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萌主民法主观题核心必背50条—孟献贵(2019.9.15)
【民法】2019年孟献贵主观题民法必背 20 条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20 条民法总论《民法总则》第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第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总则》第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物权法《物权法》第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法《合同法》第94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孟献贵民法黄金考点汇总
考点189,健康权
考点215: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考点190:姓名权
考点216:房屋的分割
考点191:肖像权
考点217:收养关系的成立
考点192:名誉权
考点218:收养关系的解除
考点193;荣誉权
考点219:继承的基本原理(死亡 时间的推定和遗产范围的认定)
考点220;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考点17:监护人的职责
考点43:复代理(转委托)
考点18: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考点44:职务代理
考点19:宣告失踪
考点4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考点20:宣告死亡
考点46: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
范围
考点21:设立中法人
考点47: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 力
考点2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考点235;教育机构责任
考点221:法定继承
考点236:用匸员任(单位用工和 个人用工)
考点222:遗嘱继承
考点237:帮工责任
考点22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考点238:定作人责任
考点224:遗产的处理
考点239:安保义务人责任
考点225:遺赠
考点24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考点226: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208:诉讼离婚
考点183: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考点209: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考点184;人格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考点210;离婚经济补偿
考点185;人身自由权
考点211;离婚经济帮助
考点186;人格尊严权
考点212;离婚过错财产分割
考点187*生命权
考点213: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 处理协议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司法考试民法50句考点1.情谊行为不同于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谊行为一定是无偿的,但无偿的不一定都是情谊行为,比如无偿的委托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帮工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无偿的,但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情谊行为。
2.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给付请求权。
3.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权利人就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诉讼时效。
4.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称其为孳息;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5.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不得推脱,且与父母婚姻状况如何无关,被监护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态对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所区别,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7.父母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的,父母的监护责任并不移转。
8.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不涉及人身关系。
但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格者,是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但是,由于其与自然人存在本质属性上的不同,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并且当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0.财团法人无成员,因而没有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
开始起算,明确安全使用期且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明确安全使用期的期间;油污侵权最长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6年。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平等” 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
008 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孟献贵讲民法
性, 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组织 (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 但 是, 如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 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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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
本专题的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2������ 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 民事权利。 三个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考点, 特 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几乎每年必考, 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点 掌握。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法考资料】孟献贵带你拿高分!民法主观题必背20条
【法考资料】孟献贵带你拿高分!民法主观题必背20条同学们,你们心心念念的主观题民法必背的20条知识点来啦!内容来自于孟献贵老师,老师正在盯着你呢,还不快学起来~一、民法总论1、《民法总则》第 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 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总则》第 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民法总则》第 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物权法1、《物权法》第 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 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 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法》第 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 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五星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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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
16.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真题解析课程—民法—孟献贵
《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 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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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 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 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3-2,单)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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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 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 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 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5,单)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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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16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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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 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 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 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 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3,单)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
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每年必考合同效力1、合同有效,答题要点和法条:(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没见过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要答出: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并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无效的事由,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其他人权益,所以应该是有效的。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需要答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物权和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责任。
法条依据: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主要需要对照小前提答出因为哪一种事由无效,然后写明法条。
【注意】要答出责任,不要遗漏:合同无效可以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要对照小前提分析是因为哪一种事由可撤销,谁可以撤销,然后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没有超过,最后要答出责任:撤销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销,合同有效,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9年度民法56讲
专题八 诉讼时效☆☆☆
五、中止(P85)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事由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①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
2019年度民法56讲(基础版) 导读课程
主讲人:孟宪贵
新浪微博:众合孟宪贵 法法网:孟宪贵
专题八 诉讼时效☆☆☆
本专题属于每年必考内容,必须重点掌握,特别是 2019年8月最高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11/25
专题八 诉讼时效☆☆☆
一、基本概念(P80—P81)
2019/11/25
专题八 诉讼时效☆☆☆
三、种类(P83)
2、特殊诉讼时效 (2)3年
①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第42条 ②油污损害:《海商法》第265条 (3)4年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之日起计算。
2019/11/25
专题八 诉讼时效☆☆☆
四、起算(P84—P85)
特别注意: 《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3款,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 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
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一、引言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民法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大学生和专业人士的重视。
而在2023年,民法考试又出现了孟献贵主观题,这无疑对考生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和应对这一考试内容,本讲义将对此主观题进行深入的讲解和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大家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孟献贵主观题概述1. 孟献贵主观题的背景和意义。
2. 对孟献贵主观题的考查重点。
三、孟献贵主观题解析1. 针对各道题目的详细解答和分析。
