控制

法院对企业改制逃债的解析与控制
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 弥补 了关于企业 改制 问题 公 司。 在 由于原企业完全 丧失 了法 人 资格 , 原企业 债权债 务都概 括
法律 、 规相对 滞后 的局 面 , 法 规范 了人 民法 院对企业 改制相 关民 的转移 到改制后 的公司 中, 由改制后 的公 司承 继 , 根据 企业债权
而 产生的 民事纠纷及借 改制之 际逃 废债务 , 法院执行此类案件 救济做 了补充规 定, 给 经过公 司化改制的 国有独 资公司应 承担清偿

的 工作带 来诸 多难 以解决 的 问题 。为此 我们应 加强对企 业改制 国有 企业改制前所产 生的债务 的义务 , 这既不会 侵犯其他 主体的 逃债 的分析 和控制 , 纠正企业 改制 中的违规 行为 , 制止企 业改制 合法 权益 , 也不 违背 国家对 国有独 资公 司的立法 宗 旨, 债务 由接 中的违法 行为 , 维护 企业 的改革成果 , 进一 步维护社会稳 定大局 。 受 国有 资产 的国有独资 公司承担 , 有利 于国有企业 改制 。
《 于审理 与企 业改制相 关的 民事纠 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我 原 企业与新设 公 司对债 务相 互推 诿 , 关 , 而不愿承担 债务
们认 为是 可 以的。
执行 是人 民法院 的执行机 构及其 执行 人员依 法运用 国家强 可 以不承担原 企业 的债 务 , 因为 , 设公司对 此没有法 律规 定的 新 制力 , 过适用 各种司法 资源 , 通 组合各种必 备要素 , 采取 务项执行 义 务。 出于对 债权人 的保护 , 但 一般要 求原企 业和改制 后 的公司 行动 强制义 务人履 行生 效的法 律文书 所确定义 务 的行为 。也是 共同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如果不要求新设公司对原企业债务承 将 生效裁判文 书的观 念形态 内容 转换为现实 效果, 从而使裁判 文 担责任 , 势必造 成企业 通过此 种方式 转移 资产 , 以逃避 债务 。 借 书规定 的 目标 得 以实现 的过程 。执行权 可分为 执行 实施权和 执 原企业部 分资产被 剥离后入 股新 公司 , 原企业无 力偿还债 务 时, 行 裁判权 。我们认 为 , 在执 行过程 中, 各种有利 于执行 的司法 资 债 权人 可以追及新 设公 司 向新 设公 司主张债 权 。企业根 据公 司 源 、 备要 素均 可应 用 , 必 它们不 只是规 范审理也 同样指 导执行 。 法 进行部分 改制 , 因企业 部分财产 转移 到新设 公司 中, 对外偿 使 其意义 就在于弥补 在审判过 程中没有审 查或遗漏 的问题, 法律适 债 能力 的降低 。因此 , 虽债 权人选择 原企 业偿债 , 当原 企业对 但 用应 当是一 致的 。 二、 实践 中, 借改 制逃债 务的形式 及解析 改制后 留在原企业债务 无力清偿 时, 权人仍然 有权 向新 设公司 债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程,是从战略上、整体上盘活国有企业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

但是,一些地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和思考。

在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问题,债转股中产权不清等。

一、国有企业资产流失(这也是国企改制中出现较大争议的主要原因)(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式主要形式1.低估贱卖。

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即国有资产评估失真问题,问题较为普遍,甚至有些地方和企业存在无偿转让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

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表现为:(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将国有资产高值低估,低价转让,流入个人腰包。

(2)在改制过程中缺乏对国有无形资产的折股保护意识。

从目前评估的要素上看,显然国家的有关文件已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列入评估,但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国有无形资产只是简单地估算一个极小数额或干脆不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

缺乏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由于改革制度尚不健全,对那些与财产权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如许可证、专营证以及与以后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如销售渠道、采购网络等等没有相关规定,其流失额更是惊人.(3)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

2.转移藏匿。

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利用权力化公为私,大肆鲸吞国有资产。

(1)财会凭证不严,审计工作徒有虚名。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数额是必经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藏匿、鲸吞国有资产最常见的有一下几种:一是将原本有效债权作为呆帐、坏帐核销;二是通过涂改帐册、发票改变成本和指出搞虚亏实盈;三是加快固定资产的“报废”以达到隐匿资产的目的,而审计工作的走过场,使国有资产的保障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2)将国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在国企改制中,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某些人为保护一己之私,将公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浅谈企业单位债务风险及解决对策

