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探讨档案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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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违法案例

档案违法案例

档案违法案例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档案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记录方式,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但是,随着数字档案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档案违法案例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以下将分析一些典型的档案违法案例,并探讨根本原因和防范措施。

一、个人信息泄露案例2018年,某知名企业的客户信息遭受泄露,重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手机号、地址等流出,甚至有些用户的银行卡号都被盗用了。

此事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哗然,企业也因此而受到了严重的惩罚,不仅损失了巨额资金,更重要的是失去了用户的信任。

个人信息泄露案例屡见不鲜,导致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存在数据泄露的漏洞,例如网络安全问题、不合规的数据使用。

防范措施包括从源头上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过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布数据公告,及时发现和处置数据安全问题,以确保数据安全。

二、档案篡改案例2015年,在某区县文化馆的文物档案中,出现了篡改文物藏品数量及其他重要信息的事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通过修改档案信息,私自将文物藏品数量进行虚报,以谋取不当利益。

该事件不仅削弱了档案记录的可信性和公信力,而且还对历史保护和文化传承造成了不良影响。

防范档案篡改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与规范,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制止并惩罚任何有意或无意的篡改行为。

此外,档案应及时进行备份和归档,以便快速撤销篡改或删除行为。

三、档案直接销毁案例2016年,在某大学历史资料库,授权的工作人员直接将大量的古书、法律档案及人物传记等珍贵资料进行销毁处理,此举在历史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遭受了损失的不仅是这些文物,更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档案的妥善处理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一个问题。

对于此类案例,个体对档案信息的思想认识是必不可少的。

更好地保护档案,从培养公民意识和知识普及方面下手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机构层面,控制档案流通范围以及设立标准档案销毁标准是保证档案无法随意销毁的重要手段。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干部人事档案是对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能力素质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的重要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干部人事档案的数字化建设和数据共享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施数字化档案管理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护干部人事档案中的隐私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一、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干部人事档案涉及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会给个人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引发个人隐私权纠纷。

因此,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隐私保护,对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隐私保护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隐私信息,不得越权操作或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2.最小必要原则:只能收集和使用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保留或使用与档案管理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应明确告知被收集方,明确信息收集的目的和使用范围,确保个人知情权的实现。

4.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外界公开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够了解和参与其中。

5.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密、备份和存储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

6.自主控制原则:被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应由本人授权管理和使用,个人具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可以随时查询、修改或删除个人隐私信息。

三、隐私保护的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的物理和电子安全措施,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看和修改档案信息。

2.敏感信息脱敏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可以采用脱敏处理或部分隐藏的方式存储,以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3.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档案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其隐私保护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操作档案信息。

4.建立隐私保护监督机制:建立起有效的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隐私泄露问题。

关于隐私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隐私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隐私权的经典案例隐私权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存在了几百年。

虽然现在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形式下发展出许多挑战,但是这一基本权利的核心概念仍然存在于人们的价值观中。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经典的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一、欧盟对谷歌的罚款2014年,欧盟对谷歌进行了7500万欧元的罚款,原因是谷歌在试图完成网络爬虫工作的时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谷歌启用了一个程序,扫描用户的无线网络,收集数据进行分析。

欧盟指责谷歌没有足够的透明度,没有清楚地说明他们会对用户收集的数据进行哪些处理或者用途。

二、阿玛托雅事件2009年,一名HP公司前雇员因为将公司总裁的电话号码公布在互联网上,而被称为阿玛托雅事件。

原本这个号码是公司内部的机密,但是这位员工将其泄露出去,而被认为构成了对总裁隐私权的侵犯。

三、美国棱镜门事件2013年,美国一家名为棱镜的机构被曝光,他们负责监视美国国内和外部通讯,并且收集这些数据。

这一行为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批评,因为它既侵犯了美国公民的隐私权,也涉及到了其他国家的国家主权问题。

四、隐私泄露事件现今,关于隐私泄露事件的案例越来越多。

最近的Daraz隐私泄露事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该事件中,一些高管的私人电话号码被公开,引发了很多争议。

这样的隐私泄露行为不仅仅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他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总之,这些案例提示我们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得到很好的保护。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同时企业、组织和个人也应该在获取个人信息的时候给予更多的透明度和尊重。

只有这样才能在数字化时代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的隐私权。

试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试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177作者简介:纪宝辉(1973— ),男,汉族,黑龙江肇东人。

主要研究方向: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新时代的来临给各行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就档案管理工作而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信息得以在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传播,资源获取渠道越来越广泛,获取方法越来越便利,资源共享程度也越来越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好处。

但是与此同时,信息的泛滥也衍生出一些安全问题,比如隐私档案信息的泄露等,所以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网络信息环境,对档案隐私权进行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隐私权众所周知,就是每个人对于与自己有关的个人信息的传播控制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或使用其个人信息,就属于侵犯隐私权。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同样是具有法律特征的,其一,公民的隐私定义是有明确定义的,只要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的生活信息,比如公民的姓名、职业、年龄、居所以及身体状况和生活活动等,都属于公民的隐私。

其二,公民的个人信息和私生活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有权利选择不公开和解释自己的个人隐私,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公开或利用自然人信息,否则将构成隐私侵犯。

其三,公民对自己的档案隐私有足够的处置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可以按照自身意愿披露自己的隐私信息,甚至可以放弃隐私的享有,或者同意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不违背法律,这些都是被允许的。

隐私权保护并非是浅显的对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保护,其主要的含义是对公民处置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的保护。

二、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内容(1)保密权。

我国相关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这就是对个人生活情报的保护法规。

公民对自身生活情报有权隐瞒,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生活、财产等不受到外界影响。

(2)利用权。

在个人隐私的利用权中,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商业活动,而在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时,任何人不得利用他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

