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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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为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提高消费者文化消费环境和服务质量,以营造安全、文明、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为目标,对全市各类型娱乐场所实施专项整治。

二、整治对象1、歌厅、舞厅、KTV、酒吧等娱乐场所;2、沐浴、洗浴、桑拿、保健、足浴等特殊行业营业场所;3、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所、剧院、公园等文化娱乐场所。

三、整治内容1、有序审批(1)对于未经审批的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对经营人员进行惩处;(2)加强对审批后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查验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营业执照的处理;(3)对擅自增设或更改娱乐场所设施、功能的行为,责令停业整改,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2、规范管理(1)严格落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标准化经营,规范管理流程,设置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顾客反映的问题,对店员进行礼貌等素质培训;(3)设立治安保卫岗位,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

3、保障消费者权益(1)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不进入娱乐场所;(2)对营业场所内的商品,包括饮食、饮料、烟草等,严格控制质量,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3)合理设置收费标准,不得进行超标收费、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四、落实措施1、建立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地文化市场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组织联合执法,加强检查与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娱乐场所立即进行责令停业整改或取缔;对遇到违法行为的场所及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广播电视等途径,向广大市民宣传娱乐场所专项整治的重点与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市民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意识和素质。

五、效果评估实施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需要对落效果进行评估。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条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需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第三条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按消防要求摆放,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装修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

如发生醉酒闹事、殴打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发现有可疑人和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或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营业结束时,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发现客人遗留物品时,及时上缴。

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办理。

消除安全隐患。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一、工作目标1.维护娱乐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保障公众在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权益;3.强化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责任,加强管理措施和安全措施;4.推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职责1.娱乐场所:负责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全面的治安检查,包括人员、设施、消防安全情况等,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2.部门合作: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娱乐场所治安维护;3.信息化管理:建立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比对,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流程1.预警工作:建立娱乐服务场所的预警机制,对于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等进行预警;2.日常巡查:定期组织巡查娱乐场所的治安情况,包括入口、大厅、包间、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3.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如人员背景排查、设施设备合规性检查等;4.协助调查:配合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5.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娱乐场所治安情况的信息,保持信息畅通。

四、工作要求1.严格执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2.服务导向: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与娱乐场所管理者的沟通和协调,帮助其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3.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4.信息保密: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5.培训提高:加强治安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效果评估1.统计分析:对于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2.社会评价:通过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于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评价和期望;3.监督考评:建立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评估和奖惩。

六、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确保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有足够的经费支持;2.人员配备:合理配置治安检查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3.技术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效率和效果;4.法律支持:制定娱乐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范,为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治安工作制度ktv

治安工作制度ktv

治安工作制度ktv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KTV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治安工作制度。

二、治安工作责任制1. KTV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治安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治安工作职责。

2. KTV场所负责人是治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3. KTV场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治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4. KTV场所员工应当积极参与治安工作,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场所安全管理人员。

三、治安管理措施1. KTV场所应当制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场所内的禁止行为和治安管理要求。

2. KTV场所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所。

3. KTV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场所内的安全。

4. KTV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治安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KTV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理1. KTV场所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防止治安违法事件的扩大。

2. KTV场所应当对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 KTV场所应当对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备查验。

五、治安工作制度的落实和监督1. KTV场所应当定期对治安工作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和改进,确保制度的落实。

2. KTV场所应当建立治安工作责任制考核机制,对治安工作责任人进行考核。

3. KTV场所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公安机关指出的问题。

4. KTV场所应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治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法律责任1. KTV场所未建立健全治安工作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前言娱乐场所是社交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为了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公安机关的责任,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的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娱乐场所是指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包括歌舞厅、KTV、酒吧、卡拉OK厅、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馆、按摩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工,维持场所内安全秩序,管理外来人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加强消防宣传,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申报并获得有关部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许可证。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严格把关各类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品德,确保管理团队的水平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保留必要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出勤情况,避免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严格禁止员工携带武器、毒品等危险品进入场所,打击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注册登记,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营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突破时间限制等。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检查方案

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检查方案

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检查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监管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抽查工作,按照分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会议精神,根据分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队工作,决定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正常营业娱乐场所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为保证本次抽查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时间2022年**月**日至**月*日二、抽查对象及范围针对全辖区范围应该双随机抽查的对象,抽查比例30%。

