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的几个经典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几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五粮液的巨额资产置换五粮液(000858)于1998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沪深股市著名的绩优股,属白酒类食品制造行业,主要从事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上市时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持有75%的国有股股份,但授权委托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该公司事实上是由政府通过国有独资企业——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
尽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之前聘请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五粮液直到2003年7月才聘请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披露的2003年年报,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下:两名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两名独立董事代表,四名内部董事。
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并且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几乎完全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为75%1。
五粮液在上市时已承诺用募股资金购买集团公司所属的宜宾塑胶瓶盖厂,收购成本为4.12亿。
在2000年年报公布时,五粮液集团公司提出了一份资产置换方案:将宜宾塑胶瓶盖厂与五粮液集团公司所属507、513、515、517和607酿酒车间资产进行置换。
在确定置换价格时,宜宾塑胶瓶盖厂按重置成本法,酿酒车间按照收益现值法。
置换出的资产其重置成本与账面净资产一致,均为3.61亿(评估增值1.98亿元),置换入的资产账面值约为9.02亿,但是其评估升值至20.18亿元,因此置换差额为16.57亿元,由上市公司以现金补齐。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购入宜宾塑胶瓶盖厂的成本是4.12亿,经营两年后,卖出价反倒降为3.61亿,这令人有些诧异。
实际置换完成的时间为2001年4月,宜宾塑胶瓶盖厂的最终账面成本升为4.138亿,而置换进的酿酒车间成本略降为19.735亿,上市公司最终补差15.597亿。
仅仅通过上述两笔资产购销,五粮液集团公司实际从公司“名正言顺”地拿走19.72亿元的现金。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和个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特别是在公司债务违约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为热点问题。
典型案例如下:1.1 公司X因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银行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公司Y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供应商和员工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Z因合同纠纷败诉,对方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1 公司X案例分析在公司X案例中,如果公司X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当程度的支配和控制权,且尽管知晓公司X的债务状况仍然未能采取措施加以履行,则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2 公司Y案例分析在公司Y案例中,如果公司Y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过失或者疏忽,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公司Y的债务违约,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3 公司Z案例分析在公司Z案例中,如果公司Z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到了违法行为,或者滥用法人地位,导致公司Z的债务违约,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防范为避免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4.1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权责义务,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4.2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避免债务违约情况发生。
4.3 积极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保证公司经营、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4.4 在涉及重大合同和债务事项时,及时征询法律意见,确保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五、结论在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中,需要考虑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和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治理案例汇总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案例2:创业企业控制权:君安公司到底谁说了算?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股权比例的变更?每次变化分别是谁获得了公司实际的控制权?共经历了三次股权变更。
决定创业之初,林帆注资80万、周天誉60万、韩婷60万(4:3:3),届时周天誉为董事长,获得实际控制权,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细节甚至是资发放等。
筹备阶段,合伙人之一韩婷由于无实际话语权,收到心里挫折,有退股念头,经过周的劝说,第二次股权比例调整为林帆注资100万、周天誉80万、韩婷20万(5:4:1),此时实际控制权仍为周,下方了采购管理权至韩。
经营过程中,林发现韩与周的联系密切,并且获悉周赚取供应商回扣,林决定收购韩的股份,并与周平分剩余股份,第三次股权比例调整为林帆注资110万、周天誉90万(11:9),林通过股权决议,获取最终控制权。
创业之初为什么邀请周天誉加入?林帆考虑到自己和另一合伙人韩婷一直做贸易,都没有态度经营和创业经验,而作为朋友的周天誉经济实力雄厚,并在北京经营着一家风投公司,在创业上能够带来更专业的指导。
由退股时的挽留到清退时的坚决,是什么因素使林帆对韩婷产生了这样的转变?林帆对韩婷的挽留基于以下原因:1)主观上:个人感恩情怀林帆因为感恩韩婷带来的这次创业机会,并且带来了客户资源,而且在此期间自己确实忽视了她的感受,为人实在的本性,认为韩婷没有获得收益就退出,对她不公平。
2)客观上:客户订单在即,大局为重韩婷目前跟踪的日本客户的大笔订单尚未落实,现在宣布退股,担心会影响公司业务。
林帆对韩婷态度转变的影响因素:林帆思想观念的转变从开始的以和为贵,醒悟到需要做到公私分明。
