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1、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汇总
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汇总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经济法是指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一门研究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经济法的含义、特征和作用。
1.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2.经济法的特征:(1)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以经济行为为对象。
(2)具有目的性和指导性,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学科有较强的联系,如行政法、民商法、劳动法等。
3.经济法的作用:(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
(2)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关系。
商业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含义、特征和基本原则。
1.商法的含义:商法是调整商业经济活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为目的。
2.商法的特征:(1)商法的对象是商业活动,以商业主体为主体。
(2)商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与其他经济法学科相互关联。
(3)商法具有专门性和灵活性,适应商业活动的特点。
3.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事主体享有自由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
(2)平等原则: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平原则: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4)信用原则:商事主体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商业道德。
三、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法的含义、特点和要素。
1.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约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法的特点:(1)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2)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平等自愿,不强求、不欺诈。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四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四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实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
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交易和约定的重要法律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需要特别重点掌握。
例如,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同时,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等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要熟悉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特点,理解各种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在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是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几个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它的设立相对简单,注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组成的,它的组织形式相对复杂,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还需要了解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
这些机构在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备考时需对其进行理解和掌握。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也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劳动法时,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工作保护等事项。
同时,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要注意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和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金融法时,需要掌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监管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20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使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使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使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三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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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的考察多围绕着法条的原文进行出题,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对重要的法条进行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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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要求】
(1)准确记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2)准确记忆银行业监管权限的划分和监管措施。 银行业法的学习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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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保监会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 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且应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 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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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天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同学们学习时心理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但是银行业法听起来就离我们 很遥远对不对?可如果我说“包商银行被接管”,同学们可能比老师还了解。20年来国内银行接管第一例, 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当时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包商银行因为存在严重信用风险,对其实行一年期的 接管,期间由建行托管运营。这就是银行业法的实际应用啊。我们甚至可以问一下,为什么是央行和银保 监会安排接管?什么情况下发Th接管?接管的后果是什么?接管什么时候终止?请同学们跟着老师开始今 天的学习吧! 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还是记忆的问题,学习内容非常的机械、琐碎。 习题注意事项: 今日习题无难点。 建议学习时间:4小时
2020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一
2020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一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能够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
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有于相关市场之中。
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实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世界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个规定是在参考了很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概括为: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0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P17)1.民事案件(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商事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考点02:审判制度(★★★)(P18)1.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公开审判制度(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已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经济法重点知识
经济法重点知识一、定义和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是以保障经济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集合。
经济法是国家宏观政治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由选择、自由竞争、自由交易等。
在自由原则下,个体和企业可以自主决策、自由选择经营方向和经济活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应该平等对待,不应存在特权和不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它要求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各方利益的合法权益。
公正在经济活动中起到调节、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4.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守法经营、守法交易、守法行为等。
只有依法经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竞争的行为准则和条件,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行为的法律。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建、股权分配、董事会的职权等事项,维护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稳定和透明。
4.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工人和雇主权益的法律。
它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的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020年CPA《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2020年CPA《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介绍法律基础知识。
分值较低,平均每年2分左右。
高频考点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几乎每年都会涉及。
法律关系主体考查时侧重于考查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的效力。
鉴于《民法总则》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一下前后法条的变化。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系2019年增加的重点内容,需引起重视。
目录法律基本概念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别提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特别提示】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实施保证,但未必都是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对比】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是技术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对比】①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党纪规范也都发挥重要作用。
②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也是道德所要求或禁止的。
二、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机构设立与运行;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等。
2.刑法:强制性最突出,调整社会关系极广泛。
3.行政法: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
具有从属性、服从性。
4.民商法:本书第二编、第三编均为民商法;知识产权也属于民商法。
“得民商法者得天下”5.经济法:本书第四编为传统经济法,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反垄断法律、涉外经济法律等。
6.社会法:劳动法、工会法;未成年、妇女、残疾人等保护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主要是指仲裁法。
三、法律渊源四、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种类五、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八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八一、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
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
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
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
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一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一(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征: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
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3.形式不同。
集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在理论上能够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并存。
4.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所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5.签订程序不同。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法第51-56条规定了集体合同,要点为: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简来说之,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本法允许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该类集体合同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
3.集体合同草案理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订立后,理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小提示:集体合同是默示生效,无须批准,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表示异议,合同即告生效。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五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五一、房地产开发制度(一)概述房地产开发,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实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
在我国,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实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活动,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对其加以调控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作出以下几方面规定:1.开发规划要求。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
2.开发土地使用权用途与开发期限要求。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能够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能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开发安全性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也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所谓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展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
当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一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一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的,劳动基准就是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劳动基准法就是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基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主要由规定劳动标准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包括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工作时间的种类有:1.标准工作时间,又称标准工时。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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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地位 的确定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记忆口诀]市场份额,控制能力,财力技术,依赖程度,难易程度
(1) 高份额被推定
推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合同效力
被诉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Biblioteka 考点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参考因素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3
具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例]茅台酒厂对经销商的限价
纵向协议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令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 [例]某市旅游协会召集当地旅 行社统一定价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横向或纵向的协议垄断 横向、纵向协议
行为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需要证明两点:(1)有如上事实;(2)所达成的协议不会
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只要达成协议,无论是否实施均可处罚。 处罚原则
[记忆口诀]以行为论,不以结果罚
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第一章 竞争法 竞争法框架体系
本章备考点睛 本章于客观题考查 2-3 题。常考考点: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2019 年 4 月 23 日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了细化,新增 及变化内容需重点关注。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适用除外 (利大于 弊)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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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不推定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
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自证清白者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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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经济法篇 ............................................................................................................................................................................1 第一章 竞争法.........................................................................................................................................................2 第二章 消费者法.....................................................................................................................................................8 第三章 金融法.........................................................................................................................................................14 第四章 财税法.........................................................................................................................................................17 第五章 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 24
一 反垄断法
考点 1 协议行为★★★★
概念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主体
种类
行为表现
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竞争者 [例]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 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 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横向协议
行为表现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
(1)达成+实施→停止行为+没收所得+罚款; 责任形式 (2)达成未实施→ 罚款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协议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基于《刑法》的规
定,某些协议行为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串通招投标行为。
减轻或免责 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