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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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以下是几个民法故事案例:
1. 儿童踢球砸坏玻璃案
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

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

”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

甲道谢后跑开。

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解决?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
2. 小阳与小明借款案
小阳的母亲生病住院了急需做手术,但小阳一时之间拿不出10万块钱,后经人介绍小阳向小明借了10万块,签好借条后小阳就收到了钱款,但是小阳却发现自己只收到了9万5千块,于是小阳便去找小明理论,小明却说扣掉的五千块钱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请注意,这些故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经典民法案例例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公司延长交付期限。

甲公司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同意将货物交付期限延长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30天。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构成违约,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出延长交付期限的要求后,同意延长货物交付期限,实际上已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中的履行抗辩权问题。

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履行抗辩权对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七
违约责任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项目,以下是一些民法典案例的简
要介绍:
1.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吴某为智力残疾
三级,其养父母先后因病死亡,由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陈某金
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收入微薄。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
且无经济收入。

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
利机构养育、照料。

2. 庾某娴高空抛物案: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

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
赔偿。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更多民法典案例,可以查阅法律类网站或咨
询律师。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民法指导案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法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民法指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应用。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

后来甲方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在其住宅小区内养了一只狗,狗咬伤了乙方的孩子。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未尽到照管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乙方具备更适合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划定了具体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4.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后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收回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 劳动争议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经理。

后来甲方解雇了乙方,乙方认为解雇违法。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6.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到期后乙方未偿还借款,甲方要求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知乙方的错误,却故意利用错误获得了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应返还不当得利。

8. 侵犯个人隐私案例: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土地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要求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

然而,李某却坚称该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的认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土地界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标准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经调查,张某家的宅基地与李某家的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但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一定的界限。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侵占的土地归还给张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法中的物权法和相邻关系法,以下从民法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1. 物权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即侵犯了自己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李某主张的是土地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认定了张某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相邻关系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李某的相邻权。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不过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旳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旳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旳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旳特性,因此两者之间旳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旳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与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旳调整范围?并阐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旳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旳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对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旳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旳做法与否符合民法旳基本原则?并阐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旳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旳。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旳权利。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 到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后 告知王先生说,虽然有侯先生的委托,但是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合同 时已经超过了侯先生的授权期限,该委托书是过了期的委托书,需要 侯先生重新授权,否者不能办理过户。我们大家分析一下该案例: • 1.李先生与侯先生之间的委托卖房的行为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 2.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应由谁对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 3.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 4.超过授权期限的委托书有效吗? • 5.如果无效应该怎么办?
案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济南市天桥区的王先生因结婚用房预购买一套二 手房,王先生到了一房屋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 司为王先生介绍了太平洋小区的李先生,李先生 领着王先生到太平洋小区看了房子,感觉合适。 就提出看一下房产证,李先生解释说该房屋是其 朋友侯先生委托他卖的,房产证是侯先生的名字, 并拿出了经过济南市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王先生看有侯先生的授权,就与侯先生签订了购 房合同,向侯先生交纳了20万元的购房款。
案例六 合同的履行
• 2004年王某把父母接过来准备居住时,发现李某 于2003年12月份以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把该房屋 又卖给了陈某,并于2004年的3月份办理了房屋 过户。王某找到李某,李某说房屋升值了,当时 卖给你有点亏,要么我把收你的房钱再退给你吧, 王某不同意,把李某和陈某共同告上了法庭。法 庭会如何判决?王某还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吗?李 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问题: • a、对方司机撞上我的车,赔偿了我500元,这种 法律事实的发生,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 法律关系吗? • B 、交警对司机实行了扣分罚款处罚,对方司机 与交警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吗?如 果不属于,那是什么样的关系? • 结合案例,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样的是民事法律关 系,以及民事法律关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民法基本原则案例案例一: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

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

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

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合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譬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

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案例二:一、案情介绍:原告:某县酒厂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

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

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

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处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

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引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是全面、系统规定私法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为解决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依据。

为了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具体适用和实践意义,以下收集了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财产继承案例小明的爷爷去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和他的亲属有权继承这一财产。

小明的父母却提出异议,称希望将遗产全部留给他们。

根据《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小明有权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合法继承份额。

二、婚姻家庭案例小红和小明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通过司法审判,法院最终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双方分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三、合同法案例小张和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支付。

在租期内,小王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引起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可按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小张损失。

四、侵权责任案例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及乘客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部门最终判决,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语以上仅是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启发和借鉴。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做到依法行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总则法律案例(3篇)

民法总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张三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此外,合同还对房屋的维修、押金退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张三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经与李四协商,李四同意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四未能及时修复裂缝,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9月,房屋裂缝进一步扩大,张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承担赔偿责任?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3. 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的维修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适宜使用,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

在房屋出现裂缝的情况下,李四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李四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关于张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且在张三提出维修要求后,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

3. 关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课堂案例分析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

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

”然后他们就签了一个自行车买卖合同,即商店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

他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我早上走着来,再把新自行车骑走。

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

这就是说,此自行车已特定化了。

由于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那天有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

可借着灯光一看,大厅里有人,他就不敢动手了,于是就到后面悄悄地转了一圈,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坏,然后把门打开,骑上自行车跑了。

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着提货单来提货时,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

”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

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

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

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是卖牛的,乙是买牛的。

卖牛的有一群牛,买牛的只买一头牛。

乙在甲的一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然后交了20%的定金。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了牛的买卖合同了。

然后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交牛的那天交齐。

双方约定三天以后交牛,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下起了大雨,突然天空中一声霹雳,把这头牛给劈死了。

第三天早上,(牛是两千元,已经交了400元的定金,还应再交1600元)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高兴兴地来牵牛。

[生活]民法案例(共5个

[生活]民法案例(共5个

民法案例(共5个民法案例(共5题)1.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

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甲、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

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

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系由甲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辩称该车系自己同乙、丙三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2.吴某为某集体企业A市第四电机厂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内,经营不善,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1993年初,吴某以A市第四电机厂的名义到该市某电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业务。

在此期间,他从该公司窃取了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同年底,吴某诈称他为某电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与外省一建材公司签订购买1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

建材公司要求吴某找保证人担保货款的支付。

吴某将骗取钢材的计划告诉了他以前的好友某燃料公司经理陈某,并说如果燃料公司能在合同上签字担保,他付给燃料公司4万元现金。

于是,陈作为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为合同提供担保。

1994年初,建材公司将钢材运至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所在地。

吴某提货后将钢材转至A市第四电机厂折价作为承包期间的应交利润。

第四电机厂将余款10万元还吴某,刘将4万元送燃料公司,然后携余款潜逃。

1994年5月,建材公司向电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索要货款被拒绝。

于是,建材公司又向燃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经理陈某称,提供保证是受吴某所骗而致,燃料公司不能承担责任。

建材公司得不到货款,又找不到吴某,于是以吴某、电机配件公司及燃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者给付货款。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提供商品,但未能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案情概述:小明在公共场所滑倒受伤,他认为场所管理方负有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场所管理方在未尽到合理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可以要求场所管理方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概述: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矛盾,甲方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如甲方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四:不当得利案案情概述:乙方在甲方的土地上无偿种植果树并收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甲方土地上由于自己的劳动或投资获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甲方或者支付合理费用。

案例五: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租赁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物品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六:侵害个人权益案案情概述:甲方发现乙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言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人享有人格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删除相关言论,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还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案例八: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擅自离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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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 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

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

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

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

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

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

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

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

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

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

试分析:(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

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再提供补充担保。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答:(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

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不能。

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

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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