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 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
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为什么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
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
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
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
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
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6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 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 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 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 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就同一种农产品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 合同。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 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 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 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选项错误。预期 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 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本题中,对第一份合同, 在甲公司同意付款方式的变更后,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 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虽然这是两份合同,但第一份合同 的履行情况已表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 缺陷,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对第二份合同,乙 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反合同,对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故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选项 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 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 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
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解析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 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案例二: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四:甲为一着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答案: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乙先支付5万元演出费,甲再履行演出义务;但是甲因为发生车祸不一定能参加演出,所以乙有权向甲提出不安抗辩;如果甲能够保证参加演出,乙应该向甲支付演出费用;案例五: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内由A公司供应某化工原料的合同,总价1200万美元,分12批供货,B公司预先支付第一批货款100万美元,区域在每次货到后3天内付款;在A公司第三批供货一周后,B公司仍未付款,并传出因从事非法交易,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警方逮捕的消息;A公司电话核实并发函求证,均未弄清真相,隧传真通知B公司终止履行合同;问: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还是行使合同权利答案:A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权利;不安抗辩权P137案例六:甲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甲从乙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期,2004年7月乙因为有急用向甲借款3000元,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到2005年1月时甲向乙主张还款3000元,乙要求将这3000元与甲欠他的5000元相抵,还款2000元,甲拒绝此要求;问:这笔债务可以向低吗答案: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法定抵消的成立要件为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本案中第一个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所以着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案例七: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当时付清了款项,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电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有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何时回来,药厂决定代为托运,药店拒收货物;药厂在此情况下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积压下去可能失效;经公证处许可将其变卖;提存变卖的价金,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货时间为20天后,但未规定多长时间必须提货,因此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向尹某赔偿;问:如果你是仲裁庭你会如何裁决此案答案:尹某不合理,即使合同规定20天后提货,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因为尹某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造成第三制药厂只能将货物到相关部门提存公证,所以尹某只能到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取货款并交付提存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案例八: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4万吨总额为125万美元中国上海港交货,由于乙公司货源紧张,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第二年恰逢中国发生特大洪水,乙已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但遭拒绝;甲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乙未交货,已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无偿供应其他粮食以抵损失,遭乙拒绝,甲提出仲裁,强调乙不可抗力理由不充分,并指出乙若不交付替代物就赔偿40万美元;问:1.乙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2.违约赔偿额如何确定答案:1.乙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延时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免责;2.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40=万美元案例九: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提出报童装兔毛衫200打,每打FOB 洛杉矶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5日前支付有效;3月22日G 公司表示接受;4月10日开证;然而,FOB项下买方出售货物遭政府禁运,致使无法装船,而卖方于订立运输合同5天前得知,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按计划订舱后违约;问:订舱所受损失卖方可否免责如果不可,买方可采用何种方式救济答案:1.订舱所受损失卖方不可免责;政府禁运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卖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本案中卖方为履行义务,所以不可免则;2.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救济措施;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0000美元+租船订舱费案例十:1999年6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有服装厂在12月底供纺织品公司5000件、每件200元;合同签订后,纺织品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纺织品公司为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被拒绝;纺织品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5000件;原定棉衣恰好满足另一间贸易公司,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该外贸公司按每件250元支付给纺织品公司125万元;12月底该外贸公司去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说原合同是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未得到转让通知,如果要交货纺织品公司应补齐差价25万元;外贸公司不同意,诉至法庭;问:请裁判答案:该案例中的转让合同不生效,因为买方转让权力是有义务通知卖方,本案中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服装厂,所以转让合同不成立;外贸公司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可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取得货物后再交给外贸公司;案例十一: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货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将这批货物转售给甘肃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书面通知称“M”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商户于1993年授权该省D 