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正当性如何?

合集下载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

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

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

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

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

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规定。

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姓名:***班级:文1001—2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具体说,就是: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

具体表现在: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我国宪法经历几次修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权力行使的途径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权力行使的途径:(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何种经营体制?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用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另一种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5、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根据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两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⑴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⑵ 定居在中国;⑶ 有其他正当理由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2、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特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及他人的隐私
②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③结社自由: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有观点或利益而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④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露天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议和力量的自由。

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

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

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监督权利。

义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一、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监督权利。

义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普法宣传资料

《宪法》普法宣传资料

《宪法》普法宣传资料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为了全面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宪法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宪法宣传方面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工作。

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1.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秩序。

2.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责,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

3.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正实施。

4.宪法制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文化方针和文化制度,保护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文化需求。

宪法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具体包括: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党的领导,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坚持依法执政,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法治的实施和法律的公正。

4.坚持民主原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参与。

5.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宪法的权威和正当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权威和正当性的基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是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代表了人民利益和民意,具有民主合法性和代表性。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3.宪法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4.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稳定,符合人的本性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法律要求公民的法定义务

法律要求公民的法定义务

法律要求公民的法定义务法律是社会运行中的基本规则和准则,它具有明确、强制性的特点。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法定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于公民的法定义务,并详细阐述其重要性。

一、遵守法律法规首先,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认定的行为准则,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之一,我们必须遵守交通信号、限速要求,尊重行人权益,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二、尊重他人权益公民的法定义务还包括尊重他人的权益。

这意味着我们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并且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不进行诽谤、侮辱、打击报复等伤害他人的行为。

三、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法律约束下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公民作为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合同。

例如,当我们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时,我们有责任按时支付租金,保持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通过履行合同义务,我们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保护环境与资源作为公民,我们也有责任保护环境与资源。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诸如垃圾分类、节约用水、减少空气污染等。

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遵守相关的资源管理政策,不进行非法砍伐、非法捕捞等破坏资源的行为。

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公民的法定义务还包括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这包括参与选举、监督政府工作、参与志愿者活动等。

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我们可以行使公民的权利,关注社会问题,参与社会改革与发展,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六、履行纳税义务公民还有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义务。

纳税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和责任,纳税资金将被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准确、及时地缴纳税款,是我们作为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

七、维护社会公德最后,作为公民,我们还需维护社会公德。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
1、立法保障:完善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 权利的规定。 2、司法保障:司法机关以以其独立的、 公平公正的审判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任意侵犯。是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最后屏障。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 参加民兵组织 2、依照法律纳税 3、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其他方面的义务
(四)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财产权:公民对各种有价值的有形财产和无形 财产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 2、生存权:也称基本生活权,人在社会和国家中 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 3、劳动权: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取得与劳动 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的权利。 4、休息权 5、受教育权: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 或通过其他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 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权利。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
马伯里诉麦迪逊 亚当斯 联邦党 杰弗逊 反联邦党
国务卿:马歇尔
国务卿:麦迪逊
治安法官:马伯里
(二)人身人格权

1、生命权 right to life:公民对自己的 生命安全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非法 剥夺的权利。
1、人身自由:公民有人身的自主权,其身体 不受非法侵犯;有居止行动的自由,而不受他人 的支配或控制。 2、住宅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 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不受侵犯 4、人格权: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内容。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1、平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6、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简称物质帮助权,是公
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 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 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这是特殊主体 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 不一定曾对社会做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 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宪法》 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 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 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 疗卫生事业。"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保障人们过有尊严生 活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
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
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 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 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 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 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 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6、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 传真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 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 或者窃听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通信自由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 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私生活 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保护两者 自由的侧重点与角度不同。第二,通信自 由是表现自由的基础。公民通过行使通信 自由,可以自由地进行社会交往,是思想 交流的重要手段。第三,通信自由的主体 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也 可以成为通信自由的主体。
4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 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 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 核心的权利体系。就其主体而言,本国公民和 外国人都可以成为人身自由的享受主体,其权 利的价值体系具有普遍性。当为维护社会秩序 与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但必 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合理界限,即对人 身自由的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最合理 的手段进行限制。保障人身自由是国家权力为 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安全保障,反映了国 家权力的普遍性。就人身自由的实体价值而言, 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与 公务员都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负有保 障人身自由的义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身 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 消极的、防御的权利。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个公民在社会中参与和发展的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障,是现代国家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理念与实践,已经成为了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不受侵犯的、不可放弃的权利。

它包括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具体包括:1.政治权利: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经济权利: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3.社会权利: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享有住房、医疗和健康的保障权利。

4.文化权利:公民享有接受文化教育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享有保护自己文化创作成果的权利。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它包括了政治义务、经济义务、社会义务和文化义务。

具体包括:1.政治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履行选举和被选举的义务。

2.经济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按时纳税,参与国家建设,维护国家财政秩序。

3.社会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文化义务:公民应当遵守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尊重文化多样性,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

基本权利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公民得以尊严生活和发展的保障。

基本义务是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是公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表现。

