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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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利用好我市境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传承历史信息,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

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历史文化遗产地”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地,省

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上述历史文化遗

产地的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黄山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

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市文化

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本市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区、县文化(物)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工作,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

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条黄山市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实行分区控制和保护管理。根据历史文化

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划分以下三个区域。

核心保护区: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区界,该区域是法定保护的重要区界。建设控制区:是遗产保护的主要缓冲区界。

环境协调区:即遗产地所在的山水环境区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义务,有权查询、知悉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规划控制及其保护要求,有权对危害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保护要求

第七条全市境内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专项保护规划,由所在地(镇、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真实性、整体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动态保护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四)公众参与保护的原则;

(五)改善生活环境的原则。

第九条保护规划应当确定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点、构成要素及其保护原则;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物、构筑物、水口、园林、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构成要素的价值评定、保护措施、数据库建设、日常监控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历史文化遗产构成要素以及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范围以及规划保护使用要求;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整治、整改要求;

(六)明确遗产地建设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核心保护区的保护: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山水环境、水口、园林、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村镇格局、街巷肌理、传统民俗文化,以及构成历史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建筑必须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貌,不得随意修建,修建房屋必须原样恢复,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建筑、构筑物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级别,并作出标志,实行挂牌

保护。第十一条建设控制区的规划控制:

建设控制区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主要缓冲地带。适当安排应发展需要不宜在核心保护

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同时须严格控制建设,对新、改、扩建建筑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境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

第十二条环境协调区的规划控制:

环境协调区为历史文化遗产地的外围环境构成要素——山体植被、村庄、周边水系和

农田,是遗产地赖以生存的景观环境基础。

严格控制建设大中型的建筑项目,限制各种工业污染以及任何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

项目。保护现有的植被,严禁开山采石。保护现有的山水环境。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范围内大气环境执行国家二级标准,水环境执行国家

水Ⅲ类标准,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功能区划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由所在地的区、

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市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按法律程序报批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

两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名镇、名村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所在

地的区、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世

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第十五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和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扩建道路;现有的道路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街巷格

局和

历史文化风貌。

(四)不得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迁出保护区范围。

第十六条核心保护区的建筑的维修、改造、其建筑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及装

修细部一律按徽派传统建筑的手法设计;沿街巷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遵循传统街巷空间

尺度;核心保护区内建筑应控制在二、三层以内;建筑材料以地方传统砖木材料为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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