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前言
2018年11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主要围绕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基金的整体安排工作,以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学生正确实践勤工助学。

二、法规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以学生就业创业
为主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总体方案,明确规划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

学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学生以就业创业保障自身利益,加强职工社会保险意识;勤工助学的学生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收研究生总数的一半;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考勤和奖惩,每月可给予5%以下额度的奖励礼物;勤工助学内容与学籍信息同步,学
校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验收及统计,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三、发展潜力
学生勤工助学不仅体现了学生自动发挥自身优势的力量,同时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实践技能,使其在学校、市场和社会中增强认知能力和处世能力,从而成就优秀精英人才。

此外,学生勤工助学还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办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及使学校和社会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双赢局面。

鉴于此,高等学校应不断加强社会关系,激发学生自主创造的积极性,提供更有利的支持,推动学生勤工助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以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培养更多实干励志的创业者及未来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的实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勤工助学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为了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培养学生工作能力、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的学生参与劳动与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宗旨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和价值观,培养勤劳勇敢、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的品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可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的实施细则,协助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由学生工作部门和实施单位共同确定,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和实践经验,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包括校内服务岗位、校外社会实践岗位等,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超过20小时,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学生的工作时间。

第三章确定与申请第八条学生愿意参与勤工助学的,应向自己所在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条件为:品德端正,学业优良,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门在审核学生申请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工作需求,确保定岗的学生能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工作权益与待遇第十一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工资由学院或实施单位提供,工资按照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培训,学生工作部门要确保学生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良好。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应在学生和实施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勤工助学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岗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技工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勤工助学。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父母双亡、单亲家庭、危病家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且本人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2、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良好,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行成绩在80分以上,无违纪现象发生。

3、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申请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学生所在班民主评议推荐。

3、各科根据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团委。

4、根据各专业意见,学校团委在进一步摸底条查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是否录用,然后将申请表报学生处长审核,最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5、凡录用者均有1至2周的考核期。

考核期无任何违纪行为,工作表现出色者,由团委与录用者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已参加者学校予以请退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工作期间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

3、工作期间不团结同事(同学),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失者。

4、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同学投诉或经指正仍屡教不改者。

6、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管理不到位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者。

四、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1、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处、团委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2、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原则上确定为3元/小时。

3、酬金按月支付。

五、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1、学生工作处、团委是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向学院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编制,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审定勤工助学岗位的人数及酬金。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为了帮助中职学校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中职学校应该积极实施勤工助学计划。

勤工助学是指在学习之余,学生通过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兼职工作来获得一定的报酬,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素质。

下面是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方案目标。

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学校和社会的良好互动。

二、方案内容。

1. 制定勤工助学计划。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勤工助学计划,明确勤工助学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报酬标准等,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合法权益。

2. 提供就业指导。

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勤工助学的意义和价值,引导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提高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3. 加强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4. 提供必要支持。

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如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具和设备,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和教育。

学校应该加强对勤工助学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方案实施。

1. 学校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 教师指导参与。

教师可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员,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兼职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勤工助学活动。

3. 学生自主参与。

学生应该自主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通过实践锻炼自己,提高就业能力。

四、方案效果。

通过实施中职学校勤工助学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学校和社会的良好互动。

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学生处[2012] 号签发人:朱健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勤工助学工作是我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组织安排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报酬标准: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每周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酬金不高于40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按照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制定。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统一的上岗培训,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同学才能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按月对学生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勤工助学上岗证中,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证考核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用人单位聘请勤工助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60%。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的勤工助学额度预算(岗位数、岗位名称、报酬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根据核定的预算使用,超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原则上院系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为部门副职以上领导)负责勤工助学报酬清单审批工作,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和制作报酬清单(不得由学生制作)。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审批工作的主管领导名单和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名单交勤工助学办公室。

对未经各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和未有专人制作的报酬清单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不予发放。

六、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原则:(一)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全额支付。

主要包括:学校文件规定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经常务副书记或常务副校长批准的学校重大临时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面向广大师生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细则最终版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细则最终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勤工与权益部的职责 (3)第三章院风纠察 (4)第四章清洁卫生打扫 (7)第五章教师助理 (8)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保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学生勤工助学、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勤工助学,是指由文法学院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院风纠察、清洁卫生打扫和教师助理等工作,并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本细则所涉及的岗位不包括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和文法学院学生在校外的兼职。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第四条岗位申请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当学年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上一学年没有违纪记录或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三)本人诚信档案无不诚信记录;(四)愿意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服从学院安排及管理;(五)时间观念强,能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六)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五条勤工助学同学的推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勤工助学同学的推选,应当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同学,应当认真、积极、高效、彻底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文法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年初时提供给学院同学。

第九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同学,由各专业的班主任老师根据各同学的家庭情况及个人能力来推选。

在日常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老师提供教师助理岗位。

第十条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勤工助学工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于每月下旬发放。

从事勤工助学的同学在领取工资时,应在《成都理工大学勤工助学考核、补助发放表》上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勤工与权益部的职责第十一条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勤工与权益部协助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安徽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坚持“培养能力,锻炼意志,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注册全日制学生(研究生、临床医学院学生可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团委、后勤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和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三)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二)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三)引导、发挥学生会、学生团体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和使用;(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六)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七)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内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

学校勤工助学资助制度

学校勤工助学资助制度

一、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充分发挥学校资助体系的作用,我校制定了勤工助学资助制度。

