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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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_1

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_1

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1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学年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今年学校教职工聘任的政策依据为:仑委[1998]64号、仑教[1999]74号、仑教[1999]75号、仑教[]65号、仑教〔〕23号、浙政办发[]117号等六个文件。

2、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区各学校的教职工流动面原则上仍应控制在3—10%以内,其中,山区、海岛学校原则上为3—5%。

除成人学校、幼儿园外,各校原则有1名以上教师流动(建校五年内的除外),具体流动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教师流动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部分学校进行布局调整,个别学校事业规模变化较大,因此,各学校超编部分的教师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教职工人数超过核定编制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再流入。

具体学校编制数按附件一标准核定。

3、非城区学校调入城区学校根据需求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试、考核。

4、凡要求在区内学校间交流的教职工,均必须填写《教职工调动申请表》,原所在学校必须签署意见,新的意向学校(进城区学校考试除外)一般也应签署意见。

鼓励秋后进入z区城区学校任教的外地调入教师和新录用教师到非城区学校工作。

5、各校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并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聘用、聘任工作必须要有阶段性,规范操作。

第一阶段是指本校大部分教职工的聘用,第二阶段是指各校间交流(正常调动)的教职工聘用,第三阶段是指毕业生分配及小部分尚未落实新的聘用单位的教职工的聘用。

教师正常交流、调动的手续仍安排在8月中旬开始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6、解聘教职工在合同的“合同变更或补充”栏中注明续聘及期限,第七条中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指实际聘任职务,低聘者要填写低聘的职务。

新分配的教师要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即填写“实行一年试用期,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什么意思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什么意思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什么意思几年前,高校中广泛兴起的“非升即走”制度曾引发过较大争议。

批评者认为“非升即走”制度是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压榨,过大的考核压力不利于刚毕业的青年博士们专心从事科研工作。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这一项制度在诸多高校尤其是双一流高校中持续执行了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青年教师积极科研,也确实有一些青年学者在这一压力下脱颖而出。

一些高校还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评聘分离制度激活在编教师队伍,打破部分教师教学科研“躺平”的状态。

没成想,中小学校也渐渐刮起了教师队伍改革(整顿)之风,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去年11月份,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意见发布之后在网络上引发网友讨论和较大恐慌。

而宁波之后,又有北京提出要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实际上,“中小学退出机制”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地区在实践:2017年在南京某区县调研时,该地教育局就已在着手推动“县管校聘”制度,其中就涉及到“中小学退出机制”; 2021年湖南某县开展了中小学“县管校聘”的改革试点,2022年在全县全面推开教师竞聘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进行解聘或“不予聘用”; 2022年6月,南京市江北新区也印发了《南京江北新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样提到要“探索以转变岗位、待岗培训、解聘为主要途径的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退出”不单指解聘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提出后,引发了一些人的恐慌,认为这是要打破中小学公办教师的“铁饭碗”。

其实大可不必恐慌。

“教师退出机制”包含两个层面的“退出”:一是退出所在岗位,即转岗、待岗、离岗退养等。

这种类型的退出,主要是针对因主客观原因不适合待在原岗位的教师进行岗位调整。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教师〔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8月30日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队伍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支撑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力量。

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下同)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建成,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教师地位待遇稳步提高,教师素质能力显著提升,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但是,与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新要求相比,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还存在着数量不足、来源单一、校企双向流动不畅、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体制机制不灵活、专业化水平偏低的问题,尤其是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短缺,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道县教育局关于全县中小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合理科学地分配使用教育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全县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总体目标: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按编设岗,按岗聘人为重点,以公平竞争、双向选择为手段,打破“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能近不能远”的体制性障碍,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和我县实际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主要任务:1、加强编制管理,合理科学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全县中小学校编制平衡。

解决全县中小学存在的”两超两缺”,即城郊和邻郊学校超编,而边远乡中小学缺编;缺编学校部分学科教师超编,而超编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缺编的问题。

2、实行教育内部全员聘任制,实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完全统一调配向教师与学校双向选择、竞聘上岗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近能远”的学校用人动态管理机制。

二、教育内部编制核定(一)编制配备标准1、县城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 :13,初中师生比为1 :16,小学师生比为1 :21。

2、农村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 :13.5,初中师生比为1 :18,小学师生比为1 :23。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确定,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初中、小学一般不能超过16%、15%、9%。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时间:2003-11-28各市、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我省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稳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为了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落实科教兴粤战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建设教育强省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创建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改革中小学人事制度;加强编制管理,科学定岗定责;完善校长负责制,改革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实行教师聘用(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完善中小学工资保障机制,建立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甬教人〔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人〔2021〕254号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21年11月5日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第三章编外用工控制总数审定、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经费保障及人员报酬第五章日常监管考核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市委编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用工遵循“控制总量、以岗定人、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健全直属学校(单位)规范使用、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的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人员,是指直属学校(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临时教学、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学校(单位)。

第二章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第五条编外用工人员主要用作保障学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等岗位,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直属学校(单位)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校聘