2)林帆控制权岌岌可危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一方面,周天誉与韩婷可能私下联合,林帆存在被二人剔除的风险。
另一方面,董事会表决按人投票,而不是按股份决议,对自己这个大股东而言不占任何优势,反而危机到自身的控制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目录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一)控制股份比例 (3)(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二)共同控制权 (8)(三)无实际控制人 (9)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一)保持稳定 (14)(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三)规范运行 (17)(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一)总体分析 (19)(二)案例分析 (20)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
公司管理案例分析——两个五粮液

两个五粮液,很叼很奇怪第一部分两个五粮液的内幕交易情况及幕后操纵者—宜宾市国资委:身为五粮液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唐桥出现得最多的身份是“五粮液集团总裁”而非公司董事长。
但奇怪的是,在公开资料中,这个实际管理着厂区大小事务的“五粮液集团”,却并非上市公司五粮液股份的控股股东,而是被投资者诟病的上市公司最大“关联交易方”。
上市公司以获得集团无偿授权的“五粮液”、“尖庄”、“五粮春”、“五粮醇”等四大品牌为主体的自主品牌开展生产,之后再由集团公司下属的经销商负责销售,大部分的利润由集团公司取得。
五粮液股份08年的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总量仅有7.58万吨,而此前五粮液集团宣称的40万吨年产能,那么,这就意味着,有30多万吨的白酒是通过股份公司代工模式生产的。
而由于集团掌握着这些代工酒的定价权,很难保证五粮液股份公司分配到了合理的利润。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2008年形成近65亿元关联交易。
事实上,五粮液今天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无不与这种“很怪,很复杂”的体制紧密关联。
由宜宾市国资经营公司控股的五粮液股份公司,集中于酒类生产的主营业务;而由宜宾市国资委全资拥有的五粮液集团,在为上市公司提供配套生产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由省国资委直管的四川省第六大国有企业。
尽管被外界普遍视为代管五粮液股份的“母公司”,但五粮液集团实际上并未持有上市公司的任何股权,因此也无法将上市公司收益纳入集团的经营业绩。
因此,不难理解,政府有利益动机授权集团公司管理上市公司,同时人事安排也一样,这样就可以很方便的由集团公司窃取五粮液系列酒的销售利润,从而通过税收将其上交政府。
据统计,五粮液集团公司连续15年蝉联中国酒业利税冠军,累计为国家上交利税近300亿的,而股份公司则被市场投资者视为“铁公鸡”的上市企业。
第二部分:茅台和五粮液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对比五粮液之所以出现上述的种种问题,宜宾市国资委的错误做法导致其公司治理混乱不堪是很重要的原因,下面我们通过分析对比茅台和五粮液在这方面的差距来说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展开全文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管理学原理案例分析-国美电器股权之争

【案例】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2010年,企业界最吸引人们目光的国美特别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8日晚尘埃落定,根据国美管理层当晚7时许公布的投票结果,由黄光裕一方提出的5项决议案除“即时撤销一般授权”一条获股东投票通过外,其余4项均被否决,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得以留任;而由陈晓一方提出的决议案悉数获得通过。
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电器“黄陈之战”并未如外界预想的那样画下句点。
业界人士认为,双方围绕国美控制权的“战争”仍将继续,国美的未来难以预料。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内部权力矛盾的经典案例,国美“内战”已然在中国企业规范化发展道路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8月4日,国美电器(00493.HK)大股东黄光裕做出“困兽之斗”,通过控股的Shinning Crown,提出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并要求撤销陈晓的国美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
黄光裕提出的动议还包括,撤消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但保留公司行政副总裁一职,提名邹晓春、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
8月5日,国美电器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针对其于二零零八年一月及二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8月9日,黄燕虹称:陈晓因私欲改变发展方向。
8月12日,针对黄氏家族对公司经营业绩放缓和停滞的质疑,国美电器4位副总裁和财务总监12日表示,将共同进退。
国美电器副总裁孙一丁、李俊涛、牟贵先、何阳青及财务总监方巍12日集体亮相,首次公开披露自2008年11月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拘押后公司面临的种种危机。
8月18日,黄光裕发表名为《为了我们国美更好的明天》的公开信称陈晓欲使国美变外资8月19日,国美董事局发出《致国美全体员工的公开信》,除回应黄光裕方面多项指责外,还呼吁所有国美员工在攸关公司命运的关键时刻团结起来。
公开信称,黄总在连续五年减持套现一百余亿的对象也几乎都是海外投资者。
管理层收购典型案例分析

管理层收购典型案例分析目录一、粤美的2000年MBO(目前已被美的集团吸收合并,现股票代码:000333) (2)二、方大集团2001年MBO(原股票简称方大A,股票代码:000055) (3)三、宇通客车2001年MBO(股票代码:600066) (5)四、恒源祥2001年反向MBO (7)五、胜利股份2002年MBO(股票代码:000407) (8)六、苏州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MBO (10)七、江苏吴中2003年MBO(股票代码:600200) (12)八、铜峰电子2004年MBO(股票代码:600237) (14)九、康缘药业2004年被动MBO(股票代码:600557) (16)十、美罗药业2004年MBO(股票代码:600297) (18)一、粤美的2000年MBO(目前已被美的集团吸收合并,现股票代码:000333)(一)公司简介粤美的是由何享健与另外23名自然人,以生产药瓶盖的小乡镇企业为雏形发展起来的,最终成为国内家电行业中的巨头。
后被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并于2013年上市。
MBO前,控股股东为顺德市当地镇政府下属公司持股。
(二)MBO时间和期限粤美的管理层收购2000年初启动,至2000年12月完成,历时约1年左右。
(三)MBO过程1、设立持股平台2000年4月7日,美的工会委员会和何享建等21名自然人股东设立“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36.866万元。
