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隐私权的起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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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形成

论隐私权的形成

论隐私权的形成作者:柴旭康来源:《人间》2015年第10期摘要:隐私是人类生来便固有的本性,隐私观念伴随着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而不断深入人们脑海,隐私权则是当代社会新兴的人权。

在分析隐私权形成的过程时,我们发现隐私权是社会物质水平和人们精神需要不断提高的结果。

我们的时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代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隐私;隐私观念;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120-01隐私权可谓是近代才提出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名词。

最早要追溯至1890年12月15日,美国波士顿两名年轻的律师,Samuel Warren(萨缪尔·沃伦)和Louis Brandeis(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共同署名发表了题为“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

该文首次提出“隐私权”,其背景是当时日益兴起的报纸行业为吸引读者目光,常以耸人听闻、窥探他人隐私的内容为标题,一次关于刺探沃伦私生活的新闻报道惹恼了沃伦,遂邀请好友布兰代斯共撰此文。

沃伦和布兰代斯引入“不受打扰之权”,创造性地利用已形成的各种先例,并对其进行了富有想象力的解释,从而确认个人书信、肖像、照片和信息已有先例保护。

虽然隐私权的概念提出比较晚,但是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以及人类社会發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隐私观念却早已存在。

所以,隐私权大致形成的路径是:先存在大量的隐私事实和隐私现象,然后逐步形成隐私观念,最后在积极的隐私观念下产生了隐私权。

对于隐私的含义可以从其形成过程慢慢剖析,逐步深化对隐私权的认识。

一、隐私与人之本性学者张新宝认为,“知羞耻”、“掩外阴”的心态是人类认识隐私的开端。

[1]我们知道,社会属性是人的本性之一,也即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与他人交往并融入在社会中。

然而在交往的过程中,人是“知羞耻、掩外阴”的,不可能将所有私人事务都暴露在社会中,比如原始人类会用树叶遮挡生殖器官,这就是最早的隐私事实。

美国的隐私权制度

美国的隐私权制度

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作者:侯东喜朱向东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2期在美国,隐私权制度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美国于1967年颁布《情报自由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由此公民可以查询、获取政府掌握的各种信息。

然而,政府同时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侵犯个人隐私。

为规范政府机关对公民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存,美国国会于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会带来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因此,研究美国的隐私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颇具现实意义。

一、立法背景、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立法背景。

由于公民隐私权直接受到联邦政府搜集、使用、保存信息的影响;电脑和其他现代信息储存和搜索方式的使用,大大扩张了损害隐私权的可能性;滥用这样的信息系统,可能影响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隐私权受美国宪法保护;为保护此权利,立法控制行政机关所保存的个人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立法目的。

承认并保护公民对政府掌握的有关自己的记录存在一定的利益,并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平衡个人得到最大限度的隐私权利益与行政机关为了依法执行职务需要保存有关个人记录的公共利益。

基本原则。

(1)行政机关不得保存秘密的个人记录;(2)公民有权知道行政机关的个人记录及使用情况;(3)为特定目的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公民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记录;(5)任何采集、保存、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适用范围。

《隐私权法》所指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机关”是指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作者:潘静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隐私权的观念发源于美国,并很快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

在美国,隐私权曾遭遇言论自由的阻碍,后来以个人信息隐私为主要法益。

而在德国,民法隐私权的发展以宪法隐私权的出现为主要推力。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隐私权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不足,为应对网络时代隐私权受到的冲击,我国还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网络作者简介:潘静静,新疆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67-04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阶段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在我国民事立法工作中,尤其是在《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中,许多法学家都就隐私权的制度设计进行过讨论,但目前仍有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本文欲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对隐私权做一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外隐私权的历史考查——以美、德为重点(一)隐私权在美国的生成和发展隐私权的观念最早萌发于美国,在1890年发表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的名为《论隐私权》的文章中,作者布兰戴斯和沃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

当时美国司法界从保护宪法规定的言论及出版自由出发,普遍不承认有所谓隐私权的存在,法官们认为隐私权既未见于习惯法,也没有立法的明文规定,“若要纳入这一概念势必对长久以来导引法界同仁及一般公众的既存原则产生曲解”。

但是,以1905年“帕维斯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 为起点,支持隐私权的一派逐渐取得可与反对隐私权的一派分庭抗礼的力量。

在这起案件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柯布极力主张要在司法审判中保护隐私权,要保证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有适切的平衡。

此后围绕隐私权展开的争论令隐私权观念逐渐被社会接受,《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也确认了隐私权的存在。

