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 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 2006〕 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 2006〕 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 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 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豫人社〔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转变,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提升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1全面设置正高级岗位。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均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往未明确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在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5%以内确定。
2提升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对于以往已明确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不含豫人社〔2019〕1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其中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
事业单位也可结合人员队伍现状,将上浮比例用于副高级及以下岗位。
3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行业发展要求,对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
二、完善岗位管理政策4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坚持改革思维和问题导向,以优化人事管理政策和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围绕“放权、搞活、有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激发人员队伍活力。
5采取专业技术岗位“高岗低用”管理办法。
针对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人员聘用问题,在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可将同层级内空缺岗位调整用于最低等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2014〕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0育人社152号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免费下载】国人部发〔〕87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在编)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和市人社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核准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员额和医院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建立符合医院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2、医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3、我院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
4、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医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医院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医院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我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程、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档案、图书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医院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逐步核减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医院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
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当前,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就此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1.合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和人员结构情况,合理确定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
可以参考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博士、硕士、本科等学历层次人数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制定合理的比例标准。
2.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聘机制,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过程公正、公平。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适当增加评聘次数和评聘机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事业单位的发展。
3.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责任与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体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二、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岗位:根据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岗位,确保各岗位上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强化岗位职责管理: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规范各级岗位的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岗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级岗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3.提高岗位对接能力:加大对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的培训力度,提高岗位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要求。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开展深度合作,共享资源,促进人才的流动和互通。
4.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加大对卫生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到卫生事业单位工作。
建立人才引进和使用的长效机制,为卫生事业单位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办〔2010〕3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2号)等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办〔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四级岗位的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全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和聘用。
第四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优中选优。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每年选聘一次。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确定的岗位限额内,严格按照拟聘人员申报条件核准认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21•【字号】豫政[1997]50号•【施行日期】1997.08.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第六条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理;(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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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豫办(2010)3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编辑本段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编辑本段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9、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0、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5、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
编辑本段基本条件(一)岗位基本条件2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9、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编辑本段审核程序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类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
同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2)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审核表按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核等内容。
编写岗位说明书,写明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