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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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操作规程方面问: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是否需要申报?答:银行对外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的工资、房屋租金、培训费用、非贸易小额购物等,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问:国内银行通过其总行和境外分行与国内其他银行调拨头寸,是否需要申报?答:银行间头寸调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问:离岸帐户与境内外发生的收付款如何申报?答: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离岸帐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付款,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居民帐户间在境内的资金划转也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居民通过离岸帐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付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如果非居民能够前往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申报,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并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如果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申报,并且在资金汇入/汇出时确实不能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为“非居民帐户收入(支出)”。

问: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是否需进行申报?答: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为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

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因此,外商用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问:边贸外币现钞应如何申报?答: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1)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2)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2,特征1)福费廷业务中的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别为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

如信用证涉及保兑行且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的,则信用证保兑行也应作为福费廷转卖业务中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的一方。

2)上述各方中,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是指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指的是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或从二级市场中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

二,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与方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开证行/保兑行的权利和义务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是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均是基于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承诺。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或开证行发出付款承诺后,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后,也应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债权是否被转卖,债权人如何变更,开证行/保兑行都应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2,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从受益人处买入债权后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再将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证行/保兑行。

开证行/保兑行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曰支付款项。

3,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价格,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八条 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通俗解释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通俗解释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通俗解释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境内进行的信用证业务,其中包括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双方商定由买方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向卖方提供融资,以便卖方能够提前获得货款,而买方则可以延迟付款。

这种业务一般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中小企业,因为它可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交易风险。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包括卖方向福费廷机构提交发票和运输文件,福费廷机构向卖方提供融资,卖方向买方发货,买方向福费廷机构支付货款和融资费用。

福费廷业务的优点是可以提高贸易效率、减少融资成本和降低交易风险,但也需要注意业务的具体流程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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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福费廷二级市场(文字报告)

福费廷二级市场(文字报告)




法律层面,有哪些与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有关的内容,如《物 权法》、《合同法》 、《票据法》等,不 超过300字。
《合同法》第九章:福 费廷业务流程中,出口 商与福费廷商之间存在 以票据为标的物的买卖 合同.
国际国内有哪些规范 性文件。国际商会 (URF800)除外,附 件1(上海市银行同 业公会)除外。不超 过200字。
即时转卖业务处理 流程涉及《合同法 》第十三条至第三 十条关于要约、承 诺的相关规定
《关于中管 理实施办法》
其他


各种债权形式涉及 债权形式中的“保 《票据法》票据的 付”涉及《担保法 种类、票据的权利 》相关规定 与票据的行为
意见建议,包含但不 限于法律层面,国家 机关行政执法层面等 。不超过300字。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 例》《见索即付保函 统一规则》《联合国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 证公约》 1、做好调查工作, 在做业务前做好对进 出口商、担保人的资 信及进口商国的的情 况,以确认该笔业务 的风险。 2、对方出 现违约,及时寻找法 律救济
福费廷二级市场(文字报告)
填报机构: 报表日期:
内容
行别(威海 某行,或某 填表人 行威海分行 等)
联系电话
一 《民法通则》第三 条: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四条:民事活动应当 遵守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同业间福费廷 交易实施名单管理 制,遵守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等原则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3、我国的福费廷业务 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关 法律法规尚不成熟,因 而应对福费廷二级市场 业务进行法律规制,完 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的法律适用,如票据法 及其配套规定,同时在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2]152号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2]152号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建设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核及扣减。

(一)自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自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经办行应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第一篇:福费廷业务的申报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

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汇综复[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综复[2002]3号)中国光大银行:你行2001年10月8日《关于开展福费廷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光银发[2001]509号)和2002年1月30日《关于进口许可证管理与银行进口开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光银发[2002]41号)收到。

经研究后,现将我局意见批复如下:一、关于进口开证时进口许可证管理问题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选择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开立信用证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对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暂时无法提供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的,客户必须向银行提交一份保证在信用证购付汇时提交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的公函,银行凭此公函及有关的有效商业单证,为客户办理开证手续。

在信用证项下发生购付汇行为时,客户必须向银行补交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

对于客户在购付汇时未能补交上述证明的,银行应于付汇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开证申请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调回相应外汇结汇,银行应当配合并监督开证申请人收汇。

