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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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三方协议
甲方: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欠付乙方吉木萨尔县“紫金郡府”住宅建设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款元,乙方欠付丙方该项目施工劳务费元,现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商定以甲方在吉木萨尔县的房屋协商作价转让给丙方,抵偿丙方对乙方和乙方对甲方享有的相应价值的工程款、劳务费债权,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吉木萨尔县中心路西侧30号环西二区北庭中央花苑小区1#楼,房屋编号:1-1-905,建筑面积:103.8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以房屋单价为3680元/平米,房屋总价382020.80元,转让给丙方;代替乙方清偿乙方对丙方所负有的吉木萨尔县“紫金郡府”住宅建设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劳务费元债务,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
二、甲方转让上述房屋给丙方代乙方清偿其对丙方的应付劳务费债务,转让价款382020.80元清偿甲方应付乙方承建的吉木萨尔县“紫金郡府”住宅建设项目外墙保温相应价值工程款,乙方无需另行支付甲方房屋转让价款。
三、丙方对同意受让的房屋位置、楼层、面积、质量、价款等问题均已进行查验且无异议。
四、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房屋交付给丙方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丙方受领甲方交付的房屋之时起,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债务382020.80元和乙方应付丙方382020.80元劳务费债务同时归于消灭。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反悔不履行的应当向其他方承担11.4万元的违约金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八、如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约定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因诉讼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法、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甲方(盖章):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 年月日
乙方(签名):联系电话:
丙方(签名):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