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物权是⾮常重要的⼀种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有法定原则的,不同的物,物权设⽴的⽅式不同,那么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的设⽴,以动产交付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物权法定原则,这个名字听起来挺复杂的,但其实它就是告诉咱们,什么东西该怎么用,什么东西不能乱用。
这就像你家里的那条狗,别人不能随便给牵走,得是你这位主人说了算。
想想吧,生活中有多少事情需要明确的界限,要不然就像无头苍蝇,乱撞一气,最后自己也蒙了。
这个原则就像是法律的导航仪,给咱们指明了方向,让大家都能和睦相处,别因为一时的误会闹得鸡飞狗跳。
物权法定原则是个很有意思的东西。
它的核心就是,不论是房子、车子,还是你喜欢的那块蛋糕,谁能怎么用,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要是法律上没规定,那就算你想把自己的袜子租出去,法律也不会支持。
这就好比你从超市买了一瓶可乐,你能喝,能放冰箱,但不能拿去当酒吧的饮品,懂吗?不按规则来,可就得自食恶果。
这原则就像个法律的“游戏规则”,每个人都得遵守。
想想那些抄袭、盗版的情况,真是让人心痛,明明有那么多好东西,偏偏有人要走捷径,真是无奈。
说到违反这个原则的后果,那可就有得聊了。
最常见的嘛,可能就是你的权益被侵犯。
比如说,某人随便在你家的院子里搭个棚,结果你一生气,他可能还不认账。
这种情况如果让法律介入,结果可就复杂了。
有的人以为,反正我这边有证据,那个小棚子在我地盘上,我就是大爷。
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简单的,可能你的权利被侵占了,但你自己也有责任,毕竟是法定的事儿,得讲理。
万一输了官司,那可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更有意思的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有时候可能会引发一场小型战争。
想象一下,邻居家买了一块地,准备建个游泳池,结果你觉得影响了自己的采光,心里不痛快。
这时候,你可能就会闹得不可开交。
法律上的争端就像是打了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结果大家都没得到想要的,反而伤了感情。
这就像是古时候的“水火不容”,没完没了。
谁都不愿意当冤大头,但最后可能都要付出代价。
违反这个原则,可能还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那社会不就成了“丛林法则”?想要什么就去拿,别管他人感受,这样一来,和谐的社会就会变得风声鹤唳。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具有一定对象性、确权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发展
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而要理解
物权法,就必须要先理解其法定原则。
以下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
内容。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不依据合同、习惯、行政命令等其他法律
规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物权的实现效力,防止任意的侵犯物权。
只有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才能保证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调整和协调物权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身份和权利。
2、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物权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变更和消灭。
4、物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行使和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定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
2、明确物权的规定和效力,限定物权的条件和范围。
3、解决物权关系中的争议和冲突,保护物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在物权法律适用中,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保证物权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地位,同时也规定了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物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优缺点,需要不断完善。
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点如下:1.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权益,有利于公民和法人确立和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物权法定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保护了个体的私有财产,并通过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平衡,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提高了经济效益:物权法定原则明确了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促进资本的流动和投资的进行,提高了经济效益。
4.保护了个体自由和人权:物权法定原则使个体的财产不受侵犯,保护了公民的财产自由和人权,为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存在一些缺点,需要进一步完善:1.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强调个体财产利益,忽视了社会公益:物权法定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过于强调了个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忽视了社会公益,容易引发财富集中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2.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权益保护不到位:当前物权法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方面仍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确保权益保护的到位。
3.对权益的侵害补偿不充分:在现实中,一些个体的物权可能会受到侵害,但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补偿不够充分,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社会公益保护机制:加强对社会公益的保护,构建以社会公益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平衡个体财产权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一些基本而根本的规定,是物权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性理论,对物权法律的设计、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对物权法律实践的指导,有助于人们
正确理解和使用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物权法律政策的定位。
下面来看看具体
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
