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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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1)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

1、夫妻共同财产 (2)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

3、夫妻约定财产制 (5)

二、夫妻间的扶养 (6)

三、夫妻继承权 (7)

结束语 (8)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论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只是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约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仅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工资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

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有学者反对这种财产归属的认定及处理,提出“投资、经营、受益主体同一论”。即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现实生活。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第四、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越少。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此外,要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2001年4月28号修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

第五、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因为:(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2)赠与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赠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

第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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