不得不说的是,隐私权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把它看作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高科技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有利有弊,比如隐私的外漏,就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那么各国就需要法律对于隐私权给予保护。

标签:隐私权法律保护一、英美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最初起源于美国。

“隐私权”是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沃伦二人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隐私权》首次提出来的。

该篇论文对美国隐私权立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美国的普洛塞教授1960年在其论文《隐私权》中归纳的四种不同侵权行为纳入了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1、侵扰原告的独居、独自性或私人事务。

2、公开揭露使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务。

3、公开某事故,致原告遭公众误解。

4、被告为自己利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的姓名或特征。

据此,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

这时的隐私权尚属于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来自他人力量的干扰和侵害。

然而为了防止个人隐私权受到来自国家的权力的侵害,美国法院又通过判例的形式肯定了隐私权应受宪法保护,隐私权由此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

隐私权在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仅仅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二、大陆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传统的大陆法系中,并不存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才变得更加完善。

1.法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历程法国法院最初是通过引用《法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来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1970年,巴黎上诉法院在其所作的一份判决中写道:“个人姓名、声音、肖像、名誉、荣誉及隐私权利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以免受到侵犯”,同年,法国颁布了法令,在《法国民法典》第9条中规定:“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在不影响对所受损害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可规定采取对有争议的财产实行保管、扣押或其他适用于组织或制止妨害私生活的任何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依紧急审理命令之。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五、结论
通过对高中语文原版教材与现统编版教材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版 本都有其特点和优劣。原版教材更强调小说的古典性质,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强 调其白话文的特性。在教学内容上,原版教材主要文学常识、人物形象、情节结 构等方面,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加注重对文本的深入解读、主题的探究以及与现 实生活的。因此,对于《祝福林教头风雪山神庙》这一经典小说,建议使用现统 编版教材进行教学。
3、隐私权的法律、技术与文化内涵
(3)文化内涵:隐私权反映了社会对于公私领域的认知和价值观。在不同的 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方式可能不同。尊重个人隐私是现 代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隐私权案例分析
三、隐私权案例分析
以某电商平台的用户数据泄露事件为例,该平台由于安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 个人信息泄露。泄露的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号码等敏感信息。这一事件引起 了社会广泛和舆论压力。从隐私权角度分析,该事件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严重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针对这一事件,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完善用户数据保护机制,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目录
01 一、隐私权概念的起 源与定义
02
二、隐私权概念的再 界定
03 三、隐私权案例分析
04 四、隐私权保护措施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 和社会的变迁,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演变。本次演示将从法律、技术和 文化等多个角度重新审视隐私权的概念,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四、选择建议
四、选择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祝福林教头风雪山神庙》这一经典小说,建议使用现 统编版教材进行教学。该教材的编排设计更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有 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学素养。同时,现统编版教材对小说的解读更 为全面和深入,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这一经典作品。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一、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

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二)隐私权的概念分析1隐私权的概念http:49906.htm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226028次编辑次数:37次历史版本最近更新:2012-04-01创建者:elehao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王利明)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王利明)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王利明报告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持人:李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时间:2004年11月5日(星期五)晚7点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摘要:2004年11月5日,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作题为“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富成主持讲座。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民法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隐私权是美国法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一个跨部门的新型法律领域。

经济发展的推动、大众传媒发达对个人隐私构成极大的威胁、科技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等多种因素,使得美国的隐私权制度处于不断扩张的趋势。

美国的隐私权价值理念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而欧洲的隐私权保护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这是由两地不同的历史因素决定的。

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导致了两地在个人信用信息与资料的保护与利用上的不同立场。

美国法上的隐私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宪法上的权利,也是普通法上的权利。

美国法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提升了隐私权的地位,使其能够对抗国家的干预,但这是与美国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的特殊背景有密切联系。

美国的隐私概念强调对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冲突的平衡,具体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把人区分为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对公共人物的隐私进行限制,从而强化对媒体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二以是否构成公众关注的事件为标准,决定向哪一方倾斜保护。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与名誉权的保护是分开的。

侵害隐私与侵害名誉在侵害对象、“公开”要件的认定、主观的过错形态,以及可否将真实性作为抗辩事由上均有区别。

但是,隐私法越来越多地吸纳诽谤法构成美国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关于隐私权与公开权的关系,美国法学理论界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

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

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

社会的“裸”——论东西方隐私权观念差异性班级:0341001学号:*********姓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威廉·皮特虽然隐私权的历史并不长久,但它却成为了当代社会最饱受争议的话题。

