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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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 (1)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 (1)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增值税调整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

增值税调整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 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8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 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 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 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0%。 二、使用 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 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 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 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 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 的调整系数调整为 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 数调整为 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 2018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常建价 2016 94号

常建价 2016 94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
通知》的通知(常建〔2016〕94号)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1965 字号:〖大中小〗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
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
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
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
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4.09
•【文号】建办标〔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摘要: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受国务院“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影响,增值税税率到目前为止经历过两次大的调整,后期仍可能会调整。

通常观点都会认为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已经中标或者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中的税率应该对应调整,笔者通过对部分项目的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研究发现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合同价款不一定调整。

下面通过一个工程案例来进行说明。

关键词:税率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一、背景案例2017年12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采购人发布了《**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约定投标截止日为2018年1月30日。

**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进行了投标并最终中标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3.2工程单价取费标准(13)”中明确税金根据“建建发[2016]144号文”和“浙建站定[2016]35号文”进行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取1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事件: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详见附件1),该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详见附件2)该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是否调整。

为了充分探讨上述问题,下面采用“观点+理由”的方式分别进行论证,通过对比理由的合理性来分析观点的合理性。

津建筑函 [2018]83 号”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2018]83 号”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8]83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文号:津建筑函[2018]83号|浏览量:3819|发布日期:2018-04-28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

为此,现对我市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调整为0.884;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6%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调整为0.9。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调整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478,市政工程
1.0634,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641。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原调整系数×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1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50、夜间施工增加费1.0005、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10、二次搬运费1.0090、建筑垃圾运输费1.0049、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05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24、脚手架搭拆费1.0050、建筑物超高增加费0.9949、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1.0055。

六、上述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赣建价[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省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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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建建发[2016]144号 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2016-04-18 --建建发[2016]14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4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3.仿古建筑工程:4.房屋修缮工程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二、综合系数1.建筑工程2.安装工程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仿古建筑工程6.房屋修缮工程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4月9日——结束——。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 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0401执行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0401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9-03-28 信息浏览次数:3278 字号:[ 大中小]
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造价咨询随笔:增值税税率下调,工程结算如何衔接执行

造价咨询随笔:增值税税率下调,工程结算如何衔接执行

造价咨询随笔:增值税税率下调,工程结算如何衔接执行文字观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其实,只要搞明白建筑工程造价的本质,不过就是除税材料价基础上的清单单价,再进行规定取费程序的调整,那么增值税如何变化都不过结算插曲而已。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号),按照国家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有关事项包括以下几条:“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由上可知,对于在建工程以及已竣工拟结算工程,进行工程结算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调整时间和系数要明确。

按照调整文件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系数,也就是材料、机械由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建筑工程取费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

这个执行日期就是指工程结算日期,与合同签订和施工日期无关。

二是正确理解税率调整系数。

材料、机械税率分别调整为13%、9%,这是特指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比如对于钢筋材料而言,由于增值税变为13%其含税价是降低的,但是除税价是可以保持不变的,或者说体现市场价格波动的正是除税价,对于增值税为3%的商混材料而言,也是这个逻辑关系。

建筑工程取费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调整为9%,这是工程取费的费率调低,与材料费增值税调整无直接关系。

换句话说,只要我们采用除税材料价格,除税后的机械台班费用,只需要调整建筑工程取费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为9%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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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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