本制度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实际困难,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制度目的1.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家庭负担。

2. 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其社会实践能力。

3. 营造公平、和谐、互助的校园氛围。

三、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学生。

四、资助方式1. 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设立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图书馆、宿舍、食堂、办公室等,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

2. 勤工助学津贴:根据学生工作时长和岗位性质,给予一定金额的津贴。

3. 勤工助学培训: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申请流程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

3. 学校对资助名单进行审批,并公示。

4. 学生到指定地点领取勤工助学岗位。

六、管理与监督1.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建立健全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

3. 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4. 学生对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1.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2.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

3.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希望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共同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大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组成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等,负责对学校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下设“***大学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和管理用工单位。

各用工单位需指定专人,用于负责参与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资助中心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审核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并负责对校内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指导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发放学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对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立.人员录用与管理(一)岗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是根据无危险及学生力所能及且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设立,原则上以校内为主,主要有:1.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工作;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以后勤服务和爱校建校为主题的公益性劳动。

2.学校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给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的临时性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人员录用与管理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报名,并由各班级推荐。

2.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表现,根据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者优先。

3.凡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完成学校及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将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4.经济困难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须利用课余时间。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劳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接受学院、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及用工单位的管理。

对不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行为者,以及因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者,依规定由学生本人负责。

7.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每学期开学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要求(一)申请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能按时、按质完成勤工助学工作。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切实参与社会实践,学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通过参与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收入,减轻经济负担,增加实践经验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包括校内勤工岗位和校外勤工岗位,校内勤工岗位主要是供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岗位则是供学生利用假期进行勤工助学。

第六条:学校将通过招聘、选拔的方式确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岗位,并参与竞聘。

第七条:学生在校内勤工岗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小时/周,校外勤工岗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八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岗位负责人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遵守岗位规章制度,保护岗位安全和财产。

不得涂改、丢弃或私自占有岗位设备、工具、物品等。

第十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遵守岗位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岗位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勤工岗位获得的收入,将从学费中扣除;学生在校外勤工岗位获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按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如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取消勤工岗位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制定并公布。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那么一、勤工助学工作总那么1、大学学生资助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由校学生处领导,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属于服务性机构。

2、按计划开展相应工作,并且向上级领导汇报总结工作。

3、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

5、勤工助学的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2、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后公开招聘。

3、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各岗位需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4、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不在此范围内。

三、勤工助学招聘方法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年以内尚未撤销和一学期不及格门次到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到达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取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2、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岗位需要的所有勤工助学人员由公开招聘产生,递交申请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每年一度的“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九月下旬或十月上旬。

四、勤工助学考核方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1、对各单位岗位的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是新形势下学生接触实际、增长才干、培养能力、增强自立意识、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途径。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由学生科管理,由学生勤工俭学中心负责,各系应安排专人配合此项工作。

第二条推荐条件(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二)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三)学有余力,能胜任工作;(四)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考虑;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程序(一)有关单位将设岗情况及要求报送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由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统一向学生公布用工信息。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后,由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向设岗单位推荐。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应参加用人部门培训,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经培训合格并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四)用人单位或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相应的劳动岗位提出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学生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和劳动安全情况。

第四条岗位设置与要求(一)勤工助学活动主要以劳务型为主,部分岗位需要掌握一定技能。

劳务型指学生从事一般性体力劳动,包括参加校内各种有偿劳动和有偿服务,也包括学生的各种自助服务活动。

(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三)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五条管理细则(一)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课余和假期,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或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校学生奖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在正常学习时间到社会
上自谋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七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注重劳力与智力相结合,努力拓展与学生专业实践、素质提高等相关的岗位。

分别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领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实践能力、岗位需求等情况,岗位主要包括:
1.环境保洁岗: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

2.助理管理岗: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工作;辅助各行政部门开展办公室工作;协助图书馆开展学生阅览、自习室管理等工作。

3.助理实践岗:助教、助研、实验室建设、校办产业生产劳动、三馆讲解、广播站建设等工作;与专业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和文化服务工作。

4.校内外提供的适合学生参加的其他类型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工作各类、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等给予相应酬金。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津贴发放标准为150-200元/人·月,临时性岗位(一周内)津贴发放标准为8元/小时。

第十条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发放,学生领取劳动酬金的时间一般为每月月初(具体时间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为
准),劳动酬金须按时领取。

学生领取酬金时应出示个人证件,排队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代领。

第三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宏观决策与领导。

学生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教育指导、监督协调、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勤工助学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院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高年级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用人需求,申请在本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合各单位需求及学生实际情况,对各单位设岗申请进行审批,确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审查推荐,各设岗单位选聘上岗,各单位选聘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工作情况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各设岗单位须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工作指导、日常考勤和工资核算等,并须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反馈上岗学生的人员变动及工资核算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设岗单位须依据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学
生管理办法,并须在学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及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原则:
1.坚持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学校每学年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各二级学院推荐勤工助学学生时,以建档学生为主,特困学生优先推荐;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考虑安排其他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其中有一定特长、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优先。

2.坚持业余的原则。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习为前提,坚持就近就便、在课余时间进行,依靠诚实劳动获取合理报酬。

3.坚持流动性原则。

为给更多学生提供上岗机会,学校勤工助学实行人员流动制,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上岗人员。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

3.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

4.不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规校纪、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可视其情节扣发其部分或全部当月报酬。

如情节严重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资格和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于有不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行为以及因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者,依规定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