2. 对于解答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思维逻辑进行说明。
四、孟献贵主观题解题技巧1. 解题的一般方法和套路。
2. 解题过程中的常见陷阱及应对策略。
五、案例分析1. 结合实际案例,对孟献贵主观题进行生动的讲解。
2. 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六、应试策略1. 孟献贵主观题的应试技巧和策略。
2.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地完成主观题部分的考试。
七、总结与展望通过以上讲义的学习,相信大家对2023年民法孟献贵主观题已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在备考过程中,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多加练习,相信在考试中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
未来,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和研究民法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变化,为大家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资料和考试辅导,共同助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2023民法孟献贵主观题讲义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学业有成!八、孟献贵主观题的背景和意义孟献贵主观题,在2023年的民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其背景主要是由于民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生活、财产、人身等方方面面,因而对其考查是必要的与迫切的。
孟献贵主观题的出现也是对考生综合能力的一次考核,不仅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相关理论知识,还要求考生具备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参加民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掌握和理解孟献贵主观题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2.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范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二、法律事实体系义务的违反产生——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2.,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6.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形.8.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9.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张、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3.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和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形式明示与默示1.明示方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方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2.默示方式.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3.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4.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的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①限双行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②无权代理,经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④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⑥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1.表示意识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效果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表示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别人看来是有法律意义权利意图、效果意思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当事人欠缺表示意识,无意受到自己意思的拘束,进而来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进而免于产生法律后果.2.归纳总结:意思表示的概念概括起来就是,第一,内心有效果意思,希望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四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图61.,十周岁以,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着作权,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请求权.3.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4.这里的纯获利益指的是法律上而非经济上的纯获利益,亦即不能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和对价,哪怕这种对价极其微小.比如,把一套价值上万的邮票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是无效的.4.在排除纯获利益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表意行为之后,——无单无效、无双无效、限单无效、限双待定.二、表意行为民事行为1.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2.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3.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4.5...6...7.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前者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抛弃、财团法人的捐助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适用“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双方行为必有相对人,单方行为则可能有相对人,可能没有.8.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9..10.自然人借贷合同合11.要式行为包括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两种.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末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2.自然人借贷为双方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13.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不是同一概念,单务合同为双方行为而非单方行为;反之,双务合同则双方行为.14.表意行为不等于意思表示,但是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①单方诺成表意行为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表意行为.此时,意思表示和表意行为的区分没有意义.即在单方诺成表意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行为;②在双方或者多方表意行为,必须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表意行为.它和单方表意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仅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以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表意行为需要两个意思表示的合意;多方意思表示则需要多个意思表示的表达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但不能构成单方表意行为③在实践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能成立表意行为;④在要式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法定形式方能成立表意行为.三、表意行为体系图81.表意行为的效力瑕疵、保护对象及法律后果如下:1意思表示瑕疵——保护相对人利益——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2欠缺第三人追认——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效力待定3标的违法——保护国家利益、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一无效1.确定无效的含义:自始、确定、当然无效2.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单、限单、无双无效3.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无效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合同法40、53条3超过20%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4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效四倍以内有效4.法律后果: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58条5.难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之分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⑴以下行为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⑵以下行为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最后一个可补正3以下行为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①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可补正②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③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④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⑤无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补正4以下四个市场准入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黄牛票贩、②无证导游、③无证商贩、④无证司机5以下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公务员经商、②律所两所执业、③公司对外担保、④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6以下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卖、④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7当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时,该合同无效,如: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者合同无效;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违者合同无效.二可撤销、可变更1.前提:两个意思表示既不能是事实行为,也不能是一个意思表示2.概念理解1欺诈: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上当的结果错误意思表示2胁迫: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被迫的结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①如何与正常的交易区分虽有要挟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②如何与欺诈区分欺诈使人自愿上当,胁迫让人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如何与乘人之危区分胁迫的危难是胁迫人造成的,乘人之危的危难是客观产生的3乘人之危:客观危难+不法利益+主动迫使4重大误解仅限于内容错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客观要件违反公平+主观要件优势、经验3.撤销权四个要点1先生效然后被撤销2注意起诉主体的区别: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4除斥期间——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另,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效力待定“狭义无权代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中的四项权利:1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2“相对人”在对方追认之前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对方未作答复的,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对方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第三节、法律关系体系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2.,荣誉权和名称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例外的情况,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5.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着作财产权出质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抛弃,不得转让.7.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并非同步,而是有其特有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两项,即权利能力只有在死亡时才丧失,而行为能力则可能随着自然人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8.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9合伙10.公司法修正案的六个变化和四个不变.