一、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定义,民事法律确认和保护所有者对其财
产的权利。
它要求对任何侵犯所有者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予以谴责,并予以有效地保护所
有者权利的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行为排除、补偿和违约责任赔偿等。
二、依法行使物权的原则:指的是财产权者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行使其财产权。
物权
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通常的习惯、商业行为、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三、保护次物权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次物权也称为附属物权、旁续物权或担
保物权,指在所有者财产主体保护范围内,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法律赋
予或认可的其他人对该物权的行使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代位权等。
物权
法定原则的发展,是物权法的发展的根源,是维护物权的理论基础,被重视和贯彻执行的
一大因素。
四、国家保护物权的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物权,避免任何破坏性的侵权行为,同时尊重和保护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规定行使物权的权利。
国家应当依法保护物权,维护所有者的权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物权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维权,避免物权实施被剥夺或者向他人转移。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一
、
物权 法 定 原 则 基 本 内涵
而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正 是 物 权 法 中强 行 性 规 范 的一 个 着 重 体 现。只有强制性 的规定 物权 的种类 和 内容 ,禁止 当事人 自由创 设物权 ,才能避免物权 滥设现象 的 出现 ,维护好 物权主体 的利 益 ,使得物权法沿着 稳定 的适 用轨迹 ,促进其 功能 的完 善 ,实 现应有 的效果和价值。因此 ,坚持物权 法定 原则 ,是我 国 《 物
前 言
物 权 法 定 原 则也 被 称 为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是 物 权 法 中最 基 本 、 最核心 的理念之 一 ,在实现物 的定分止争 、促 进物尽其 用方面 展 现出了其他原则无法替 代 的功 能。该 原则最早 起源于 罗马法 时代 ,之后逐渐被继 受 罗 马法 的大多 数大 陆法 系 国家 所采纳 ,
论 物 权法 定 原 则在 我 国物 权 立法 中 的重 要 性
王 磊
摘 要 :诞 生于罗马法时代 的物权 法定原则是物权 法律 制度 的建构基础 ,也是 当今各主要 大陆法 系国家物权 立法的首 要 原 则 。理 论和 实践 证 明 ,物权 法 定原 则 对 于 我 国 物权 制 度 体 系的稳 定 和 财 产 归属 利 用 关 系的 明 晰 至 关 重 要 。我 国 应 坚持 这一 基 本 原 则 ,以此 建 立 健 全 稳 定 的物 权 流 转 机 制 和安 全 体 系 ,推 动 社 会 经 济 的 平稳 快 速 发展 。 关 键 词 :物 权 法 定原 则 ;归属 ;利 用
一
物权立法的角度来讲 ,具体如下 : ( 一) 民事法律规范 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一个具体 的法律 关系中 ,是否适用某 一民事法律 规范 ,由当事人 协议决定 ,例 如债权法 。但是 ,民法 的任意 性并不是 绝对 的,其 中也包 含很 多强制性 的规范 ,因而具 有一定 的强行法性 质。物权 法正是 如 此。这是 因为 ,物权拥有对物 的绝对性 和支配性 以及 排除他人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文章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物权法定;法律内涵;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大体有以下几种:1.物权的种类法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
立 法 却 始 终 未 有 承认 这 一 原 则 。 由 于 《 国 民 法 法
典 》 近代 大 陆 法 系 民法 开先 河 者 , 然 法 国民法 未 为 虽
明确 划 分 物 权 与 债 权 的 区 分 , 至 未 出 现物 权 的概 甚 念 , 其 有 关 物 权 的规 则 是 否体 现 了 物权 法 定 的思 但 想 , 以表 明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究 竟 是 一 个 伴 随近 代 民 可
由是 : 国 民法 为 近代 民法 之肇 端 , 物权 法 定原 则 法 而 系 近 代 民法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应 肯定 法 国 民法 采 取 故 了这 一 原 则 ; 以 日本 星 野 英 一 教 授 为 代 表 的 否定 但 者认 为 , 物权 法 定 原 则 非 为 近 代 民法 立 法 的 当 然原
则 , 国 民 法 虽 然 承 认 了 这 一 原 则 , 在 法 国 , 法 德 但 民
、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历 史
据 学 者 考查 , 权 法 定 的 思 想 在 古 代 罗 马 法 上 物 便 已存 在 。在 罗 马 法 大 全 中 , 有 所 有 权 ( o n— 仅 d mii
在 物 权 法 的诸 多 原 则 中 , 权 法 定 原 则 ( — 物 Nu
meu c u u ) 具 特 色 , 且 被 认 为 是 “ 权 法 构 r sl s s 最 a 并 物
记 其 权利 , 为于 物 之上 ( 接 支 配 ) 变 直 之权 利 , 对世 有
的 效 力 。 对 于 不 动 产 租 赁 , 事 人 可 本 于 自 由 意 思 如 当
权 创 设 ( 类和 内容 ) 当事 人 意 志 自由的 剥夺 , 并 不及 于物 权 的 设 立 变动 方 式 、 力及 其公 示方 法和 行使 种 之 但 效
1.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均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使公众可以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
3.公信原则: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一定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4.权利绝对原则: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其标的物任何人不得侵害。
5.保护原则:法律应当对物权提供保护,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物权法的原则也可能存在例外。
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物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再如,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由于其特殊性,也可能会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一定的调整或例外处理。
此外,在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也可能需要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总之,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私人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定原则展开阐述。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1.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所做出明确规定,即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或者经过合法程序后才能实现。