二、关于福费廷业务你行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交易时,应当比照《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中银行包买票据的有关规定,在对外付款时只能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得购汇,也不得占用结售汇头寸;在二级市场卖出票据所收外汇,不得结汇,不得与代客业务混淆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模板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银行名称]:我代表[公司名称],向您提交一份关于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书。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福费廷业务以及我们公司为何需要这项服务。

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这是一种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其最大特点在于无追索权。

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出口企业无需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就可从银行获得100%的便利快捷的资金融通,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利率、汇率、信用等各种风险。

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行业/产品]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出口经验。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开拓,我们的出口业务取得了显著的增长。

然而,在业务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资金周转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我们亟需寻求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以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选择了福费廷业务作为我们的融资途径。

我们相信,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不仅可以缓解我们的资金压力,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提高业务水平。

具体而言,福费廷业务将给我们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益处:1. 无需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快速变现应收账款,帮助我们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

2. 增加流动资金:将未来应收账款转化为当期现金流入,避免资金占压,增加现金流。

3. 优化财务报表:客户在不增加银行负债情况下,减少应收账款,改善现金流量,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4. 规避风险:福费廷业务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规避利率、汇率、信用等各种风险,为在对外贸易谈判中争取有利的地位和价格条款、扩大贸易机会创造条件。

为此,我们诚挚地希望能够得到贵行的支持,办理福费廷业务。

我们将严格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贵行的审查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确保福费廷业务的顺利进行。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代表[公司名称],向贵行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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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

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具体更多案例分析请详见论坛提供《2006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forum/thread-16807-1-1.html10.福费廷业务申报实例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原则: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1)境内A公司将票据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B银行,B银行将票据又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C 银行(理论上此票据可以在境内的N家银行间买卖),B银行在C银行处取得了外汇收入,而由C银行从境外取得外汇收入,但事实上C银行与A公司没有关系,则,①C银行如何申报?②由于银行的介入,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按何金额申报?分析与结论:①C银行从境外收入福费廷款项时,应当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②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当按照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入的币种和金额填报“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栏,并将银行扣费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2)某非居民持一外资银行总行的票据到该外资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

而后,银行将此票据寄回总行进行托收。

若干天后,总行将此笔款项汇入外资银行账户,该笔贴现业务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之后,境内外资银行将此票据寄回境外银行进行托收,则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贴现票据时,银行可要求该非居民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该银行审核;当该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票据款项的当日,应比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有关福费廷业务的规定办理申报,生成申报号码,并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补充收入款项币种、金额等内容。

(3)境内银行(A银行)客户M公司出口黄磷到印度,印度国家银行以M公司为收款人开立了远期信用证。

A银行与M公司签订协议买断了该票据,之后境内A银行又把信用证转卖给境内另一家银行(B银行)。

B银行作为该票据的包买行,承诺在信用证未到期前,将款项扣出贴现利息后付到A银行指定账户,再由A银行将款项承兑给M公司,待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把款项付给B银行。

问题:①涉外收入申报时间是否为开证行付款的时点?②涉外收入申报是由A银行代申报还是由B银行申报?分析与结论: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具体事项明确如下:①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即未在境内二级市场转让),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在本实例中即为货物贸易。

②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即在境内二级市场发生转让),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银行。

原始经办银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在本实例中即为货物贸易。

(4)境内公司向境外出口一批大型机械,收汇期为4年。

因境内公司资金紧张,遂向境内的某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该银行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把款项划入境内公司的账户中,则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申报?分析与结论:福费廷业务项下的申报应在境外款项到达境内时,由申报主体在福费廷业务的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流程详见实例10(1)、10(3)。

①若境内公司取得的是外汇,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在“现汇金额”项下;如境内公司取得的是人民币,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在“结汇金额”项下。

交易性质均为“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

②境内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应填列在相应的银行扣费项目下福费廷业务申报和出具核销联规定一、福费廷业务申报规定1、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二、福费廷业务出具核销联规定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福费廷贸易融资业务时,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应当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出口单位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同时(同一天内)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

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由于福费廷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时间点不一致,导致福费廷收汇数据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二次导入出口核报系统。

对于此种数据,分局核实确属重复的,可在出口核报系统中自行做删除处理。

如何办理福费廷业务和押汇业务的申报?答:(一)关于福费廷业务的申报问题。

1、办理福费廷业务中,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银行向境内银行买入其从境内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境外进口国银行担保或者承兑的票据的,该银行从境外收汇后,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部分第28条的规定,采用押汇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3、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4、进口项下的付汇,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33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押汇业务的申报问题。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3、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

关于"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指的是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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