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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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江苏省宜兴市等3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河北省迁安市等97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部署,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与相关县(市、区)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城市和县(市、区)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条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四条基本条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二)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三)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五)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业申报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填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二)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三)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证明材料。

第六条验收与推荐(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验收和推荐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验收推荐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家工作组。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要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三)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四)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东府〔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7〕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东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展为期两年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东莞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07〕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着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保护体系,加快“科技东莞”工程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一)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明显强化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每年的经济发展计划,列入考核镇(街)工作的指标;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职能得到强化,各部门在办公会议的协调下加强协调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工作政策体系日益完善,政策的引导范围进一步扩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

(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优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顺畅,侵权案件及时得到查处;重点行业和展会建立有效的自律保护机制;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高。

(三)知识产权服务力量继续壮大政府对服务机构的培育措施得当,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分布合理,经营规范,与我市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基本配套;建设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专利信息利用系统和商标查询平台广泛建立,在市、镇两级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中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利用系统和商标查询平台;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东莞分平台有效运作,专利技术交易日趋活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关于《 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说明

关于《 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说明

附件2关于《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xx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xx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22〕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按照《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要求,我局于《管理办法》届满前对其进行续期,内容不作修改,文号更改为深市监规〔2022〕2号。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xx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强化,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工作实际,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2021年9月,我局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专家使用和专家库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了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多方调研及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xx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按照《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在前期基础上对《管理办法》开展了第二轮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专家库建设”“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库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市监函〔2024〕197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现将《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与保护并重、法治与激励并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突出抓好主动保护、体系建设、法治保障和重点治理,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1.抓好新修订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深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重点规制弄虚作假等非正常申请专利等违法行为。

做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章与原规章的衔接落实。

2.抓好《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宣贯执行。

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条例专题宣讲、学习培训等契机,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一)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一)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薄弱等原因,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频发。

因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市场秩序,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二、目的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三、内容1. 规范市场秩序为防止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对违法侵权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力度。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重点对企业、产业园区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示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

3.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确认和运用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提升国家竞争力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先保护、后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四、结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这将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应该全力支持和积极落实该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甘政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3〕48号)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支出责任适度上移、激励市县主动作为的原则,现就全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省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市县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将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省级按照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及相关规划、政策规定等自主实施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有关工作,省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省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省级专利奖励,对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支持全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全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及申报第一批试点区域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及申报第一批试点区域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及申报第一批试点区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粤知规[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及申报第一批试点区域的通知(粤知规[2003]50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落实我局《关于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粤知协[2003]37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我局决定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现将《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全省区域试点示范工作,以《方案》的精神指导本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可参照《方案》的做法,开展本地区的区域试点示范工作。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规划发展处联系。

今年,我局将在全省择优选择2个地级市、4个县(市、区)、2个特色园区作为试点区域,先行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详见《方案》,请各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已纳入或已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城市的,不列入我省试点城市申报范围。

三、我局今年已确定中山市古镇镇、汕头市凤翔街道、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及顺德区容桂街道为我省第一批试点镇(街道),此次镇(街道)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四、请将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电子件于9月25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人:谢红,联系电话:87300624。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lar_10015。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浙知发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有利于建立点面结合、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突出各有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形成以创新促普及、以示范促深化的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1.县(市、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1)深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综合施策、多层联动和梯度培育后评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自身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和市场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按照“放开申报、评议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五条(职责和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专家库建设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并建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企业管理、技术、财务、法律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专家库。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系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生产经营、合规守法的融合发展,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效应、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六条(激励措施)被评定示范企业的,省局给予定额奖励,并优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优先提供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专利导航和数据库建设、专利奖孵化、海外风险预警、维权援助、优先审查、快速审查及远程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 建设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 建设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

而要保护和利用好知识产权,就需要有一个高效、规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为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本文将全面评估该方案的深度和广度,并给出一些建议。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创新研发。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为各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创新研发环境,有助于加强创新能力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2. 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知识产权的运营效益。

3. 提升企业竞争力。

规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够提供给企业各类专业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评估等,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升竞争力。

4.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可以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升级、营销战略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为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制定实施方案。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需明确试点地区和试点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要建立起市场机制和评价体系,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 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政府应提供充足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试点单位和个人,增加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服务队伍,并构建良好的协作机制。

4. 推广应用和宣传推介。

将试点经验向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推介,鼓励更多的地区和单位参与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中来。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
【年(卷),期】2023(42)1
【摘要】修订背景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管理创建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2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

【总页数】1页(PF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创新科技》杂志社;河南科技期刊传媒集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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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株潭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5.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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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5篇

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5篇

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5篇]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咸字"2015"3号)与《XX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咸政发”2015TO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与引领作用,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XX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进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的原则,实行“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与项目下达、资金拨付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一1一第五条专项资金要紧用于资助市政府重点进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重点产业及其他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的专利申请、专利运用转化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要紧以事后补助与奖励为主。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二)专利实施;(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A)专利奖励;(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标准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报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咸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12-(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XX市居住证》或者者在我XX县区有固定居所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咸阳籍学生。

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给予IOOO元资助;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给予20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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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省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和示范市(州)、县 (市、区)工作遵循“区域布局、统筹推进、自愿申报、集中评定、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试点和示范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评定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xx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xx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示
范市(州)、xx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xx省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第二章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试点条件:
(一)市(州)、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

(二)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水平、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绩效考核在省内排名位于前50%。

(四)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特色优势企业及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申报试点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书。

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函、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申报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书材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申报示范条件:
(一)进入示范培育阶段,培育时间满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

(二)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3人以上。

(四)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03%。

(五)专利资助政策突出质量和效益导向,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申报前一年专利质押融资额在试点市(州)、县(市、区)中排名位于前30%。

(六)试点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优秀。

(七)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评定示范市(州)客观实力评价指标体系监测结果(见附件2一)符合要求。

第九条申报示范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书。

申报书包括:申请函、申报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测评后的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得分表(见附件2),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管理
第十条试点和示范市(州)期限分别为3年,试点县(市、
区)为2年,示范县(市、区)为3年,示范培育周期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

示范的主要任务是: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费支持制度、政策扶持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用效益、执法保护效果、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试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称号并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试点考核验收优秀的市(州)可以申请示范培育,县(市、区)可以申报示范;试点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进入新一轮试点;示范培育考核优秀的市(州)可以申报示范。

第十三条试点期满前未完成进入示范培育阶段或新一轮试点的备案工作的,视为退出试点序列,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可以进行多轮示范培育和试点。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市(州)、县(市、区)工作复核一次。

未通过复核的,取消示范称号并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

通过复核的开展新一轮示范市(州)、县(市、区)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的市(州)、县(市、区)在试点及示范期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20 万元。

加大我省其他科技资源持续向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在申报试点和示范前2年或试点和示范期间考核、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试点和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和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将取消试点和示范参评资格或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
2. 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编号:
申报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州)、县(市、区)基本工作状况表
申报单位名称:(加盖政府章)申报类型:(试点、示范)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单位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一、市(县、市、区)基本情况
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三、知识产权工作指标情况
附件2
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
二、xx省知识产权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
三、试点特色主题工作及其他工作
注:1.本指标体系用于试点示范市(州)和县(市、区)试点示范考核验收及示范的定期复核。

2.“附件2: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一、评定示范市{州}客观实力评价指标
体系”仅用于市(州)申报示范市时的客观评价指标。

3.“附件2:xx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评定考核指标体系三、试点特色主题工作及其他工作”仅
用于市(州)试点示范申报、考核及复核指标。

4.本指标体系中有关的标杆值以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相关指标的全省平均值测定发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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