2. 物权法定原则的作用(1)保障私人财产安全: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这样可以保障私人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定程序来行使自己对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内容1. 物权取得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物权行使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物权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在行使物权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物权变更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物权变更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这就意味着,在进行物权变更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手续。
4. 物权保护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依法保护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就意味着,在保护物权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是保障私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现代物权法的结构,也是建立在物权法定等几项基本原则之上。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物权法定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定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起到了限制作用。
物权法定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动因。
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给物权法带来的僵化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因而物权法定主义僵化性的缓和便作为一个问题在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提了出来。
如果我们从世界范围内来考察就会发现: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现象,而是采行德国模式民法立法的国家所独有的现象。
这表明,物权法定主义及其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源。
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单独的物权法体系,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关于“物权法定”的规范。
但与此相对应,民法学说上则将物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研究,物权法定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法理论,也被民法学说所普遍接受。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物权法的起草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物权法当中,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种类的梳理,而且是一个与民法立法模式以及基本的民法观念相关的问题。
本文拟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出发,探讨其制度起源的原因,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对其所隐含的法律观念进行检讨,以为目前的中国立法提供一个背景性的观照。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和原因(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从世界范围来考察,是民法法系所特有的现象,而且就其存在而言,也是存在于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之中,而且是存在单独的物权编的情况下,存在物权通则的情况下,物权法定才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显现出来。
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等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合意进行设定。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的设定和转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因任意性而导致的混乱和矛盾。
2.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避免了因多个所有权存在而导致的冲突和纠纷。
3.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具有公信力。
这一原则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了因私下交易而导致的欺诈和不公平现象。
4. 支配原则
支配原则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物直接支配。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自由和独立性,使其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
5. 绝对原则
绝对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主体负有绝对服从义务。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
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使其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
6. 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这一原则对物权进行了全面保护,无论是因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物权侵害,权利人都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物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物权法的有效实施和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试论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之内涵
了的物权类型的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有利于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使
得 我 国对私 人 财产所有 权保 护提 高和 完善 到一个 新的层 次和 高度 , 符合 物权公 示制度 的要 求 。 也 关键词 物 权 法定 内涵 合理 性 文献 标识码 : A
利 明 、 明瑞 等认 为物 权 法 定包 括 物 权 的 种类 、 郭 内容 、 力 、 示方 法 效 公
权这一物权类型。 或者即使有人相互作 出了与典权 内容相似 的约定 ,
法 律 也 不会 赋 予 当 事 人享 有 典权 的 权 利 。 3 当 事 人 不得 设 立 其 他 国 .