公司以D公司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问:请裁决答案:卖方知道其权利担保有侵权问题时,D公司可以C公司侵犯其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为由向C公司进行索赔;C公司应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C停止销售该种运动鞋的损失应由A公司赔偿;A公司以B 公司违反权利担保义务向B公司进行索赔;案例十二:中国A公司与法国F公司约定,由A按F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完成第三批货后,突然收到德国G公司的投诉通知,称A所售花布图案侵犯了G在西非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G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关损失;问:G公司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G公司可以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法向A进行索赔,A公司应停止在西非销售该种花布;因为A公司是根据法国F商人的样品生产的,A公司未违反权利担保义务,所以不应该赔偿;前三批货物因为G公司未提出侵权,所以正常履行;应该有法商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十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经检验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因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水果处理费50000美元;中方将对方告上法庭;问:请裁决答案: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无理由拒收货物;因为由于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与合同规定不符,中方违约,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是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因匈牙利商人拒收货物导致水果滞留腐烂所发生的仓储费和处理费,中方无理由支付,应该由匈牙利商人支付;案例十四:中方某公司从日本某公司进口一套生产线,总价为万美元,CIP大连;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未按时付款,为此,日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中方认为需对整套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为两个月,因此中方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违约答案:此案中中方违约,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但是中方在支付货款后仍有检验货物的权利;案例十五: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格为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函告买方市场价格上升并有继续上涨的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升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需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供应者以总价为56000美元的价格订立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厂商以61000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合同;问: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案:由于卖方拒绝交付货物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利宣布合同无效,并向卖方要求赔偿,但是卖方无义务赔偿买方未作防止行为而扩大的损失,所以在此案中卖方应赔偿56000-50000=6000美元;案例十六:赔偿范围:实际损失+预期利润CIF 1000吨大豆一等品 200元/吨二等品 150元/吨宣布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1 买方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转售他人: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之间的差额赔偿额=200-150×10002 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卖方也未转售,但该货物有时价:赔偿额=合同价格与宣布合同无效时时价之间的差额时价 250元/吨赔偿额=250-200×10003 买方接受货物: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接受货物时时价之间的差额案例十七:美国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于1994年11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由中国公司向美出售货物总价值为万美元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因市场剧烈变化,中方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中方未交货,美国公司共损失万美元,另外信用证费用2192美元;问:1.如果美方宣布合同无效中方应赔偿多少2.如果中房后有履行义务美接受货物应赔偿多少答案:1.赔偿额=-万+21922. 赔偿额=-万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履行方式为:甲于七月份交铁路由吉林运往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支付相应对价,但七月份甲公司未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将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由大连运至纽约的途中,因为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未于7月份违约在先,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已终止,故货物损失风险由甲承担;问:1.乙是否要求甲损害赔偿2.乙公司认为合同因甲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3.货物损失风险由谁承担答案:1.无权,8月3日通知实际履行2.不正确3.甲承担,收货之时风险转移案例十九: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购2万吨大米的合同,FOB上海,分四次装运,每月20日之前装运,在装运第二批时,由于找不到货船B要求推迟,A拒绝,货运码头待运,23日发生海啸,货物全部损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问:请裁决答案:B承担责任,B由租船订舱的义务,未完成,货物风险提前转移案例二十:甲与乙签订合同,由甲于7月10日交付优质铁矿砂10吨,乙于7月1日预付货款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知道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又与之订立了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将已确定给乙的10万吨中的5万吨运给丙,并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为满足生产乙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了铁矿砂;问:1.甲在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月1日乙可采用的合理措施是什么3.乙损失如何处理答案:1.预期违约在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2.中止履行终止支付预付款3.乙宣布合同无效向甲要求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赔偿额案例二十一: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 D/P at sight即期付款价单,承运人韩国C公司,在约定时间于中国大连港装船,A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此后,A收取全额货款,由于C公司的原因货物晚到目的港两个月,B提货时发现少30%,此时C已宣布破产,B向C要求赔偿短少货物及因货晚到时价下降20%的损失;问:请裁决案例二十二:天津天虹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虹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虹于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汇丰银行向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后,大昌公司认为货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问:1.本案例采用何种支付方式2.货物滞留码头,香港汇丰银行是否提货3.中国银行应采用何种处理方式答案:1.跟单托收方式2.没有权利,P3453.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中国银行应将跟单结果及时通知天虹公司对方拒绝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案例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2.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 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的案例答案讲解
买卖双方就销售一批机床达成合同,总价50000美元, 1 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面告买方: 除非买方同意 将价格提高,否则将不予交货。买方则仍坚持要求卖方必 须按合同价50000美元交货。在7月1日以后的这一段合理 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货者以总价56000美元 的价格订立一份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 与其他供货者以61000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 购货合同。与原合同相比,买方延迟了3个月才得到机床。 此时,买方除了在价格上多支出11000美元外,还要蒙受 因延迟3个月使用而造成的额外损失3000美元,共计损失 为14000美元。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多少损害赔偿责任?