浅谈企业单位债务风险及解决对策

浅谈企业单位债务风险及解决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壮大实力,需要不断进行资金投入,借款成为了企业经营发展的常规手段。

债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如果企业不能妥善管理债务,就会面临债务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企业单位债务风险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业单位债务风险,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企业单位债务风险的表现企业单位债务风险是指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支付能力下降和债务违约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单位债务风险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偿债能力下降:企业单位债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就是偿债能力下降。

企业面临的债务越多,偿还利息和本金的压力就越大,如果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就可能导致偿债能力下降。

2. 债务违约风险:债务违约是指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即债务人不能按照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违约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影响企业的融资渠道,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3. 资金链断裂:企业单位债务过大或者偿债能力不足,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陷入资金困难,无法正常经营,从而可能导致严重的经营危机。

企业单位债务风险的出现,通常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 盲目扩张: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规模扩张,盲目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和融资活动,结果导致了企业单位债务过大,无法有效管理风险。

2. 经营不善: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较弱,无法有效维持偿债能力,导致债务风险增加。

3. 风险管理不足:很多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导致了债务风险的增加。

4. 外部环境变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企业单位债务风险,比如市场竞争加剧、政策变化等都可能带来债务风险的增加。

面对企业单位债务风险,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企改制遗留的问题。

2、鉴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合同、协议等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的问题,凡是该类问题形成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众所周知,国有制企业属于国家管理,也是国家所有的一种企业形式,旧时代的国有企业存在各种问题如生产积极性下降,效率不高等,需要进行改革。

国有制改革的时代也有很多遗留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在改革国有制的时候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呢?请看为您详细解读。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主要的矛盾有:1、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职工下岗无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讨说法;2、在签署兼并或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形成纠纷;3、在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以剥离的优良资产组建新的公司,把债务留在原有的空壳企业。

形成纠纷后,新老企业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查封了企业的房产、设备,致使企业停产,职工无收入;4、国企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如低评,有意规避拍卖程序,设法不进场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国企改制后,企业由于历史金融债务以及职工欠包袱沉重,企业运营困难重重,但债权银行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公司又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外国公司,此后被诉至法院,企业资产被查封或被执行,职工赖以生存的资产不复存在,造成职工生活无着,直至上街或到政府上访;6、由于政府有个别的政策导向有误,造成目前有些已改制企业面临再次重组的难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案例

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案例

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案例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体制的转变,从一种所有制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所有制形式。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案例可能会遗漏或被忽略,这些案例可能涉及以下方面:1. 产权界定问题:在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遗漏某些权益或资产。

例如,一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可能未被正确评估或漏报。

2. 职工权益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改制方案未能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可能会导致职工的权益受损或被遗漏。

例如,一些职工的安置费用可能未被妥善处理,导致职工长期未得到应有的补偿。

3. 债务处理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债务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遗漏或疏忽某些债务。

例如,一些企业的或有债务可能未被充分披露或处理。

4. 资产评估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如果资产评估不准确或不公正,可能会导致某些资产的价值被低估或高估。

例如,一些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能未被正确评估。

5. 改制方案审批问题: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如果改制方案未经过充分审批或未经批准,可能会导致遗漏或疏忽某些重要事项。

例如,一些企业的改制方案可能未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以上是一些可能遗漏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能会对企业改制的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改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改制的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完成改制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_范文模板以及概述

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_范文模板以及概述

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范文模板以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历史遗留债务是指在过去的某个时期积累起来的尚未偿还或处理的债务。

这些债务可能由政府、企业或个人所担负,包括国家债务、外债、私人债务等。

历史遗留债务对一个国家或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各国和国际组织已经采取了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这些解决方案通常涉及财政管理、精简机构、强化监管和法律改革等方面的措施。

而范文模板则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写作框架,以帮助研究者更好地撰写关于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的论文或报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概述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的相关背景和现状,然后提供一个范文模板作为写作参考,并对其中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后,通过总结得出结论,对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前景进行评价。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个范文模板以供参考。

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组织采取的各种方法和策略,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通过研究并总结已有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更实用和可行的建议。

