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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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展望和计划安排
总结词
前瞻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详细描述
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目标 和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要求,为保 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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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水
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供水水质
每周至少监测一次
净水过程
每月至少监测一次
水质管理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04
监督方案
监督范围
1 2
供水单位
包括自来水厂、水库、水站、井水等供水单位。
供水设施
包括取水口、沉淀池、过滤器、消毒设施等。
3
供水水质
包括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毒理指标等。
监督内容
供水单位资质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 。
建立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 责和任务;加强对供水单位的 管理和监督,提高其责任意识 和执行力;加强应急管理,提 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08
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宣传教育计划
制定宣传方案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 测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 相应的宣传方案,明确宣传
内容、形式和渠道。
采集样品
按照方案要求,对选定的 监测点进行样品采集,确 保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
实施步骤
实验室检测
数据分析
将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 内容包括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放射性 指标等。
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评估生 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报告撰写
报告发布
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撰写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监测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对于每个人的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卫生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和检测工作。

定期抽取各地的生活饮用水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对于水源地、水厂、管网等环节也要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生活饮用水从源头到家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应企业的监管。

监督部门应该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对于供应企业,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加强对居民家庭自备水源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些家庭使用自备水源,如果管理不当或者水质不达标,会对家庭成员的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居民家庭自备水源的检测和监督,确保家庭自备水源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最后,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重视程度,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建设一个健康、幸福的社会。

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48号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的要求,尽快办理新标准的实验室能力评审事宜,以保证检验报告规范、有效。

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自即日起废止。

三、《通知》中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

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

四、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通知》中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标准》执行。

五、对于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卫生要求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一)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前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任务,也
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水源安全
和健康饮用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
的监测机制,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本文将
就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监测要求
1. 监测目标:监测范围应包括城市供水、农村生活饮用水、企
事业单位自备井饮用水、旅游景区生活饮用水等各类生活饮用水源。

2. 监测频次:城市供水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农村生活饮用
水年度监测一次;企事业单位自备井饮用水和旅游景区生活饮用水
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

3. 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样外观、臭味、色度、浑浊度、pH值、溶解氧、总硬度、余氯、氨氮、硝酸盐、总磷等指标。

其中,城市供水应另外监测病原微生物,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指标。

4. 监测机构: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进行监测工作。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关
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三、监测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活用水的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对象1、饮用水生产企业;2、供水企业;3、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5、饮用水经营场所。

四、卫生监督1、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2、供水企业应当对饮用水供应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测数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资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加强卫生监管,确保经营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五、监督管理措施1、对于生产、供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及饮用水经营场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4、对于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不符合条件或者监测数据不合格的情况,应当暂停其监测资格,并采取整改措施。

六、监督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和饮用水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4、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的水质评估和监测工作;5、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标准。

七、处罚措施1、对于饮用水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2、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卫生事故或者威胁公共健康安全的情况,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当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包括监督管理的目的、内容、执行机构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一、监督管理的目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通过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监督,预防和控制水源、水处理、管网及水质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并有效维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1.水源保护管理: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地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等,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不受污染。

2.水厂水质监测:对生活饮用水的制水过程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3.供水管网管理: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二次污染。

4.用水单位自检管理:建立用水单位自检制度,加强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5.监督抽检: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定期抽检,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三、管理执行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并明确具体执行机构,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相关责任1.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投入,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2.企业责任:水厂、供水企业等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作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

3.社会责任:广大市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珍惜水资源,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总结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喝上安全、健康的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生活饮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基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源头治理。

依法监管是指要依据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进行严格监管,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环保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生活饮用水的不同用途和来源,划分不同的管理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生活饮用水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综合治理是指要从各个方面着手,从水源保护、生产处理、供水管网等多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全过程控制是指要对生活饮用水全过程进行控制,从源头到用水环节,对于所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防止出现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源头治理是指在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对生活饮用水所处的环境进行源头治理,保护水源的生态环境,使得生活饮用水更为安全、健康。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生产和供应单位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对于公共供水和私人供水的水源,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水质契合要求。

(3)加强对生产和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水源洁净卫生,生产过程符合要求,供水管网无泄漏,消除任何影响水质的危险因素和污染源。