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
答案; 合同已经成立。原因:中国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到达美国公司时,美国公司的承诺已经发出,所以该撤销 要约的通知是无效的。要约生效时间:6月2日。承诺生 效时间:6月17日
要约能否被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 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认 为合同不成立。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合同不成立。原因:16日的要约已经失效。原因: 对要约中实质性条款的讨价还价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导致 原要约失效。
答案:合同已经成立。原因:非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承 诺原则上仍然是有效的承诺。
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批, 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完好包装)。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 to your telex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 我公司收到该复电后,恰逢该项服装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 涨,我方发现先前报价太低,这时我方可如何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问: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
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
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问: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答:超市发出的是要约邀请,根据二者的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超市是想毛巾厂对自己提出要约,是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和自己订立。
《对价与约因》四、韦布诉麦克戈文亚拉巴马州上诉法院(1935年)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
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
当他把楼上的一堆圆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圆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在砸在他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
为了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圆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倒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
为了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以维持其生活。
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
以后,其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理由是麦克戈文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是无约束力的。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答:有约束力的。
法院判决,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就成为使一个事后作出的给付金钱的许诺产生约束力的充分的对价。
五、里奇兹诉斯科森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
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她从事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的所有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
祖父当时开给她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到:“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
”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她的工作。
然而,她的祖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
但他并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
几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
原告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这张本票。
问:应该根据何种原则审判,原告才能实现她的权利?答: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
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
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
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
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是适用的。
合同违法的后果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
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往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上摔了下去,受了伤。
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其答辩状中主张,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包括了一个免费条款。
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
”初审法院作出了一项简易判决,驳回了起诉。
解析: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有力地证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普通消费者是交易中受到更多保护的一方,免除对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不可被强制执行的。
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因为违反公共政策而不是因为违法而不可强制执行。
因此,在美国违法并不是法院拒绝强制执行合同的真正理由,违反公共政策才是其真正理由。
七、原告是一个硬币零售商。
他对一个业余的硬币交易人--本案被告起诉,要求解除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枚原以为是1916年在丹佛铸造的一角钱的硬币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为购买这枚硬币而付给被告的500美元。
丹佛造硬币目前已成为稀有之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
原告主张,双方对于该硬币的真实性的认识,发生了共同错误。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硬币上刻有的表明丹佛制造的“D”字是伪造的,但被告并没有对此表示过怀疑。
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
其理由是,根据硬币交易的惯例,购买硬币的一方有义务对硬币的真伪进行调查并就调查过程中的失误承担风险。
如果你是上诉法院法官,你应该如何判决?阐述理由。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共同错误的案例。
在本案中,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是,该硬币是1916年在丹佛制造的真品;这一认识错误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它使原告购买了一个毫无价值的东西;原告并没有承担这一认识错误导致的风险。
因此,原告有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八、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诉基思,印第案那州上诉法院(1975)上诉人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于1969年4月24日向被上诉人的丈夫塞缪尔.基思出售了一张人寿保险单。
该被保险人1971年死于心肌梗塞。
被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把保险单交给保险公司以便得到赔偿金。
该保险单规定,该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付费的“初步数额”为8250美元,“最终数额”为16500美元。
上诉人声称,该公司在制作这张保险单时把这两个数字放颠倒了。
正确的表示应当是:初步数额16500美元,最终数额为8250美元。
这一错误导致的后果是,该公司按现有保险单的规定,要多付给受益人16500美元。
因为保险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10年内去世,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为最终数额的两倍。
上诉人要求将这个错误改过来,基思太太拒绝这一要求,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保险单。
分析:上诉人争辩说,公司的工作记录和保险单收据能证实当事人双方最初协议的内容。
尽管这些文件能证明上诉人所理解的协议是什么,但他们却无法证实基恩先生所理解的协议是什么。
已经得到证实的是,基恩先生从没有见过该工作记录。
因此,该文件并不能证实,基恩先生对该保险合同是如何理解的。
基恩先生从代理人那里接受填写完成的保障单后,的确签署并寄还了保险单收据,但一个被保险人肯定不会认为一个保险单收据上提到的保障单具有否定保险单本身所载的明示条款的效果。
这类证据至多能构成对基恩先生的认可或者动机的间接的和非结论性的推断。
因此,本法院只能判决,地方法院拒绝重新确立合同的内容是正确的。
《违反担保》九、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公司B为其在巴黎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00法郎。
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
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法郎一间的房间了。
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
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法郎的赔偿?答:A可从B公司处得到2000法郎的赔偿。
英美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如果由于受损害方的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则受损害一方对于违约发生之后本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不得要求给予赔偿。
在7月15日,A知B没有预订到房间,本可以采取行动,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但是A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所以A不能就7月25日订到的700法郎一间房索求赔偿(每间房索赔200法郎),只能就每间房索得赔偿100法郎,20间房即2000法郎。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十、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一:答:(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