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新工伤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 I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pdf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一、职业病致残等级职业病致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者因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害程度来划分的,旨在评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康复可能性。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二、工伤致残等级工伤致残等级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按照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
三、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受限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职业病和工伤致残等级评定中,要结合具体的医学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受限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具体的量化评估而得出的。
不同等级的伤残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查阅。
五、伤残等级评定程序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鉴定和结论等步骤。
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结论。
六、伤残等级调整伤残等级可能会因为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变化而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伤残等级的调整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七、伤残津贴计算伤残津贴是劳动者因伤残而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其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金额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的。
八、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九、伤残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金是针对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发放的一种长期福利待遇,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工伤可以导致职工伤残,同样的职业病也是可能导致职工伤残的。
而在伤残后肯定要作出鉴定,然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工伤和职业病等劳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职业病致残鉴定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
二、背景1.劳动者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严重影响到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受到工伤或患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从而获取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2.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重要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是评定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损伤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劳动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依据。
合理、公正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新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原有标准存在的问题旧标准在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不公正,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新标准的制定为了解决旧标准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
新标准在评定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旨在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康复和补偿。
四、新标准的内容和特点1.科学性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实际受伤或患病的情况,采用了更加科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2.公正性新标准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避免了旧标准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新标准在评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合理、公正。
五、新标准的应用与意义1.保障劳动者权益新标准的出台和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药物治疗、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械通气;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PO2<53 kPa(40 mmHg)〕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症〔PO2<53 kPa(40 mmHg)〕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附录说到工伤和职业病,可能大多数人第一时间脑袋里就会浮现出“痛苦”、“伤残”这些字眼。
是的,生活中谁也不愿意遇到这些不幸,可一旦发生了,咱们得有点儿准备,知道怎么走这条路。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鉴定,简单说就是弄清楚你到底伤到了哪,丧失了多少能力,能不能恢复,恢复的时间需要多久,嗯,通俗点说,就是“你现在到底能不能上班,能不能干活”。
工伤嘛,顾名思义,就是你在工作中,受到了某些意外的伤害。
你看,很多人都觉得“反正是摔倒了嘛,伤点皮肉算什么”,但其实不是所有伤都能轻描淡写了事的。
你有没有想过,摔了一跤或者撞了个头,可能导致的后果比你想象的还要严重,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工作环境下,像建筑工地、工厂车间,那些一不小心就会弄出大事儿的地方。
所以一旦你真的出了事,第一件事就是去医院检查,弄清楚伤势的严重程度。
然后呢,工伤鉴定就是拿来搞清楚你损失了多少工作能力,它能告诉你,“你还能不能继续做你原来的工作,或者是得换个岗位,还是干脆就告别工作了”。
然后咱们再说职业病。
大伙儿可能觉得,职业病离咱们似乎还远着呢。
可现实是,很多职业病都是慢慢积累下来的。
像你在煤矿里干活,呼吸的全是粉尘,长期下来,肺部就可能出问题;或者你在办公室工作,久坐不动,腰椎可能就不行了。
职业病的特点就是,你在长时间的工作中,才会逐渐暴露出它的“真面目”,也就是说,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时间久了,症状才会表现出来。
你可能刚开始只是感觉肩膀有点酸,背有点疼,觉得也不是什么大问题,结果拖了很久,到了脖子都抬不起来了,背也弯了。
职业病的鉴定,就像是给你的工作健康打个分,看看你为工作付出了多少,究竟是不是还能够继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要说起这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鉴定,很多人都会问,那到底是怎么分的呢?有个标准,大家可以看看,什么叫轻度,什么叫重度,什么又是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严重残疾。
通常,咱们讲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就是根据你受伤的部位和程度,来划分你的能力损失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231500字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和等级评定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的全
称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3)。
该标准总共包含了1500字,其中包括了以下内容:
1. 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了该标准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职工。
2. 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对职工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的标准和
程序。
3. 列举了各种常见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包括伤残等级评定的具体指标和分数。
4. 定义了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包括了一至十级的评定标准和具体描述。
5. 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证书和相关文件的发放和管理办法。
6. 强调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和权威性,明确了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程序。
7. 规定了鉴定结果的有效期和复查评定的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信息仅为简介,详细内容需参阅相关标准文件。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科学严密的检查与评价,以确定其劳动能力情况的一种方法。
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劳动能力鉴定起着关键的作用。
下面将具体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职工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所造成的伤残。
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特殊危险因素而患上的职业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致残分为十级,从脱离劳动到全残,共十个等级。
职业病致残分为六级,从轻度到重度,共六个等级。
1. 职工工伤致残等级分级(1) 一级:轻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十分之一以下)(2) 二级:中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十分之一以上,二十分之一以下)(3) 三级:重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二十分之一以上,五十分之一以下)(4) 四级:特重伤残(失去职业工作能力的五十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以下)(5) 五级: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全部职业工作能力,但能自理生活)(6) 六级: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失去全部职业工作能力和全部自理生活能力)(7) 七级: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且需要接受护理(失去全部职业工作能力和全部自理生活能力,需要有人照顾)(8) 八级: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住院治疗(9) 九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住院治疗(10) 十级:死亡(工伤或职业病直接导致职工死亡)2.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 一级:轻度(伤残等级为六级以下)(2) 二级:中度(伤残等级为六级以上,九级以下)(3) 三级:重度(伤残等级为九级以上,十二级以下)(4) 四级:特重度(伤残等级为十二级以上,十五级以下)(5) 五级:极重度(伤残等级为十五级以上,十八级以下)(6) 六级:特极重度(伤残等级为十八级及以上)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致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原有的职业或其他职业,以及需要给予的对应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添加项标题