三、抽查内容重点抽查内容: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隹;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四、抽查依据抽查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我局负责对辖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1、执法民警检查坚持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实现“阳光执法”,深化警务公开,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分局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3、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

积极配合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4、在抽查工作中,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被检查对象的负担。

5、抓好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

加强宣传“双随机”联合抽查目的意义,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辖区各娱乐场所业主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休闲所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休闲所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休闲所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休闲所内部安全及秩序的维护,提升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保障客人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二、人员管理1. 人员配备(1)为确保休闲所内部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关证书资质,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残疾。

(2)管理员应按规定配备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应具备保安员执业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 岗位分工(1)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分工,明确责任,做好本职工作。

(2)安全员应负责巡逻、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保洁员应保持环境清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员工培训(1)新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三、安全设施1. 防火设施(1)休闲所内应配备消防器材,设置灭火器,灭火栓等设施。

(2)员工应定期参加消防演习,熟悉操作方法。

2. 监控系统(1)休闲所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全方位监控场所内情况。

(2)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畅通。

3. 安全通道(1)休闲所内应设置安全通道,明确标识。

(2)员工应保持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疏散。

四、管理制度1. 巡逻制度(1)管理员应定时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巡逻记录应详细记录,留存备案。

2. 客户管理(1)入场客人应进行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发现烂醉如泥的客人应及时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3. 事件处理(1)发生突发事件应迅速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事件记录应详实,便于后续调查。

五、责任追究1. 违规行为(1)对有违规行为的员工应依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2)违规行为严重者,将予以辞退处理。

2. 事故责任(1)如因管理疏漏导致的事故,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因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娱乐场所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娱乐场所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娱乐场所安全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娱乐场所,包括酒吧、夜总会、KTV、电影院、游乐场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安全巡查的责任、内容、频次、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巡查人员,对场所进行定时、定点、定人的巡查,确保场所安全。

第二章安全巡查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巡查工作。

第六条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巡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安全巡查任务,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事故隐患;(二)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三)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巡查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安全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火源、电源管理是否到位;(二)治安安全: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否得到保障;(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娱乐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存在无不安全因素;(四)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卫生、保质期、存储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五)其他可能影响场所安全的事项。

第九条安全巡查要求:(一)巡查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二)巡查时间、频次应当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重点时段和区域得到充分覆盖;(三)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跟进整改情况;(四)巡查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应对突发状况;(五)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质量。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觉,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娱乐场所治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布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幸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阻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治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治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治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形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专门情形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治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布检查第十条公布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布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布检查的内容要紧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形;(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形;(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形;(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形;(六)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形;(七)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形;(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形;(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形;(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形;(十一)其他与治安治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布检查的事项。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岗位职责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岗位职责

治安管理岗位职责一、治安责任人职责1、遵守和落实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凡在本营业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并负责监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2、发现营业场所内的卖淫、色情陪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3、营业场所内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4、对整个场所经营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组织领导的具体责任;5、根据国家治安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管理细则制定场所治安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督导下级管理人员的工作;6、主持场所治安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有关部门的指示。

7、熟悉和掌握场所内各种保安设施的操作和性能,熟悉场所内内治安状况,做到心中有数8、对重大事件、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处理;二、治安组长的职责1、对场所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所负责班次场所内安全治安工作;2、带领班次治安组员,根据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认真严肃、一丝不苟地搞好安全治安工作;3、根据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严格进行检查,督促全体治安组员落实岗位责任制;4、要有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熟悉治安工作,了解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掌握负责班次场所内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律、特点,严格管好、做好安全治安工作;5、做好治安责任人和治安组员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时将治安组员反映的各种信息向治安责任人汇报,为治安责任人提供建设性的工作建议,同时及时传达、落实治安责任人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6、认真做好本班次治安组员的考勤工作,详细如实地记载工作中遇到及处理的各种情况,每天应向治安责任人汇报一次;7、以身作则,做好本职治安管理工作。

三、治安组员的职责1、治安组员应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发现和制止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和行为。

