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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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高温灼烫一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7号高炉复风后,高温渣铁粘结到1 号风口小套上并对其进行溶蚀而造成风口小套突然烧损,1号风口小套烧穿后, 冷却水进入炉内遇到高温炉料瞬间汽化膨胀爆炸,炉内压力急剧上升,导致1 号风口小套冲出,大量高温炉料从1号风口喷溅出来,造成正在炉外作业的1 名工人当成死亡、3人受伤。
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本体安全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
导语
1. 隐患定义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与分类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3条 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5”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操作工在未确认7号高炉煤气出口总管 G036蝶阀关闭状态且未通知区域人员撤离的情况下,违反《煤气安全管理标 准》《岗位规程》规定操作G037插板阀,且未按规定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作 业和监护,导致大量煤气泄漏,造成泄漏阀门附近18名员工不同程度中毒, 其中8人死亡、10人受伤。
一、冶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11条)
■1隐患安全风险 ■3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典型事故案例 ■4具体判定事项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 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作业环境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
钢水吊运
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
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钢水吊运 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 防水泄放 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
导语
一、制定背景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
二、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 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四)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
[2017]129号)
《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 2.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弧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一)安全管理方面,4条; (二)高温熔融金属,7条; (三)煤气,4条。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金属冶炼部分)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8〕6号
对钢铁企业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随着全国钢铁企业超能力、超负荷生产现象增多,安全生产压力持续 增加; 二是部分地区受限产政策影响,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 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 三是各地区在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过程中,存在对标 准理解不准确、执法不严格情况; 四是部分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风险分析不到 位; 五是大部分钢铁企业未举一反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六是一些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和“2·9”高温灼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一般事故
2018年2月5日2时56分,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 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7号 高炉发生煤气泄漏事故,事故造成8人死亡、10人 受伤。 2月9日23时10分,7号高炉1号风口小套发生穿漏 喷溅,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2. 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3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和“2·9”高温灼烫一般事故
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认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工艺技术管控及安全培训 不到位、应急救援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等,对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认定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对下属单位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 3.认定属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两起事故共对34名事故责任人和2家涉事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公安机关已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副部长等4名涉嫌 犯罪的企业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其中1人取保候审); 二是建议对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9名企业人员以及韶关 市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和曲江区安全监管局的9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或其他问责处理。其中有5名企业人员因涉及两起事故责任、受到 加重处分的处理; 三是依法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撤销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等级、收回相 应证书、牌匾;责令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本体安全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
导语
1. 隐患定义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与分类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3条 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5”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操作工在未确认7号高炉煤气出口总管 G036蝶阀关闭状态且未通知区域人员撤离的情况下,违反《煤气安全管理标 准》《岗位规程》规定操作G037插板阀,且未按规定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作 业和监护,导致大量煤气泄漏,造成泄漏阀门附近18名员工不同程度中毒, 其中8人死亡、10人受伤。
一、冶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11条)
■1隐患安全风险 ■3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典型事故案例 ■4具体判定事项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 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作业环境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
钢水吊运
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
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钢水吊运 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 防水泄放 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
导语
一、制定背景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
二、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 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四)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
[2017]129号)
《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 2.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弧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一)安全管理方面,4条; (二)高温熔融金属,7条; (三)煤气,4条。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金属冶炼部分)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8〕6号
对钢铁企业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随着全国钢铁企业超能力、超负荷生产现象增多,安全生产压力持续 增加; 二是部分地区受限产政策影响,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 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 三是各地区在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过程中,存在对标 准理解不准确、执法不严格情况; 四是部分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风险分析不到 位; 五是大部分钢铁企业未举一反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六是一些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和“2·9”高温灼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一般事故
2018年2月5日2时56分,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 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7号 高炉发生煤气泄漏事故,事故造成8人死亡、10人 受伤。 2月9日23时10分,7号高炉1号风口小套发生穿漏 喷溅,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2. 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3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5”煤气中毒较大事故和“2·9”高温灼烫一般事故
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认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工艺技术管控及安全培训 不到位、应急救援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等,对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认定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对下属单位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 3.认定属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两起事故共对34名事故责任人和2家涉事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公安机关已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副部长等4名涉嫌 犯罪的企业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其中1人取保候审); 二是建议对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9名企业人员以及韶关 市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和曲江区安全监管局的9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或其他问责处理。其中有5名企业人员因涉及两起事故责任、受到 加重处分的处理; 三是依法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撤销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等级、收回相 应证书、牌匾;责令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