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的产生只有短短的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反观国内,虽然“隐私权”这一名词早就被国人所熟知,但是直到2002年12月。

国务院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才第一次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从而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也掀起了国内研究隐私权的一个高潮。

隐私权的发展(一)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隐私权是基于权利而产生的,它建立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理论基础上。

私有制的产生,使得人们对个人私有物的占有欲增强,并力求保持这种占有关系不受损害。

起初人们向往有形物质的平等,但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要求权利保护和平等对待,由此产生了颇具意义的私权,私权就意味着自然人人格的平等与独立。

隐私权过渡到法律领域后,成为人格权的副产品,寄托于人格权之上,人格权的拓展也就成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

世界范围内开始对隐私权予以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相继确立此方面的内容,之后许多有关国际人权的文件又不断加以丰富。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由窄至宽延伸,保护力度日渐增强。

(二)隐私权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对权利尊重、保护意识愈发强烈,每个社会主体在从事社会行为时都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和较为平和的情绪,隐私权正得到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

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尽相同,在现实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意识观念又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大致有三个类型:在美国,从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开始,经过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等联邦法律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二十世纪才出现的法律概念汇总

隐私权是二十世纪才出现的法律概念汇总

隱私權—釋字603號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 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 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國家基於特定 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 應與
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
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
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

權利限制的規範—憲法23條

憲法第23條:以上各
1.
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 2.
必要條件:防止妨礙 他人 , 避免 , 維持 , 增進 。 法律保留:對人民權 利之限制,需 以 .為之。 合理手段: 原 則,最小侵害原則
查行照及駕照外,還要求打 開機車車廂,是否可以拒 絕﹖
警察執行酒醉駕車臨檢勤務,
可以要求駕駛做什麼?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
(90.12.4)
警察職權行使法(92.6.25)
隱私權—釋字535號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 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 等甚 鉅,…。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 為之救濟,均應有 之明確規範。…警察 勤務條例…,並 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 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 查…。…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 於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生 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隱私權—釋字603號
隱私權雖

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
.與個人 之維護

.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 人生活私
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

西方隐私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西方隐私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西方隐私思想的起源和发展作者:汪靖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04期【摘要】阿伦特从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命题中发掘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最早起源,但彼时的“私人领域”与今天的“隐私”概念——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有着霄壤之别。

古希腊公私领域的划分有一种等级秩序,公优于私,但在自由主义传统中这种秩序遭到质疑,私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那么,古希腊整体主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是如何产生、并转变为与其背道而驰的现代个体主义的隐私思想?本文尝试从源头上考察这一历史过程的发生、过渡和演变。

【关键词】私人领域;隐私思想;历史演变【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学科交叉类)项目“大数据时代社会化媒体营销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研究”(2100219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隐私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概念。

现代人理解的隐私意味着一种个人权利,通常是指个人不受干涉的权利或者个人控制自己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然而,隐私的这个现代意义在人类早期社会中并不存在。

固然汉娜·阿伦特从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命题中发掘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最早起源,但彼时的“私人领域”与今天的“隐私”概念有着霄壤之别。

古希腊人从本质上说是“社群主义者”,城邦及其公共生活才是他们实现个性与落实人性的最适当的途径,对城邦公共生活价值的重视代表了古希腊文明的特征。

现代的隐私最重要的功能却是庇护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归根结底是捍卫人作为个体的权利。

那么,这种早期整体主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是如何产生、并转变为与其背道而驰的现代个体主义的隐私思想?这种过渡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如何想像这两种相反的、互不相容的领域之间的过渡?因此笔者将从西方隐私思想的起源和发展来探究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起源:人的羞耻心隐私最早可以溯源到人的羞耻心。

根据《圣经旧约·创世纪》的记载,人最初“赤身露体,不觉羞耻”,在吃了禁果之后才心明眼亮,人正是有了羞耻心,才认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意义,羞耻心也可以说是人们认识隐私的开始。

外国监控隐私保护的文献

外国监控隐私保护的文献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监控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监控技术的滥用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权的担忧。

本文将综述国外关于监控隐私保护的文献,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案例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理论基础1. 隐私权理论隐私权理论是监控隐私保护的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1890年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他们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包括身体、精神、情感和思想等方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理论逐渐完善,形成了多种理论流派,如隐私权法理论、隐私权伦理理论等。

2. 监控伦理理论监控伦理理论关注监控技术对社会和个人伦理道德的影响。

英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在《监控的伦理》一书中指出,监控技术具有潜在的滥用风险,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歧视和不公正。