(4)加大水源保护的力度,建立水源保护区和补偿机制,促进水源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5)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并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数据和检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国务院负责对全国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指导。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对水进行充分的消毒处理,杀灭病原微生物 ,减少水传播疾病的风险。
工艺优化
改进水处理工艺,提高水质净化效果,降低 水质风险。
监测与预警
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现水质问题并采取预 警措施,防止水质恶化。
0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例 分析
案例一:水源污染事件
事件描述
某地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有毒物质污染,导致大量居民出现中 毒症状。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
总结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在加强国际合作和 经验交流中不断提高,以吸收先进理念和做 法。
详细描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过程中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通过参与 国际会议和论坛,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理念 和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加以应用。同 时,还与国外专家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如何
水质检测方法
总结词
水质检测方法包括感官指标、化学指标、毒理指标、细菌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 测方法。
详细描述
水质检测方法包括感官指标如色、嗅、味等;化学指标如pH值、硬度、溶解性固体等;毒理指标如重金属、有 机物等;细菌学指标如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放射性指标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根据不同情况选 择合适的检测方法,确保水质安全。
更好地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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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经过净化、消毒等处理后 ,通过城市供水系统供应 给居民的饮用水。
井水
通过地下水源抽取,未经 处理或简单处理的井水。
山泉水
从山体自然流出的水源, 未经处理或简单处理的饮 用水。
0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概述
定义和目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是指为 了保障公众健康,对生活饮用水 生产和供应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推动供水高质量发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分院副院长张志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

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监督结果与处理
结果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 并出具监督报告。
处理
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对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监督结果。
04
CATALOGUE
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与对策
水源污染问题与对策
水源污染问题
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对 水源造成严重威胁,导致水质下降。
水质检测
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保证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水处理技术
常规处理
通过混凝、沉淀、过滤等常规处理技 术,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和部分 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深度处理
针对常规处理难以去除的污染物,采 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膜过滤等 深度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水质。
水质监测与评估
详细描述
地表水和地下水是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来源,但它们可能含有杂质和有害物质,需 要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以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02
CATALOGUE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水质标准与检测
水质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包 括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等。
03
CATALOGUE
生活饮用水监督
监督机构与职责
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工作,具体实施由卫生监督机构负 责。
VS
职责
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预防 水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监督内容与方法
监督内容
水源水质、供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
方法
现场检查、采样检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
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
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
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
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
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
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
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同。
26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 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4
一、有关概念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 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 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 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 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
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
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水源地环境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 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如排污、建设等。
水质监测与评估
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水处理工艺
1 2
常规处理工艺
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常规处理工艺, 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细菌等杂质。
监督检查
对供水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和抽检,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违法行为查处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指标
微生物指标
包括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 肠埃希氏菌等,用于指示水体可能存 在的细菌污染。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体制
01
02
03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对供水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和抽检。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供水单位
负责按照标准进行供水, 确保水质安全。
监督管理措施
制定标准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 确水质指标和检测方法。
深度处理工艺
针对特定污染物或特殊水质问题,采用活性炭吸 附、膜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提高水质。
3
处理效果监测与控制
对水处理工艺的效果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处理 后的水质符合标准,并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参数。
供水设施维护
设施定期检查
01
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水箱、管道、阀门等,确保设
施完好无损。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我们需遵循以下几项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管道等设施的清洁卫生,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其次,居民家庭需定期对自来水管道及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应注意存放和使用容器的卫生,避免细菌滋生。

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饮用水,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给公众,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的来说,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饮用水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希望大家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水质卫生,确保每个人都能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和生活质量。

因此,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
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水厂和管网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同时,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杜绝不合格水质产品流入市场。

其次,加强监测和检测工作也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
全的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抽检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同时,加强对水质检测机构的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也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可以通
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福祉。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监测和检测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才能有效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让人们喝上放心、健康的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我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责任,包括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

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饮用水,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供应单位要建立健全饮用水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销售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活饮用水资源,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共同维护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1986-10-01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背景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品之一,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质量密不可分。

然而,饮用水的安全问题长期存在,水源受污染和供水系统的老化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同时,各地的卫生部门也需要在本地区(如市或省)进行具体的监管工作。

监督内容1. 水源和水质监督监管部门需要对各地的水源进行监督,确保供水源不受污染。

此外,还需要随时监测水质,检测各种污染物含量是否超标。

2. 饮用水供应监督监管部门需要对饮用水产生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包括饮用水采集、输配水设施、净化处理以及水质检测等环节。

此外,还需要定期抽样测试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情况,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标准。

3.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需要在相应的时间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监管措施执行情况。

一方面,需要检查各方是否依据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控制措施,另一方面则需要检测水质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4. 预警信息发布当发现饮用水问题时,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发布相应信息,告知公众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督促各单位加强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监管措施1. 法律与制度监管部门必须督促各单位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动建全全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2. 检测和评估为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检测和评估标准,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测和评估。

同时,针对一些水源超标或出现问题的地方,需要加强日常监测和排查隐患。

3. 处罚措施对于超标或污染行为,监管部门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进行处罚、通报和曝光。

