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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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1999年10月1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世界旅游组织第十三届大会上通过
忆及:
Ø在1997年召开的伊斯坦布尔会议上已经就起草《全球旅游伦理规范》而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8年10月7日在波兰的克拉科夫再次开会,与此同时,为了考虑该规范的要点,会间还举行了一个质量支持委员会会议;
Ø以这些最初的考虑为基础,在WTO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下,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准备了一个《全球旅游伦理规范》草案,在第16次会议上,世界旅游组织的商业委员会、各地区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曾就该草案进行了研究,这些相关委员会(个人)都就此提出了自己的报告;
Ø那些不能与会的世界旅游组织的会员则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注意到:
Ø在1999年4月于纽约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第七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对《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所提出的原则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
Ø在CSD七次会议后,WTO秘书长就此向代表产业界和产业工人利益的协会、对此感兴趣的众多非政府组织征求了意见;
Ø作为这些讨论以及征求意见的结果,有许多书面建议已经被秘书长采纳,这些意见已经尽可能地在提交本次大会讨论的草案中予以体现;
重申:
Ø《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是对众多同类文件、规范和宣言以及出现在历年出版物中的同类思想的综合,并根据社会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因此,该规范可以作为世界旅游业利益各方在新世纪的一个参照框架。
前言
1999年10月1日,我们这些旅游产业界的代表、政府的、地区的、企业的、协会的以及相关团体的代表团聚集智利的圣地亚哥,参加世界旅游组织大会,
反复主张:在世界旅游组织章程第三条所制定的,联合国大会所确认的,世界旅游组织在促进和发展关于旅游对经济发展、国际间理解、和平、繁荣、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遵守相关各种惯例方面的贡献的观念中的决定性的中心性的作用。
坚信:通过不同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间的直接的、自发的、非附属性的接触,旅游业是促进和平的重要力量,旅游亦将增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友谊和理解。
正如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政府首脑高级会议以及其间通过的《21世纪议程》所阐明的,旅游业一直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间的和谐发展,坚持以可持续的方式与贫困作斗争。
重视过去的和可预见的包括休闲、商业、文化、宗教或健康目的的旅游的迅速、持续的增长,也重视旅游对客源国和目的地国环境、经济和社会,对当地居民和土著居民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就像旅游业对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影响一样。
在尊重人们将闲暇时间用于休闲或旅行方面的选择的基础上,促进负责任的、可持续的、可为全球所接受的旅游。
此外,还坚信就总体而言,在一个崇尚市场经济、私营化经营和自由贸易,适合其发挥创造财富和增加就业功能的环境中,旅游产业将会取得更大成绩。
同样也坚信,如果能够遵守一系列的原则和某些规则,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旅游与不断增强的服务贸易管理的自由化以及在日益自由化环境中经营的旅游企业之间就决不会有矛盾,而且使经济与生态、环境与发展、国际贸易的开放与社会和文化独特性的保护之间的和谐发展也不是不可能的,考虑到旅游发展的各方——国家的、地区的和当地的行政部门、旅游企业、商业协会、旅游业的员工、非政府组织和属于旅游业的各种团体、东道国、中介机构和旅游者自身——在个人的和社会的发展间有者虽然相互依赖但并不同的责任,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是可以达到预定的目标的,
与世界旅游组织1997年(伊斯坦布尔)通过的364(Ⅻ)号决议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同意促成旅游业中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真正的伙伴关系,希望通过某种坦率、和谐的方式,使旅游客源国与目的地国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各自的旅游业间也能建立同等程度的伙伴和协作关系,在世界旅游组织的支持下,将继续采取行动以加强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1997年的《关于旅游业社会影响的马尼拉宣言》和1985年在索非亚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权利》的效果。
认为,这些手段应该通过一系列的相互关联的原则来完善,以在21世纪之初约束旅游业的相关各方的行为,
为了上述手段,需要使用一些适用于旅行的定义和分类,特别是诸如“参观者”、“旅游者”、“旅游业”等概念,这些概念已被渥太华国际会议(1991年6月24日—28日)所采用,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在其第27届会议(1993年)上予以批准通过。
该规范特别参考了:
Ø《世界人权宣言》(1948.12.10)
Ø《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12.16)
Ø《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12.16)
Ø《华沙航空公约》(1929.10.12)
Ø《芝加哥国际民航公约》(1944.12.7)以及与此相关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Ø《旅游通关便利公约》(1954.7.4)及相关协议
Ø《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约》(1972.11.23)
Ø《世界旅游马尼拉宣言》(1980.10.10)
Ø世界旅游组织关于通过《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规范》的第六次全会决议(索菲亚,1985.9.26)
Ø《儿童权利公约》(1990.1.26)
Ø特别关注旅游设施和旅游者保险与安全问题的世界旅游组织第九次全会决议(布宜诺斯艾利斯,1991.10.4)
Ø《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6.13)
Ø《服务贸易总协定》(1995.4.15)
Ø《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1.6)
Ø世界旅游组织第十一次全会关于《关于禁止有组织的性旅游的宣言》(开罗,1995.10.22)
Ø反对商业化的儿童性剥削的《斯德哥尔摩宣言》(1996.8.28)
Ø《关于旅游业社会影响的马尼拉宣言》(1997.5.22)
Ø国际劳工组织就工会、禁止使用暴力和童工、保护教徒权利、工作平等和非歧视等问题的一系列公约和建议
肯定了旅游权利和旅游者的旅行自由,
阐明了我们希望促成一个平等、负责任、可持续的旅游新秩序,这个新秩序所带来的所有贡献将令开放、自由的国际经济体系中的每一个地区受益,
庄严地宣布通过以下《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的条款。
第1条旅游:对促进人民和社会之间相互了解与尊重的贡献
1.抱着对不同宗教信仰、哲学观点和伦理观念容忍和尊重的态度,了解并促进和人性一样的伦理标准,既是负责任旅游的基础,又是负责任旅游的归宿;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和旅游者本身都应当遵守各个民族——包括那些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习俗,并承认其价值;
2.旅游活动的开展应当与东道地区和国家的特征与传统保持一致,并尊重其法律、惯例和习俗;
3.东道社区作为一方,当地专业人员作为另一方,都应当熟悉并尊重到访的旅游者。了解有关他们生活方式、兴趣和期望的情况;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有助于促进热情友好的接待;
4.保护旅游者和来访者及其他们的财物是政府机构的任务;这些机构必须特别关注外国旅游者的安全,因为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它们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要,促进信息、预防、安全、保险和援助等特定工具的利用;任何对旅游者或旅游从业人员的攻击、侵犯、绑架或威胁,以及对旅游设施和对文化或自然遗产要素的恶意破坏都应当依据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给予严厉的谴责和惩罚;
5.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和访问者不应当从事任何犯罪行为,或者从事任何根据到访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要戒绝那些被当地人感到是冒犯和伤害的行为,或者可能会破坏当地环境的做法;不从事任何有关违禁药品、武器、古董、受保护的物种和产品以及危险品和根据国家规定的禁止物品的交易活动;
6.旅游者和访问者——甚至在旅行出发之前——有责任熟悉他们准备访问国家的特点;他们必须知晓任何离开他们惯常环境外出旅游的过程中所固有的健康与安全方面的风险,并尽量做到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