2、协议收购(1)2000年4月10日,美托投资以每股2.95元的价格协议受让了粤美的控股股东顺德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中的3518万股法人股(占粤美的股权的7.25%)。
(2)2000年12月20日,美托投资以3元每股的价格受让美的控股持有的7243.0331万股(占总股本的14.9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美托投资正式成为粤美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上升到22.19%。
粤美的MBO过程中两次股权收购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1. 概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
这种现象往往引起了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关注,涉及到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2. 实际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为例,该实际控制人通过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方式,既可以在投资领域寻找更多机会,又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盈利,增加自身的财富积累。
然而,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风险。
3. 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实际控制人可能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这种利益冲突需要通过相关监管和内部治理机制加以规范和监督。
4. 法律合规及监管政策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实际控制人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使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5. 个人观点就个人观点而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需要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6. 总结回顾通过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们对这一现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良性秩序。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议题,需要我们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全面评估,才能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利弊和风险。
三鹿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三鹿集团部控制案例分析摘要三鹿集团破产,引发中国奶业的"震〞,其部控制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鉴于"企业部控制根本规"表达了国部控制的最新观念,本文运用其对三鹿集团进展部控制案例分析。
一,部控制相关理论1.部控制的定义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部控制的这一定义向我们提醒了两个核心理念:第一,部控制是全员参与的,不仅仅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情,还关系到公司的经理层和一般员工,不同层级的人员〔机构〕在企业的部控制中承当着各自的职责。
第二,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部控制由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部监视五大根本要素构成,是一个包含搭建部控制环境、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各项控制措施、收集和传递与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对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的循环运作的过程。
2.部控制的作用具体来说建立和实施部控制可发挥如下作用:〔1〕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部的贯彻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是企业进展合法经营的先决条件。
〔2〕健全完善的部控制可以对企业部的任何部门任何流转环节进展有效的监视和控制对所发生的各类问题能及时反映及时纠正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效执行〔3〕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严格部控制保证各项经济业务被真实完整无误地记录下来从而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通过部控制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管理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股东,贷款人和其他各方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有效防企业经营风险,企业要到达生存开展的目标就必须采取部控制措施,有意识地减少和防止面临的各种风险对各类风险进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是防企业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
通过对企业风险的有效评估不断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薄弱环节的控制,可以促使企业减少和防止风险保护财产和资源的平安完整健全,完善的部控制能够科学有效地监视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以防止出现舞弊和无意过失从而确保财产物资的平安完整并能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违规警示案例分析

违规警示案例分析违规案例分析一、ST 琼花违规担保案例简介:自____ 年3 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私自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高额担保,并因涉诉,导致江苏琼花主要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
经核查,截至____ 年2 月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 万元,占公司____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 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 万元。
上述违规担保涉及诉讼金额8,69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4%。
江苏琼花股票于____ 年12 月29 日起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____年2 月17 日对江苏琼花及其实际控制人、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江苏琼花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公司公章管理较为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私自借用上市公司公章较为便利;三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客观上提供了滋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场所。
