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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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古人称之为“鼎新革故”,即“布新猷,除旧政”,或者叫作“变法乱常”。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除旧布新,打破常规。它意味着对原有的权力配置、利益关系、社会秩序乃至人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进行新的调整。改革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及时化解新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就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实现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也是古人所说的要善于以“小变”求“不变”。古往今来,无数历史事实证明,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只有找到三者之间关系的结合点,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改革是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大体上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激化情况下发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矛盾。当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革,调整社会生产关系,就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

春秋时代,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已经延续了一千多年。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荒地开垦日益增多,私田急剧增加,建立在“千耦其耘”的集体劳动之上的井田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出现了“公田不治”(《国语·晋语》)的现象。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田里不鬻”(《左传》襄公四年)的格局被打破。上自天子,下至大夫,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层出不穷。与此相适应,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部分奴隶主转化成封建地主;获得小块土地私有权的奴隶和平民转化成个体农民。封建依附关系与租佃关系由此产生并发展起来。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则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针对腐朽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奴隶起义与平民暴动此起彼伏,工匠斗争和国人暴动不断高涨,“私家”(大夫)对“公室”(诸侯国君)的斗争愈演愈烈。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展开了夺权斗争,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相继出现。被称为“战国七雄”的各国国君,为了避免在尖锐复杂的阶级搏斗中遭到宗族残灭、社稷瓦解的厄运,纷纷变法图强,进行政治与经济改革。著名的有魏国的李悝变法、赵国的公连仲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燕国的乐毅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前后八九十年间,改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其中尤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并为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之际的变法运动,是旧的奴隶制度所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集结的产物,实质上是一场摧枯拉朽的封建化运动。各国变法的结果,使奴隶主贵族普遍遭到沉重打击,奴隶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基本被废除,由奴隶制引发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生产力获得解放,社会经济和文化得到发展,中国历史迈入蓬勃发展的封建时代。

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与确立,是广泛的社会改革的必然结果,那么,高度发展的中国封建文明,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与历代王朝在政治上、经济上乃至文化上不断地进行改革分不开的。封建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统一体,生产力与封建生产关系的矛盾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由此派生出来的农民阶级与地方阶级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每当这些矛盾集结、社会危机到来之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君、有识之士,迫于农民造反的压力,为避免统治的覆亡,往往会推行一些针对时弊的改革,从不断完善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入手,企图缓和矛盾,克服危机。从秦始皇、汉武帝的政治、经济改革到杨炎、张居正、雍正皇帝所推行的赋税体制改革;从魏孝文帝的全面社会改革到金世宗、元世祖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无一不是为了化解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克服社会危机所作出的努力。而改革的结果,都在不同程度上松动了封建生产关系中落后部分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调整了封建剥削中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减轻了人民的某些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直接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封建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中国历史上的改革,都是由于社会矛盾

的积累导致社会危机出现的时候发生的,而改革又成为克服社会发展障碍的有效途径。

改革过程中可能引发新矛盾的诸因素

改革是为了化解和克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旧矛盾,但在化解与克服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作为旧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引发革新与守旧的斗争,这是改革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官户、形势户地主依仗权势,贪赃枉法,公开掠夺,经商走私,诡名挟佃,影庇税户,导致国税流失和阶级关系紧张,农民造反与士兵暴动此起彼伏。仅嘉 四年(1059年)一年之中,各地就发生农民造反970起。加上连续对西夏战争的失败,每年要“岁赐”西夏银帛茶二十五万五千。辽朝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渊之盟”所确定的给辽“岁币”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纳”银十万两、绢十万匹,从而导致宋廷严重的财政危机。国库空虚,宋廷就拼命搜刮,这就引发了社会矛盾的全面激化。为改变这种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进行变法,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和军事制度,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力图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新法的实行确实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受到一定限制,打破了他们习以为常的剥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赋税收入。但由于新法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旧派司马光、韩 等人的强烈反对。特别是围绕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开的斗争尤为激烈。司马光曾说:“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的关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宋史·司马光传》)。宋神宗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动摇,导致王安石两次罢相。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宋史·高皇后传》),把改革派驱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终失败,社会矛盾日益加深。三十多年以后,便爆发了方腊、宋江、高托山等农民起义和金兵进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也就垮台了。由此可见,改革过程中所引发出来的革新与守旧的矛盾,不仅会使改革失败,而且还会导致社会重新陷入动乱之中。此其一。

其二,改革过程中,如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失调,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秦始皇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将地方权力最大限度地集权于中央,滥施淫威,形成“内重外轻”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农民起义爆发,孤立无援的地方郡县便望风披靡,不攻自破。西汉初年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改革地方行政体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封了七个诸侯王。由于矫枉过正,诸侯势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内轻”局面,导致吴、楚七王之乱的发生,使社会重新陷于动乱之中。此外,像西晋的八王之乱、唐后期的藩镇割据等,也都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调所造成的恶果。

其三,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配置关系的变化也容易引发出新的矛盾。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会汉法”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国时期奴隶制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改变了蒙古贵族所推行的杀掠、屠城、强占农田为牧场以及变俘虏为奴隶的政策。一部分守旧的蒙古奴隶主贵族认为这样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引发了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中原地主阶级与西北地区蒙古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长达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乱。

其四,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决策失误,不仅会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且还会使社会陷于动乱之中。西汉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发展,形成了“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局面(《汉书·王莽传》)。富商大贾,“上争王朝之利,下锢齐民之业”(《汉书·货殖传》),官、私奴婢人数激增,导致阶级矛盾日趋尖锐,饥民与官徒起义时有发生。为了克服严重的社会危机,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决策,下令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实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汉书·王莽传》)的理想;通过恢复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礼乐制度,确保宗法地主势力的统治和宗法封建贵族的世袭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实行“五均六管”,垄断工商业和高利贷。同时,他还假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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