监控伦理理论强调在监控过程中要尊重个人权利,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

3. 法律规制理论法律规制理论强调通过立法手段对监控行为进行规范。

美国学者奥尼尔在《监控的伦理》一书中提出,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监控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以保障个人隐私权。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监控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践案例1. 美国监控隐私保护实践美国在监控隐私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通信公司的监控行为进行监管,要求其遵守隐私保护规定。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电子通信隐私法》等法律法规,对监控行为进行规范。

2. 英国监控隐私保护实践英国在监控隐私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英国政府设立了数据保护专员,负责监督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的监控行为。

此外,英国还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 欧盟监控隐私保护实践欧盟在监控隐私保护方面具有较强的立法意识。

例如,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等环节进行规范。

隐私权的历史

隐私权的历史

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众⼈⽿熟能详,但它并⾮理所当然被视为保障个⼈⼈格尊严的权利之⼀,即使在欧美,隐私权也是近代新兴的权利。

本⽂特别针对美国、德国、⽇本对于隐私权的兴起、发展与历史做⼀简单介绍。

不受⼲扰的权利 ⼭谬·华伦(Samuel D. Warren)和刘易斯·布兰迪(Louis D. Brandeis)⼆⼈为哈佛⼤学法学院的同学,他们在1877年的班⾥,常是分占⼀、⼆名,学识、能⼒均佳,毕业后⼀起在波⼠顿设⽴律师事务所。

布兰迪并在哈佛⼤学法学院担任,并于1887年与其它学者创办了《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这份期刊。

后来,华伦继承家业,成为波⼠顿地区的纸业巨⼦,布兰迪则在1916年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

1890年,华伦的妻⼦在家举⾏⼀系列的社交宴会,她是德拉⽡州参议员的⼥⼉,也算是社会菁英份⼦,再加上华伦家族的事业庞⼤,波⼠顿当地的报纸,尤其是星期六晚报,报导了她在宴会中私⼈与令⼈尴尬的细节。

当时正是美国「黄⾊新闻」(Yellow Journalism)猖狂的时候,报纸为了迎合⼤众的⼝味,⼤量报导各种犯罪、丑闻跟名⼈的私⽣活,这种情形或多或少与今⽇的「狗仔队」类似。

究其原因,19世纪后期,正是⼯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业化都市的⽣活⼗分死版,劳⼯们每天固定时间上下班,在⼯⼚的活动固定⽽乏味,回到家中⼜与他⼈分隔,⽣活上的调剂有赖报纸上的各种讯息。

⼀般⼈对上流社会⽣活充满好奇,⽽报纸对名⼈私⽣活的介绍,适时的满⾜了社会⼤众的幻想 . 华伦因为不满当时报纸对于其家庭⽣活的报导,便找了布兰迪共同执笔写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篇⽂章,发表在1890年12⽉出刊的《哈佛法学评论》上。

在这篇⽂章中许多论点对于后来的实务见解和学说⾄今仍有相当之影响。

隐私权的概念迄⾄1960年代,⾯对数以百计的各州案例,隐私权的观念早为美国法律界所熟悉,但隐私权的内容为何,却始终未见有明确的界定。

【精品】隐私权及其探究

【精品】隐私权及其探究

【关键字】精品隐私权及其探究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在一个多世纪前开创性提出的。

本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移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对中国民众来讲,这一“进口产品”随着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变得不再陌生和奢侈。

隐私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因素,它的研究将促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一、隐私与隐私权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的普通心理,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

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也有称其为秘密的,但更多地还是以“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

(一)隐私的界定及相关理论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了他人的生命”。

[1]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2].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民法界对隐私的界定也形成了多种见解。

尽管如此,还是有几类比较典型的说法值得一提。

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

[3]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4]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

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5]该定义稍显具体,但未能揭示隐私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定义,从这一点看,它是有缺陷的。

另外,笔者认为隐私作为一种实在的存在对象,权利义务因素较小,更多地具有社会和心理的特征。

除了以上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以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两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零关系说”等等,不一而足。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个人隐私保护是指保护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私人空间与活动不受侵犯和滥用的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法律法规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工具之一,随着时间推移,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演变,其特点也逐渐明显。

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法国启蒙思想家沃尔泰在其小说《卓别林》中提出了“人人享有天赋的自由权利”,这奠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理论基础。

但是在当时,个人隐私保护并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19世纪中叶,英国法官威廉·巴尔加夫特通过对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奠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基础。

威廉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私人财产,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个人隐私保护奠定了方向。

20世纪初,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工业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变得更加容易,隐私保护的需求也变得更加迫切。

