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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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湘建城[2006]38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6]38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岳阳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第四条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供水厂、供水管网建设和提质改造,加强水质安全监测、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和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扛起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治责任。

1. 切实提高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切实把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重要任务、民生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 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原则要求,切实担负起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

3. 优化饮用水水源保障规划。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水资源规划,制订或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调整优化在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布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程》(CJJ58)
第 3 页,共 6 页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备注
3.1.4水质信息报告 与公布
检查是否按规定如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 未报告或报告不真实的扣3分,报告不及时、
记录,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 不完整的扣2分;
的水质信息。
未按照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水质信息
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供水 管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 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宣贯 情况。
未出台当地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扣4分; 未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 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组织宣贯国家相关标准 规范的,扣4分。
2.2原水安 全
2.2.1水源保护制度
程》(CJJ58)
定达标为依据。
6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程》(CJJ58)
4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程》(CJபைடு நூலகம்58)
5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程》(CJJ58)
三、规 范化管 理制度
落实 (60 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3.2.5安防监控
查验门卫制度,现场检查 水厂安防监控重点部位。
4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
1.《突发事件应对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应急预案框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 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五 个内容;运行机制部分包括事故预警 、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信息报告与 发布;应急保障部分包括应急技术专 家贮备保障、备用水源、资金、通讯 、交通、医疗、监测,监督管理部分 包括预案的演练、培训等。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在城市公共供水建成区内限制自建设供水和自备井取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南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南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二0—0年九月1总则…………………………………………………………l2供水厂(站)资质管理与岗位设置 (2)2.1供水厂(站)资质管理 (2)2.2供水厂(站)岗位设置 (2)3岗位职责 (4)3.1厂(站)长岗位工作职责 (4)3.2副厂(站)长岗位工作职责 (5)3.3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6)3.4 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6)3.5抄表员岗位工作职责 (7)3.6收费员岗位工作职责 (8)3.7保管员岗位工作职责 (9)3.8化验员岗位工作职责 (9)3.9泵站运行岗位工作职责 (10)3.10制水岗位工作职责..........................................1l 3.11机电维修岗位工作职责.......................................l5 3.12管道安装维修岗位工作职责 (16)4管理制度 (17)4.1财务管理制度 (17)4.2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19)4.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4.4卫生管理制度 (23)4.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4)4.6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25)4.7仓库管理制度 (27)4.8设备管理制度 (29)4.9交接班制度 (30)4.1 O供水管网使用维护管理制度..............................3 1 4.11 设备使用与维修管理制度 (32)4.12抄表收费管理制度 (33)4.13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34)4.14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35)4.1 5合同工聘用管理办法 (38)5其他 (41)5.1 突发性重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41)5.2保密制度 (45)附件:l、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日志记录部分表式2、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3、水厂水质检测分析报告格式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村镇供水厂(站)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饮水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1411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1411

水厂不具备10项日常检测指标检测能力或规 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供水企业不具 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1.2水质检测能力 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 要求的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每缺1项指 及实施情况 业务能力。 标扣1分; 根据现场问询或演示情况,考核检测人员的 业务熟练程度,业务不熟悉的扣2分。 3.1水质管 理
4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或应急预案未经同级人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 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扣3分; 2.4.4应急管理制度 案,以及政府审批或备案情况。 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每缺少1项 (见备注)扣1分。
3
1.《突发事件应对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
1.《城市供水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 2.4.2服务与投诉监 分; 监管、政风行风评议等有关制度、文 管制度 根据行风政府评议结果,优秀不扣分,良好 件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等。 扣1分,中扣2分,差扣3分。
应急预案框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 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五 个内容;运行机制部分包括事故预警 、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信息报告与 发布;应急保障部分包括应急技术专 家贮备保障、备用水源、资金、通讯 、交通、医疗、监测,监督管理部分 包括预案的演练、培训等。
未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扣3分; 2.4.5二次供水管理 查阅地方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有关文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但不包括设施清洗 制度 件。 消毒、水质检测、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 内容的,扣2分。
3
1.《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附件:
考核项目 1.1.1管理部门 一、 部门 职责 (4 分) 1.1落实“ 三定”规 1.1.2管理职责 定 1.1.3管理人员 2.1综合性 管理法规 2.1.1城镇供水管 、规章及 理的综合性法规、 规范性文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件 考核内容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设置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配置 城镇供水管理人员。 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供水管理方 面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宣贯情况。
0
4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工艺适宜性评判以能否保证出厂 (CJJ58) 水稳定达标为依据。
0
6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
0
4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
0
三、 规范 化管
第 3 页,共 5 页
3.2水厂运 行与管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护 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或制度不完善 的,每缺1项扣1分; 未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的,扣3 分; 抽查岗位人员操作技能熟练程度,每发现 未建立门卫制度的,扣1分; 未配置安防监控系统,且监控数据储存时 间少于15天的,扣1分;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抢修装备的(液氯渗 漏报警、中和装置、抢修器材、防护用具 等),或装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1 项扣1分; 配电间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无定 期巡查记录的,扣1分; 水厂未实现双电源供电的,扣1分。 每工种抽查1-2人,重点检查培训记录、 上岗证(健康证、执业资格证等),每发 现1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分值 评价依据 备注 得分

