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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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船舶保险的保障方。

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以确保您的船只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们的船舶保险单具体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保险的船舶为商业船只,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渔船、客船、游艇等。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单独的保险申请表中列明。

二、保险责任1. 意外损失和毁坏: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全、部损坏或毁坏的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保险:对于船舶拥有人或经营人因船舶使用或航行而因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必要的法律费用。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保险被保险人因船只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发生身体伤害,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 其他额外保险责任: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我们可以为船舶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将另行约定。

三、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双方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的。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赔偿比例来确定保险费用和免赔额。

在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本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果客户需要继续保险,可以重新进行投保,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索赔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修理措施,但必须保留修理前的原始状态供保险公司鉴定。

船舶保险保险单例文

船舶保险保险单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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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of ship insurance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船舶保险保险单例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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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
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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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 被保险船舶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种类、船舶型号、船舶价值等信息。

3. 航行区域:要求投保人明确航行区域,例如内河航行、近海航行等。

4. 保险期限:指明保险生效的起止日期。

5. 保险费用:明确投保人应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

6.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船舶损失、碰撞、沉没、火灾等。

7. 免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风险的赔偿责任,通常需要投保人自行承担一定免赔额。

8. 理赔程序:指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9. 宣誓声明:投保人需签署保单上的宣誓声明,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10. 签字盖章:投保人需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投保信息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投保人在填写保险投保单时应咨询专业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填写正确和完整。

完整版本船舶保险条款

完整版本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含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施、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全部险。

一、责任范围(一 )全损险本保险承保因为以下原由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迸发、闪电或其余自然灾祸;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余物体或其余海上灾祸;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偷窃或海盗行为;扔掉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响堆发生的故障或不测事故;本保险还承保因为以下原由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挪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不测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伏缺点;③船长、海员存心伤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海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大意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备或减少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破坏惹起的污染,所采纳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由应不是因为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责责所致的。

(二 )全部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由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花费: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余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余物体而惹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以下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消除阻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余物件;d.任何财富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包含预防举措或消除的花费 )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富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余物体的延缓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花费。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余船舶碰撞两方均有过错时,除一方或两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错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合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 (包含法律花费 )是本保险其余条款项下责任的增添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出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援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援、救援花费的分摊部分。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指在我国船舶保险市场购买船舶保险时所需要填写的一种单据,它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船舶保险投保单的基本内容、必填项和常见附加条款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的相关知识。

一、船舶保险投保单的基本内容船舶保险投保单主要分为申请表、附加条件和附加表三个部分,其中申请表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以下内容: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邮箱等;2.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型号、载重吨位、船籍等;3.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4.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5.赔偿标准和责任限额;6.其他特殊约定。

附加条件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其内容一般包括如何提出索赔、免责条款等。

附加表通常是一些额外的保险责任,例如宣称书、不浮动责任等。

二、船舶保险投保单的必填项一份完整的船舶保险投保单,必须填写以下几个必填项: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与联系人等;2.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型号、船籍号码、建造年份等;3.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包括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例如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等;4.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包括保险的起止时间和保险的范围,例如保险区域、保险责任等;5.赔偿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赔偿标准和责任限额也不同,必须在投保单上详细说明;6.其他特殊约定:例如船舶的使用限制、索赔方式等。

三、常见附加条款除了以上的必填项以外,船舶保险投保单还有许多可选的附加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附加条款:1.船舶碰撞责任险:保险公司将赔偿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损失;2.船舶火灾责任险:保险公司将赔偿因船舶火灾而产生的损失;3.船舶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将赔偿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4.船舶损失险:保险公司将赔偿因船舶自身损坏而产生的损失;5.船舶人员保险:保险公司将赔偿因船舶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死亡等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第十条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第十二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第六章无赔款安全优待第十六条保险船舶在1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偿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第七章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一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二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同类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撞责任的畴偿趔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分别计算.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九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摄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10天内赔付.第二十一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投保人在签订国内船舶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详细载明保险船舶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义务、无赔款安全优待、赔偿处理等内容.投保人研究标准条款后,如有投保利益和需要,可填具国内船舶投保单,经双方签章后,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上述条款即成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均须遵守.当然,双方根据需要,还可特殊约定附加条款.图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的要求投保国内船舶险的要式文书,经双方认可后,即成为船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投保人在投保船舶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项.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相应增加保费.投保人在填制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投保人可视不同情况来决定投保险别.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期限以启航至航行终止期限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来填写.费率和保险费依照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计算填报.对分项保险金额,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还应如实填报船名船号、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载重吨、航行范围、航行证书编号等内容,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保费.投保单须有投保人、代理单位签章并注明填报日期.国内船舶保险单被保险人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经理副经理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复核______制单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计算.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备注: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说明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保单号:投保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审核:经办:。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1. 简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服务的申请表格。

本文将介绍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2. 投保单填写要求2.1 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应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投保单。

2.2 被保险船舶信息被保险船舶信息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型号、建造年份、航行区域、船籍港口、船舶价值和保险金额等。

2.3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是投保单的核心内容。

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应基于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填写在投保单上,同时应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填写保险期间。

2.4 交费方式交费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等方式,投保人应选择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并在投保单上填写。

