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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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立柱三面体广告牌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在贵溪市三号桥南引桥转盘中心(流口镇三号桥与320国道连接处)设立立柱三面体广告牌一事,经过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牌审批事项

1、由甲方负责办理贵溪市政府的审批手续;

2、甲方获得贵溪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甲方协助;

3、根据甲、乙双方互利的原则,广告牌审批的设立期限最低为伍年;

4、根据双方约定,本广告牌审批手续费用甲方承担肆万陆千元整,剩余部分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办理审批手续中的存件以及甲方或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交由甲方保管。《户外广告牌设立许可证》在施工前交由乙方以便安排安装施工;

二、广告牌制作安装事项

1、本广告牌制作安装由乙方负责进行,涉及材料、制作、安装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广告牌为立柱三面体,规格为立柱高度为21米(地面至广告牌上沿),广告牌的规格为长18米,高6米,三面广告牌规格相同;本三面体广告牌须安装射灯,每面广告牌每间隔2米安装射灯一盏,每面9盏射灯,共计27盏射灯,以达到夜间亮化效果;

3、乙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寻找具备资质的单位),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如因乙方资质等方面的问题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施工应按规范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制作安装本广告牌,用材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质量标准,以确保本广告牌质量达标,本广告牌投入使用后,如因质量及安装等问题产生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之日起60天内,乙方应完成本广告牌的制作安装(遇有暴雨雪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顺延);

7、施工用水、用电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帮助协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安装射灯,广告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

三、广告牌产权归属及使用等事项

1、本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成后,根据甲方向市政府关于设立本广告牌的报告中所载,本三面体广告牌其中一面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剩余两面按照伍年审批期限,前三年归甲方使用,后两年归乙方使用;

3、甲方在使用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政府临时性征用除外;在甲方使用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一次画面的制作安装,除此之外,如有更换画面,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如委托乙方进行画面制作的,画面制作费甲方按12元/平方米(550巨龙布)向乙方支付费用;政府使用的画面由乙方免费制作安装;

四、其他事项

1、在乙方办理审批手续及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2、如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广告牌设立义务,甲方有权保留广告牌的所有权,并要求乙方交回《广告牌设立许可证》,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已产生的费用损失。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广告牌无法设立,甲方向乙方赔偿乙方已产生的费用损失;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或代表):乙方法人(或代表):

年月日

附双方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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