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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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 32 44 8 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 30 45 10 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 30 45 12 设有硕士点院校10 28 45 17 其他本科院校8 26 45 21 省管高等专科学校 6 24 48 22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 3 22 48 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 45 27 省级重点学校25 45 30 省、市属学校22 43 35 县属学校20 40 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 45 27 普通、职业高中25 45 30 初级中学22 45 33小学小学48 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 57 普通幼儿园38 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 45 20 市级教研室25 40 35 县级教研室 3 50 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省属8 25 48 19市属 3 22 43 32县属15 38 47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 22 48 22 二级 5 15 45 35 一级 1 9 40 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 25 45 22 市属 3 19 42 36 县属12 40 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30 64 乡镇卫生院 6 30 64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省属 6 22 45 27 市属 3 15 40 42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3
4
5。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
五、工程事业单位
六、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窗体顶端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

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及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并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届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七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1: 3: 6。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3
17
40
40
市属
15
35
50
县属
10
35
55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
省属
1
14
35
50
市属
10
30
60
县属
5
30
65
十、其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5
25
42
28
市属
3
20
40
37
县属
13
40
47
乡属
5
35
60
四、农业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2
30
45
13
市属
6
26
45
23
县属
2
20
45
33
乡属
11
40
49
五、工程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0
28
45
17
市属
5
25
45
25
县属
20
45
35
六、文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副高级
≤%
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
10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事业单位学校类别高级%中级≤%初级≥%正高级≤%副高级≤%高等院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1632448与教育部共建院校15304510设有博士点和其他省部共建院校13304512设有硕士点院校1284517其他本科院校8264521省管高等专科学校6244822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3224827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学校284527省级重点学校254530省、市属学校224335县属学校204040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284527普通、职业高中254530初级中学224533小学小学4852幼儿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4357普通幼儿园3862教研室省级教研室354520市级教研室254035县级教研室35047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初级≥%正高级≤%副高级≤%省属8254819市属3224332县属153847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初级≥%正高级≤%副高级≤%医疗机构三级8224822二级5154535一级194050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省属8254522市属3194236县属1240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3064乡镇卫生院63064其它卫生事省属6224527业单位市属3154042注: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单位类型高级%中级≤%初级≥%正高级≤%副高级≤%省属10254520市属3224233县属1144045乡镇53560注:省部共建单位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研究推广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
〔20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
五、工程事业单位
六、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精编号()

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院占副高比例的。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注: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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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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