都必须 由法律规 定。 。还有学者认为物权 的取得方式、 保护方法也应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2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是 近 现 代 大 陆法 系 国家 进 行 民 法 编 纂 以来 物 权 法
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被认为是“ 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 , 。
是 “ 国物 权 立 法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全 部物 权 法 的 结 构体 系 中居 于 各 于 枢 纽地 位 。 因此 , 权 法 定 原 则 历来 受 到 国 内外 研 究 者们 的重 视 , 物 随着 我 国 物权 法 立 法 工 作 的开 展 和完 成 , 国 学者 们 对物 权 法 定原 则 我 的 关注 和 讨论 也 更 加 广 泛 和 深 入 。 物权 法 定原 则 相 关 的 问题 很 多 , 与
由 法律 规 定 。 我 国 物权 法 制 定之 后 ,法 律 对 物 权 法 定 的 内涵 作 出 了 明 确 的规
家法律规 定的物权类型。例 如浮动担保,在英美法系 国家被法律认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物权的内容、限制和保护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禁止的,不得成立或者转让。
该原则是在保护个体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确立物权的法律地位、界定物权的内容和确定物权的限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和物权的顺利流转。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是一种法律规则,还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即物权成立的要件;二是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差别物权和优先物权。
一、物权成立的要件1. 客体要件物权法定原则规定,确定物权的第一要件就是有可供物权支配的客体。
这个客体可以是现实和虚拟的物体,包括自然界的物质物体、人工制品和知识产权等。
物权对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形性,即客体是可以感知的物体;二是物质性,即客体是有实体的物体。
2. 主体要件除了客体要件,还必须有人作为物权的主体,即有物权能力的主体。
物权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公民是物权的直接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物权的起诉人、被告人和物权的转移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物权的被告人,但不具有物权的转移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物权的间接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代表人行使物权。
国家是特殊的法人,拥有一些特殊的物权,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
3. 基本的要件物权成立的基本要件是民事事实的发生或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
也就是说,物权的设立需要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个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
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的成立、协议的达成、接纳等。
二、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规定了物权成立的要件,还规定了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1.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为债权的履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增加债权的保障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易。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物权法定主义,或称物权法定原则,是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而产生的,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
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的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实质内涵、意义及局限性等的分析研究,认识到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物权法从制定提案并被受理开始历时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审议了八次,最后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压倒性的优势票数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对于采用物权法定抑或自由,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过原则性的变动,如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因增加“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一句,导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改变,即由“物权法定原则”,变为“物权自由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改变,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令人欣慰的是,最后在物权法通过时纠正过来,仍坚持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可视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该两条明确规定只有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可以创设物权和变更物权内容,排斥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类型和变更物权内容的权利。
理论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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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物权法定原则入学年月______12年春_______ 姓名______宋晓磊________ 学号___12050102006______ 专业______法学_____ _ 学习中心_ __新密____指导教师______高辉________完成时间2014年3月30日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木内容 (4)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自身价值 (5)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6)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缺陷的克服 (6)(一)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7)(二)物权法定原则缺陷的克服 (8)五、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并且重要的权利,也是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但是,物权法定并不一定意味着固守僵化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要坚持法定还要给物权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关键词:物权法定、意思自治、自由论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木内容物权法定思想早而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是当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物权法定原则、)随之经济社会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成为《德国民法典》构建物权法律制度坚持的重要思想。
在立法上最早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还是出现在《日本民法典》之中。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有着密切的关系,物权天生就其有排他的属性,债权其有意思自治的天性。
物权的法定性与债权的意思自治并非是矛盾不可调和的,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是一对共同发展的矛盾统一体。
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还是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有人认为不仅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且物权的变动为一式也应该由法律加以明确;有人则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内容、种类、公式为一式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存在着合理性。
但是,2007年3月26日通过的并且在2007年10月1日顺利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说明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两为一面,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
是指人们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的种类;二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即人们不能随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物权。
应该说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是物权法内容重要支柱,物权法定原则的确定对于研究和保护当事人的物权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自身价值1.物的经济效用。
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一国的社会生活具有密切关系,如果物权可以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必定会影响物的利用。