2、治安组员要认真做好场所内防火、防盗、防醉酒滋事工作,认真检查治安和消防设备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治安组长,确保班次治安工作的安全。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查。

(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理。

份。

定和标准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在非营业性时间内进行;对实行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娱乐服务场所开业或者变更的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八条公开检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章暗访侦察的;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批准暗访侦察的主管负责人外,实施暗访侦查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访工作意图、方案和身份。

ktv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ktv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ktv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KTV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KTV经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KTV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KTV的所有工作人员和顾客,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KTV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向全体职工和顾客宣传,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KTV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不得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KTV职工管理第六条 KTV在招聘职工时,应当进行有效的面试、考察和试用期,保证职工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 KTV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对消防、安全、急救等方面的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职工应当佩戴工作证件,工作时着装整洁,不得穿着拖鞋、露脚踝等不符合KTV 形象要求的服装。

第九条职工不得擅自更改班次、逾期不归,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岗上班。

第十条职工不得接受顾客的私人邀约,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与顾客产生不正当关系。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不得推销不符合规定的菜品、饮料或商品,不得索取、接受顾客的小费。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离职。

第十三条职工应当维护KTV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在工作场所造成混乱、破坏或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章 KTV顾客管理第十五条顾客应当遵守KTV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损坏设施。

第十六条顾客入场时需出示有效证件,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有监护人陪同。

第十七条顾客在KTV消费期间需做好个人财物保管工作,避免遗失。

第十八条顾客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喧哗打闹、践踏植被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顾客不得酗酒、吸烟、吸毒等有害行为,不得带入管制刀具、爆炸品等危险物品。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法制原则: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护娱乐服务场所的合法权益。

2.公正公平原则: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检查时,要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评估和判断,不偏袒,不歧视。

3.预防为主原则:通过治安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潜在的治安隐患,减少事故和犯罪发生的可能。

4.便民原则:在检查工作中,要与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助他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维护和监督。

二、工作程序和流程1.整理资料:对待检娱乐服务场所进行调查和搜集相关资料,明确该场所的营业范围、经营时间、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等。

2.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治安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配备等。

3.走访调查:对待检娱乐服务场所的负责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安全管理措施、员工培训等情况。

4.现场检查:对待检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翻查,对场所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防护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检查人员签字等。

6.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制止或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7.完善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待检娱乐服务场所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工作要求和标准1.信息共享: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和信息共享,合理利用各方力量,开展治安检查工作。

2.专业素质:治安检查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3.周密部署: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检查要提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保证检查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细致入微: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要严格按照检查要点进行,仔细观察和收集证据,确保发现问题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5.及时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11月3日公安部发布)一、为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各类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服务的场所。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归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的开业提出治安审核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辖区场所的基本治安情况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派出所长、责任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

派出所负责人和负责区民警对辖区内场所的治安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六、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发现和打击,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超出派出所法定权限或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七、上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派出所请求查处场所治安问题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知派出所。

对不采取查处措施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采取对场所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派出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派出所的工作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大气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大气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大气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规范大型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二、场所基本信息1.场所名称:大气版娱乐场所2.场所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3.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9:00-23:00,周末9:00-1:00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1.娱乐场所经营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者应按要求张贴许可证,并在场所客人可以直接找到的位置设置监控摄像头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控工作。

四、安全防范措施1.安保人员应配备专业的保安队和安检人员、消防队,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除,防范安全隐患,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开放式娱乐区域内不得安装隔离门,人员出入均要检查安全隐患,禁止携带易燃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

3.酒吧等场所禁止玩火,禁止在场内抛撒烟灰,禁止在场内使用违禁药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歌舞厅等场所不得组织色情表演,不得提供卖淫服务,不得在场内或周围设立暗卡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道德底线。

五、应急处置1.娱乐场所应配备应急设备供应给前线应急人员使用,如水枪、灭火器等,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减少财产损失。

2.大型活动、演出等需要举办的临时性活动,应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当地消防、安全、卫生等部门申请批准。

3.在突发事件发生,娱乐场所无法处理,需要通过随机应变的方法,稳妥的应对。

六、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应加强每年度对娱乐场所的巡查,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经营者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