2. 正文历史遗留债务是指一国或地区在过去的历史时期积累下来且至今未偿还的债务。

这些债务可能源于战争、经济危机、政治变动等各种原因,给当事国家或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发展障碍。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各国和国际组织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

2.1 重组债务重组债务是最常见的历史遗留债务解决方案之一。

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和协商,重新安排原有债务的偿还条件。

这可能包括减少本金、延长偿还期限、调整利率等。

重组债务可以帮助缓解当事国家或地区的财政压力,使其更容易偿还债务并实现经济复苏。

2.2 资产出售/转让对于无法承担继续偿付的历史遗留债务,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来筹集资金以清偿部分或全部欠款。

论如何防范企业利用破产改制逃废债务

论如何防范企业利用破产改制逃废债务

1 企业破产 法实施 以来 的情 况分析
企 业破产制度 是企业 债务人 在不 能请偿 全 部到期 债 务时, 经债权人 或债 务人 向有管 理权 的法 院提出 申请 , 由 法 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债务人 破产 , 并将 债务人全部 财产 公平请偿给所 有人 的程序 制度 。企业 破产是 经 济体制改 革发展 的必然 要求。企业 破产法 是保 证我 国社 会主义商 场经济 正常发 展 的一 十最基本 的法律 。这 是 因为 , 第一 , 经济 体制改革要走 企业 独立核 算 、 自主 经营 、 自负盈 亏之 路 。经济体制改革 的一十 重要 任务 就 是要使 社会 主义企 业成 为相对独立的商 品生产者 , 这就要使 自负盈 亏 的原则 在企业 中确立起来 , 自负盈 亏就意味着企业 要对其经 营活 动 的后果全面负 责。其 中, 包括 对 自己 的债务 负责 , 对于 经 营失败而导致的破产事实承 担相应 的经济 责任。第二 , 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引人市 场竞争机 制 , 实施企业 破产制度 是必不可少的环 节。市场竞 争机制 的 一个重 要原则是 胜 者生存 , 败者淘汰 。部分企业 因不 能适 应市场变 化的需要 而倒闭 。企业的破产威胁 对市场竞 争机制 具有强 化作用 , 只有危及企业生存 的竞争 , 才是 最激烈 的竞 争。没 有这种 强化作用就不 可能有完 善的市场 机制。第 三 , 实行 破产制 度可 以促进 劳动就业制 度的改革 , 为建立职工待 业保险箭 度打下基础。 18 9 6年 1 月 , 企业 破产 法) 效。半 年 内, 国各 1 ( 生 全 级人民法 院受理 破产案件 9 。1B 8件 9 9年 6月至 19 9 1年 . 我国经济进 人整 顿时期 , 企业破产实践的步子放慢。 19 9 0年全 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3 。19 2件 9 1年 4月 9日, 民事诉讼 法》 布实施 , 章规 定 了企业 法人破 产 ‘ 颁 专 还债 程序 , 将破产 对象扩 大到集 体企 业法人 、 营企业 法 私 人 以及外商 投 资企 业法 人 , 院受 理破 产案件 数 明显 增 法 加 ,9 1年全 国法 院受理数 为 17件 。19 19 1 92年 , 邓小平 南 巡讲 话后 , 国民经济再敬进 人迅速 发展阶段 。法院受 理的 破产案件上 升 到 4 8件 。19 2 93年 , 国各 级法 院共 受 理 全 10 , 2 2件 受理总数是 前 4年的 2倍 。但是与全 国众多的亏 损企 业相 比仍然是一个极小 的数 字。 ‘ 企业破 产法 》 实施后前几年 , 统计我 国全 民所有 制 据

化解隐形债务情况汇报

化解隐形债务情况汇报

化解隐形债务情况汇报隐形债务是指因各种原因而未被及时发现或者未被及时披露的债务,它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对隐形债务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化解方案,现将汇报如下:一、隐形债务的调查情况。

经过对公司财务、合同、债务等方面的全面调查,我们发现公司存在一些隐形债务,主要包括,未及时披露的担保债务、逾期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债务等。

这些隐形债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动和信用状况。

二、隐形债务的影响分析。

隐形债务的存在会导致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同时,隐形债务也会对公司的信用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使得公司在融资、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