结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必须加强全国卫生部门和各地卫生部门的协同和协作,强化监管和实施力度,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维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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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n 2、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
由于地理地质原因,使地壳表面的元素 分布不均衡,致使有的地区土壤和水中 某些元素含量过高或过少,导致该地区 人群中发生某特异性疾病,称为生物地 球化学性疾病。主要包括地方性氟中毒、 地方性砷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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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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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饮用水与疾病
n 1、介水传染病
指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 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其主 要原因是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 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处理后 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 病原体污染。地面水和浅井水都较易受 病原体污染而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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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n 在我国的37种法定传染病中,能够通过 饮用水传播的有8种:霍乱、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 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感染性腹 泻病。2006年上报法定传染病人数中介 水传播疾病人数占27.7%,其中又以感染 性腹泻病和细菌性及阿米巴痢疾的发病 人数最多。
用水还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另外,
农民的饮用水卫生意识比较淡薄,而农村又常常是卫生监督和疾
病控制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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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自来水厂常规水处理工艺受到 挑战
目前自来水厂饮用水水处理普遍采 用常规处理工艺“絮凝—沉淀—过滤—氯 消毒”,受其净化功能的限制,对水中 有机物的去除能力较低,特别是小分子 有机物的去除效果。另外,也很难彻底 去除农药、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藻毒素。 水源污染速度和程度远远大于自来水厂 的净化处理能力。
n (1)饮水型氟中毒 常见为氟斑牙、氟骨症
(2)饮水型砷中毒 表现主要为皮肤损伤、周围神经病变,
重者可以发展为皮肤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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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化学性污染引起的急慢性中毒
n 化学物质在水体中残留时间长,多数不易被 降解,可直接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高浓度短 时间作用于人体可产生急性毒性作用;低浓度 长时间作用与人体可产生慢性毒性作用;水中 “三致”毒物的长期存在将对人体产生远期致 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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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低、农村生 活饮用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n
根据卫生部2001年统计,我国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农村人
口55.1%,相当一部分人仍然以分散式供水为水源。分散式供水
以地下水、河水、沟塘水为主,水质基本没有经过净化消毒处理
和检验,卫生得不到保证。有的地区由于地质构成的影响,地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 施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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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日趋严重
n 1、有机物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我国大部分
流经城市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05年 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 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 分别为41%、32%和27%。水源中有机物污染 非常严重,有机物种类越来越多,据统计常见 的就有2千种种以上 。水中有机物的存在对胶 体有保护作用,使其稳定性提高,不但对于饮 用水处理增加一定的难度,同时有毒的小分子 有机物难以降解并在生物体内蓄积。
n 2、二次供水污染 目前城市中低层建筑是由自来水厂通过管道直接供水,而高层
建筑供水则需通过二次供水设施才能获得。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 低位水箱、水泵、输水管道及净化消毒设施。自来水首先进入低 位水箱,然后通过水泵输送到高位水箱,再通过重力作用供给高 层的各用户。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在选址、设计、施工,以及日常 卫生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可能导致饮水贮蓄过程污染,例如 饮用水池周围有污水管道、水箱进出水管位置不合适造成水池内 出现死水区、饮用水箱(池)与消防水箱(池)共用、溢泄水管 与下水或雨水管线直接连通、通气孔和检修口无网罩、蓄水箱 (池)盖未上锁、无二次消毒设施、水箱(池)未按规范要求定 期进行清洗消毒等都有可能引起水质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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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பைடு நூலகம்
n 3、意外事故引起的水源污染
化工行业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会导致一种 或多种化学品严重污染水源,如2004年四川省 沱江氨氮污染事件、2005年黑龙江省松花江硝 基苯污染事件和广东省北江镉污染事件,由于 自来水厂无法在短期内对高浓度的污染物进行 净化处理,只能采用停止供水方式来解决问题, 给供水区域内人民生活造成极大困难,同时严 重影响了经济发展。
水中铁、锰超标明显。一些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地区,农村生产生
活污水的无序排放,造成水源有机物和细菌污染严重,给农村饮
水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大多数农村水厂设施简陋、制水功能老化,
管网常有破损或锈蚀,有的水厂无任何净水设备,水质也未消毒
而直接供水。有的水厂水源选择不合理。周围有污染源,无卫生
防护措施,极易造成农村地区介水疾病的发生。一些农村地区饮
历史上由于水受工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 引起的公害病:甲基汞污染引起的水俣病;镉 污染引起的痛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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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二次污染时有发生
n 1、自来水管网污染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输水管网普遍采用
钢筋混泥土管和铸铁管,混泥土管水泥 砂浆抹面容易渗出有害物质,铸铁管使 用几年后会产生锈蚀,管网连接处密封 性能不够好等有可能导致饮用水管网输 水过程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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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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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消毒副产物带来新的污染 现已发现氯化消毒副产物300多种,其中许
多氯化副产物在动物实验中证明具有致突变性 和(或)致癌性,有的还有致畸性和(或)神 经毒性作用。如三卤甲烷和卤乙酸等。
许多新型消毒产品如二氧化氯、臭氧、紫 外线等,同样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消毒副产物。 如二氧化氯消毒,会产生亚氯酸盐、氯酸盐等 副产物。臭氧消毒可能会产生溴酸盐、甲醛等 副产物。这些副产物对健康也会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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