试论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保护

试论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保护
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 自己的私人领域 ,甚至在不 违背法 1 . 隐私权主体 的特定 性。档案隐私权 的主体 只能是 自 档案 然 律规定和善 良风俗的情况下完全放 弃对 自己隐私权 的享有 。『 1 ] 人, 因为隐私权的本意所要 保护的是 自然人 的 自由与人格尊严 , 法 二、 我国隐私权与档 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人没有 人格尊严权 , 企业法人 的“ 隐私” 于商业秘密 , 他法人则 属 其 1 .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 国对 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散见 于
电子文档 和纸质文件两份 。随着 计算机技术 、 信息技术 和网络技 提供必需 的软硬件设施 , 保证管理的有效 性和安全性。 , 了便 于 4为 术 的广 泛应用 , 档案材料 生成环境 、 已经发 生天 翻地覆 的变 查找利用,高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要编制一些常用 检索工 条件 化, 完全具备档案材料从形成 、 使用 、 收集 、 整理到利用的全过程电 具。如:教师业务档案名册》 《 《 、教师业务档案 目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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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观和方 法论 , 正确认识和把握档案材料 中的 自 与他评 、 评 定量与 办公 自 动化接轨 , 简洁 、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定性 、 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做到 以人为本 , 专” 以“ 为主 。
四、 标准与规范
高校 教师业 务档案的规范应该 明确 以下几点 :.高校教师业 1
和廉政建设 。

的人格权 , 只是 简单地规定 了与公 民的隐私权有关的权利 ( 肖 而 如
2 . 隐私权客体 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文 明的进步 和入际关 像权 、 档案 名誉权等 )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 一个完 整 系的复杂 化 、 生活的多样 化 , 能够成为隐私权客体的信息 、 、 事务 空 的体系, 其依据仅是《 宪法》 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 间越来越广。 档案隐私权保 护的范围包括档案 中记载 的私人活动 、 和《 民法通则》 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 在实践 中 , 我国通常是把隐私

档案信息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浅析

档案信息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浅析
■重

胡 西春
( 泽 市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菏 山东 菏 泽 24 0 ) 7 0 0
档 案 信 息 服 务 中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浅 析
摘 要 :作 为 历 史 的 记 录 . 案 中的 许 多 内容 涉及 个 人 档 隐私 。在 档 案 信 息普 遍 数 字化 、 网络 化 的 今 天 , 案 信 息的 获 档 取 更加 方便 、 快捷 , 却 使 隐私 权 保 护 问题 愈 加 凸 显 . 临 严 但 面 峻考 验 。 护 档 案 信 息 服务 中 的 隐私 权 , 不 为 每 个公 民所 了 保 并 解, 即使 对 于 档案 工作 者 来 说 , 档 案信 息服 务 中 注重 开放 利 在 用 而 忽视 隐私 权 保 护 的现 象也 较 为 普遍 。 关 键 词 : 案 信 息 服 务 隐 私权 网络 化 档
பைடு நூலகம்
档 案 信 息 是 一 种 重要 的原 始 信 息 ,也 是 记 录 隐私 的重 要 载 体 , 时 , 为 历 史 的记 录 , 案 中 的 许 多 内容 涉 及 个 人 隐 同 作 档 私, 因此 , 案 工 作 和 隐私 权 保 护 有 着 必 然 的联 系 。蓬 勃 发 展 档 起 来 的 网 络 环境 在 改 变 档 案 信 息 收 集 、 理 、 存 、 递 、 用 整 贮 传 利 的传 统 模 式 的 同 时 , 使 隐 私权 保 护 呈 现 出 新 的特 点 。 也 网络 本 身 的安 全 性 并 不 十 分 可靠 ,这 是档 案信 息 网络 化 服 务 进 程 中 个 极 为 重要 的 问 题 , 于 技 术 的 不 完 善 , 三 方 ( “ 客 ” 由 第 如 黑 等 )对 当 事 人 隐 私权 的侵 犯 既 可 以发 生 在 档 案 馆 与 用 户 通 过 网络 传 送 个 人 资 料 或 不 同 的档 案 网站 之 间共 享 个 人 资 料 的 某 个 环 节 , 可 以发 生 在 档 案 网站 贮 存 个 人 资 料 的过 程 中 。 就 又 这 从 客 观 上 推 动 了 我们 对档 案信 息 ( 络 化 ) 务 中 的隐 私 权 保 网 服 护 问题 的 探 讨 。 档案 信 息 服 务 中 涉 及 的 隐私 权 问 题 分析 在 档 案 信 息 服 务 中 保 护 隐 私权 的 意 义不 仅 在 于维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而 且 在 于 为 档 案 事业 的 发展 营造 良好 的社 会 氛 围 . 动档 案 信 息 化 进 程 , 进 档 案社 会 价 值 的 实 现 。 推 促 ( ) 一 个人 资 料 收 集 中 的 隐私 权 问题 档 案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原 始信 息 , 有 保 密 性 , 括 公 民 的一 具 包 些重 要 的个 人 信 息 . 多 数 鲜 为 人知 。 大 虽然 档 案 法 对 保 密档 案 的管 理 和 利 用 、 级 的变 更 和解 密 都 做 了严 格 的规 定 , 时制 密 同 定 了 档 案 的开 放 期 限 , 其 法 律 相 对 方 主 要 是 机 关 、 但 团体 、 企 事业 单 位 , 于个 人 重 要 档 案信 息没 有 给 予 明 确 的说 明 。 实 对 事 上 , 档 案 所 有 人 向档 案 馆 移 交 、 赠 、 存 或 档 案 馆 自行 收 在 捐 寄 集关 于公 民 的档 案 之 初 , 应 妥 善处 理 好 隐私 权 问题 。 就 隐私 权 保 护 问 题 在 传 统 的 个 人 资 料 收 集 过 程 中并 不太 引 人 注 目. 在 网 络 化 的今 天 , 案 馆 通 过 网 络 收集 个人 资料 变 但 档 得快 捷化 、 自动 化 、 细 化 , 详 隐私 权 问题 相 对 更 加 突 出 。 比如 , 档 案 网站 在 接 受 访 问 时 往 往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若 干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年龄 、 别 、 份证号 、 性 身 职业 、 入 、 作 单 位 、 究 方 向 、 收 工 研 联 系 电 话 、 真 、 子 信 箱 等 ; 案 网 站 可 以利 用 一 些 追 踪 软 件 传 电 档 来 持 续掌 握 用 户 的 网上 行 为 , 断他 们 的档 案 信 息 消 费特 点 。 判 档 案 网 站采 用 先 进 的技 术 手 段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并 非 出 于 恶 意. 目的是 通 过 对 个 人 资 料 的 分 析 与 挖 掘 , 出可 能 连 用 户 自 找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个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侵犯隐私权案例,探讨现行侵权法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适用性和不足之处。