1.共同性。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

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守法义务的证成

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守法义务的证成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19)04-0114-07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守法义务的证成□汪雄(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9)摘要:与宪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相比,第五十三条中的守法义务是更为基本的义务,但是宪法学界鲜有对守法义务的论证。

从法理学进路则可证成此守法义务:首先,任一正常的社会都有正当的社会目标,这确保了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是正当的;其次,法律与社会之间有基于相互性的责任,当法律回应了既定社会的正当要求时,此社会的任一成员都有回应法律的义务;最后,社会成员不证自明的理性确保了回应的必然性。

所以,正常社会中的任一理性公民都有宪法上的守法义务。

关键词:对法律的义务;法律中的义务;相互承认;合理性;宪法第五十三条:宪法义务遵守法律是一项宪法义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最早明确把“保卫祖国”“遵守法律”和“缴纳赋税”等并列为国民的义务。

后来历次宪法都确认了遵守法律是宪法上的基本义务①。

但是,这项义务有什么独特性使得历次宪法都得对其作出规定?将其和缴纳赋税的义务并列有无不妥?理论界对此二问题都语焉不详。

更重要的是第三个问题:如何证成这项义务?我们可以诉诸税法来为纳税义务辩护,但是在为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辩护时,我们可以诉诸哪一部法律呢?宪法规定了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但是宪法自身不能为这项义务提供正当性说明,这个任务只能留给理论。

本文将尝试在理论上为守法义务辩护。

一、宪法中守法义务的性质及其辩护难度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五项基本义务,除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外,其他四项基本义务都通过颁布法律予以落实了②。

在第五十三条中,保密义务体现在保密法中,爱护公共财产义务体现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遵守劳动纪律义务和遵守公共秩序义务则分别由劳动法和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化了,唯独列在第五十三条之首的“守法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具有法制的国家,中国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为基本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定程序,有权参加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策;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定程序,有权被选举为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

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是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

公民有权依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有权参加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反映和建议。

此外,公民还可以利用各种形式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言论、出版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发表意见、发布文章、参加或者组织讨论和辩论等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规定,公民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违法行为有批评、提出意见、控告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推进社会进步。

政治义务公民的政治义务是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责任。

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国家事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维护国家的稳定、团结和发展。

下面列举一些我国公民的政治义务:爱国主义作为一名公民,爱国主义是基本的政治义务之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爱国主义是保持国家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民应当爱国爱民、尊法守法,为国家发展、人民幸福作出积极贡献。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义务之一。

公民应当珍视国家安全,严守国家机密和涉密事情的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如果发现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如:市长热线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针对:工作) 如:听证会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
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 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 行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有“十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 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 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 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和国籍的概念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日本) 出生地主义原则(美国) 综合原则 如:美国夫妇在日本出生的小孩; 日本夫妇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继有国籍 申请 法律事实



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地位理论)
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 被动地位→ “对国家的给付”:纳税、服 兵役; 消极地位→“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积极地位→“对国家的请求”:裁决纠纷 、生存照顾; 能动地位→“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 。



3.伯林的二分法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
公民
2.特殊主体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宪法全文第二章都讲了哪些内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一、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平等权;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劳动和受教育。

▲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4、宗教信仰自由。

5、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8、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9、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1、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和受教育。

7、计划生育。

如何理解宪法赋予公民得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2、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

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3、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

宪法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答案

宪法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答案

宪法练习题(第五章)(答案)一、名词解释1.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作为法律概念,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承担宪法所规定的义务。

2.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信此宗教自由和信彼宗教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此教派自由也有信彼教派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自由;有按宗教仪式信教自由,也有不按宗教仪式信教自由。

3. 基本权利,由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4.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5.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反映了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

6 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即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它是公民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应当性宪法依据。

7. 庇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庇护权,又称为“政治避难权”、“居留权”,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进入该国请求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不被驱逐或不被引渡的权利。

8.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选择题(一)单选题1.A 2.D 3. A 4.B. 5. D 6、D 7. D 8.B 9. A 10. C 11. C 12. A 13. C 14.B(二)多选题1、AC2、BD3、ACD4、ABD5、ACD6、ABC 7. AB 8 . ABCD 9. ABD 10.ACD 10.ABD 11. ABCD 12. ABCD 13. ACD 14. CD `15. AB 16. ABCD 17,.ABCD 18. BC 19.ABCD 20.ABD21.ABD 22.ABD 23.AC 24.ABC 25.BD 26. BCD 27.BCD(正确的)28.ABD三、判断说明题1.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性权利是什么?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

宪法性权利是什么?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

宪法性权利是什么?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宪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害。

宪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宪法。

那么宪法性权利是什么呢?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宪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害。

宪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宪法。

那么宪法性权利是什么呢?我国公民有哪些权利?▲一、宪法权利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权力。

宪法权力是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授予宪法权力行使者的,因此,宪法权力是一种“授予性权力”,宪法权力行使者不能自身创造“宪法权力”。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凡是宪法没有明确赋予宪法权力行使者行使的权力都由人民保留,即“剩余权力原则……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权力。

宪法权力是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授予宪法权力行使者的,因此,宪法权力是一种“授予性权力”,宪法权力行使者不能自身创造“宪法权力”。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凡是宪法没有明确赋予宪法权力行使者行使的权力都由人民保留,即“剩余权力原则”。

