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正当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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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四:
张教授认为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基本依据是 : “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普通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 这一观点是一种学术创新但很难成立。 → 宪法是人权的 保障书,根据这一基本宪政精神,普通法律应当确认和扩充 公民权利,怎么能够“主要规定公民义务”?
观点二:
宪法中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并非根本对立,基本义务也并 不意味着对公民的防范和压制。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两者以 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甚至有些基本义务与基本 权利是直接结合在一体的,如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 权和劳动权。 → 在现代社会,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义务背 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 博士后师从于中国著名财政学者安体富 教授
第一部分 辩驳
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的本意是 : 在自然状态下 ,个人生存难以维系 , 个人不得不通过让渡权利形成共同体来卫护其人身和财富 。 → 从社会契约论的个人向国家让渡权利的假定以及个人与 国家所达成的契约,应当推导出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 双重关系,而并不是张教授所理解的社会契约仅在于保障个 人的基本权利的单向目的。 → 张教授对契约论的误读是 导致其宪法唯基本权利论的思想根源。以至于张教授毫不留 情地否弃了中国的宪法学人普通信奉的宪法原则: “ 任何公 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观点五:
逐步删减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和政策条款 ,并按照国家 的实际能力适当删减积极权利条款 。 → 如果不去除对于 一部 “法 ”来说多余的条文,那么我们将注定难以完成从 “纸 面上的宪法”到“实践中的宪法”之转变;若和这些条文混杂在 一起 ,那些有必要规定的条文也将面临得不到实施的风险 。
(二)、持肯定态度
观点一: 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 公民的积极权利及其宪法义 务。(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 施。) → 结果是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 。 → 要 真正认真地对待宪法 ,首先必须给宪法 “减负 ”。
观点二:
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宪政的出发点。 → 既然社会契约的最 终意义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向国家让渡部分自 由的过程中,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放弃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的成文化即构成了宪法的权利条 款。 → 作为反映契约精神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宪法的 目的即在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国家的侵害。 → 从这 个角度去理解,一部标准的宪法应该包括且只包括对个人基 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
观点二:
从宪法关系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实质上表明了公 民与国家双向互动关系。 → 只有对公民权利的合理限制, 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并获得发展的空间。基本义务 表明公民宪法权利不是单维存在和无限扩展的,基本权利的 无限蔓延会使其自身枯萎和窒息。
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正 当性如何?
王源&孔令辉
一、问题的提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二、问题的讨论
三、讨论成果(姜峰,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四、学者观点
(一)、持否定态度
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
1980 — 1984 年,南京大学,物理学 学士 1984 年 - 1989 年 , 美 国 C a r n e g i e Mellon Universit,物理学博士 1990年-1992 年,美国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生物物理学博士后 1992年-1995 年,美国University of Maryland,研习法律 1995年-1999 年,美国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政府学博士 1999 年 — 2002 年,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2) 2003 年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观点四:
有些条款是没有必要规定或没有必要通过宪法规定的 。 → 这些模棱两可的义务条款尤其危险 ,因为它们容许任意的 扩大化解释 ,从而更加背离了宪法保障权利的基本目的 。 →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社会公德 ”、“荣誉”或“利益”, 都是极为宽泛并难以界定的概念。假如它们确实成为公民的 法律义务 ,国家可以依据它们对公民进行起诉并定罪科刑, 那么我们的宪法就完全“变质”了。
观点三: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 :普通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 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 绝大多 数法律通过对个人规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来调整个 人的行为动机结构 ,以防止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 行为 ;宪法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法律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 自由,避免它们以不必要的方式对个人权利产生过分负担。 → 由此可见,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因为这是普通法律 的任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观点三: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并不是说明美国不存在 公民的基本义务。事实上,美国公民同样要向国家承担纳税、 服兵役等义务。因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不仅体现在 宪法直接规定公民承担的义务,而且还体现在对于国家权力 的确认上,也就是说宪法上确认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两种方 式 ,一种是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种是规定国家的 权力,进而推论出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
观点五: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张教授自然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 义务条款进行彻底的否定,并认为: “ 宪法有关公民义务的 规定大都是多余、含糊和难以实施的。 ” 笔者不赞成这种看 法。
第二部分 自己的理解
观点一:
宪法是否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受制宪国居于主导地位的宪政 思想和价值理念的制约,也受到本国文化背景、社会制度以 及政治理想的影响。 → 马克思提出了辩证的法律权利义 务观,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著名 的科学论断。 → 在家国一体的传统中国的宗法观念中, 最强调的便是个人的“忍”和“从”,类似于“温 、良、恭、俭、 让 ” 的无数的道德戒律实质上都体现为个人对他所依附的家 或国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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