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将有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2.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保障合同自由、避免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人,有赖于预先确定作为交易标的的物权的内容。
在不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情形下,为防止在一物之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控制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
3.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
物权具有对等的效力,其取得、丧失与变更应力求透明。
只有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法定明确,方能使一般人有所顾忌,能明了自己的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无从谈起。
4.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即整理封建时代的十分复杂的土地关系,破除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对土地的束缚,赋予所有权独立和自由属性。
如大陆法系各国因采此项原则,使得世袭贵族借各种物权以维持其特权的企图未能得逞,自由市场经济因此得以建立。
而英美法系的英国,虽然其封建制度较早开始瓦解,但因未采用这一原则,封建制度的残余一直到20世纪中期才完全清除。
5.国家管理的需要。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要由国家统一管理并征收赋税。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土地上任意设立各种各样的物权,必然会使国家管理陷于混乱。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本身所其有的缺点和局限性也不断体现出来,受到了质疑。
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物权法定原则太过僵硬。
物权法定原则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全部由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
社会经济师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的,一些本来不其备物权特征的权利会逐步其有物权性,这时候如果不将其纳人物权法律范围内就不利于保护权利,也就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二是立法其有固有的滞后性。
法律永远是现实生活的反应,虽然立法可以其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总的来说,立法还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
这就意味着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就其有一定的落后性,这也不利于社会形成新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三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不利于我国转型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正处于不断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新事物以更加快速的为一式不断涌现,新权利也不断获得了发展,所以,物权法定原则固有的强制性必然限制我国社会的发展;四是物权法定原则不利于契约社会的完善。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契约自由,也即意思自治。
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意思自治的扼杀。
如果,物权法定原则之“法”太过保守的话就会对意思自治形成强大的冲击,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缺陷的克服(一)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尤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但是还是不能动摇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根基,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物权其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物权的最重要特性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绝对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标的物,这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自然的绝对权。
权利人的这种绝对权还体现在有权排除他人对于行使物权的十涉,也即同一物权不能有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如果允许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就会使物权的保护陷人一纸空文。
其次,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
市场经济中契约占据了重要地位,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交易的前提就是对物的完全和合法的占有。
如果不通过物权法对物的所有权进行确权,那么就会非常容易出现同一物上设定众多不相容的物权,这就会极大的伤害契约自由,是交易不能顺利的实现,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的确权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再次,物权公示与交易安全客观要求。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权利可以对交易所获得的权利向社会进行公示,这也是物权对世权的重要体现。
如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没有确定就会使公示无法顺利进行,只有使权利人对物权的享有更加透明和确定才会市场经济的交易更加安全和便捷;最后,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相当成熟的理论。
物权法定原则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都是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所以,否定物权法定原则就可能带来社会的重大波动,影响社会稳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缺陷的克服物权法定原则有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同样尤其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我们就应该想尽办法使其能够趋利避害,弥补其缺陷发挥其优点,使物权法定原则真正成为物权法的重要支柱,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首先,兼顾物权法定原则之“法”与“自由”的关系、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性主要体现在其法定的物权内容和种类,打击了人类的创造性。
为了使物权法定原则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就应该物的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够更加自由的处置自己对物所享有的所有权。
物权的法定性不应该成为自由的障碍,相反应该成为自由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定原则不应该成为限制交易、限制自由的阻碍,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使人们在法律范围内创设更加广泛的权利内容和种类。
其次,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来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保守性。
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权利义务形式。
对于社会有益的权利类型就应该通过立法的及时确认来保护权利人。
通过法律的完善使得新权利得到广泛的认可与遵守,就能使新权利得到保护。
再次,充分肯定习惯法以及习惯的重要性。
习惯法可以弥补物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也就是说新权利产生之后应该得到法律的及时确认,并且被社会所认可,成为一种习惯。
物权法定主义应该是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的,它会时时收纳那些新产生的权利,不断将其包容在自身的范畴之内、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应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立法的形式不断确认新权利,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坚持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物权法定的重要作用,使物权法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迅速发展的保障。
总之,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重要原则。
我们应该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立场,同时,也同样应该理性的承认物权法定原则并非完美的。
物权法定原则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这就需要我们立足我国的经济发展,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采用更加先进的立法技术,给社会发展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五、结语综上所述,物权法定主义是当前各国所普遍遵守的保护物权的一项重要原则,物权法定使权利人的物权更加明确和透明,使交易更加安全和便捷。
现阶段,我们应该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同时,我们应该坚定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存在的意义、)未来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一定是尊重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摒弃物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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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2、指导成绩和答辩(评改)成绩按百分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