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校聘

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校聘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优师优教,根据《##市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市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及《##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学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竞聘目标通过竞聘上岗,实施教师全员聘任制,优化师资结构,健全学校内部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学有良教”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二、竞聘原则1.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2.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注重实绩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竞聘对象塘下教育学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竞聘条(一)师德表现: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二)教学业绩: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能胜任岗位职责。

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三)工作态度:团结同事,有协作精神,积极钻研,主动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

专任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和学历。

五、组建机构(一)学区成立“县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本学区教师“县管校聘”工作。

(二)各校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仲裁小组。

视学校规模由3-11人组成。

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仲裁小组名单需经集体研究并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在校内公示后报学区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1、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本校行政领导、工会、教师代表若干名组成,负责审查竞聘人的竞聘资格和本校竞聘组织实施工作。

2、人事争议仲裁小组由本校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若干名组成,书记任组长,如书记和校长兼任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组长。

负责本校教职工意见的收集和反馈,依法监督程序的公开公正,对竞聘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解。

宁波市教师退出机制政策

宁波市教师退出机制政策

宁波市教师退出机制政策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队伍的建设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教师退出机制政策》,对教师退出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教师退出机制是指教师因各种原因退出教师队伍的规定和程序。

教师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市教师退出机制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和教师队伍质量提升。

政策的落实,将有效规范教师退出程序和标准,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性,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1.教师自愿退出教师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教师退出后,应当退还学校提供的工作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2.教师因病退休教师因患病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确认。

确认为病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3.教师因工作调动离开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应当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同时提供必要的补贴和福利待遇。

4.教师因违纪违法被处理教师因违纪违法被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包括严重警告、记过、撤职等。

同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教师因其他原因退出教师因其他原因退出教师队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应当退还学校提供的工作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三、政策的实施效果《宁波市教师退出机制政策》的实施,将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规范的退出机制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权益。

另一方面,政策的实施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哈工投职工医院关于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院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革我院现行的用人制度,,现结合本院特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企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企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单位用人自主、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条: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医院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其本人签订。

医院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工作积极,遵守聘约;(三)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七条:聘用程序和办法①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②应聘人员申请应聘;③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④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⑥公布聘用结果。

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教师队伍管理改革,促进县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X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1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以县域内教师统筹使用、合理配置、有序流动为目标,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为原则,强化县域统筹功能,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加快实现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

充分发挥改革政策的导向功能,积极引导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学科、职称和年龄结构。

(二)协同推进,联动实施。

将“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等协同推进,有序实施。

(三)以人为本,民主协商。

把办人民满意教育作为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意见,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三、实施范围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

四、改革内容(一)创新教师编制管理机制1.科学核定编制。

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中小学教师与教育事业单位编制互通互用办法。

编制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生源变化、政策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坚持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每三年对教职工编制核定一次,确定编制总量。

2.统筹使用编制。

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对编制进行统筹安排,实行动态调整。

2024年小学编外校聘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小学编外校聘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小学编外校聘教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编外校聘教师的招聘、管理和工作配备,提高教学质量,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小学编外校聘教师是指在小学校外或者校内的副职教育教学岗位上担任教师而不具有编制的教师。

第三条校聘教师的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的考核,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四条校聘教师的招聘通过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教育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可参加面试。

第六条面试由校方组织,由校内教师、校外专家等组成面试组,面试内容包括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理念、组织协调能力等。

第七条面试后,根据面试成绩,按照综合评价进行排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聘用。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八条小学编外校聘教师的工作由所在学校全面负责,校聘教师应严格履行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校聘教师要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校聘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培训和专业发展活动,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聘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其教学工作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第十二条校聘教师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个别情况,积极配合家校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

第十三条校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教育教学伦理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校聘教师应认真对待工作,不得擅自辞职或经常请假,影响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校聘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视行为。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发展第十六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校聘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以评估其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考核结果作为聘期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校聘教师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学术研究等方面进行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聘用制度实施情况,特制定《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

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

直属单位的教职工、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离岗退养、解聘。

第五条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1 / 6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第六条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或委托教师培训机构安排其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为待岗教师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学年度考核时,待岗期未满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待岗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第七条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第八条解聘是指在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包括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和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两种情形。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
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教办[2015]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01.30
【实施日期】2015.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甬教办〔2015〕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4〕1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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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聘用制度实施情况,特制定《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

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案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

直属单位的教职工、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离岗退养、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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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转岗是指从教案岗位转至非教案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第六条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案工作,由学校安排或委托教师培训机构安排其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为待岗教师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学年度考核时,待岗期未满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待岗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第七条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第八条解聘是指在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包括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和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两种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一)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
(二)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
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下处分的;
(五)学生普遍且强烈反映不满意的,经学校教案评价小组确认暂不适合教案工作的;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案工作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应当予以解聘:
(一)上学年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不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经转岗、待岗培训后重新上岗,本学年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
(三)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合格的,应按规定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十二条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

学校在作出退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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