因此,化解隐形债务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化解隐形债务的方案。

针对公司存在的隐形债务,我们制定了以下化解方案: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债务披露和审计制度,确保所有债务都能及时被发现和披露;2.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偿还计划,尽快化解逾期债务;3.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规范各类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因此而产生的隐形债务。

四、化解隐形债务的落实情况。

针对上述化解方案,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债务披露和审计工作得到了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也取得了积极进展,部分逾期债务已经得到了妥善处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也得到了加强,相关隐形债务得到了有效化解。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化解隐形债务,我们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债务披露和审计制度;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尽快妥善处理逾期债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避免因此而产生新的隐形债务。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确保公司的经营稳健发展。

总结,隐形债务的存在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但通过我们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们将继续加强化解隐形债务的工作,确保公司的经营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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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内容摘要:企业是资本投入者、债权人及劳动者等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契约的连接点, 企业改制涉及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变化,这些交易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其结果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交易合同遗漏债务的承担主体认定,本文将遗漏债务承担的公平合理性纳入企业法人制度、合同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框架内考察,依据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分析遗漏债务承担的主体认定,并与设定申权期与除权期将遗漏债务的承担主体进行配置的结果加以比较评判,发现其存在严重缺陷。

关键词:企业改制遗漏债务责任承担一、绪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规定》)中概括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六种典型表现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权转股、企业出售、企业兼并。

这六种改制形式都涉及被改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引起企业的出资人及股权的变化。

企业改制将造成原企业法人人格变更、消灭、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原企业法人财产的减少。

这种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企业的债务由谁清偿,如何清偿的问题。

在《改制规定》出台前,关于企业分立、合并时债务的承担在《公司法》第九章、《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以及债务承担方式,而其他几种改制形式债务承担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通过的《改制规定》,对各种改制形式的债务承担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使债权人和人民法院能够揭开复杂的改制“面纱”确认适格的债务承担者。

司法解释对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

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原则派生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

应该说,《改制规定》力图透过(越过)原法律规范,发展创设出新规则,较为简单直接,同时也较为严苛的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对遏制实践中借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的不正之风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改制规定》确立的债务承担原则在应用到企业整体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时,却存在严重不足。

本文对照《改制规定》确立的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承担规定进行归纳和评析。

二、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分析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产生从责任人主观型态可分为故意隐瞒、过失遗漏以及改制时尚未确定或发生的债务(或有债务)。

《改制规定》规定了三种隐瞒、遗漏债务的情况: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企业兼并中。

此三种改制方式均属于企业整体式改制,即新的资产所有人不仅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而且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债务。

原资产管理人为了私利可能故意隐瞒某笔债务,达到提高售价之目的,或由于出卖人的过失导致债务被遗漏,以及存在或然债务,都可能导致在改制作价时没有在对价中予以冲减,即发生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并不包括因未评估而遗漏的债务。

下面分类分析吸收合并时、出售企业时、股份合作制改造时遗漏债务的处理。

(一)吸收合并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吸收合并是企业兼并形式之一,指一个企业完全兼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吸收合并的结果是吸收方发生股权变动,也发生资产上的变动,被吸收方丧失法人资格,资产包括负债并入吸收方。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企业合并的重要效力之一,也是企业合并与资产收购(企业出售)的重要区别,正是由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企业合并才不必象企业解散那样进行清算并终止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

[1]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2]在逻辑上,吸收合并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四种: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和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3] 下面我们抛开“企业兼并的债务由被吸收企业概括承继”这一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和本质要求,分析吸收合并过程中出资人的股权及企业的法人财产转移和变化,根据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考察遗漏债务的承担。

1、当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企业合并时,被吸收企业的原资产(包括债权和未遗漏的债务)转移给了吸收方,而被吸收企业则先是获得了价值数额相当于被吸收企业净资产,由合并方支付的现金或者股份,然后该现金或者股份又转移给了被吸收企业的股东。

考虑企业的净资产数额要远远小于企业的责任财产(总资产),而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收回的只是数额相当于净资产的部分,分两种情况讨论,一为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合并过程中得到的现金或股份为零,即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承担债务合并”方式或者“零价格合并”方式;另一种为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合并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股份。

