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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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 为进⼀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使⽤⼈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条为进⼀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使⽤⼈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统⼀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政部门会同省建设⾏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常管理和监督⼯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制或者酬⾦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式。

酬⾦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中按约定⽐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出,结余或者不⾜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湘价服〔2010〕7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校对:邓荣幸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和构成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要部分,用于支付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保、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费则是针对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停车位。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根据自身需求,向物业服务企业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等,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水平,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别墅、非住宅物业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价格,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便于业主理解和查阅。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物业服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关注的焦点,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业主进行公开。

质价相符原则要求物业服务的收费水平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匹配,确保业主能够获得与所支付费用相对应的服务。

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以保障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管理办法对各项服务内容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例如公共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绿化植物应当定期修剪、养护,设施设备应当正常运行并及时维修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职责,业主有权要求其整改,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收费方式和计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通常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计费周期方面,一般可以按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具体的收费方式和计费周期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四、费用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育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3、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7、公用水电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9、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10、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

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

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收费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所属的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水电费、环境卫生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经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后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面积费用、个性化服务费、共用设施维护费、公共区域清洁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和金额;物业投资事业部费用;物业维修事业部费用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标准、用途以及收费基础等信息向业主公示,并建立健全费用明细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月给业主开具物业管理费专用发票,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金额。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收费标准、发票开具情况等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处理各类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重要经济往来,其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装修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装修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一般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约定的计费面积或者人数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计费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2010】76号文件《湖南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文件

【2010】76号文件《湖南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文件

湘价服〔2010〕76号H N P 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019年整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承担物业服务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项目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履行其物业管理职责,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项目: - 日常维修费用 - 绿化养护费用 - 保安服务费用 - 清洁服务费用 - 照明费用等2. 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维护物业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以下项目: - 电梯维修费- 消防设施维修费 - 供暖设施维护费等3. 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 车位租赁费 - 车辆进出费 - 物业垃圾处理费等三、费用计算1. 物业管理费计算方式物业管理费按照单元或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内容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2. 公共设施维护费计算方式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照楼层或使用面积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公共设施的特点和维护成本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3. 附加服务费计算方式附加服务费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数量确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四、费用管理1. 费用公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眼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和费用项目,以便业主或使用人了解和核对。

2. 费用清单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费用清单,清晰列明各项费用的收取事项和金额。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明细账单,方便业主或使用人核对。

3. 费用调整物业管理单位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和费用项目的,应当提前30天向业主或使用人进行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湘价服[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2]178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湖南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该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二、收费范围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设备设施维修费、公共维修资金、管理费等。

其中,基础物业服务费为必要的物业服务使用费,由居民按照楼层面积等相关指标按比例缴纳。

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缴纳。

公共维修资金用于维修维护房屋公共部分,由居民共同负担。

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设备设施维护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和调整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和调整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公告于小区居民。

物业服务收费调整应当在合理幅度范围内,并于三个月前向业主公告,并经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四、收费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措施。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使用专用账户,并依法缴纳税款。

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收费清单和有关票据等。

五、违规处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不得强行增收、乱收费、变相收费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监督和处罚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居民、业主委员会等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物业服务监管机构投诉,物业服务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总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保护业主利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服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其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内容和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车辆停放服务费则是针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根据车位的性质、位置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

对于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等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而对于别墅、非住宅物业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询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等事项,并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正、透明,遵循市场规律和价格形成机制。

同类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统一标准,不得搭售、捆绑、强迫消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在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时提前告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事项,公示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应当提供明细及合理解释。

第五条当出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收费实际执行不符、变相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时,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或投诉到有关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及时查证并处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或票据,并结合物业服务质量和费用核算,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核对、结算和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管和检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计费、合理收费,不得在物业服务收费中乱收费、变相收费,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可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扣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指提供房屋、设施、绿化、环境、安全、修缮等维修保养服务,以及物业运营管理服务等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2005年8月19日发布的《湖南省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湘价服(2010)76号文件(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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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湘价服〔2010〕76号H N P 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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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一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3、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7、公用水电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9、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10、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性质、项目、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楼宇内公共走廊、通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室外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井)的淤塞清掏,蓄水池(水塔)的定期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域栽种的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的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美化管理区域环境等。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

道路、围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型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以保障其处于正常运行或良好备用状态。

不包括上述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管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约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各级价格、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申报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符合本规定的书面的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报当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

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加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平等互利、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住宅区内设有固定停车场、停车棚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定的固定停车位,并有专人看管的,方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价,由政府价格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一)装修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完工后一次性向业主收取。

装修管理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的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装修押金: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

装修押金用于补偿装修期间损坏的共同部位(公共走廊、墙面等)修复和承担违约责任,其余部分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物业管理企业验收认可后全额退回。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煤(燃)气、热、电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

需要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抄表、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不超过5%的代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非常用的公共设施如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专项服务,其服务方式、时间和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专项用电要实行管理内分类分表计算,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用电、电梯运行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管理区内装饰用彩灯、射灯等用电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

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积计算。

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验收合格后,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清洁卫生费用后交纳,具体扣除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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