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最完整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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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 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和海床及其底土。 和海床及其底土。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的说法并不准确, 海里专属经济区” 注意: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并不准确,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 200海里 实际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只可能小于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以勘探和开发、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活动的主权权利; 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 人工岛屿 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立法权和执法权: 5、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专属经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执法 济区的法规,如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权是指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如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国际海洋法
公
海
1、概念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
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 :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
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 服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 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 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 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 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定其领海宽度。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12海里。 目前,1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据统 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 海里。
2、领海的界限
(1)内部界限
即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 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用交圆法、共同正 切线和平行法划定。
国际法:海洋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被规定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区域是()。
A.外层空间B.南北极C.公海D.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正确答案:D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公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我国1995年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依据《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法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B.我国的毗连区属于我国领土组成部分,但专属经济区不属于我国的领土组成部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只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C.《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D.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领海基线量起的领海宽度和领海以外的毗连区宽度均为12海里正确答案:D3、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领海D.毗连区正确答案:D4、国家边界的确立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分歧,通常各国划界时采取的方法是()。
A.以界桩为准B.以传统习惯为准C.以图纸为准D.以边界条约为准正确答案:D5、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的限制。
A.不受国际习惯B.不受任何C.仅受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D.不受条约义务正确答案:C二、多选题1、按照不同的标准,边界线可以分为()。
A.有形边界线和无形边界线B.自然边界线和人为边界线C.传统边界线与确定边界线D.天文学边界线和几何学边界线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正确答案:A、C3、在国际法上的河流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它们可分为()。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大部分,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加剧,海洋环境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如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岸开发等问题,给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由于海洋环境问题具有跨国界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努力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
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基础,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域的基本原则、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宪法”。
该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域等各种海域,规定了各种海域的使用和管辖权。
同时,该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要求各成员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行动,并加强国际合作。
2.国际海洋环境组织国际海洋环境组织是负责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该组织的成员国通过协商和合作,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进程,研究和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环境组织致力于制定相关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协议,监督各成员国履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议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政策,促进各成员国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国际海洋环境的整体利益。
3.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环境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协议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多项其他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宣言和公约等。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海域利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规定了各个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它既是理论上的政治、法律学、
经济学和社会建设研究,也是实践上的管理活动。
它关系到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对每个国家的海洋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权限确定和物质支持。
它是海
洋法律的综合,是近代国际法和海洋科学的结晶。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分为250
项原则和细则,包括海洋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航行和航空、海上仲裁、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传统等。
国际海洋法于1982年经由联合国海洋法世界大会签订生效,它已经成为当今
全球海洋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间海洋争端事宜处理的基本法。
此外,它还制定了清晰的领海限制,明确各国对毗连海域和国际海域的权利,规范国际航行的程序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等。
国际海洋法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它为海洋权益
的全球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法律准则,促进了各国共同发展,为世界海洋经济密切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7、 领海的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8、 划分领海的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列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是,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
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的费用承担、企业部、决策程序、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公约的财政条款和审查会议等方面。
国际法 各种海鱼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鱼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部分,其总面积3.1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0.78%平均深度3800米。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靠近陆地的水域叫做海。据国际水道局统计,地球上共有54个海。
5.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形成有三个情形。
第一是有两块陆地形成;
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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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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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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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国际海洋法
第八节 公海(high sea or open sea)
1、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 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领海之外就是公 海)。
二、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捕鱼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国籍 方便旗(flag of convenince) 无国籍船
第十三讲
第四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七节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一、概念与范围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 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 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 • 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一般不应 超过 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2500米等深 线以外100海里 。
四、无害通过、专属经济区通过与公海 自由
下列哪些是海洋法中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 挂旗帜的规则 A.船舶在航行途中,可以根据需要悬挂不同 国家的旗帜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 国家的旗帜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旗帜,则任何国家的军 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旗帜的船 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1. 船舶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 2.船舶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1)登临权
从事海盗行为 A. 合理根据 从事奴隶贩卖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无国籍或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B. 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C. 登临工具
❒ 军舰、军用飞机和任何其它船舶或飞机
D.赔偿 E.防扩散安全倡议(PSI)
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为,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 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 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 利是以它对陆地领土的主权为依据的。
国际海洋法最完整课件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者接载任何飞机; (6)载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法 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者人员
(8)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 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 (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 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 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为领海的外部界线;(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 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 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 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都是 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
海 里 的 定 义 ( 增 加 内 容 )
1/60°所对应的地球 表面弧长即为1海里
b.
1/60°
地球横截面
意 的海 思 上 为 航 “ 速 单 1 海 位 里 “ 小 节 时 ” ”
/
2.海域的划分
●内水(intern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 即沿岸国与非沿岸国在各海 域的权利与义务
●领海
a.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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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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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海洋法的Leabharlann 纂与发展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