一、案例一:网络偷拍事件2018年,某高校女生小明在更衣室内被一名男生偷拍并将照片发布到网络上。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小明在此案中主张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要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更衣室内,存在一定的隐私暴露风险,小明在此场所难以期待完全的隐私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小明一定经济损失,并对其行为进行了谴责。

这一案例中,法院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限制。

虽然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特定场所,如更衣室等,人们的期待隐私保护的程度可能会有所降低。

因此,现行侵权法在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上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隐私保护需求。

二、案例二:社交媒体信息泄露2019年,某知名社交媒体平台被曝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大量用户的个人资料被非法获取并用于商业目的,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一些用户因此对该社交媒体平台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传统的侵权法往往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规范。

然而,由于该法尚未正式实施,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案例三:监控摄像头侵犯隐私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

然而,一些监控摄像头的使用被指控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某商场的监控摄像头被用于偷窥顾客的隐私,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

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能随意侵犯个人的隐私。

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案例分析与启示

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案例分析与启示

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案例分析与启示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隐私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些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实际案例,探讨其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一些防范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启示。

一、案例分析1. 社交媒体平台数据泄露事件在过去几年中,许多社交媒体平台都曝出了用户个人数据被泄露的事件。

其中最著名的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根据报道,Facebook的个人数据被滥用,影响了数百万用户。

这引发了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广泛讨论,并对社交媒体平台的数据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启示:用户需要谨慎对待自己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个人信息,定期检查隐私设置,并选择可信赖的平台。

2. 医疗机构个人健康档案泄露事件医疗机构持有大量患者的个人健康档案,这些档案包含了敏感的医疗信息。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的数据库被黑客入侵,导致患者个人健康档案的泄露。

这样的泄露事件不仅使患者的隐私受到侵犯,还可能导致身份盗窃以及个人健康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启示:医疗机构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患者个人健康档案的隐私安全,并及时报告任何可能的数据泄露事件。

3. 电商平台个人支付信息泄露事件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网上购物,并使用个人支付信息完成交易。

然而,一些电商平台也曝出了个人支付信息泄露的事件,使用户的财务安全受到威胁。

这样的泄露事件可能导致金融欺诈和身份盗窃等问题。

启示: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电商平台,并定期检查个人支付信息的安全性。

二、防范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启示1. 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意识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变得更加突出。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意识,了解个人数据的价值和保护方法。

这包括教育人们如何设置隐私设置,避免过度共享个人信息,以及如何应对可疑的电子邮件和电话等。

2. 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政府应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个人隐私的五个经典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个人隐私的五个经典案例

案例:保护个人隐私的五个经典案例案例一:泄露个人信息事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他的个人信息被公司意外泄露。

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敏感数据。

由于公司的数据安全措施不力,导致该信息被黑客攻击窃取。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在该案中,公司未能履行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责任,导致泄露事件发生。

这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威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引起重视。

建议:对于公司而言,加强数据安全措施是非常必要的,需要采取包括加密、权限管理、数据备份等措施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对于个人而言,应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更强的意识,避免在互联网上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选择可信赖的平台进行交易和分享信息。

案例二:网络爆料隐私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网络名人,拥有大量粉丝。

一天,一名不满意某某的人在网络上爆料某某的婚外情,并公布了涉及另一方的姓名和照片。

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传播,对某某的声誉造成了巨大损害。

律师解读:在该案中,某某的个人隐私被泄露,涉及到婚姻和关系等个人隐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规定,公布、损害他人婚姻自由、家庭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可以追究爆料者的法律责任。

建议: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保护自己的隐私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个人事务,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网络爆料者而言,应该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声誉。

案例三:违法摄像监控案件事实经过:某某住在某小区,小区内安装了大量摄像头进行监控。

某某认为这种摄像监控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移除这些监控设备。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摄制、收录、窃听、播放其他人的住宅内部状况。

在该案中,小区摄像监控侵犯了某某的隐私权,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

档案泄密案例经典

档案泄密案例经典

档案泄密案例经典
【案例1】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1份未标注密级但内容敏感的文件,涉嫌泄密。

经鉴定,该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经查,该市信访局综合科科长张某依据该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某机密级文件有关内容起草了该文件,但未按规定标注密级。

负责审核的秘书科科长王某审核不严,导致该文件被作为非涉密文件发布到网上,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2】2014年1月,某县委防范办工作人员丁某在转发上级下发的2份机密级文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定密,并擅自将文件密级遮住,发至各乡镇。

某乡镇工作人员将该文件主要内容整理后,上传至互联网,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丁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3】2003年7月,某省直单位决定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资料进行汇编,供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使用。

办公室工作人员金某收集、整理了包括数十份涉密文件在内的文件资料,并录入形成电子稿,但未按照涉密文件的最高密级定密。

后书稿交某出版社,出版社亦未作严格审查,并在未告知该省直单位的情况下,将该书交由某电子图书发行公司制作成电子版图书,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隐私保护问题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隐私保护问题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隐私保护问题相关案例案例一:通讯录泄露事件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该公司开发了一款社交媒体应用程序,用户可以在应用中保存和管理个人通讯录。

在某一次软件更新过程中,由于一个程序漏洞,用户的通讯录信息泄露,包括用户通讯录中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信息的泄露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公司由于未能适时修复程序漏洞,导致用户的通讯录信息泄露,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对于某某公司而言,应当及时修复程序漏洞,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另外,也应当加强对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安全审查,避免类似的漏洞再次发生。

对于受影响的用户,某某公司应该主动向用户告知事情真相,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通知用户及时修改密码、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提供信用监测服务等。

案例二:监控录音事件事实经过:某某大酒店安装了隐藏的监控设备,用于监视员工的工作行为。

这些监控设备不仅录制了员工的工作过程,还捕捉到了他们的一些个人隐私,如私人对话、手机号码等。

一名员工发现了这些监控设备,并向上级举报。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雇主对劳动者的隐私权的侵犯是禁止的。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大酒店安装的监控设备不仅未经员工的知情同意,而且超出了工作监控的范围,捕捉了员工的个人隐私。

