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一、政策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2、《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
3、《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二、政策优惠1、异地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进行,因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原址上重建的,可通过与本单位在同一城市(城镇)原有住宅用地置换后建设。
2、土地出让金优惠。
以限价房方式利用出让土地改造的,不改变容积率,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缴纳;利用原有划拨土地改造的,还建住房按10%、非还建住房按40%缴纳土地出让金。
3、价格优惠。
改造住房价格的利润按改造不同方式控制在项目总价格的5%及7%以下。
4、面积放宽。
改造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改造不同方式放宽到90㎡和144㎡。
5、费用优惠。
免缴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组织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主管部门:房委会、房改办。
四、改造的条件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须具备以上的五个条件之一;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改造。
拟拆除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须符合上述1、2、4、5项规定之一,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根据2009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旳《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十条规定: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旳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旳实行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改造旳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旳;(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旳;(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构造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旳;(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3年旳;(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规定旳。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旳,可以对小区所有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五、实行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二条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旳实行对象为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实行范围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第九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措施》(桂房改〔2023〕6号)旳规定,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须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规定旳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旳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置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旳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旳危险住房鉴定书等(检测鉴定材料要原件,并盖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标明拟拆除房屋旳栋号和位置);(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旳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总平面图;(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旳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旳意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桂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桂建村镇[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村镇[2009]12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
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五条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推进的主要问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作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补充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促进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据测算,在全区已出售的7000万平方米房改住房中,至少有1000万平方米(含大板房屋近300万平方米)目前已成为危房,如实施拆除改造,可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约1000多亿元。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改造项目由于住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拆迁安置难以开展,影响到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开工建设;二是改造项目前期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勘察设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改造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商业设施的处置产权登记、项目土地用途的认定以及出让手续的办理未能妥善解决。
因此,亟需出台补充规定,解决《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三)《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四)《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五)《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2012〕61号);(六)《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七)《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商业设施问题的复函》(桂房改函〔2013〕29号);(八)《关于印发〈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保障〔2014〕1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办〔2015〕5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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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 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 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 区直)、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在南宁市的中直、 (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 关材料: 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 关材料: 申请书; (一)申请书;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明; 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 改造的意见书; 改造的意见书; 项目改造方案。 (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危改房实施方案
广西危改房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广西地区危改房工作,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了广西危改房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广西危改房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2025年前,全面完成广西地区所有危房改造任务,实现农村危房改造的全覆盖,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具体措施。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为了有效推进危改房工作,广西地方政府将加大对危改房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地和执行。
同时,加强对危改房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农民群众的参与度和认可度。
2. 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
在危改房工作过程中,将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监督,确保危改房工程质量和进度。
同时,加强对危改房工程资金的监管,杜绝挪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3. 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为了确保危改房工程质量和安全,将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加强农民培训和技术支持。
为了提高农民群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将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他们对危改房工程的理解和认可,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积极开展危改房宣传和宣传。
为了提高农民群众对危改房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将积极开展危改房宣传和宣传,宣传危改房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危改房工作,共同推动危改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保障。
为了确保广西危改房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将加大对危改房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确保危改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将加强对危改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的危改房工作机制,确保危改房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预期效果。
通过广西危改房实施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农村危房改造全覆盖,有效解决农村危房问题,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 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农民居住安全。
3. 提高农民群众对危改房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to scale for 180km2, construction with to of needs is huge, but land stock limited, so priority development big volume of track traffic, intensive using road traffic resources, improve road of traffic hosted force. Road passage between the intensive use of group(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
为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还建住房的置换,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建置换面积不超原住房1.3倍对于还建住房,《意见》明确,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三部分构成对于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意见》提出明确要求: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在明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的同时,《意见》强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是有利润的,危旧房改房的改造可以存在利润吗?对此,《意见》指出,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收取预付款前需报房改部门备案《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预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市政办[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3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是市人民政府200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
为切实做好这项“民心工程”,现制定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开创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局面。
二、危房改造的对象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重点对象是: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军属、一般困难户中的特别严重危房户。
三、危房改造的实施步骤从2007年开始,争取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
其中前3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特别严重危房8031户的改造,即:2007年完成3000户(确保完成目标2000户,争取完成目标3000户,重点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2000户),2008年完成3000户,2009年完成2031户。
后2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一般危房9210户的改造,即:2010年完成5000户,2011年完成4210户。
四、危房改造的形式及标准(一)集中新建房屋。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20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4日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为继续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列入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为全区仍有农村危房的107个县(市、区),其中边境10个县(市、区)列为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地区范围。
二、目标任务2012年,我区列入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总的目标任务为20万户。
其中,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即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攻坚战任务24435户(含边境一线地区111户),已于2012年1月17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号)先期下达;第二批任务为175565户(含边境一线地区10889户)。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的分配,遵循“按危房比例分配,坚持边境优先、量小优先、自愿申报优先”原则,以及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市县2011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进度和积极性等因素,将第二批175565户的任务分解到全区14个设区市及107个县(市、区)。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桂建村镇[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村镇〔2010〕23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自今年7月份启动以来,各地加快推进,目前已进入全面开工建设阶段。
近期,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部分农村危房改造户缺乏建房基本知识,在建房选址、拆除旧房、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2004〕216号)、《关于加强农房建设技术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村镇〔2010〕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控和检查。
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
鉴于我区相当部分乡镇未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实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进村现场蹲点,监督工程质量,特别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工程的监管和指导,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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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
(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
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
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
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
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四、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
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五、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
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六、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
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
七、关于垫付改造项目建设资金计息的问题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垫付的资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使用成本,经审计机构审定后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八、关于贷款抵押登记备案的问题
参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个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持当地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本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房协议(合同)及有关材料,联系相关金融企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到当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参照办理集资建房个人贷款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2:余先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政策讲义》
一、分清还建住房与非还建住房、还建住房面积与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关系(一)含义
(二)还建住房、非还建住房的单位是套数,还建住房面积、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单位是平方米。
还建住房有还建住房面积,也可能有非还建住房面积;但非还建住房只能有非还建住房面积。
二、价格管理原则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主要是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作出规定。
三、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构成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1、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有三种:一是以限价住房方式;二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三是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属于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或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在建房时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含一些地方政府不给予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税金。
3. 利润。
四、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费用
1. 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
2. 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3. 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 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 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五、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审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房改办备案。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三)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提供的材料:
1. 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申请;
2.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
3.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全部付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 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和项目成本资料;
6.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7. 以限价住房方式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改造项目工程决算书。
(四)经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
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六、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实行公开制度
(一)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