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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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经育龄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公社、区和相当县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审查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优待办法分两种,任由选择,中途不变。第一种,小孩免收托幼费至七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至高中,享受公费医疗至十四周岁。第二种,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五元,直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生第二个子女和第一个子女间隔不足四年者,从怀孕第二个子女第四个月起至第一个子女满四周岁期间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三)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第四个月起到取得结婚证明书后九个月期间,征收超计划生育费。
征收办法: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工分(按基本核算单位劳动力全年平均工分计)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在分配时从本人劳动工分中扣除;城乡个体小商贩、手工业者、无业人员(包括港澳同胞、华侨家属),由居民委员会、生产队根据以上原则征收。所征收的工资、工分归本单位作为福利费、公益金。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七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三十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二十一天。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散布谣言,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积极分子等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恶果的,依法惩处。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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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穗府[1993]7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8.14【实施日期】199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颁发《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我国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市但在市外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第一责任人。
并应按照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五条城镇人口推行晚婚,实行晚育;农村人口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在安排生育指标时可不受间隔期限制。
第七条女方属农村户口的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合同期间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方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有生育证,在户口性质改变前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怀孕的,可允许生育;在户口性质改变时尚未怀孕的,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收回生育指标;在户口性质改变后怀孕生育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九条调入、迁入人员持有外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应重新审查,对不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取消外地的生育证。
第十条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的配偶(户口在本市的)的生育,按《条例》的生育规定执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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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全面、正确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措施促进人口素质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人口计划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奖励和扶助第七条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农村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其所在村民小组应当优先安排其从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子女入学、就业以及享受其他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照顾。
第四章技术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节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减免技术服务费用。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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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重新修订了《广东计划生育》,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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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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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is regula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its promulgation.2.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生育权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
Guangdong Province implement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protects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nd promotes the comprehensive two-child policy.3.实行多规合一、一张图管控、一体化决策、集成应用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Implement a spatial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integrating multiple regulations, control by a single map, integrated decision-making, and integrated application.4.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规划。
Strengthe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protection, ecological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statistical data shall be promptly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subject to social supervision.6.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发布查询服务平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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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8eda8df8c75fbfc77db2f3.png)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
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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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法规。
二、人口与发展第三条广东省实行人口发展战略,推动人口总量控制,优化人口结构和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广东省应当加强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人口统计制度,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生育政策第五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
第六条广东省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孩子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广东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节育手术、避孕药具供应和生殖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八条广东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推广科学文明的生育方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生育支持第九条广东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待遇,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
第十条广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家庭照顾孩子。
六、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补办生育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生育情况的;2. 未按照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3. 未按照规定使用避孕药具的。
七、附则第十三条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4d1bcef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60.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0•【字号】•【施行日期】198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我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实施《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发下解决意见。
一、有关《条例》第二章的几个具体问题1、继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来,虽然对晚婚、晚育率已不再订出指标要求,但各级计划生育、民政部门和各单位仍要坚持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晚婚晚育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措施。
2、认真执行生育政策。
市委、市政府穗字[1986]1号文件有关农村人口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限要求,与《条例》精神是一致的。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并应根据市下达的本世纪末人口控制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3、归侨、侨眷,应与国内其他公民一样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国家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
但对下列几种人可给予适当照顾:(1)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回国未满六年,第一个孩子已满四周岁的,可以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3)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的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4、散居在我市的少数民族。
按汉族的生育政策执行。
增城县畲族乡应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5、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按农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居住在农村的城镇人口,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属非农业户口的农、林场职工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20dc1bf5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17.png)
广东省是中国南方的一个省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因为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背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成为一个热门的移民目的地。