这一行为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员工隐私的原则。

建议:对于某某大酒店而言,应当立即停止对员工的隐私监控。

并对于已经捕捉到的员工个人隐私录音进行删除,并向员工道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和培训,确保类似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再发生。

案例三:酒店客房刷卡记录事件事实经过:某某酒店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安装了门禁系统,并记录每位入住客人刷卡的时间及次数。

谈谈人事档案利用中知情权与隐私权权衡把握

谈谈人事档案利用中知情权与隐私权权衡把握

取、 公开或使用他人私生活资料 , 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秩
序 , 节 严 重 的行 为 。在 现 实 的档 案 开 放 利 用 中 , 犯 情 侵 公 民隐 私权 的行 为 主要 有 以下 三 种 情 形 : 非 法 公 布 档 案 中 的 隐私 内容 ,如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私
公正 ,管理人事档案 的工作人员也无法 接触到他本人
的人 事 档案 , 由此 产 生 了很 多 问 题 , 纳成 两 点 : 归 档案 的失真损 害 当事 人利益 。近年来 , 多 因人事 有很 档案 引起 的 纠纷 、 甚 至诉讼 , 部分 是 因人 事档 案 里 争议 大
自开放他人书信 、 日记 , 使他人 正常私务 活动受到干涉
和支配。 非 法 获 取 和 买 卖 个 人 档 案 ,档 案 人 员 收 集 个 人 档 案 应遵 循 《 案 法 》 档 的有 关 规 定 , 取 收 购 、 购 等方 式 , 采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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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项 目由大 英 图 书 馆 主 办 , 作 单 位 有 威 尔 K WA 合
是指 为 了 自己 的利 益 对他 人 档 案 的一 种 篡改 , 当事 人 而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面 : 是 在 公 务 活 动 中直 接 形 成 的 档 案 , 病 历 档 案 、 检 档 案 、 计 权 的侵 权 案 例 中 , 案机 构 为 过 错 方 的 比例 正在 不 断 加 大 。 句 话 , 一 如 纪 统 档 一 档 档 案 、 像 档 案 、 籍 档 案 、 事 档 案 、 安 档 案 、 讼 档 案 、 计 档 案 案 隐私 权 保 护 的 社 会 意识 亟 待 提 高 。 声 户 人 公 诉 会 等 。二 是 档 案部 门通 过 征 集 、 购买 、 收 或 档 案 所 有 者 以寄 存 、 赠 等 接 捐 方 式 而 保 存 在 档 案 部 门 的 私 人 档 案 , 们 有 的所 有 权 仍 归 个 人 , 有 它 而
要 】 案 是 一 种 重要 的原 始 信 息 , 档 也是 记 录 隐私 的 栽 体 , 案 开放 利 用的 过 程 涉 及 到 隐私 的保 密和 公 开 。 案 开放 既 要 维 护 每 一 个社 档 档
会 利 用 者 的利 用 权 , 又要 保 护 档 案 形 成 者 和 隐私 关联 人 的 隐 私 权 。
3 加 强档 案 开 放 利用 中隐 私 权 保 护 的对 策 .
31 立 健 全 隐 私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制 度 .建 的所 有 权 已 为 国家 所 取 得 。 之 记 载 隐 私 的载 体 各 异 。 有 纸 质档 案 . 加 既 以法 律 规 范 形 式 保护 公 民的 隐 私 权 在 档 案 开 放 利 用 中不 受 侵 犯 . 又 有 磁带 、 录像 带 , 有 电 子档 案 。这 些 档 案 涉 及 公 民 的 隐 私 , 而 直 实 现 由理 论 到 现实 的突 破 , 成 为我 国 档案 立 法 工 作 中迫 切 需 要 解 决 还 从 已 接 涉 及 到 他们 的基 本 权 利— — 隐私 权 。 的 问 题 。 在 档 案 开放 利 用 活 动 中 , 制 定 专 门 的档 案 法 律 法 规 来 规 范 应 我 国还 没有 一 部 正 规 的 隐私 权 法 出 台 。 对 于 隐 私 权 的保 护 并 不 个 人 隐私 档 案 的取 得 、 理 和 使 用 . 学 地 设 置 个 人 隐 私 权 保 护 的相 但 管 科 是 无 法 可依 , 些 法 律 依 据 分 布在 各 部 现 行 法 律 中 。 《 这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关 细 则 。 般 情 况 下 . 常规 使 用 或 法 律 特许 外 . 经 档 案 隐 私 主体 的 一 除 未 国 宪 法 》 定 : 民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宅 不 受 侵 犯 ; 民 通 信 自 许 可 , 得 任 意 公 开 属 于 隐 私 内容 的 档案 , 就 要 求 在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规 公 住 公 不 这 由和 通 信 秘 密 受 宪 法保 护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1 1条 、 时 , 须 考 虑 到 隐 私档 案 开 放 的 各 种 例 外情 形 。对 于 例外 情 形 的设 定 第 0 必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 法 通则 的意 见 》 10条 第 i款 及 《 高 人 民法 必 须 具 体 明 确 , 遵 照 的相 关 程 序 也 要严 格 、 有 可执 行 性 , 则 规 定 最 第 4 最 所 具 否 院 关 于 审理 名誉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中对 于 公 民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均 有 不 明 , 序 不 清 , 行 不 当 , 会 给 公 民造 成 不 可 挽 回 的 损失 。 程 执 就 同讨 。 法 所 规 定 。 外 ,刑 事 诉 讼 法 》 《 事诉 讼 法 》 《 政 诉讼 法 》 此 《 、民 、行 以及 银 行 、 律 条 款 还 应 对 个人 隐私 档 案 可 以 开 放 的 时 间 , 开放 的 界 限 、 象 、 式 对 方 邮 电 、 汁 、 师 等 法 律 中 也都 有 保 护 公 民 隐 私权 的规 定 。 会 律 等 予 以指 明 , 规定 哪 些 机 构 有 权 决 定 隐 私 档 案 能 否 开 放 。 其 权 限 并 及 范 围 。明确 隐私 权 的 权 利 主体 在档 案 利 用 中 的 权 利 和义 务 。规定 当 隐 2 当前 档 案开 放 利 用 中 隐 私权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 应 当 前 我 国档 案 利 用 中 对 隐私 权 的保 护 还 不 是 很 健 全 , 实 际 操 作 私 权 主 体 无 法 实 现其 权 利 或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 该 通过 何 种渠 道 获 在 过 程 中 , 具 体 的 标 准 可依 . 之 我 国对 隐 私 权 的 了解 甚 少 , 而 档 得 法 律 救 济 , 样追 究 侵 权 者 的 法 律 责 任等 。 时 , 定 具 体 、 尽 、 更无 加 故 怎 同 制 详 可 包 案 部 门 , 档 案 开 放 、 布 工 作 中 就 很 容 易 泄 漏 出有 关 公 民 隐 私 的 情 操 作 性 强 的 赔 偿制 度 . 括 物 质 损 失 的 赔偿 和 精 神损 害 的赔 偿 。法 律 在 公 法 规 使 用 的 相 关 概念 要准 确 、 晰 , 便 参 照 执 行 。 此 外 , 案界 在建 明 以 档 况。 立 自 身 法 律 内 容 和 体 系 的 同时 。还 要 注 意 与 国 家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的兼 21隐私 权 的维 护 缺 乏具 体 的法 律 法 规 作 保 障 . 注 了 目前 , 国 关于 隐 私 权 的 立法 工作 相 对 滞 后 , 平 较 低 , 视 程 度 容 . 意 与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对 接 和融 合 . 解 并 善 于 利 用 国家 已 我 水 重 为 远 远 不 及 其 他 国家 。 隐私 权 在 我 国 还 未成 为法 律 体 系 中 一 项 独立 的人 经 颁 布 的 有 关 保 护 个 人 隐私 权 的 法 律 条 款 。通 过 专 门 法 律 的 制 定 , 格 权 , 隐 私权 进 行 直 接 保 护 的专 门法 律 法 规 尚未 出 台 。有 关 隐 私 权 解 决 档 案 领 域 的 个 人 隐 私 权 问题 以 及 规 范 其 他 领 域 的档 案 利 用 行 为 对 保 护 的 法 律 条 款 只是 散 见 于 《 宪法 》 《 、 民法 》 《 法 》 《 政 法 》 法 律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 、刑 、行 等 32准 确 划 定 涉及 公 民隐 私 档 案 的 范 围 与内容 - 法 规 中 。 档 案 界 , 私 权 的维 护 更 是 缺 乏 具 体 的法 律 法 规 作 保 障 。 在 隐 即 要 想 准 确 地 判 断 公 民 的档 案 隐 私 权 是 否 受 到 侵 害 , 要 对 涉及 公 就 使 是 对 档 案 事业 具 有 宏 观 指 导作 用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档 案 法 》 也 没 ,