2.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提升工作质量,定期评估娱乐场所的安全风险。

七、附则本治安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随时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保障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ktv治安管理制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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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治安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KTV的运营管理和保障顾客安全,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KTV经营者,包括经营者、员工以及顾客。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KTV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1. KTV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KTV经营者应当保证场所的卫生和安全,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灭火器等设施的运行正常。

3. KTV经营者应当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KTV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紧急逃生通道,并对顾客进行安全演示,提醒他们如何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场所。

5. KTV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顾客的行为规范1. 顾客在KTV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恶意扰乱秩序。

2. 顾客在KTV内应当保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场所设备或造成卫生死角。

3. 顾客在KTV内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或进行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4. 顾客在KTV内应当文明交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骚扰或歧视。

5. 顾客在KTV内应当自觉遵守KTV的规定,并听从员工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KTV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聘等。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顾客,KTV经营者有权要求其离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情况,KTV经营者应当及时报警处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4. 对于因KTV经营者管理不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1. KTV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处置。

2. KTV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培训员工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施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娱乐场所内的治安问题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定。

娱乐场所是指酒吧、夜总会、KTV、游戏厅、影院等各类提供娱乐和休闲服务的场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娱乐场所在城市中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娱乐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娱乐场所根据经营性质和规模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如高档酒吧、夜总会等。

而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娱乐场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环境设施安全管理。

娱乐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出口、灭火器、防火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2.人员管理。

娱乐场所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并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入场管理。

娱乐场所应严格落实实名制入场、年龄限制和酒驾查验,禁止未成年人和醉酒人员入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

4.娱乐项目管理。

娱乐场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项目进行审核和备案。

同时,对娱乐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5.保安措施。

娱乐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加强对场所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

并制定相关制度,如消防安全、防盗安全和保密制度等,提高场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加强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为有效管理娱乐场所,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严格监督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

同时,建立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2.加大执法力度。

对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如提供淫秽表演、超时营业等,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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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治安秩序良好或者尚未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自行整改的,实行一般治安检查管理。

一般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对多次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治安秩序混乱、治安灾害事故频发的场所,实行重点治安检查管理。

重点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公开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的公开检查,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可着便装。

对重点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公开检查的人民警察应当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十六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在非营业性时间内进行;对实行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娱乐服务场所开业或者变更的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八条公开检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章暗访侦察第十九条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通过其他工作方式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组织进行暗访侦察:(一)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二)治安、安全问题、隐患严重的;(三)曾因治安、安全问题严重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四)无证照经营或者开业后不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五)治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暗访侦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

第二十条暗访侦察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实施暗访侦察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暗访侦察应当制定暗访侦察工作方案,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批准暗访侦察的主管负责人外,实施暗访侦查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访工作意图、方案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暗访侦察禁止采用威胁、诱骗等手段收集情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暗访侦察实行检查报告制度,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共同签字后书面上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重要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暗访侦察应当建立查处通知、通报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暗访侦察后,对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隐患突出的娱乐服务场所,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报、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限期查处。

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通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进展情况或者结果报上级公安机关。

情况特殊不能立即查处的,应当向通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对问题严重的,应当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拨付专款用于暗访侦察,配备专用的暗访侦察器材设备,对暗访经费开支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不定期抽查第二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但公开检查、暗访侦察未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三人;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九条对不定期抽查的娱乐服务场所,一般应当事先进行暗访侦察。

第三十条实施不定期抽查的人民警察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警具。

对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等危险程度较高的不定期抽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携带枪支。

第三十一条不定期抽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不定期抽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六章处置及考核第三十三条对通报查处的娱乐服务场所,确有必要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对仍然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直接组织查处,并对存在失职失查行为的所在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治安检查中,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治安检查中,执法的人民警察应当做到:(一)现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依法查处,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如实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治安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由工商、文化等部门处理的,及时通报工商、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治安检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娱乐服务场所发展趋势、评估治安状况和管理效果,至少每半年向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八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建立考评和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目标管理。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突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应当取消本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娱乐服务场所等级标准和治安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二)已经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三)未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四)已经办理注销或者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六)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其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及其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进入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收缴、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品等财物;(五)发布公告宣布娱乐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六)查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查封,。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警官证,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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