湖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与项目考核评分细则(2015-2016年度)

湖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与项目考核评分细则(2015-2016年度)

施工质量 保证 (28分) 12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 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 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 施工过程质 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施工单 量控制 位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应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测试仪器设 备。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 持证上岗。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要 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13
施工材料、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要 设备选用 求,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5
14
原材料、中 间产品、预 根据相关规范和规定,水泥、钢筋、砂石骨料等主要原材料及预埋件、各种内部 埋件材料机 观测仪器均有明确的存放和管理要求。 构件等储存
□1.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扣2分。 2 □2.验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1.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扣2分。 2 □2.验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21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发生质量事故未报告的,扣1分。
22 质量事故 应急处置 (3分)
2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1.无现场监理机构的,扣5分。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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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 现场监理机 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 构及责任人 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对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保护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月21日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09—18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作者: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浏览量:352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等。

(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施工图纸等。

第三章验收方法第四条湖南省发改委、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节水考核指标

节水考核指标

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基础管理考核标准附件2: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为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考核与复查管理,促进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依据文件、规范和标准(一)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二)原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建城…2009‟76号)(三)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四)《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节水型企业(单位)的申报、考核和复查工作。

三、申报条件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须对照《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基础管理考核标准》和《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到88分的标准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程序单位自主申报,长沙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受理申报。

五、申报材料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书;(二)单位简介;(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总结;(四)节水型企业(单位)基本条件说明材料;(五)自查评分结果汇总材料;(六)各项考核指标逐项说明材料;(七)各项考核指标的附件资料;(八)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六、考核评审程序长沙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二)现场听取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汇报;(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七)向申报单位通报考核意见;(八)考核情况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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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得到当地政府批复的,扣2分
规划编制单位不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扣2分
规划成果不齐全的扣3分
规划针对性、时效性不强或规划与当前城镇实际发展不相符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年度实施计划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未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或未将规划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扣3分
3
未及时将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扣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分
备注(扣分情况)
处理工艺
现场查看各工艺环节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水厂处理工艺与水源水质不相适应的扣4分
4
未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征污染物增加相应的处理措施的扣2分
运行质量控制
现场考核水厂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看水量计量和药剂计量投加装置,及净水材料和药剂索证及验收制度、许可证和批次检测报告
建设项目管理
抽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相关档案
建设项目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扣1分
3
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扣1分
建设项目未建立施工档案的扣1分
改装拆除或移动公共供水设施、新建管网连接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扣2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分
备注(扣分情况)
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
查阅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的文件
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主体未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的扣3分
3
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主体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的扣3分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选择的扣1分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扣3分
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政风行风评议等有关制度、文件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等
分值
考核分
备注(扣分情况)
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当地出台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宣贯情况
未出台当地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扣4分
4
未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组织宣贯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扣4分
未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闭计划或计划实施差的、未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进行审查的扣3分
分项合计分值
36
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分
备注(扣分情况)
水质检测制度
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是台账记录
未建立企业、水厂、班组分级检测制度的扣2分
2
水质监测能力及实施情况
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
水厂不具备10项日常检测(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消毒剂)能力的每缺一项扣1分
3
水厂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供水企业不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的每缺1项指标扣1分
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分
3
根据行风政府评议结果,优秀不扣分、良好扣1分、中扣2分、差扣3分
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
查阅地方制定的水质检查或督查管理制度的文件,地方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结果通报等材料
未建立水质检查督查制度或水质信息发布制度的扣4分
4
没有水质检查或督查经费来源的扣2分
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督查工作或未将水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的扣2分
湖南省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一、部门职责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分
备注(扣分事由)
管理部门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未设置扣1分

管理职责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未明确供水主管部门制度建设职责的扣1分
2
未明确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管理职责的扣1分
供水水质未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的合格率要求的,扣5分
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
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级记录,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
检查是否按规定如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或不真实的扣3分
3
检查是否按规定如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扣2分
未按照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水质信息的扣3分
未明确供水主管部门运营监管职责的扣1分
未明确供水主管部门改造建设职责的扣1分
管理人员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
未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扣1分

管理人员不熟悉城镇供水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扣1分
管理人员不熟悉当地城镇供水情况扣1分
分项合计分值
4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水源保护制度
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并掌握当地水源水质情况
未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防护制度的扣3分
3
不掌握水源水质情况的扣3分
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查阅地方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成果(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和政府批复文件
未编制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扣4分
根据现场问询或演示情况,考核检测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业务不熟悉的扣2分
水质检测实施
检查水厂和供水企业化验室近1年的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质量控制记录
未依据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的扣1分
5
检查检1分
应急管理制度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政府审批或备案情况
未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扣3分
3
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技术专家储备保障、备用水源、资金、通讯、交通、医疗、监测)、监督管理(预案的演练、培训等)等五个内容不完善的每缺一项扣1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考核分
备注(扣分情况)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查阅地方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有关文件
未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扣3分
3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但不包括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内容的的扣2分
自备水管理制度
查阅地方制定的自备水管理等有关文件
未建立自备水管理制度的扣3分
3
不掌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供水情况的扣3分
未建立生产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的扣3分
6
每个处理单元未设置关键控制点及量化的水质控制指标的,每缺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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