二、久联发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案例简介:自____ 年4 月起,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以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1)久联发展于____ 年4月30 日公告____ 年一季报,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在____ 年4 月25 日至4 月30 日期间存在买入久联发展股票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232,221 元。
(2)久联集团及其控股孙公司在____年4 月25 日至7 月24 日期间频繁买卖久联发展股票,短线交易涉及的金额合计7,104,565 元。
一文看懂实际控制人变更那些事(含超详细分析及解决方案)

⼀⽂看懂实际控制⼈变更那些事(含超详细分析及解决⽅案)公司的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能⼒,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百⼀⼗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在认定实际控制⼈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管⼈员的任免等起的作⽤等因素进⾏判断。
对于实际控制⼈的认定,要⼀直追溯到⾃然⼈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未发⽣变更是企业申请⾸发上市的必要条件。
从⽴法意图看,《⾸发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要求发⾏⼈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试图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IPO⽽⾔,实际控制⼈是不能变更的。
⽽新三板审核机构对拟挂牌企业存在实际控制⼈变更的情况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实际控制⼈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
从审核通过的案例来看,新三板挂牌实际控制⼈是可以变更的。
⼀、案例情况均信担保(430558):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万隆电⽓(430502):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
飞⽥通信(430427):认定⽗母、⼦⼥、⼦⼥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
万洲电⽓(430436):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为共同实际控制⼈。
盈光科技(430594):实际控制⼈变更。
凯德⾃控(430592):公司的实际控制⼈之⼀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
第一组:九好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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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099.36 -2318.22 -2362.32
压力是财务舞弊发生的最直接动因,在巨大的压力下,任何管理层都有可能铤而走险.
压力要素是指企业进行造假行为的动机。九好集团造假的动机主要是想通过上市来募集资金,公司通过IPO
上市,可以较快地募集资金,吸引投资者,取得经营所需的低成本权益资金,实现公司快速扩张与产业整合,而
2016年3月,九好集团3亿元银行存单到期后,被兴业银行直接解付承兑汇票。九好集团随即再次 采用上述操作方式形成3亿元银行存款。
综上,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行为,2015年9月22日、23日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 银行定期存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 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经核实,有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通过不 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 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九好集团通过这些供 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191,524,278.2 元;其中,2013年虚增金额为10,354,349.06 元,2014年虚增金额为55,694,997.98元, 2015年虚增金额为125,474,931.16元。
3.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的相关事实
九好集团审计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2015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531,226,736.82元。经查,其中3亿元银行存款系由九好集团通过借款形成,且在披露时点处于质押状 态,九好集团未披露该借款及存款质押事项。具体事实如下:
小结
市场影响大 1 重组信息披露后,鞍重股份股价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涨
中国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2008年11月25日
国美电器首席执行官陈晓在晚上主持国美全国紧急视 频会议,暂时缓解了正在国美蔓延的慌乱。
国美留守内阁统一了对供货商以及普通员工的安抚策 略,并根据会议内容将制定《致国美全体同仁书》, 即日下发至遍布全国的1300多家门店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紧急会议的第二天 国美迅速展开自我救赎:
黄光裕经典语录
经典语录五:半步说:
人与人之间是差不多的,差一步而已,有时是半步
黄光裕经典语录
经典语录六:六字真言: 黄光裕说: “我成功的秘诀是六个字:敢想、敢干、坚持。 敢想就是:
要树立目标,有理想,有广阔的视野和远见 一个人站不高就看不远 如果没有远大的理想,一生是很难成就大事的
一次就“如同被扒了一层皮”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现在无疑是国美的老对手苏宁提升市场话语权的 绝佳机会:
黄光裕一事曝光当天,苏宁即连夜在其总部南京召开 全国视频会议商讨黄光裕拘查的影响和对策。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进一步看: 到2010年5月
国美需进行46亿元可转债的赎回 其年利润只有20亿元左右,资金压力可想而知 苏宁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持有现金125亿元,是国美
的4倍,并非没有可能在必要时刻接盘国美
黄光裕财富
最近2004~2008的5年里,他当了三次首富:
在“胡润百富榜”10年的历史中,除了黄光裕之外, 只有荣智健家族曾三次当首富
2008年10月7日,《2008胡润百富榜》在上海揭晓, 39岁的黄光裕以财富430亿元,第三次当上中国首富
在此以前:他曾在
读博士是为啥呢?