监督与保障措施:介绍 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和待 遇保障的监督与保障措 施,包括加强监管、完 善法律法规等。
待遇保障的具体措施
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抚恤等保障 工伤认定与鉴定:明确工伤范围,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赔偿: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的工伤赔偿 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的过程
目的: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 级,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和 调整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助于 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
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暂 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背景和 意义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在实际工作中 的应用和执行情况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01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不完善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2 鉴定程序不规范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3 鉴定标准不统一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4 监督机制不健全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5
对策建议 -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规范鉴定程序 统一鉴定标准 - 加强监督机制
申请材料:工伤认 定决定书原件及复 印件、有效的诊断 证明、按照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完整病历材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大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大全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申请工伤及职业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首先要针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二)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这是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体现。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2006-11-02发布2007-05-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摘要:一、引言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损伤程度的分级2.鉴定标准的应用三、劳动能力鉴定1.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和意义2.劳动能力等级的划分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工伤致残等级的划分2.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划分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
本文将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损伤程度的分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五个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肢体残疾和器官功能丧失。
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损伤程度指标,如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
2.鉴定标准的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用于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理赔等领域。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损伤程度作为评估职工劳动能力的重要依据。
三、劳动能力鉴定1.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劳动能力鉴定旨在评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能力状况,为企业和职工提供科学、公正、客观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提供依据。
2.劳动能力等级的划分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到十级(基本不影响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合职工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工伤致残等级的划分工伤致残等级根据职工的损伤程度和劳动能力等级,将其分为十个等级。
工伤致残等级的划分有助于企业合理确定职工的工伤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划分职业病致残等级根据职工患职业病的种类、损伤程度和劳动能力等级进行划分。
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划分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传播和蔓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GB/T 7582 —2004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Z 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 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 1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2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 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 70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l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 判断依据4.1.1 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 A 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 B 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 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 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 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 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 条目划分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 条。
4.6 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一级5.1.1 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 5.1.1 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W3级或三肢瘫肌力W2级;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W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 小肠切除> 90%;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 全胰切除;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8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卩mol/L(8mg/dL)。
二级5.2.1 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 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 5.2.1 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 级;3)偏瘫肌力W2级;4)截瘫肌力W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W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 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三8%或半径< 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川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卩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5.3.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 三级条款系列凡符合 5.3.1 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 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 1 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3) 偏瘫肌力 3 级 ; 4) 截瘫肌力 3 级 ;5) 双足全肌瘫肌力 W2级; 6)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 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12)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1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 0.05或视野< 16%半径w 10 ° );19)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w 16%半径w 10 °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w 24%或( 半径 w 15° );21)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23)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5) 舌缺损 >全舌的 2/3;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 6根以上;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 31)肝切除 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 37 )尘肺叁期 ;38) 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 (或)中度低氧血症 39) 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 41 )粒细胞缺乏症 ; 42 )再生障碍性贫血 ; 43)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0cm2;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 30)川度房室传导阻滞;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或)中度低氧血症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w 2 X 10 46)砷性皮肤癌;47)放射性皮肤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