但是,大量人口的迁入和生育压力给广东省带来了一些困难,比如人口过多、教育医疗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等。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7年11月24日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在199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该条例共有七章,44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了解这个法规的主要内容、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基本原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章规定了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平等、公正、人性化、科学决策、综合施策等核心价值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所有公民都有生育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利选择计划生育服务。
二、人口流动管理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因此,大量人口从其他地区迁入该省。
然而,这种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人口流动管理的相关政策。
根据该条例,所有在广东省居住的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并按规定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个人信息。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禁止向没有合法居留权利的外国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三、计划生育管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是关于计划生育管理。
该条例规定,所有夫妇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程序和实施方式。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和相关处罚,如罚款、处警告等。
四、健康保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是有关健康保健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广东省政府应当为广大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妇女健康保健服务。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禁止聚众散布虚假的计划生育、儿童保健等信息。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罚款等处罚。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cb9c10a336c1eb91b375d17.png)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
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完成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七条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已怀孕的,原发二孩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原发二孩生育证失效,由发证部门收回并注销。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者合同期间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一)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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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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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20dae68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6c.png)
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示例文章篇一:《广东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之我见》在我们广东呀,人口计划与生育可是个和大家都息息相关的事儿呢。
就像一张大网,这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把我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给联系起来了。
我听爸爸妈妈讲,以前啊,计划生育可严格啦。
在我们村子里,有一对夫妻,他们特别想要个男孩。
那时候计划生育规定一家只能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
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女孩,就特别想再要个男孩。
可是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呢。
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就经常去他们家做工作。
工作人员就说:“咱们这个计划生育政策呀,就像交通规则一样,大家都得遵守。
要是有人乱闯红灯,马路上不就乱套了吗?生孩子也是这个道理,要是大家都想生多少就生多少,咱们的资源哪里够呀,孩子以后的教育、医疗啥的都会成问题的。
”这对夫妻刚开始还不太理解,觉得为什么自己不能再生一个。
但是慢慢地,他们也明白了这个道理。
现在呢,广东的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比如说,现在鼓励大家优生优育。
我有个邻居阿姨,她怀孕的时候,就享受到了很多新政策带来的福利。
她去医院做产检的时候,有专门的医生给她讲一些关于孕期健康的知识,什么营养要均衡呀,要适当运动呀。
这就像有个贴心的小管家在身边一样。
而且呀,政府还会给一些补贴呢,这补贴就像是一份小惊喜,让阿姨心里暖暖的。
阿姨就说:“这新政策可真好呀,就像一场及时雨,让我们这些准妈妈能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宝宝。
”再说说生育假吧。
我妈妈的同事生宝宝了,她休了好长的产假呢。
这产假就像是给妈妈和宝宝的一个特殊的保护期。
妈妈可以在这段时间好好休息,照顾宝宝。
而且呀,爸爸也有陪产假。
我就问爸爸:“爸爸,为啥要有陪产假呀?”爸爸笑着说:“儿子呀,这陪产假可重要啦。
就像搭积木一样,妈妈和宝宝是一块积木,爸爸也是一块重要的积木。
爸爸在陪产假的时候可以照顾妈妈和宝宝,这个家才更完整呀。
”我听了觉得可有意思了。
在我们学校里呢,也会宣传人口计划与生育的知识。
广东计划生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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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划生育细则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实施优生优育。
而广东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度较大,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细则,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计划生育细则一、家庭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妇应该合法合规地进行家庭计划生育,尽量减少生育数量,保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职能结构的协调。
二、计划生育服务广东省落实计划生育服务,为广大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前医疗体检、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以确保夫妇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三、计划生育证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有夫妇应该持有有效的计划生育证,计划生育证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夫妇生育信息。
如果夫妇没有持有计划生育证,必须到当地计划生育机构申领。
四、超生和非法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非法生育和超生都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夫妇未经批准而生育超出规定数量的子女,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社会抚养费,否则会面临更高的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五、计划生育资料保密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因此,广东省严格规定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资料必须保密。
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得或泄露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结论广东省的计划生育细则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但保护了夫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平稳稳定。
可以预见,在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将会更加强调合法合规,更加注重宣传教育,更加关注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步伐和质量。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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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推动人口资源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全面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居住的广东省籍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人口观,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素养。
第二章人口计划生育第五条家庭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生育子女,并履行相关的计划生育手续。
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晚育、少育,支持夫妻在国家和广东省政策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提倡独生子女,且可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率、出生率、死亡率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的监测和统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老龄化的研究和应对,推动发展适老化产业,提供相关养老服务。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第十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加强他们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违法与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甚至吊销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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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人口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议题。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也面临着关于计划生育的诸多挑战。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来规范计划生育工作。
一、背景介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是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的困扰。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合理安排人口结构,广东省政府决定制定该条例,并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二、条例内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明确规定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原则和具体细则。
包括明确夫妻双方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管理,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进行惩罚。
2.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强调广东省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重要性,要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并为符合政策的夫妻提供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责任等。
4.计划生育调查和统计: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和统计,并根据统计数据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条例的意义和影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对于广东省的社会发展和人口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过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
其次,通过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可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广大夫妻的生育需求。
此外,该条例的实施还可以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广东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问题,控制人口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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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下文是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
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
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