然而,到20世纪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个人隐私进行正式立法和明确保护。

20世纪50年代,个人隐私保护开始受到国际组织的重视。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人对私人生活、家庭、对人身荣誉和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

而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早对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20世纪60年代,美国成为第一个对个人隐私权进行正式保护的国家。

在这一时期,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起草,并于1974年制定实施,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具体措施。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和普及,个人隐私面临了更加复杂和广泛的侵犯。

因此,美国也逐步完善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例如HIPAA(《健康保险可移植和责任法案》)和GLBA(《金融隐私法规》)等。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和加强。

隐私权

隐私权

二隐私权(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产生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与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搔扰他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②另外,独处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保留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let alone);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的本旨在于保障个人私密关系(intimacy)不受侵害;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权系在维护人性尊严;资料保留说认为隐私权在于保护个人相关资讯,而不及于其他与个人无关的利益或领域。

③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④王泽鉴先生指出“隐私权是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不非法为人知;2、隐私不被人恶意利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3、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一种保留个人隐私不为人知的权利。

隐私的内涵前面已经陈述过,不再细谈。

这是满足了隐私针对人第一个层次需求的权利,“不为人知”是指不为隐私针对人所不希望其知晓的特定或不特定个体所知晓。

“保留”的目的在于不希望别人因知晓其个人隐私而改变对其的看法或者说给隐私针对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精神压力,但这种保留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合法的程序第三人可以知晓;其次,个人隐私不被人恶意利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

这里的侵害包括对隐私针对人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侵害。

这一层次个人隐私权的效力较高,只有当“侵害的价值”大于“保护隐私的价值”时,前者具有优先性;再次,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称之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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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扰原告的独居、独自性或私人 事务。
2.公开揭露使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务。
3.公开某事故,致原告遭公众误解。
4.被告为自己利益未经原告同意, 而使用原告的姓名或特征。据此, 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
这时的隐私权尚属于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目 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来自他人力量的干扰 和侵害。然而为了防止个人隐私权受到来自国 家的权力的侵害,美国法院又通过判例的形式 肯定了隐私权应受宪法保护,隐私权由此提升 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 隐私权在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仅仅作 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作为宪 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该文指出:“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 认新权利的要求,而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 回应着社会的需求。”两人呼吁社会对隐私权给予 保护与尊重,倡导每个人都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 利”,从而首次提到了隐私权的概念。
美国隐私权发展:
美国的普洛塞教授1960年在其论文 《隐私权》中归纳的四种不同侵权 行为纳入了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
违反保密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须有关于个人性质的信息;
二是有信赖关系;
三是未经授权的公开致他人受有侵害。
这一责任形式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免受公开具有广泛的适用 性,但其最大的局限在于:该责任意在保护当事人之间的 信赖关系,而非隐私信息本身;
信赖关系基础的要求排除了非基于信任关系而获得并披露 个人隐私信息的责任,但后者这种基于陌生人关系所产生 的侵害正是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所面临的最大危险。
在英国,可以说,现代媒体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纠缠与博弈, 推动了英国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具体成果之一就是误用隐私信息(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这一侵权责任形式的确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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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体而言,英国法院仍坚持以诉 因的渐增发展方法,扩张解释既有 的侵权行为,以达保护隐私的目的。
3.传统普通法诉因对隐私的保护。
普通法中有若干传统诉因可以为个人隐私提供保护, 具体有侵入土地、侵扰、暴行、诽谤等独立的侵权类型。
4.衡平法对隐私的保护。 英国衡平法对隐私的保护主要表现为 违反保密义务责任(breach of confidence)在实践中的运用。根据 该衡平法规则,从信赖关系中获得的 个人隐私信息,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同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 院发布禁令或主张损害赔偿。
西方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汇报人:刘智建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全文
隐私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美国宪 法上的一个概念。在侵权行为中, 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行为给与的 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 目的是要通过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 众曝光或通过侮谩和骚扰他人的宁 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Hale Waihona Puke 起源1890年美国波士顿著名律师沃伦与美国哈佛大学法 学院教授路易阿斯·D·布蓝代斯合作著文《隐私 权》(The Right to Privacy)在《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
英国法的发展:从附属到相对独立的进程 英国法不承认所谓的一般隐私权。
1.这一论断至今仍然成立,因为一般的隐私权制 度与英国法所固有的诉因制度格格不入:根据诉 因制度,只有符合诉因要件的法益才能得到保护; 整体而言,英国法院仍坚持以诉因的渐增发展方 法,扩张解释既有的侵权行为,以达保护隐私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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