从典型案例探讨档案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从典型案例探讨档案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由过去 的被动接受 到主动学 习 , 通过互相交 流经 验 , 观。面向 2 世纪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潮和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 案工作 方法 , 1 应用 , 教学 档案质量观的转变既不能脱离档案管理 的特点 , 也不能 互相切磋业务问题 ,整体促进 了业务水平和档案管理 质量 的系统
违背教学档案作为档案本身 的要求 , 在高校评估背景下 , 高校教学 性提高 。此外 , 档案工作者在工作 实践 中应 勇于开展创造性工作 , 档案质量观的转变和实践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学 习提高 , 培养获取知识 、 情报 、 息的能力 , 信 适应现代科学技 第一 ,从经验 归档到制度归档 。设立专 门的教学档案管理机 术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关键词
隐私权一般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对 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 私生 利用者 。档案人员或利用 者由于过失或故意公布 、 披露 、 法利 用 非 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 涉及公民隐私档案 内容, 害人造成精 神创伤甚或物质损失的即 对受
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 护, 他人不得非法侵扰 、 知悉 、 搜集 、 利用或 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
等质量 问题影响着 高校评估 的效果 。高等院校必须注重和完善其 中,充分体现了档案的使用价值 ,增强 了领导和教职工 的档案 意 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 树立科学的档案质量观 , 拓展传统 的档 识 , 提高了档案在人们心 中的地位 和作用。教学评估工作又给档 案 案管理功能 , 提高教学档案质量和管理水平 。
态、 教研成果 、 建设 、 课程 教学组 织形式 、 生产实 习和毕业设计等动 2吴海丽 。 . 周志刚. 校本评估——高校发展的重要途径【 _ J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 t / p p e . .R 2 0 . 1 e 态信息 由教学部门进行统一 的收集 ; 对学生 的学 习成绩 、 专长 、 课 ht/www.ap r duC 。 0 64.2