是为了能去打工 归根结底是要去打工
黄光裕经典语录
黄光裕其它经典语录: 1、巨大的现金就在我这儿,谁也说不清它是谁
妙可蓝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妙可蓝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1、占用资金替关联方还债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曝光了妙可蓝多控股股东对资金占用的情况,也提示该公司持续三季度虚增货币资金。
经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妙可蓝多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广泽乳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泽科技),于2019年3月向九台区四家养殖合作社累计划款8950万元,以帮助四家合作社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柴琇和其配偶共同控制的企业——广泽控股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广泽科技的上述划款实质是代替关联方履行担保责任;2019年5月,广泽科技又向柴琇配偶实际控制的企业——吉林省瑞创划款1、5亿元。
两次划款合计2、395亿元,占妙可蓝多2018年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9、66%。
根据警示函,妙可蓝多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时因为未及时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亦未在上述占用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也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
2、虚增利润上海证监局警示函中指出,由于妙可蓝多未对上述两笔资金占用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该公司虚增2019年一季报货币资金8950万元,虚增2019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货币资金2、395亿元。
因此妙可蓝多已披露的2019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的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该公司财务状况。
3、不当市值管理2018年9月15日该公司对外宣布,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渤海华美八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耀禾经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长春市联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00%股权,标的公司下属实际经营主体为澳大利亚乳制品公司Brownes Foods Operations Pty Limited,交易却在2019年10月被叫停。
柴琇还声称,自2018年7月18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少于410万股、不超过1232万股。
实际控制人为外籍挂牌新三板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为外籍挂牌新三板案例分析一、经典案例解析(上海巨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LI QIANG JOHN、YE LIN夫妇通过上海今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48.1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LI QIANG JOHN、YE LIN简历如下:LI QIANG JOHN:男,1962年10月生,新加坡国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美国University of Pittsburgh工商管理硕士。
1994年3月至1998年1月任香港溢达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98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首席财务官,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董事长、财务总监。
YE LIN:女,1963年10月生,新加坡国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美国Robert Morris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香港溢达集团营运经理、HR经理,2010年1月至今任公司营运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同时,LI QIANG JOHN担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YE LIN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二、反馈回复关注要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新加坡国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反馈回复: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该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作业

德联集团上市后即“变脸”红利分配承诺落空焦点内容:德联集团是最近才挂牌上市专注于汽车精细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的公司。
虽然该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不少发展承诺,但究竟最终能够实现多少也许只能交由时间来给出答案。
而在近期该公司的一项预案可谓是“欺骗”了投资者,因为这项利润分配预案并未兑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出具的利润分配承诺。
详细内容:5月24日,德联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股利分配预案》。
该预案的内容为:公司201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4,156,201.95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总额为12,609,611.17元。
根据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因公司项目及运营资金的需要,公司决定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以前年度结转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年度产生的可供分配利润全部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然而德联集团这样一个预案的公布就等于自打嘴巴,欺骗了投资者。
因为在今年3月份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公布的招股说明书里面就有一项关于在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德联集团该规定明确向投资者股东说明了2011年度及往后的股利分配计划并给予相关承诺: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公司可分配股票股利。
同时德联集团在招股说明书里面明确对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股利分配做出了如下计划与承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咸大、徐团华和徐庆芳出具承诺函,同意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上述股利分配计划,并承诺在未来审议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确保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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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没有任何余地,因此,该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得到重视。
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做一些工作来界定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并解释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那么小兵建议老实地等三年或者两年(创业板)之后在申报,闯关的心态要不得,以免因小失大。
第一节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界定重要提示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某位家族成员一个人完全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单独将该人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而其他家族成员则是关联股东。
反之,如果一位家族成员并不能控制本公司,而需要其他成员的“帮助”方可控制本公司,那么此时可以认定整个家族成员是共同实际控制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关注该种认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如果其他家族成员是不是持续持有股权、是不是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等,而不是简单为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而专门来帮忙。
案例情况宝利沥青(300135)、合兴包装(002228)、智光电气(002169)、华峰氨纶(002064)、东方铁塔(002545)、江苏宏宝(002071)案例评析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理思路。
