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7日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制,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一、基本情况(一)建设背景。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1.2万余个,数量多、分布广、潜在安全风险大。
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令修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一系列规章标准,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自动化设施、监测监控设施装备、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进步,并且部分地区企业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中心。
但综合分析,目前,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方面仍存在自动化及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监控预警信息化水平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困难、事故状态下无法及时获取有关信息等问题,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化整体水平比较低,监控基础设施缺乏、政府和企业的信息网络不畅通、事故预警能力不足等情况日益突出,亟需建立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预警(以下简称“在线监控预警”)工程。
(二)建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令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最新修订版本>)。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接入要求、数据接入方式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信息接入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18336.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第1部分:简介和一般模型GB/T 18336.2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第2部分:安全功能组件GB/T 18336.3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第3部分:安全保障组件GB/T 21109.1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3689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11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184 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应急〔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QHFS22—2020—0001青应急〔2020〕100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企业: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传达并贯彻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预警分级与处置第四章系统安全与维护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值班调度中心、“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调度中心、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青环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9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活动,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青环发〔2014〕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1日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是指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的专业化机构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第三方运营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入围名单,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从入围名单中自主确定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运营工作。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危化品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储运、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手段,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危化品生产过程中会存在着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因此建立一套可靠的监测预警系统非常重要。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通过分析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通过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防止事故的发生。
这样的系统由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处理分析软件、预警系统等组成,能够对危化品生产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测和警示。
首先,数据采集设备是整个预警系统的基础。
这些设备包括各类传感器、检测仪器和监控设备,可以监测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气体浓度等参数。
这些设备能够实时采集各项数据,并通过数据传输网络传输到数据处理分析软件中进行实时分析。
其次,数据处理分析软件是危化品安全生产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
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和异常情况。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预警系统会及时发出报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最后,预警系统是整个监测预警系统的最终保障。
一旦数据处理分析软件发现异常情况,会立刻启动预警系统,向相关人员发送预警信息,并触发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范围。
总之,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能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全面监测和警示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发现并预警,从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这样的系统在危化品生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将成为危化品安全生产的必备装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1. 引言1.1 概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风险并及时预警的重要手段和管理制度。
随着化工行业的迅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广泛增加,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和潜在的危害性,一旦出现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监测预警系统被引入并逐渐成为各企业必备的管理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和运行这种监测预警系统,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其次,在第二部分我们将详细解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定义、背景以及其重要性;然后,在第三部分我们将讨论建立和运行监测预警系统的基本原则;接着,在第四部分我们将具体描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此外,我们还会在第五部分中分析目前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合理且易于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
通过对该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可以更好地提高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并避免事故发生。
同时,通过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持续改进与发展。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2.1 定义和背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针对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场所或工艺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体系。
该系统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事故和灾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
青海启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建设
4中国氯碱2019年第7期包括加氢站、车载储氢瓶、氢能供应链、燃料电池在 内的氢能和燃料电池产业链相关技术标准。
5.6应进一步拓宽发展氢能源经济的投融资渠道加氢站等基础设施配套要远比电动汽车的充 电站难得多。
所谓难,简单说就是成本高。
加氢站高 昂的建造成本。
以美国为例,建造一个普通的电动 汽车充电桩只需花费10万美元,即使是特斯拉的 超级充电站建造成本也仅有30万美元,但是建造 一个氢气燃料站却需要花费100万~200万美元。
因此,即使在美国,目前也只有50多个氢气燃料站, 且其中将近一半集中在加州。
加大财政性资金的倾斜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无息低息贷款等 多元化政策,促进资本与技术深度融合,多措并举推动氢能源经济的发展,打造全国资源型经济转型 发展示范区,争当能源革命排头兵。
6前景展望国际能源署希望通过限制CO?等温室气体的 排放来控制全球温度上升不超过2七。
要在2050年 实现这个目标,全球所有与能源相关领域的碳排放 总量要降低到当前值的一半以下。
新能源成为未来 趋势已不需赘言,而氢能源作为来源广泛的清洁能 源受到广泛关注,成为世界能源转型的重大战略方 向之一。
中国暂时能源战略优势明显不足,抢先进入氢经济是中国摆脱百年来科技和战略落后的最收稿日期:2019-03-20青海启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建设近日,青海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组 织召开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视频会议,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019年以来,全国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频 繁发生,暴露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手段落后、监测预警信息化系 统缺失等问题,采取现代化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已成为目前安全生 产的重要工作之一。
青海省克服项目资金短缺,人 员严重不足等不利因素,充分结合省情实际,将视 频传输信号、数据传输重要技术参数进行表格量化,对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做到责任到人、分片包 区、巡检互查、逐一销项,做到成熟一家、接入一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应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监管效率效果,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应用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巡查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全国监测预警系统巡查抽查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化工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负责根据巡查抽查情况,现场核查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运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将核查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企业应认真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章巡查第六条巡查分为定期常态巡查、特殊时段巡查、问题跟踪巡查等形式。
定期常态巡查是指每日开展的常态化巡查;特殊时段巡查是指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段开展的巡查,在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增加巡查频次;问题跟踪巡查是指跟踪验证以往发现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巡查。
第七条巡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对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等级高、系统应用排名靠后的地区开展巡查;应急管理部每日至少巡查5个省份,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至少巡查3个地市,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对辖区内的3个县(市)完成巡查。
第八条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预警系统在线、视频在线、安全承诺、预警机制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通过系统立即发送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应认真核查,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实处置情况。
对于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问题反复出现的地区,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通报。
第三章抽查第十条抽查要坚持风险问题优先原则,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需全部抽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企业,制定计划,开展轮回抽查;对于一般、低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随机抽查。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制度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制度危化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化学物品,其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化品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危化品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及时有效地监测和预警危化品生产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建立了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一个综合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监测和评估危化品生产中潜在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工具。
该系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测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及时了解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状况;二是根据监测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危化品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点;三是建立预警机制,通过预警系统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及时警示,提醒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可以提高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再次,相关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危化品生产企业,提高企业的自律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
在建立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善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测指标和预警标准,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一个高效便捷的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危化品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和预警。
再次是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危化品安全生产的大局,形成合力。