关于档案信息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关于档案信息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关键词 : 档案管理 ; 信 息服 务 ; 隐私 权 ; 数字化 ; 网络 化
档案是一种极 为重要 的原始信息 , 是各种隐私 的记 录载体 。基 效 的保护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坚持走依法治档 的发展道路 , 于这 种特点 , 档案管 理工作也可 以被认 为是档案 隐私的保密 、 公 开 进行各方面 的改革和档案法律建设 工作。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 中, 转化 的过程 。由于档案是历史 的记录 , 是 最为真实和公正 的历史载 档案利用是涉及隐私权的一个关键 环节 ,在利用时应区别对待 , 通 体, 其 中必 然会涉及 到许 多个人隐私 , 因此档 案工作 的开展 和隐私 过控制 使用这些涉及 私人 权益的档案 , 限制其利用 范围 , 使隐私权 保护有着必然 的联系 。 受到必要的保护 , 做 到合法利用 。做好档案信息服务 中的隐私权保 1档 案信 息服 务中的隐私权 问题分析 护, 档 案界 和档案馆还应采取 以下对策 : 在知识 经济蓬勃发展 的新时代 , 网络技术 、 计 算机技术 和信息 2 . 1制定 档案行业 的隐私权保护政策 技术的发展使得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得到 了极大 的提 升 , 同时使 档案法律在 以后 的完善健全过 程 中,要着 重注意解决 一个 问 得档案隐私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 这 主要是 因为 网络本身 的安全性 题 , 即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 中公 民隐私权与知情权 的关系 。在档 并 不是十 分的可靠 , 这是档案 信息化 、 网络化发展进 程 中一个 极为 案利用 实践 中 , 我们有时不得不在 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维护公 民知情 重要 的问题。 由于网络技 术本 身存在着不完善 、 不科 学 , 这就给档案 权之间做 出选择 。 档案部 门所作出的选择要符合法律利益最大化原 服务信息 的隐私权 带来极 大的难题 和影 响 , 这也从客 观上 推动了我 则。如 当档案 中的隐私涉及共 同利益 、 公共需求 、 政治利益时 , 档案 们对档案信息 化服务中隐私权保护 问题 的探讨 和研究 。在 , 目前的 部 门就要偏 向于后者 , 因为它符合 大多数人 的需要 , 从长远来看 , 根 档案信息服务 中 , 档案隐私权问题主要包 含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本上也符合 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1 . 1个人资料收集 中的隐私权问题 2 . 2加强对个人档案隐私权 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档案是一种极为重要 的原始信息 , 其本身就具备着保密性 。在 2 . 2 . 1在档 案管理 中采取措施 目前 的档案工作 中 , 大多数的档案都 是以公 民的基本个人信息 为主 这是合法利用档案信息的前 提条件 , 要求对涉及公 民隐私权 的 的, 多数 都是 鲜为人知的。 虽然档案法对档案 的管理 、 利用 以及 密级 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 , 使之与一般档案 区别对待 , 分开保管 , 做 到有 的变更 和解密都进 行 了严格 的规定 ,同时也制定 了档案 的开放期 关档案 的完整 、 安全和保密 。 目前 , 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 限 。但是 其法律相 关的控制 目标 主要指 的是机关 、 团体 、 企 事业单 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 , 在实际工作中不 易操作 , 这种状况 亟待改善 。 位, 对 于个人 重要 档案信息未 曾给予 明确 的说 明。 事实上 , 在档案所 2 . 2 . 2 网络化过程 中的保护手段 有人 向档 案馆进行 档案的转移 、 捐赠 以及 寄存的时候 , 都应 当提前 相对于传统 的纸质档案而 言 , 在档案信 息 网络化过 程 中, 可 以 做好 隐私权问题。 采取的技术保 护手段可谓多种多样 。现在 已经有了 C o o k i e s 软件管 隐私权保 护问题在传统 的个人资料 收集 的过程 中一直 未曾引 理工具 、 个人 隐私偏 好平台 ( P 3 P ) 、 加密软件 、 自动删除个人 资料软 起 人们 的注意 , 但 是在 网络技 术不断普及 的今 天 , 档案馆通过 网络 件等由用 户 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 。 档案网站保护个人资料 的技 收集个人 资料 变得快捷化 、 自动化 、 详 细化 , 使得其 中的隐私问题也 术也有很多种 , 比如 : 档案馆 为了禁 止未获授权 的人 截取或查 阅个 变得越来越 突出。一般来说 , 档案网站采用先进 的网络技术来对 个 人资料 , 可 以通过设 置本 网站运行 的服务器 , 自动使 电子 邮件传 输 人资料进行 收集并非 出于恶意 , 主要 的目的是通过对个人 资料的分 到一个预先指定 的服务器 目录机密邮箱 , 只供获得授权 的人查 阅。 析、 挖掘 来找 出用户 自己都没有 意识到 的问题 和习惯 , 改进工作 人 2 - 3提高档案馆保护隐私权 的 自律性 员 习惯 。但是就 目前 的档案收集而言 , 经常都是在用户毫不 知情 的 “ 自律” 是档案馆保护隐私权 的一条重要原则 , 即通过档案 馆采 情况下进行收集和整理 的, 这在无形 之间便会侵犯到工作人员 的隐 取 自律措施来规范 自己在个 人资料 收集 、 存贮 、 传输利用 中的行为 , 私 权 和 资 料 占有 权 。 达到保护隐私权的 目的。 1 . 2个人资料传输和存储 中涉及 到的隐私权 问题 3 结 论 档案信 息传输和存储 过程 中所涉及 到的 隐私 问题主要 包含有 在档案信 息服务 中保护 隐私权 的意义不仅 在于维 护当事人 的 信息资源网络化转变过程 中以及存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由于网络 合法权益 ,满足公 众对社会信息公开化需要 的同时保 障其 隐私权 , 本身并不是一个安全度可靠的平台 , 这就使得 档案信息在网络化服 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 的发展 营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 , 推动档案信息化 务中所 涉及到的隐私侵权问题较为严重 。 这些 问题有可能发生在档 进程 , 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发挥 。 这就要求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 中 , 案 馆与用户在资料传输的过程中被 中途拦截或者盗窃 , 也有可能是 尤其在档 案信息服务过程 中绝不能忽视或轻视 隐私权 的保护 , 在宣 因为技术不 过关而被第三方有意的截 留和窃取 。 传贯彻档案立法 , 保证档案信息服务 工作 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 1 . 3个人资料利用 中的隐私问题 展的 同时 , 不断加强档案 信息隐私权保 护方 面的教育 , 提高档 案信 档 案的形成 与管理工作 的开 展主要 目的在于实现 档案资料 的 息隐私权 的保护意识 , 使档案信息能够健康 、 安全地服务于社会 、 服 合理利用 , 也是为档案信息工作的开展做贡献的一种工作 。在 目 前 务于我们 的生活 。 的档案 管理工作 中 , 档 案的利用 、 隐私权 的保 护都是一个极 为关键 参考文献 和复杂的问题 , 同时这 两者之 间更是存在着一定 的差 异和矛盾 。在 [ 1 ] 赵联 果. 高校 档案管理与 隐私权保护机 制分析 兰台世界 , 2 0 1 0 这种条件下 , 档案 的利用必然会涉及到公 民隐私 问题 。如果 涉及到 ( 1 6 ) . 隐私的档案在利用 中未曾加以关 注和重视 , 这就会 导致 政治与经济 [ 2 ] 李建玲. 学校档案管理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Ⅱ 1 . 山东纺织经济 , 活 动的混乱 , 使得 公民在生产 和活动 中产生危机 感 , 给社 会稳定 带 2 0 1 1 ( 7 ) . 来不必要 的影 响。 2 档案信息服务中保 护隐私权 的对策

浅议房产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

浅议房产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

浅议房产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列入房产档案归档范围的有房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房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有关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上述材料中所反映的产权人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家庭收入、婚姻状况、犯罪记录等信息都属于权利人享有的隐私权的信息。