宪法权力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从享有宪法权力的主体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宪法权力、社会组织的宪法权力以及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力;从宪法权力的作用来划分可以划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监督权等。

宪法权力必须以宪法权力行使者享有行使宪法权力的资格为前提,即只有基于“宪法权力权”,宪法权力才具有正当性。

▲二、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公民的平等权。

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观点三: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并不是说明美国不存在 公民的基本义务。事实上,美国公民同样要向国家承担纳税、 服兵役等义务。因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不仅体现在 宪法直接规定公民承担的义务,而且还体现在对于国家权力 的确认上,也就是说宪法上确认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两种方 式 ,一种是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种是规定国家的 权力,进而推论出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
观点二:
宪法中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并非根本对立,基本义务也并 不意味着对公民的防范和压制。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两者以 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甚至有些基本义务与基本 权利是直接结合在一体的,如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 权和劳动权。 → 在现代社会,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义务背 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观点四:
有些条款是没有必要规定或没有必要通过宪法规定的 。 → 这些模棱两可的义务条款尤其危险 ,因为它们容许任意的 扩大化解释 ,从而更加背离了宪法保障权利的基本目的 。 →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社会公德 ”、“荣誉”或“利益”, 都是极为宽泛并难以界定的概念。假如它们确实成为公民的 法律义务 ,国家可以依据它们对公民进行起诉并定罪科刑, 那么我们的宪法就完全“变质”了。
观点四:
张教授认为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基本依据是 : “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普通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 这一观点是一种学术创新但很难成立。 → 宪法是人权的 保障书,根据这一基本宪政精神,普通法律应当确认和扩充 公民权利,怎么能够“主要规定公民义务”?
观点二:
从宪法关系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实质上表明了公 民与国家双向互动关系。 → 只有对公民权利的合理限制, 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并获得发展的空间。基本义务 表明公民宪法权利不是单维存在和无限扩展的,基本权利的 无限蔓延会使其自身枯萎和窒息。
观点五:
逐步删减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和政策条款 ,并按照国家 的实际能力适当删减积极权利条款 。 → 如果不去除对于 一部 “法 ”来说多余的条文,那么我们将注定难以完成从 “纸 面上的宪法”到“实践中的宪法”之转变;若和这些条文混杂在 一起 ,那些有必要规定的条文也将面临得不到实施的风险 。
(二)、持肯定态度
观点五: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张教授自然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 义务条款进行彻底的否定,并认为: “ 宪法有关公民义务的 规定大都是多余、含糊和难以实施的。 ” 笔者不赞成这种看 法。
第二部分 自己的理解
观点一:
宪法是否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受制宪国居于主导地位的宪政 思想和价值理念的制约,也受到本国文化背景、社会制度以 及政治理想的影响。 → 马克思提出了辩证的法律权利义 务观,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著名 的科学论断。 → 在家国一体的传统中国的宗法观念中, 最强调的便是个人的“忍”和“从”,类似于“温 、良、恭、俭、 让 ” 的无数的道德戒律实质上都体现为个人对他所依附的家 或国的强制义务。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 博士后师从于中国著名财政学者安体富 教授
第一部分 辩驳
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的本意是 : 在自然状态下 ,个人生存难以维系 , 个人不得不通过让渡权利形成共同体来卫护其人身和财富 。 → 从社会契约论的个人向国家让渡权利的假定以及个人与 国家所达成的契约,应当推导出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 双重关系,而并不是张教授所理解的社会契约仅在于保障个 人的基本权利的单向目的。 → 张教授对契约论的误读是 导致其宪法唯基本权利论的思想根源。以至于张教授毫不留 情地否弃了中国的宪法学人普通信奉的宪法原则: “ 任何公 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正 当性如何?
王源&孔令辉
一、问题的提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二、问题的讨论
三、讨论成果(姜峰,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学者观点
(一)、持否定态度
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
1980 — 1984 年,南京大学,物理学 学士 1984 年 - 1989 年 , 美 国 C a r n e g i e Mellon Universit,物理学博士 1990年-1992 年,美国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生物物理学博士后 1992年-1995 年,美国University of Maryland,研习法律 1995年-1999 年,美国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政府学博士 1999 年 — 2002 年,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2) 2003 年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观点一: 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 公民的积极权利及其宪法义 务。(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 施。) → 结果是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 。 → 要 真正认真地对待宪法 ,首先必须给宪法 “减负 ”。
观点二:
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宪政的出发点。 → 既然社会契约的最 终意义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向国家让渡部分自 由的过程中,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放弃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的成文化即构成了宪法的权利条 款。 → 作为反映契约精神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宪法的 目的即在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国家的侵害。 → 从这 个角度去理解,一部标准的宪法应该包括且只包括对个人基 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
观点三: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 :普通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 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 绝大多 数法律通过对个人规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来调整个 人的行为动机结构 ,以防止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 行为 ;宪法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法律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 自由,避免它们以不必要的方式对个人权利产生过分负担。 → 由此可见,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因为这是普通法律 的任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