2.尽管方式不同,基本原则: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那么就没有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3.将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清案例,会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和理性和真实性。
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4.流行观点: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
父亲与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重要提示该种情形一般存在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而这两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投行实物界的一种创新。
尽管存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该种处理存在较大的审核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建议不要轻易采用。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需要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仅仅依据该协议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很难被认可,因为协议非常容易倒签,需要招足其他方面的补充证据。
案例情况泰岳科技(300002)、江海股份(002484)、天源迪科(300047)、硅宝科技(300019)案例评析1.无论是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没有绝对教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而这样的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由于存在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现象倒也算普遍。
2.认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常用的方式,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一致。
根据以上案例,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认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其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共同决策却从未出现分歧的情形。
至于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一劳永逸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在审核人员是不被认可的,协议很容易倒签,也就是说,就算是你的协议是在申报期初甚至更早签署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一致行动,也是不认可的。
以上案例对于认定共同控制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解释都还算全面和到位,可作参考。
3.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要冒风险的,现实中采用的也不多。
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往往与认定共同控制相反:一来一直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来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三来股东并保证不一致行动。
不看好的理由:当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而留下了全部风险,几个股东可以任意组合作出对公司来讲互相矛盾甚至是不利的决策。
4.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认定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
解释的思路如此:1)该股东虽然股权比例并不绝对突出,但是公司的创始人,一直以来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并能够做出重要决策。
2)其他股东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做出危害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行为。
3)例如金刚玻璃的处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定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另外,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参考法规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自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3)控股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吱呀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影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题或自然人为止。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情形重要提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在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
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案例情况新野纺织(002087):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三房巷(600370):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江苏通润(002150):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横店东磁(002056):实际控主人为社团法人敦煌种业(600354):二股东和三股东为供销联合社案例评析1.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小兵认为只要是能够登记并能开局证券登记账户的主体就可以,而不一定是法人,如合伙企业。
而根据信息披露准则的有关要求,实际控制人的披露需要披露到自然人或者国有控股主体。
2.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问题,由于涉及首发上市审核的基本性条件,因此,中介机构对该问题非常重视。
而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思路,要从股权变动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四节委托投票权重要提示由于现行审核政策过于谨慎,这也导致中介机构在处理问题上没有创新意识,有些新鲜的处理思路也都是被动的创新,在采用常规思路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独辟蹊径。
委托投票权的思路对于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该算是一种新的方式,也逐渐得到了会里的认可。
案例情况天虹商场(002419)、新北洋(002376)案例评析1.在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上,投票权的委托行驶是一个全新的思路且非常有必要性。
在股权分散且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一般会选择将上述几个股东绑定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在个别情况下,也会直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
但是如果股权比例教高的一方股东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的话,或许人家并不愿意被绑定,那么就会存在问题,且将财务投资者强行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也的确有些不伦不类,或许委托投票权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2.小兵将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作是一种创新,虽然很多朋友认为这样的方式是换汤不换药,且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其实,认定一致行动人时,谁能保证不是为了上市而面和心不合呢?3.当然,虽然证监会一直没有否认甚至在鼓励创新,但是任何一点创新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从以上的两个案例可以明显地看出,审核人员的反馈意见对该问题进行了解的时候有些吃力,但是最后能够得到审核人员的认可并做出了一些适当的尝试,这是中介机构的荣光所在。
当然,也不排除有时候是无奈之举,如新北洋的情况,很可能是是在无法解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就只能创造性的想出这么一招了。
4.具体到问题,投票权委托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构成了信托持股、委托持股;2)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3)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4)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证券期货法律解释第3号的情形等。
小兵觉得新北洋的解释很全面,尽管有些罗嗦,但是期望给大家一个完整的印象。
5.投票权委托内容一般就是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的提名权和表决权等。
其实,在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中,股东控制权的重点考量因素是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决策的控制力,而不一定是股权的比例大小,对该问题的关注或许也是向着这个趋势迈出的小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