随着隐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今后的立法会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扩大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房产档案中受隐私权保护的信息将会越来越多。

因此,在最大程度地公开房产档案信息的同时,要注意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隐私权。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正确处理房产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房产档案利用要合理划定公开范围、确定公开方式《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房屋权属记载信息的内容,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并在第七条规定中明确了对于上述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房产档案,如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或代为管理的房产档案均应列为不宜公开查询的范围:对于处于开发销售阶段的房产档案,可以对外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查阅;对于个人房产档案涉及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虽然建设部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笔者认为,在未取得产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欲购买、承租、发放贷款而需查询时,应由档案工作人员经核实告知该房的客观情况为宜,如建筑面积、建造年份、设计用途、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对房屋权利记载信息,仍须经房屋权利人同意。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案例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案例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案例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石。

在面临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威胁下,隐私权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探讨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社交媒体数据泄露事件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用户的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

2018年,Facebook被曝光出售用户数据给第三方公司的丑闻,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在该事件中,Facebook的一个应用程序开发者非法获取了8700万用户的个人数据,并将其出售给一家政治咨询公司。

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滥用,造成了严重的隐私权侵害。

然而,该事件揭示了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促使了个人隐私政策的改进与加强。

案例二:医院病历信息泄露事件个人的健康信息被认为是最为敏感的个人隐私之一。

然而,医院病历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给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例如,2017年美国前十大医院之一的Johns Hopkins医疗机构发生了一起医院病历信息泄露事件。

黑客通过攻击医院的网络系统获取了数万名患者的个人医疗记录,此后,这些患者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出售。

该事件严重损害了患者的个人隐私权,也使医疗机构意识到了信息安全的紧迫性。

应对措施:面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挑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旨在加强隐私权保护,并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加强立法和监管:各国政府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此外,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严惩,形成对侵犯隐私行为的震慑。

提升企业责任:网络平台和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机制。

及时更新和修复系统漏洞,采取加密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加强技术手段: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不断发展和创新,例如隐私模糊技术、密码学算法等。

各方应当加强对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数据隐私保护的能力。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案例(3篇)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员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为例,探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

该公司员工张先生(化名)于2018年7月入职,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2020年5月,张先生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非法出售,涉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经过调查,张先生发现该信息泄露事件源于该公司内部员工的不当操作。

三、事件经过1. 张先生发现个人信息泄露2020年5月,张先生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发现有人出售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经过核实,张先生确认这些信息确实属于自己,且从未公开过。

2. 调查发现内部员工泄露信息张先生向该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小李(化名)在离职前,将公司内部员工个人信息数据库非法拷贝并出售给他人。

3. 公司采取措施针对此次事件,该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对小李进行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对所有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权益受损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小李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公司员工,未经授权非法拷贝并出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3. 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侵犯隐私的案例(3篇)

法律侵犯隐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的法律侵犯隐私的案例,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如何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法律侵犯隐私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小王(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系同村邻居。

某日,小张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小王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导致小王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小王遂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1)起诉状递交小王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被告小张停止侵害其隐私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了小王的起诉,并通知被告小张应诉。

(3)庭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小王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小张侵犯了其隐私权。

被告小张承认非法获取并传播了小王的个人隐私信息,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对原告的关心,并无恶意。

(4)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非法获取并传播原告小王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张停止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案件评析(1)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2)隐私权的法律边界隐私权的法律边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 个人信息的获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的传播: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传播他人个人信息。

③ 个人信息的利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

档案法案例

档案法案例

档案法案例档案法案例参考内容:案例1:保护个人隐私,合法处理个人信息背景描述:某公司拥有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消费记录等个人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保密处理。

具体操作:1. 确认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途径:该公司要求员工在收集客户信息时,明确告知客户信息的用途,并征得客户同意。

只有客户同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收集个人信息。

2. 完善信息的存储与使用制度:公司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个人信息的存储、整理和使用。

所有员工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范围和限制。

3. 强化信息保护措施:公司建立了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非法访问。

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才能访问个人信息,并有相应的权限控制机制。

4. 对外第三方合作的保密要求:在与第三方机构共享个人信息时,公司会与该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信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5. 响应用户的查询、更正和删除请求:公司设立专门的客服部门,负责处理用户的查询、更正和删除请求。

确保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具有相应的掌控权和参与权。

案例2: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可追溯性背景描述:某政府机构负责对公民身份证件进行管理,包括申领、更改和注销等工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可追溯性,该机构引入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具体操作:1. 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该机构将公民身份证件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信息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制定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该机构制定了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明确了档案的权限控制、访问审计等制度。

只有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访问和操作电子档案。

3. 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该机构将电子档案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网,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如在申领身份证件时,可以直接查询其他部门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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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652(2006)02-0042-02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B 关键词:典型案例;档案利用;隐私权;保护E xpl ore Conse rvati on of Right to P ri vacy in Uti lizati on of Archival Doc uments From Typi cal Ca se(X UE Li)Keyw ords:typical ca se;uti lizati on of archi val docume nt s;ri ght t o privac y;conservati on 收稿日期:2006-02-26从典型案例探讨档案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薛 丽(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5)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公民享有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则是指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有关个人情报资讯并与特定个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

侵害隐私权指未经本人同意,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私生活资料,或侵犯他人隐私知悉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侵权人既可能是国家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者,又可能是社会档案利用者。

档案人员或利用者由于过失或故意公布、披露、非法利用涉及公民隐私内容的档案,对公民造成精神创伤甚或物质损失的即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

案例1:高级工程师庄某因不满单位负责人的飞扬跋扈愤而辞职,因庄某技术水平很高,该单位不想让其走。

在经过艰难的谈判和交了高额的违约金后庄某终于离开了单位。

但此后庄某找工作屡屡碰壁,用人单位开始都很欣赏庄某的技术,但看过档案后最后以种种借口拒绝了他。

庄某问档案上到底写了什么,那些用人单位都以有纪律要求而不告知,个人看档案更被视为无礼要求。

一晃十五年过去了,庄某始终未找到工作,生活很潦倒。

原单位一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李某实在看不下去,退休后悄悄地告诉庄某,原来原单位负责人命其在庄某离职之前的档案上竟写下如此的话语:庄某倚仗自己技术水平高,为人傲慢,并利用单位的资源私自接活,另立门户,还盗窃了单位大量电缆,因已赔偿,不再交给公安处理,特此开除,永不录用。

