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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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指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天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谨参与承包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一、行为准则1.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专业素养: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准则,对保险行业具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知识,随时更新保险市场动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4.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保密信息,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牟取私利或者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5.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不得干预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合规经营:保险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遵守保险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销售行为。

二、实施细则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

包括落实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有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明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使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5.加强行业自律和合作: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提供良好的行业公共服务。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是指在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诚信行事: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实、正直和诚信的态度对待客户和业务伙伴,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从业人员应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秉持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得推销不适合客户的产品或进行不当的销售行为。

保守保密: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或商业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咨询和建议。

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和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贿赂、诋毁竞争对手等不公平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服务责任:保险从业人员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投诉,解决问题并维护客户关系。

这些基本行为准则旨在确保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循道德和职业规范,维护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并保护客户的利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遵守相应的准则和规范。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保协发[2009]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附件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第三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并提供客观、准确的建议。

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和保存客户的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的隐私。

二、客户利益至上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主动倾听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不得利用不当手段推销保险产品,包括虚构事实、误导客户、非法炒作等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的选择和意愿,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专业素养四、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记录,防止遭受损失、泄密或被滥用。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的意识和保护措施,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五、不得参与欺诈行为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假申报保险赔偿、伪造保险文件等违法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于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及时报告,并不得涉及隐瞒或遮掩。

六、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干扰、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包括向客户承诺不可实现的利益或利润。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健康的竞争观念,通过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以上是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以此为准绳,坚守职业道德和信任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廉洁行为准则

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廉洁行为准则

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廉洁行为准则
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廉洁行为准则旨在规范从业
人员的职业行为,提倡诚实、公正、透明和道德的工作方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些准则中的内容:
1.诚实守信:从业人员应该保持诚实和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规章制度。

他们不应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或伪造文件。

2.利益冲突防止:从业人员应该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潜在的利益冲突。

他们应该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并遵循机构内部制定的冲突管理政策。

3.保密和隐私保护:从业人员应该严守客户的保密要求,并妥善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

他们不得未经授权地泄露客户信息或将其用于个人获益。

4.公平竞争:从业人员应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恶意中伤竞争对手、诽谤、贬低产品或服务等。

5.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应该关注社会责任,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他们应该遵守反洗钱和反腐败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6.持续教育:从业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参加培训和持续教育课程,保持与行业发展的同步。

保险从业人员三讲

保险从业人员三讲

保险从业人员三讲
"保险从业人员三讲"通常是指保险行业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三种基本素养或行为准则,具体可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讲诚信:诚信是保险行业乃至所有金融行业的基石。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坚守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对客户全面、真实地披露保险产品的信息,不误导销售,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讲专业: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知识性和复杂性,因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各类保险条款、理赔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合适的保险方案及咨询服务。

3. 讲服务:保险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行业,优质的服务是赢得客户信任和满意的关键。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始终保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及时回应和解决客户在购买、使用保险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这“三讲”不仅是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衡
量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

通过不断提升这三个方面的素质,保险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培训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培训

个人声誉与职业生涯的影响
声誉受损
违反行为准则的从业人员 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个人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职业生涯受阻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从业人 员在职业发展上受到限制, 难以晋升或找到更好的工 作机会。
难以转行
由于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违规记录可能会跟随从业 人员到其他行业,影响其 转行的机会。
05 如何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 行为准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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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文化
保险公司应积极倡导诚信文化,鼓励员工树立正 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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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 机构,负责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
和检查。
考核与奖惩机制
将行为准则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 反行为准则的员工进行惩罚。
定期审计
定期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 审计,确保员工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和公司规定。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信息披露
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行为 准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国际保险组织如国际保 险协会等也在推动全球范围内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统一和规范。
02 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 和要求
专业知识与技能
掌握保险原理、保险产品知识、 保险合同法规及核保核赔流程。
培训和教育
定期开展行为准则培训
01
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强调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02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让员工了解违反行为准则的后果,以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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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

第十八条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

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的,应将所在机构出具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平竞争准则第十九条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表扬;(二)公开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

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业内通报批评;(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五)从业禁止。

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业自律组织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函形式向从业人员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的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系危机的;(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诺的;(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的;(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从业人员的;(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代签名;(二)代体检;(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四)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九)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本细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的;(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公开谴责的;(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的,可向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复议;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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