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区创新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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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区创新管理思路

一、社区管理创新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对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社区管理创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完备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是党的领导水平、领导能力的重要体现和重要载体。社会治理是党执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党通过基层党组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党的主张深入人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社区管理体系的建设,会使社会管理体系得以加强和完善,党的影响力和组织覆盖范围随之得到深入和扩大。长期以来,街道居委会坚持以服务居民为宗旨,着力构建社区服务体系,团结和带领居民群众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完成了大量与居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管

理和公共服务任务,有力地促进了民生的改善,推动了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的基本形成。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充

分发挥贴近居民、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了解社情民意,开展群防群治,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优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居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了党在街道执政的群众基础。

2、加强社区管理创新有利于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建立一个公民社会,其唯一方式就是民主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全体居民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通过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对于发展基层民主、培育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有着重要作用。人民群众通过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创造历史的主体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历史前进。

3、加强社区管理创新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在现阶段,人民的直接利益在基层,矛盾也集中于基层。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各方面权利和利益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迫切任务,基层群众自治在社会管理和矛盾调节中起基础性作用。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为基层群众提供了表达自身

利益取向的途径。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为基层群众提供了协调矛盾冲突的机制。所以,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4、加强社区管理创新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中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就是要让社会组织和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与管理中来,共同致力于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的实现。良好的社区管理有赖于党和政府的作用发挥,同时也要靠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社会组织是支撑和建设性的力量,是合作甚至是必须依靠的对象。有了社会组织作为桥梁和纽带,作为党和政府的参谋与助手,既有利于直接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更有利于形成推动社会建设与服务的新生力量,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二、当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渐趋成熟,我国社区管理在实践层面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就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行政体制自身存在权责不清,对社区建设管理缺乏支持指导

从表面看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是由于街道办摊派了大量工作造成的,但其本质的原因是:现行街道管理体制没有理清权责关系。一是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没有理清,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各自的工作职责定位不准,简政放权、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问题没有很好落实,需要重构社区权责体系。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需要进一步转变,公共服务意识不强。“进社区”不应当以完成本部门工作目标为目的,而应当以社区居民服务为出发点和归属,积极为社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对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尊重不够,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准入制度。

2、社区工作人员配置数量不足、素质不高

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与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居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一是工作成员来源渠道有限,人员构成较为单一。目前,社区居委会成员主要由接近退休人员和“4050”下岗失业人员构成。二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能力不强,综合素质较为一般,大学学历的社区工作者相对较少。一些地方居委会干部虽然实现了年轻化,但个别社区居委会成员缺乏奉献精神,不会做群众工作,不能较好胜任工作。三是社区居委会工作岗位有限,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由5~9人组成,但是随着社区居委会管理幅度增大,服务人口增多,工作量

增大,居委会人手严重不足,精力有限,很难有时间入户了解民情收集民意,拉大了与居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居民群众对居委会的认知度在降低。

3、社区建设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

社区建设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巨变而提出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社区建设必须依法进行,否则,社区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任何实际效果。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社区建设的实践中,社区建设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一是社区建设法制不健全。我国社区建设从提出至今,尚未制定一部能够把社区建设全部内容都囊括进去的成文法律,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社区建设在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二是社区建设中法治意识淡薄,这种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既体现在部分管理者身上,滥用权力、有法不依;又体现在普通居民身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三是社区工作职能缺乏法律的界定,政府、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之间职能不清。这既是推进我国社区建设法治化的难点,也是制约社区建设进程的障碍。社区工作职能缺乏法律界定,直接导致职责不清。

4、社区服务功能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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