!庄某听后,号啕大哭,他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但根据∀档案法#等法律规定个人只能查看纯属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得查看涉及个人处分、他人检举、没有定性的材料、组织部门考察的结论性材料。

庄某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庄某必须拿出被原单位在档案上诬陷侵权的证据。

虽然最后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庄某恢复了名声,获得一定的赔偿,但庄某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庄某曾经在法庭上悲愤地问:我为什么不能看自己的人事档案?!!这是一个既普遍困扰人们思想又难以找到充分法律依据的现实问题。

理论上讲,公民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实践中看,公民利用自己人事档案的要求常常被拒之门外,个人无权主张修改自己的人事档案,故庄某的悲剧无法避免地发生了。

也许,由于对人事档案中的评语、鉴定缺乏公开的监督机制,有些当事人对档案中的评语、鉴定一生一无所知,影响了个人一生的发展,实属悲哀。

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缺乏透明度,不仅如此,人事档案的形成背景、内容、人事档案的所有权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决定了人事档案虽然记录着个人的成长发展历程,个人却无法取得对它的支配权,而作为人事档案的保管部门,对人事档案中隐私的占有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如果制度不能保证隐私权主体对自己隐私的最终控制权,那么操纵其隐私者就有可能滥用其手中的权力。

现实中滥用权力的不合理现象也大量存在,如有的商家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个别档案馆未经个人同意公开甚至出卖个人信息以获利。

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有关自己多方面信息的权利,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当今社会公民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民事主体所具备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社会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

隐私权人有权知道有关单位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记录的其个人信息,这是隐私权重要内容之一。

档案中个人隐私知悉权要求除非该信息依法不得对其公开以外,档案管理机关不能拒绝个人查阅的请求。

为了人格的完满,许多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应有知道自己的相关信息权利,即隐私知悉权。

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章第552条第4款第1项规定:根据任何人提出的使用档案或档案系统中与其有关之材料的要求,允许其查阅42∀山西档案#2006年第2期∃法制建设∃该档案并获得以其能理解之形式制作的该档案材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副本,!同时该项还规定允许在有陪同人在场时讨论其档案内容。

日本∀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法律#第13条也规定:任何人都有请求阅览行政机构所保存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并要求得到复制品。

当然,档案中个人隐私知悉权的实现,应按档案管理机关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隐私权人在发现有关部门所记载的有关本人的信息有错误时,有权要求进行修改。

但是档案是历史的真迹,必须保持其原始性,人们不能为迎合某种潮流或按照自己的观点和需要去篡改档案。

目前我国∀档案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中个人信息修改权,但隐私权人认为有关自己档案的记载不正确、不完全,可以请求制作记录的机关修改,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认可。

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章第552条第4款第2项规定:允许该个人要求修改与其有关的档案内容,并且在受到这种要求之后的10日内,档案中该个人认为不准确、不相关、不适时、不完全的部分进行修改!。

德国在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有权查阅和更正有关本人的资料,在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时候,还有权阻止资料的储存。

日本的∀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法律#第17条也规定,个人可以要求管理部门对保管的信息做出更正。

而我国目前个人要做到对档案的修改还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令人担忧的是,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对个人档案信息的保护还仅限于本部门的内部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

案例2:某高校把所有的毕业生及授课教师信息都挂到网上,以便用人单位核对是否是该校的毕业生以及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相互联络,但保密性做得不好。

毕业两年的某系同学突然不约而同地收到学校的E-mail,说他们敬爱的某老师,因得了尿毒症急需换肾,希望他们能奉献一点爱心。

如要捐献,账号%% %。

于是有近二百名同学汇了款,总金额十万之多。

可是不久他们得知,这位老师正健康地耕耘在三尺讲台上。

当今社会,电脑、移动电话、信用卡、储值卡、闭路电视、摄像机等各种高科技产品的出现和各种软件的发明使用,意味着人们如果想知道的话,几乎就可以知道关于任何人的任何事情,无论我们去哪里,无论我们做什么,都会留下一条电子踪迹,而我们本人不可能抹去或控制这条踪迹。

如在医疗、学习、应聘、储蓄、社会保障、人口统计等方面填写的个人信息,都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

个人数据一旦通过一定的方式流入社会,个人对自己的隐私几乎失去控制,既无法防止他人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也无法保证被收集资料的真实性,更不能控制他人对那些资料的非法利用,案例2就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教训。

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对个人数据搜集的泛滥对个人隐私造成的影响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对个人数据的搜集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无法知晓并对此行为及时提出异议;第二,个人对已被搜集的个人数据以及这些数据的使用无法控制,即使使用,目的与最初对个人数据搜集的初衷相左,甚至非法使用;第三,个人无法保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一贯正确,由于信息过时或变更而需要更改的权利受到限制。

总之,这些影响使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是对个人隐私的极大威胁。

如何规范个人数据的搜集行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必须从立法的角度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尚未有个人数据方面的专门立法,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个人数据仍主要是靠行业自律,∀档案法#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干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无法对个人数据做出全面完整的规范,特别是网络环境个人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依赖今后∀档案法#的修改补充,相对于快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且只能是亡羊补牢,无法解决现实的迫切需要。

因此,应制订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保证个人数据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笔者对∀个人数据保护法#作一简单构想。

其内容应当包括个人数据收集的行为依据、收集的途径、范围、办法、个人数据收集方对个人数据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救济及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一、个人数据收集的行为依据是国家法律的授权。

政府对个人数据收集的依据是国家宪法和∀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私人组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行为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个人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征得当事人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收集。

二、对个人数据的收集程序、途径、范围、办法、要求等必须做出全面详细规定,因个人数据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数据取得当事人同意且真实准确,但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应采用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此外,个人数据收集方有责任保护数据的安全。

任何个人数据除在法定例外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个人对已被收集的数据有使用、修改、清除的权利,个人对数据收集方有对抗的权利,个人有权拒绝将其个人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收集、公布等行为除外。

三、对个人资料的滥用或错误地收集个人数据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若发生此种情形,属于国家管理的个人数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属于私人机构管理的个人数据,私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3∀山西档案#2006年第2期∃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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