最后是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度,只有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才能确保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青安监二[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安监二〔2008〕142号)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号令)、《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50号令)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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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青政办[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04]13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具有高压高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易对从业人员和危险源周边环境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切实维护我省的安全和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一)统一指挥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二)单位自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规范(预案)积极组织抢险,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三)分级负责原则。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做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青应急〔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应急〔2019〕107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相关要求,加快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动态监测和自动预警,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步建成全国联网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工作任务,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督促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做好实时监控视频和安全参数全部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企业2019年10月31日前具备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动态数据(动态数据包括主要物联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测数据)、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等数据信息的接出能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
二、拥有重大危险源的工业园区要于2019年10月31日前建成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在线实时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
三、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省级系统或自建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
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库,形成“一园一档”“一企一档”。
四、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指导辖区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完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所需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安全参数采集传输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工作,依法将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监控视频、监测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打消企业“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
2022青海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青海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导则(试行)》等文件精神,进持续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范围所有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重大危险源企业。
二、工作目标建立先进、适用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确保风险有效控制、隐患及时消除,实现企业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法治化、常态化、标准化、清单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水平提高,生产安全环境普遍改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防范工作的主动权。
坚持示范引领、分批推进、质效优先、全面覆盖的原则,以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字化为核心,构建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全面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有责任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化系统、有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五有”常态化运行机制,实现企业与政府系统数据互联互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2022 年底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一)省级部门统筹工作实施1.扎实开展前期调研。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抓总,省保障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一是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应急部召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的现场推进会,观摩试点地市和企业,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二是进行统一工作规范。
对应急部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成效评估标准(试行)》进行宣贯, 指导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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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值班调度中心、“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
的值班调度中心、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
监测预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电流、电压、电路开闭合状态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及省应急管理厅视频专线和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账户和权限管理工作;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省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分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各相关市州、县级应急管理局和企业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对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运行、维护工作进行培训。
第六条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实
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管控;根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州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布橙色、黄色预警警示通报。
第七条县(市、区、行委、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实时监测和自动预警管控;负责确定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基础设施进行在线实时管控;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
第八条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
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监控
视频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负责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
第九条监控值守机构承担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值守职责。
负责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的实时监测监控;负责抽查企业视频图像;负责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分级负责预警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负责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数据统计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定期收集整理。
省应急管理厅监控值守机构由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应急指挥中心、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等部门组成。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业务指导监控值守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实时监测监控(安排每日值班人员负责监控);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抽查企业视频图像、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预警处置、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及处置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系统
数据统计、定期收集整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等工作。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作为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确定负责人值班值守场所,安装监测预警系统视频调度、会商终端,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视频调度。
省、市州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情况实施视频调度。
第十二条市州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视频联网平台,实现对辖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视频监控,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定期进行视频巡查抽查。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维护本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发证应急管理部门要同步完成数据审核,形成动态更新的“一企一档”。
第十四条企业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如实录
入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应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并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如实录入隐患问题和复查结果。
第三章预警分级与处置
第十五条根据预警的分级,将预警信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
红色为最高级,蓝色为最低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十六条企业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固有风险、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每日10 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风险研判信息,进行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八条监测预警系统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自动向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企业风险
监测预警、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情况。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处置、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若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判定为事故,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蓝色预警属于固有低风险,由企业强化管理,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关注蓝色预警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黄色预警属于一般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市州应急管理局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4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
第二十二条橙色预警属于较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1小时内仍未消警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赴现场复核情况;市州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企业向市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事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三条红色预警属于重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 4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市州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或视频调度系统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省应急管理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视频调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省应急管理厅向市州应急管理局发布警示通报;市州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省应急管理厅事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系统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应急管理局),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预警设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州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自动化设备。
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对全省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系统中开设省级管理员、市州级管理员、县级管理员和企业管理员四级用户。
市州、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各自登陆密码维护;登录密码应符合《密码法》相关要求,同时账号密码需由专人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若需新申请(删除)账号,需由所在市州应急管理局向省级监控值守机构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品监管处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开通(删除)账号。
第二十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如需开展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由化学品登记中心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
市州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监测预警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反馈。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和青海省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预警等级划分基于风险分级理论及风险矩阵计算方法,与全国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