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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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大陆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和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越地位,香港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以股东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大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经营;外部控制

公司是由不同的资源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这种产权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决定了公司不可能象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那样由所有者直接充当经营者。由此,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引起的可能的利益冲突,要求立法者设计出如何使公司经营者不损害公司及其成员利益的制度,此即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本文拟通过比较香港与内地的公司治理制度,发现两地法律就公司治理结构在价值取向以及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进而阐释公司治理制度的地方性特征以及自主性要求,试图为完善内地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一种可参考的思维进路。

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何谓公司治理?英国著名的Cadbury报告将其直接定义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这个定义实际上指了公司治理的两个最重要因素,即内部经营和外部控制。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正是这种分离,使得公司治理机制的构架成为必要。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即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学者据此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其主要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但随着现代公司理论的发展,将公司治理结构仅仅定位于解决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已不能应对实践提出的挑战。有经济学家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此理论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股东对公司经理的约束和监控,二是基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以上理论的分歧实际上隐含着另外一个问题,即公司治理是以“股东利益本位”为基本理念还是以“利益相关者本位”为基本理念。由于传统体制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股东本位”理念,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利益相关者本位”理念。

二、两地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分析

对公司治理内涵的认识差异,导致了各国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作出风格迥异的规定,因为,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即影响了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的价值取向。当然,公司治理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还与不同法系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公司治理制度还取决于公司法对实现相关利

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设计,而该设计又决定于立法者对安全、自由、公平、效益这几个价值理念的取舍程度。从总体上看,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这种区别根源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各自特征。内地公司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香港的公司法则与普通法系一脉相承。

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内地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和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越地位。究其原因,应在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资产一致是现行各类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司理论和公司立法中突出股东的主权地位,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由此,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运作机制的规定体现了将公司定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力求在营运中确保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回报,以及物质资本所有者约束经营者行为并使其在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理念。从这种设计的动力机制来看,在于激励董事会成员及经理人员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为公司董事的工资由股东会根据董事会的经营业绩来决定,经理的工资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管理水平和业绩决定。但是,这种设计将“非股东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经理层的懈怠、无能及道德风险均由股东来校正,而没有充分考虑债权人和职工的要求,这样就使银行等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利益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故此,有学者竭力主张要按照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来重构内地的公司治理结构。

与内地基本相似,香港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以股东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这跟香港公司法所尊奉的自由价值相关。香港公司法以“建立自由,带来活力”为目标,为保障香港经济自由、高效、繁荣发展提供相应规则。传统观念认为,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为其赚钱的工具,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并且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由此,信守股东本位就成为香港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治理主体的唯一性,即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而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二,公司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服务和满足其对利润无节制的追求,否则,将受到股东的治理。受这种理念的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成为香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三、两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

内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1)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其职权范围皆由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主要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2)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又是具体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其报告工作,行使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权和控制权。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3)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它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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