2.5 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针对某些特殊风险增设的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附加条款并在投保单上进行填写。

3. 投保单注意事项3.1 真实填写投保单涉及到核心保险信息,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 审核确认投保人填写完成后,应认真复查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并确保无误后进入下一环节。

3.3 补充说明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如有需要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附件材料,应当在投保单上明确标注。

3.4 保单生效保险公司核定投保费用后,将签发正式保险单并寄送至投保人,保单从生效之日起,被保险船舶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损失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4. 结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是体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书,投保人应认真填写并且遵守保险条款约定,保证自己和被保险船舶的合法权益。

保险单(优秀模板5篇)(9)

保险单(优秀模板5篇)(9)

保险单(优秀模板5篇)(9)保险单(国内船舶)第1篇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保费:;费率:;装载工具:开航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查勘。

保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营业部:保险单号码no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保险财产名称│保险金额│特别约定││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保险费率:每千元元保险费:人民币自年月日零时起保险期限:个月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保险公司签章│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年月日保险公司保险单号码:投保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本公司依照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下列财产: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免赔额备注(1)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2)安装工程项目(3)场地清理费(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产(另附清单)(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装置(另附清单)(6)其它财产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人民币(大写)¥经副理签章:保险公司盖章: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签章:复核:登记:会计:签单日期:年月日保险单(国内船舶)第4篇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保险单号码││投保单号码│┃┠──┬──┼───┬────┬──┴──┬──┬──┴──┬───────┨┃被保│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险人├──┼───┴────┴─────┴──┼──┬──┴───────┨┃│住所││邮编│┃┠──┼──┼───┬────┬─────┬──┼──┴──┬───────┨┃投│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保├──┼───┴────┴─────┴──┼───┬─┴┬────┬─┨┃人│住所││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 受益份额┃┃益├───┼──┼────────┼────────────┼─────┨┃人│││││┃┠──┴───┴──┴────────┴────────────┴─────┨┃*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86.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玷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款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1988年1月颁布)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编号:ASD1234567本保险单以船舶财产保险条款为基础,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严格遵守国内船舶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本保险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第一条保险范围及保险金额1.1 本保险单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等。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整。

1.2 保险范围包括船舶本身、船上设备、货物以及投保人或第三方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3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2.1 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负责赔偿。

2.2 在保险期间内,若船舶出险,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尽的事故报告、损失明细以及相关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2.3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将根据船舶价值、损失程度、修理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3.1 本保险单的保险费率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一万元。

3.2 保险费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费支付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保险的解除和终止4.1 若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没收已支付的保险费。

4.2 保险公司有权在发生重大事故后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在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内支付投保人相应赔偿。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5.2 对于保险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即代表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了解和接受。

本保险单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对本保险单的修改或补充事项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保险的定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为保险人对船舶在中国沿海及内河航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船体、船机及其附属设备损失及第三者因此受到损害而负责的保险。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单保险范围限于以下情形:1. 船体及其附属设备损失承保船体及其附属设备在航行过程中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1.撞碰、擦碰、磕碰或者意外接触其他物体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在与港口装卸作业中的碰撞。

2.着火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但须加以证明是不可预见的,且非保险人故意或故障所致。

3.遭受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海浪、浪花或浸没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2. 船机损失承保船舶的发动机、轮机、辅机、电气、电子等机械、电气故障及其他偶然原因损坏或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3.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责任保险。

三、免责条款以下情形不属于保险范围:1.船舶及设备因正常磨损或老化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2.船长或船员疏忽、粗心大意造成的损失。

3.保险人未事先同意的改装、维护或维修所造成的损失。

4.由于货物及外来设备放载不当,导致船舶损失的情况。

5.良好天气下的损失,例如船只停泊在港口期间。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定。

保费计算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船舶年龄及航线情况、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事故处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文件。

同时,应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船舶、人员等的安全,避免事故扩大。

保险人将快速处理和理赔。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动解除:1.保险人拒绝承保。

2.被保险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

3.被保险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保险权利。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1.完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期限。

2.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中约定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

八、最终解释权本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海运保险单范本

海运保险单范本

海运保险单范本保险单编号: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_____ 时 _____ 分起至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_____ 时 _____ 分止被保险人:_____(以下简称“投保人”)被保险船舶:_____(以下简称“船舶”)保险金额:_____(以下简称“保险金额”)保险费:_____(以下简称“保险费”)保险人:_____经办/签单:_____理赔方式:_____特别约定:_____第一条保险对象1.1 船舶信息:船名:_____船旗国:_____船厂:_____船舶类型:_____船龄:_____船籍港:_____航行区域:_____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本保险单仅对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损害给予保险担保。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按照船舶现值与折旧率计算的价值。

2.2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敌对行为、动乱、暴乱、罢工、污染或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2.3 小心注意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对船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小心注意义务,导致损失的发生,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或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条理赔方式3.1 报案:当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3.2 海运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事故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a) 保险单及相关附加条款;b) 航运公司的报案记录;c) 船上货物清单;d) 经修船厂出具的损坏船舶的维修报告;e) 其他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保险费以货物保价为基础,由被保险人按约定支付。

4.2 逾期支付: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支付不足,保险人有权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或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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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保险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船舶名称种类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经理副经理_____________
主管负责人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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