这六个变化是①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最低限额②不再要求出资期限③不再法定验资④不再要求货币出资比例⑤股东出资额不再要求登记⑥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这四个不变是:①注册资本依然存在;②自然人的姓名、劳务、商誉依然不可出资;③一人公司依旧“一子绝孙”58条;④募集设立仍然要求实收资本因而例外地有验资要求11.12.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第四节:权利分类体系一依内容而划分图16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占有这一事实受法律保护.2.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在五个方面的内容相同,亲权和配偶权为第一顺位,亲属权居于第二顺位..3.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人兼有之;荣誉权是一种组织评价人或有之..6.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从属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7.,,.要占有标的物.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151.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关键区别在于,,.2.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五种;支配权则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权3.4.债权和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5.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6..7.抗辩权民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诉讼法上的抗辩之区分:前者是在主张一个主观的权利,以抗辩权对抗一个有效的请求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后者则是主张一个客观的事实,以该事实否认对方的请求权8.主权利不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例如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所有权.10.前者不要求过错,不要求实际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恰恰相反.11.特别要注意物权法34条所规定的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法245条所规定的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的区别.34条和245条的共同点是:①都必须向现时占有人主张;②物必须没有灭失.二者的区别是:①34条的权利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人、质权人,245条的权利人为被侵占占有的前占有人非法的占有也受此条的保护;②34条的义务人是无权占有的现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245条的义务人是侵占占有的现占有人或者瑕疵承继的现占有人,瑕疵承继人包括概括承继人继承人、法人合并、恶意的特定承继人买卖、赠与等和再侵占占有人.③34条没有时间限制,245条有时间限制1年,侵占之日起算.12.主义务、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①主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得依诉行使,违反主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②从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违反从义务不得解除合同,但从义务得依诉行使,违反从义务可以主张损害赔偿;③附随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不得依诉行使,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13.合同法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如无法律特殊规定,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4.,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三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常见的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3.合同相对性意味着: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5.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通说认为自助行为需要四个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019年众合法考基础理论班部门法民法孟献贵
2019年众合法考基础理论班部门法民法孟献贵民法学体系/1导论/5目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6专题二民事主体/20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58专题四代理制度/78专题五诉讼时效/89民环权利民法学体系物权变动z-自物权所打权建筑物区分所行权'共有制度.相邻关系Z财产权物权(静态)准物权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小俄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吃的问题)I他物讯地役权(城市+农村).抵押权顷保物权{质押权I留置权f单方允诺之值(悬赏广告)「意定之债{<债权」I合同之债(动态)]侵权之侦I法定之债J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使.缔约过失之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综合性权利继瘩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成员权(或称社员权: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人身权‘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生命权f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8类)“(3类)I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精神性人格权<(5类)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配偶权W份叫亲权I亲燃权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分系以调遂对象和调徭方法为标准。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同时,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调整方法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001—专翅浒座冬波系列氏S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民法作为私法、权利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区事权利为其基本精神。
因此,民法的整个体系构建就是以民事权利作为核心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3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来划分,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人身性+财产性)。
2021年法考老孟民法主观题阵献贵民法主观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资料
孟献贵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0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记忆口诀:强、公、主、意。
02、通谋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三:1.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03、恶意串通悉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3.该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4条0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
05、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4.己经完成公示(不动产己经登记/动产己经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
记忆口诀: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06、动产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动产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有四:1.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3.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4.买受人己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4条07、汇票质押权汇票质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合法有效的书面汇票质押合同:2.汇票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背书连续):3.出质人在汇票上签章;4.汇票己经交付质权人或电子汇票己经进行质押登记(采“公示生效主义” 立法模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1条08、保证金账户质押权保证金账户质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保证金(金钱)特定化;2.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3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09、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营业债权(注意: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15)
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15)第十五章债的履行和担保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成立要件A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C债务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对不特定的债权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陷入无资力为必要;对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则不以债务人陷入无资力为必要);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符合法律规定时均可行使代位权,可作共同原告;若一个债权人已经行使了某项债权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
A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诉讼中,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亦消灭;第三人(次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要求财产保全时,享有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第三人的义务:代位权有效成立,负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负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能够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效力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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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
第 122 条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侵权责任法(共 4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
第 22 条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用工责任
第 34 条
高空抛物
产品责任
第 43 条
地面施工侵权
担保法(共 2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连带保证
第 19 条 最高额保证(任意解除权)
法条序号 第 149 条 第 158 条 第 168 条 第 170 条 第 171 条 第 172 条 第 196 条
第 146 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共 14 条)
区分原则
第 15 条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
异议登记
第 19 条
流押条款
预告登记
第 20 条 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事实建造
第 30 条
抵押物的移转制度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 34 条
新增建筑物
善意取得
第 106 条
最高额抵押权
地役权
第 158 条
占有返还请求权
合同法(共 16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无效格式条款
第 40 条
风险转移
缔约过失责任
第 42 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
第 68 条
承租人的维修义务
代位权之诉
第 73 条
转租
法定解除权
第 94 条
买卖不破租赁
继续履行
第 110 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违约责任相对性原理 第 121 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行为
2019 年萌主民法主观题核心必背 50 条
民法总则(共 14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诚信原则
第7条
第三人欺诈
法定代表人
第 61 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 83 条
代理权滥用
无因管理
第 121 条
职务代理
不当得利
第 122 条
无权代理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 143 条
表见代理
虚假的意思表示
法条序号 第 27 条
法条序号 第 176 条 第 186 条 第 187 条 第 191 条 第 200 条 第 203—207 条 第 245 条
法条序号 第 142 条 第 215 条 第 220 条 第 224 条 第 229 条 第 230 条 第 272 条 第 286 条
法条序号 第 85 条 第 87 条 第 9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