(1)采用“承担债务”或“零价格”方式合并情形此时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没有从企业收回任何财产或其他权益,没有获利,也没有侵蚀被吸收企业的责任财产,此时无论根据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还是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均不应对遗漏债务承担责任,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但是,原企业的责任财产被转移到兼并方企业,并由兼并方控制、利用、处分后,有可能造成被兼并方的有效偿债资产减少,损害了遗漏债权的清偿,在此种情形下,被吸收企业的出资人应当为自己的债务遗漏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依照《改制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发生遗漏债务属于债权人未申报的情形时,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此种结果显然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

(2)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股份方式合并情形当被兼并企业存在的遗漏债务没有清算以前,出资人或者股东变相收回投资,是不符合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要求的。

此种情形下,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遗漏债务的清偿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由于被兼并企业的责任财产是转移给被兼并方,因此,同上述“零价格” 合并方式一样遗漏债务的第一责任人仍然是兼并方。

2、当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合并时,吸收企业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被吸收企业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企业的惟一股东,该种变化对被兼并企业而言,其法人地位以及企业法人财产没有任何变化,变化的只是对被兼并企业的股东,即由原股东换为兼并方。

因此,这一时期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仍由该企业法人承担。

当成为被吸收企业的惟一股东未经清算,转移了被吸收企业的资产,解散了被吸收企业,此时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应由解散人承担是符合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的,也不违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而依照《改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发生遗漏债务属于债权人未申报的情形时,应当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此种结果显然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

(二)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司法解释所说的企业出售,仅指企业的整体出售,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由被出售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国家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一并出售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而改变产权性质的行为。

此种出售方式实为企业产权转让。

[4]从理论上分,企业整体出售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方以现金购买被出售企业的股份,成为被吸收企业的股东,原投入的国有资产退出企业,此时的股权出卖人当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

下面具体分析企业在产权转让出售方式和股权转让方式情形下遗漏债务的承担情况。

1、产权转让方式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通过对产权转让出售整体企业的方式可知,由被出售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国家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出售,是违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也背离了企业改制的初衷和目标。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消费者等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契约的连接点,是各种产权要素的系列合约簇,因此,企业的法人财产整体出售应当得到企业各产权所有者的认可,包括股东、债权人、劳动所有者等。

因此,出售企业的买卖行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卖行为,不是贷钱两清的买卖行为,在处理企业出售后的债务承担时,合同自由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应作严格全面的理解,参加约定的当事人不应只是企业的股东和受让人,还应包括企业各产权所有者,当然包括企业的债权人。

所以,单独由企业的出资人出售企业全部资产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其他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那么,《改制规定》第二十八条设置的“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申权期规则是否可以认定就出售企业取得了债权人的认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首先通知的效果看,即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也不能保证全部企业债权人看到该公告,而实际通知每一个债权人的义务在通知发出人,不能通过公告形式推定债权人已知道企业出售行为;其次,通知债权人与得到债权人同意是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即是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到了债权人,但债权人是否同意企业出售等事宜属于另一个法律行为。

另外,从企业法人制度看,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作为企业的唯一股东一旦将资产投入企业,就立即丧失对资产的所有权,该资产成为企业所有,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此时,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的只是股权,股东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但是却无权直接处分企业(如整体出售)的资产。

通过对此情形产权转让过程分析可以发现,企业的股权及企业法人财产转移情形与前述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实现企业合并相似,即被出售企业的原资产(包括债权和未遗漏的债务)转移给了受让方,而被出售企业的出资人则获得了由受让方支付的价值相当于被出售企业净资产的现金。

此时,被售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且其所有的总资产并未减少。

因此,根据企业法人制度被售企业应当对遗漏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而当买受人将所购企业的资产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时,将构成实质的吸收合并,原企业的遗漏债务应当由吸收企业承担。

《改制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种情形下原企业的债务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该条规定的债务是否包括遗漏债务是不明确的,对照《改制规定》第二十八条对遗漏债务的单独特别规定,可以看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务承担并不包括遗漏债务。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作为股东未经债权人同意单独出售企业是有过错的,其过错有可能造成原企业的有效偿债资产减少,损害了遗漏债权的清偿,此种情形下,被出售企业的出资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遗漏债务承担分析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对国有企业产权性质的改变,是指买受人以现金购买被售企业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售企业的惟一股东,此实际为通过股权转让达到了企业股东的变更,企业的法人资格和企业总资产并未发生实际减少,因而,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应当由出售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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